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道行政管理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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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道行政管理、航道知识
1、航道行政管理是指航道行政机关依法对航道进行管理,保护和维护的活动。

其内容包括航道和航道设施的管理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保护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2、航道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航道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内河航标管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航道行政管理主体是长江航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4、航道行政管理的性质:公共性、法律性、强制性。

特点:对象的确定性、内
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方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

基本原则:航道行政管理法制的原则、合理的原则、公开的原则、统一的原则、公开的原则,服务的原则。

5、航道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具备: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6、航道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责: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②收集、掌握辖区内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情况,及时象上级汇报有关信息
③参与审查本辖区内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受委托审查小
型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④参加监督、检查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⑤受委托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⑥负责本辖区航道和航道设施的保护及采砂区的现场监管及时劝阻、制止危害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做好有关现场的取证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⑦建立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专档,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和年
度工作报告;⑧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7、航道行政管理人员:是指各级航道行政管理机关或机构中依法行使航道行政
管理权利的工作人员。

8、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航道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后航道行政机关
依法委托的航道行政管理机构中对航道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实施负有执行职责的人员。

9、航道行政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执法能力、心理素质、
身体素质。

10、航道行政管理人员的基本道德规范: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热爱航道、忠于
职守、团结协作、公道正派、接受监督、廉洁奉公。

11、航道行政管理与执法的主要任务:依法保护好航道极其设施,确保水资源的
综合利用,为水运和经济建设服务。

其主要内容:航道保护,航道设施保护和通航有关设施的行政管理。

12、航标是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受国家和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破坏。

13、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①向航道内倾倒砂石、垃圾、泥土和其他废旧物;
②在航道内从事捕捞作业、设置拦河捕捞渔具和种植水生物;③非法或违规
在航道内进行采砂挖石;④盗窃、破坏、哄抢、侵占航标;⑤非法移动、攀登、涂抹航标;⑥向航标射击、投掷物品;⑦航标上攀架物品,栓系牲畜、船只、渔捞器具、爆炸物品等;⑧船舶不按照船舶水深配载“超吃水”航行;
其他危害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

14、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行政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内河通航标准》以及地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航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办法》。

15、航道行政处罚:是指航道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航道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对一方
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给予的一种惩罚或制裁。

16、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清除障碍物或其他补救措施;责令停业
和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责令责令改正,承担所需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7、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以颁发特定照等方式
依法赋予特定相对人拥有的某种权利获得从事某种活动资格的法律形式。

18、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申请;受理决定;审查;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的期限;
行政许可的听证。

19、航道尺度: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曲率半径的总称。

20、航道深度:是指在航道范围内水表面到河床表面的垂直距离。

是航道尺度中
最重要的指标,决定着船舶的航行速度和载重量。

21、从通航条件考虑将航道分为三类: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限制性航道;湖泊、
水库航道。

22、航道宽度:指航道两侧界限之间,垂直于航道中心度量的水平距离。

通常是
指最窄按上述方法度量的水平距离。

23、航道弯曲半径:指航道中心线的曲率半径。

通常指航道中心线曲率最大处的
圆弧半径。

24、内河助航标分为;航行标志、信号标志、专用标志。

25、航行标志包括:过河标、沿岸标、导标、过渡导标、首尾导标、侧面标、左
右通航标、示位标、泛滥标、桥涵标。

26、信号标包括:通行信号标、界限标、鸣笛标、水深信号标、横流标、节制闸
标。

27、专用标志:标志沿跨航道的各种建筑物,或为标示水域所设置的标志,包括
管线标和专用标。

①管线标:是设在需要标示跨河管线的两端或设在跨河管线的上、下游适当距离的两岸或一岸,禁止船舶在敷设水底管线的水域抛锚,拖锚航行或垂放重物,警告船舶驶至空管线区域时,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
②专用标:是标示锚地、渔场、娱乐区游泳场、水文测量、水下钻探、疏浚
作业等特定水域,或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以及其他航道水工建筑物。

28、内河航标的作用:标示船舶在内河航道上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其主要功能
是标示内河航道的方向、界限和障碍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为船舶指示安全、经济的航道。

29、内河航道标准使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30、通航净空尺度: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31、船舶处于设计载重量状态时的吃水。

32、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

一级3000、二级2000、
三级1000、四级500、5级300、六级100、七级50吨。

33、内河通航标准的特点:本标准的继承性、覆盖面上的扩展、内容上的充实、
可操作性上的提高、直接区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条文。

34、桥梁通航尺度主要是指其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净高、通航净宽,侧高;其
他跨河建筑物通航尺度主要是指通航净高。

35、通航条件:是指影响船舶航行的水流条件,包括水面比降,流速,流向、流
态等。

36、水上过河建筑物:包括从河流上面、下面过河的一切建筑物、管道、缆线设
施。

37、航标管理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通航
有关的设施。

38、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39、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在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沿海干线航道和只要海港航道;国家指定的航道。

40、专用航道:指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41、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之外的航道。

42、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
排筏在不同水位时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43、航道设施:是指航道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阶
级、过河建筑物、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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