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的种类和体裁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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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的种类和体裁区分
及叙事文学的特征
如何区分文学作品的种类和体裁
任何一部文学作品都是特定的内容和特定的形式的统一,没有两部完全相同的作品。但是有些作品在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特点上有近似之处,即风格问题。此外还有些作品,在反映现实、塑造形象等作品性质上和外表形态上也有相同之处,这就是文学作品的种类和体裁的问题。
从一般常识说来,如杜甫的《春望》和雪莱的《给云雀》,吴承恩的《西游记》和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关汉卿的《窦娥冤》,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和果戈里的《钦差大臣》,司马迁的《荆轲列传》、范仲淹的《岳阳楼记》、鲁迅的《纪念刘和珍君》和卢梭的《忏悔录》等,以上四组作品,每组作品都有相同之处,但是四组作品之间却是各不相同的,按习惯的说法,这是四类不同的作品,即诗歌、小说、戏剧和散文。通常我们区别具体作品时,都说那个作品是诗歌、那个作品是小说或戏剧;同样,对具体作家也说谁是诗人,谁是小说家或戏剧家。近代文学史上原来早就有把文学作品分为诗歌、小说、戏剧和散文四种,这是大家习惯了的,也是方便的分法。
但是对于这种分法要作科学的说明,还得考察它的标准和意义。把小说和戏剧对比来看,大致有基本质的区别,也有外表形态上的区别。而把诗歌和散文对比来看,却只是外表形态上区别,不是性质上的区别。因为诗歌也好,散文也好,在反映现实的内容和塑造形象的
方式上,都没有各自的确定的特点,也就是两者之间并没有性质的的差异。散文这个概念,从来就是指的散行的文体。作为文学作品的一个范畴来说,它所包括的作品,性质上却有很大的差异,相同的就在于都是散行的文体。和散文对比来说的诗歌这个概念,愿意也是指的一种文体,所包括的作品的性质也是很不同的。因此这个分法,总的说来是由外表形态上来区别的,这就是关于体裁的分法。通常也说,诗歌、散文、小说和戏剧是四种体裁。
上面曾说,体裁是文学作品的属于形式方面的一个因素。更具体地说,是关于语言和结构以及作品篇幅所形成的一个因素。更具体地说,是关于语言和结构以及作品篇幅所形成的外表形态。虽然也和作品内容有关系,但它不是规定作品内容的,而是为作品内容所规定的;它不是规定作品内容的,而是为作品内容所规定的;它不规定表现什么题材和主题,而是规定用什么样的语言,结构等去表现这种题材和主题。自然,文学作品体裁的区分也是重要的,而且体裁在一定条件下也影响着作品的性质。不过这个分法既然不是从性质上去区分文学作品的,虽有方便之处,却不能完全说明文学作品的主要差别。
在文学史上还有一种关于文学作品的分法。亚理斯多德在《诗学》中曾说:“史诗和悲剧、喜剧和酒神颂以及大部分双管萧乐和竖琴乐——这一切实际上是摹仿,只是有三点差别,即摹仿所用的媒介不同,所取的对象不同,所采用的方式不同。”他提出这三点作为区分文学作品的标准,对于后世有很大的影响。自文艺复兴时期以来,欧洲有些文艺理论家,在他的影响之下,按照自己的理解并进一步加以发挥,
提出了一些区分文学作品的意见。有的意见是以文学反映现实的内容或者说描写的对象和塑造形象的方式以及所塑造的形象为标准的,区分文学作品为叙事的、抒情的、和戏剧文学的三大类;每一类又区分为若干种。如黑格尔和别林斯基大致都主张这样的分法。这实际上是以文学作品的性质为标准的分法,也就是关于种类的分法。一般科学上的种类的区分,就是以事物的性质为标准的,事物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所属的种类也就不同,于是由事物所属的种类就能了解它的性质上的特点。文学作品的种类的区分也是如此。按文学作品的性质和有关特点分成种类,按种类的关系去说明它的性质及其特点。因此文学作品的各类的区分是很有意义的,也是很重要的。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文学作品的种类要从性质上来区分,而文学作品的体裁却要从形态上来区分。为了更好地了解文学作品,既要从性质上说明它的种类和关系,也要从形态上指出它的体裁的异同。
如《西游记》、《战争与和平》、《荆轲列传》等作品,主要是由作者以叙述人的口吻叙述外界事物来塑造形象的,这是叙事文学。又如《春望》、《给云雀》、《纪念刘和珍君》等作品,主要是由作者以主人公的口吻抒发内心的情感而形成形象的,这是抒情文学。还有如《窦娥冤》、《罗密欧与朱丽叶》、《钦差大臣》等作品,主要是作者让作品中人物以自己的语言和行动来创造形象的,这就是戏剧文学。
其次,各类文学中的作品的性质也不是完全一样的。同一类作品之间的性质上的差别,则是由于它所描写的对象的意义和作者塑造形
象的态度的不同,如同是戏剧文学的《窦娥冤》和《钦差大臣》、两者就有着显然的不同。《窦娥冤》所描写的是封建阶级的野蛮统治的罪恶,是对封建制度的根本矛盾的尖锐化的表现。主人公窦娥具善良人民的许多优秀品质,她的含冤惨死是可悲的,作者塑造她的形象是寄予了无比的同情。与此相反,《钦差大臣》所表现的是封建阶级的腐败堕落、卑鄙无耻,其中人物自赫列斯达可夫起以至于市长的女儿玛丽亚止,都是些可鄙可笑的角色,而作者塑造这些形象时,显然是要无情地揭露他们的丑恶面貌和肮脏的灵魂。因此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文学作品,前者是悲剧,后者则是喜剧。不仅戏剧文学之中有性质不同的几类作品,其他两类文学之中的作品也有不同性质的几种。
至于文学作品的体裁,上面所说的诗歌、小说、戏剧和散文,是较大范围的分法,就具体作品来说,实际上和各类各种作品相关的也还有更细的分法,如小说在我国历史上早就有笔记小说、传奇小说、话本小说、章回小说等之分,在近代又有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之分。又如戏剧有诗剧、歌剧和话剧之分,在我国历史上歌剧还有杂剧和传奇以及近代以来的戏曲。这都是关于体裁的区分。这些具体作品的体裁上区别,有的主要是关于语言的,有的主要是关于结构的,或者是关于这两方面的,都是外表形态的差别。但是由于体裁是文学作品形式的一个主要因素,往往影响到作品的性质,特别影响到作品的艺术性。如我国的诗、词、曲等体裁,对作品的艺术性显然有不小的影响。
但是文学作品的种类和体裁的区分,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有些作品的种类的区分很困难,如屈原的《离骚》就不能说它只是叙事诗或只是抒情诗,陶渊明的《归去来兮》也是既有叙事因素又有抒情因素,还有如鲁迅折《野草》中的《过客》却是戏剧式的抒情诗。至于有些作品的体裁上差异更为微小,如词的《玉楼春》、《生查子》就很象诗;诗的《柳枝词》、《竹枝词》也可以说本来就是词。李白的《长相思》和苏轼的《念奴娇》(赤壁怀古),如果不熟悉乐府题和词牌,是不容易看出二者的差别的。别林斯基就曾说过:“虽然这三类诗(史诗、抒情诗、戏剧)象三个独立因素一样,彼此有别地存在着,但是,当它们呈现在个别诗作里的时候,它们并不总是明确地划分着的。”不仅文学作品之间的区分是相对的,如历史传记和传记文学,新闻报道与报告文学之间,也都存在着某些中间性的作品。
文学作品的种类和体裁分化的历史性
一切文学作品的种类和体裁,都是在一定社会生活的发展中形成的。一般的说,在社会发展的较低阶段,文学的种类和体裁也较为简单;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文学也日益发达,它的种类和体裁也就演变分化而复杂多样。由近代所调查的原始狩猎部落的生活史也可以看出,他们的文学主要是群众歌唱的很简单的诗歌,有的词句也很粗略,大致都结合着叙事因素和抒情因素,也就是还没有叙事诗与抒情诗之分。在进入奴隶社会时期,才有完全形态的叙事诗与抒情诗的产生,如在古希腊,先是“史诗”(广义地说就是叙事诗)非常发达,而后是抒情得以发展,除特称的“抒情诗”外,还有颂歌与哀歌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