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办理程序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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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办理程序及内容

一、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

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由发承包双方代表、监理、施工单位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相关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适用如下范围:

1、承包人依据业主“工作联系单”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2、承包人根据设计院(总工)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必须经业主签字确认)而变更的施工工作,如相关部门在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前承包人已按原图完成了部分工作也应办理工程签证。

3、承包人依据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共同认可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而变更的施工工作。

4、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施工单位无法连续施工而延误工期;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或缓建的.

5、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的情况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经批准后,方能实施签证。

如上述范围中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合同规定的签证限额以下的项目和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不在签证之列。

二、办理工程签证的程序

1、工程签证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根据相关变更事项向项目监理部提出。同时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

术洽商记录”,返工重做的应有现场实体照片。“工程变更签证单”及上述书面依据的格式见附件。

2、项目监理部收到“工程变更签证单”后应对该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完成质量及价格是否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然后提交工程部复核。

3、工程部经理(总工)和相关的专业工程师对经监理核查认可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和本办法规定的书面依据内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4、预算部对该项“工程变更签证单”的书面依据及单价、金额是否符合合同、国家规定及市场实际水平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提交总经理(分管副总)批准。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签证单”由成本部留存、登记后经工程部发还承包人。(是否取消此条)

三、工程签证的确认

1、工程部(总工)负责设计修改的审查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2、工程部负责通知承包人按修改通知实施工程变理、检查质量并审查“工程签证”中所列的施工项目完成情况。

3、成本部负责审核“工程签证”的工作量,审查“工程签证”的单价、金额是否符合合同、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市场的实际价格水平;对无图纸及临时性类工作,工程量由成本部、工程部、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现场确认,单价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或市场价格水平报价后由成本部审核。

4、总经理(分管副总)负责“工程变更签证单”的批准。工程签证除总经理(分管副总)签字批准确认外,其余任何签字均只代表对该签证发生的基本状况的认可,而非发生金额的确认。

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6、每份工程签证必须在报送前除明确编制日期外必须编制加公司简称及连

续无缺的唯一性序号,未标注者作为内容不符不予接受。

7、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返工重做的)并附有现场实体照片,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和关联有效性。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具体位置、标高、轴线、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品牌、以及市场价格。同时需写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执行签证事实的书面依据,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附图;承包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对内容不全的,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8、承包人应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的签证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5日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签证,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签证单”及上述书面依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

9、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合同施工图预算或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者让利条件的,按已有的执行;

(2)按合同预算或清单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工程签证”的增、减量差和价差应同时计算,如只计算增加而不计算减少则该签证无效。

10、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11、因事件发生突然,须紧急处理且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工程签证办理人可口头请示工程部经理同意,事后按正常程序补办手续,但必须有公司现场工程师及成本部人员签字。

12、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工程经济反索赔文件)一般由工程部或施工监理提出,成本部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程承包商违约情况也可提出。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及方法参照对工程承包商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和方法。

13、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该变更部分不得计算相应价款。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其工程造价10%的处罚。

14、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15、经审核的“工程变更签证单”经总经理(分管副总)签字确认并加盖签证核定章后作为结算或付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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