应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行业主管等几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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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行业主管等几个关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涉及到与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方方面面的关系。把握和处理好这些关系,直接关系到安全监管的效率和效益,左右着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把握和处理好这些关系,必须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的观点,抓住重点,一分为二。一、全面认识安全监管的对象,即行政相对人的范围,重点放在企业法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界定了安全生产监管的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属于安全监管的对象。除此之外,安全中介机构和配训机构也属于安全监管行政相对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的第六十七条规定,这里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在这些行政相对人中,安全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各种法人组织。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公民相比,安全条件要求高,隐患相对多,事故发生的频率高,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比较大。因此,安全监管的重点在于法人组织。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既要不放松对其他组织、公民的安全监管,更要突出对法人组织的安全监管。不可主次不分,甚至主次颠倒。二、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行业主管的关系,不可越位,也不能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了安监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权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须科学认识和处理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的关系,既要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又要监督监察工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又要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为建设、质监、消防、教育、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安全生产信息、规划与技术支持指导,但不能代替这些部门的工作,更不能以综合指导为由,越权监管。也不能以有主管部门监管为由,放弃综合监管的职责。三、正确处理管理与监督的关系,强化管理。承二所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担负着管理与监督的双重职责,发挥安监部门的管理职责,安监部门必须集中精力突出抓好自身主管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