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办法(标准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健全中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标准及其他要求,结合中国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境内所属实体企业(中国XX为控股股东或为实际控制人的实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境外实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实体企业不符合国家或者所在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不符合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中国XX或实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以及自然灾害等。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A类)和一般事故隐患(B类)三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2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x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重大事故隐患;3.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各级质检、建筑、交通、铁路等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4.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实体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A类):可能造成1次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短时间内能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了《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当由政府负责的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安全,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是一项持续、系统的工作,旨在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事故不发生。
二、组织机构1.设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工作的开展。
2.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专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督促。
3.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应设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实施相关工作。
三、制定计划1.按照年度、季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计划,并及时公布。
2.计划内容包括事故隐患排查范围、排查方式和治理措施等,应当详细具体。
四、开展排查工作1.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2.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采用随机、定期、专项等方式,全面检查各类事故隐患。
3.排查要注重实际效果,加强对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和指导。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五、治理措施1.事故隐患治理要分类别进行,根据隐患的类型、性质和危害程度,制定治理方案和措施。
2.治理措施应当科学合理,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可以采用技术、管理、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
3.治理措施的实施要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事故隐患的消除和整改。
六、督查监督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工作的落实和进展。
2.加强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察和评估,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3.对于落实治理措施不力、事故隐患严重、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七、宣传教育1.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事故隐患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2.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利用多种渠道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果。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最新
在现代社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企业和社会的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防范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企业机构必须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管理工作。
排查隐患
1.定期检查:企业应建立定期排查隐患的制度,对生产设备、作业场
所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员工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
处置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科技应用:借助科技手段,如智能监控设备、无人机巡检等,提升
隐患排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隐患治理
1.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优先处理
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
2.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事
故隐患治理中的职责和义务,形成工作合力。
3.技术升级:加大技术装备的更新和升级力度,引入先进的安全生产
技术,提高事故隐患治理水平。
管理办法
1.风险评估: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
评估和排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员工和社会公众披露企业的
安全生产情况和隐患治理措施,增强透明度。
3.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治
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通过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能够有效提高企业和社会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努力,创建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条概述
1.1 目的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业、机构等。
第二条隐患排查
2.1 定期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隔一定时间组织安全检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2 排查内容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工作环境的安全条件、员工的安全意识等。
第三条隐患治理
3.1 及时整改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3.2 跟踪管理
对于需要长期排查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定期检查和整改,直至彻底解决。
第四条管理规定
4.1 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4.2 文明施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倡导文明施工,加强危险品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监督检查
5.1 监督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5.2 处罚机制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保障安全生产秩序。
根据以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断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为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市政府令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市政府令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5年11月24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五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和减少事故隐患,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遵循防范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考核评价和信息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管理工作的衔接,形成合力,避免重复工作。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第六条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单位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制定具体的排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全面、细致,包括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消防安全等方面。
第九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强调重点隐患,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危险源、重要专项工程、周边环境安全风险等。
第十条事故隐患排查可以采取实地勘察、设备检测、资料查阅、现场抽查等方式。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记录隐患,并建立隐患台账。
第三章事故隐患治理第十二条组织事故隐患治理的单位应当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解决重点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隐患。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第十五条事故隐患治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设施改造、卫生整治、安全培训等。
第十六条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根据隐患的危险性、优先级等因素,确定治理措施的紧急程度。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治理应当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沟通和协作。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包括主要责任人、分工职责、监督检查等。
(安全生产)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最全版
(安全生产)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205号《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业经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二○○七年二月五日第壹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运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炭、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壹)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二)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版(二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版为了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制度。
一、企业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部门、车间的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报告。
三、安全办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
四、企业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五、隐患的报告采取书面报告形式,若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内容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写清楚,一份交安全办,一份部门留底备查。
六、当安全办接到报告后,迅速提交给企业领导,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安全办实行全程监控。
七、企业根据隐患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____元奖励,奖励金采取现金兑现,由安全办申报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八、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____元,并导致发生事故的,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处罚____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版(二)1.总则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此文件。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仓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和义务,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检查、整改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责任和频次,制定具体的排查计划。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 工作场所环境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2. 设备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3. 人员操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行为;4. 用电、用火、用气等作业行为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排查水平。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人员应当向单位负责人及时报告排查情况,提出治理方案。
第九条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具和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档案,保存排查记录和治理情况,接受监管部门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以下方面:1. 采取切实措施,根除安全隐患;2. 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3.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4. 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治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明确排查的时限、范围和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涵盖企业的各个环节和岗位,并重点关注工作过程中的危险源。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采取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排查全面、及时。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注重现场实地排查,借助专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科学检测。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充分发挥员工的作用,鼓励员工提出排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和报告,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按照“先易后难、逐级推进”的原则,先治理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避免问题反复出现。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治理效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要建立相关的档案和台账,记录排查、治理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项目。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重大隐患:(一)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二)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三)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除重大隐患外的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属一般隐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进行挂牌公开监督办理的过程。
项目部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责单位,公司机关是挂牌督办的主体单位。
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归□负责,各级安全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七条公司机关安全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公司所属项目开展巡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监督项目部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项目部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日常排查是指在安全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或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和工作中发现和排查隐患。
定期排查是指项目部在每月组织一次的综合大检查中发现和排查隐患。
专项排查是指对某项问题,如机械设备、电气安全等进行专业重点或季节性排查。
第九条项目部在检查中排查出的隐患,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建立“隐患台账”,并确定等级。
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及管控办法
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及管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四川省安委办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川安办〔2016〕64号)和《泸州市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泸市安办〔2017〕104号)要求,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按风险可防可控的要求,开展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分级、风险控制、风险预警、风险应急处置、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按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自主分级、分类管控”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
第二章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第四条各子公司应当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的规定,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原则,充分考虑本企业潜在的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安全生产危害因素进行辨识。
第五条各子公司应当结合实际,选择有效、可行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估。
可使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L)、LEC评价法等辨识和评估方法,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
第六条各子公司应当以项目、站点为单元,班组、岗位为基础,全员参与,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
危险源辨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生产作业工艺技术水平及先进技术的应用;(二)规划、设计(重点是新、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开工(投产)、施工(运行)等阶段;(三)常规和非常规作业活动;(四)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五)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六)原材料、产品、材料的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七)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等情况;(八)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九)工艺、设备、管理、人员等变更管理;(十)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过程;(十一)气候、地质及环境影响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和整改难度(需要停止机组或重要辅机运行)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人身轻伤或二类障碍)和整改难度(不需要停止重要辅机或机组运行)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各级组织。
三、职责和权限1. 企事业单位负有对自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和实施相关措施。
2. 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四、排查治理流程1. 制定排查计划:企事业单位按照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规定制定排查计划,明确排查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2. 建立排查团队:企事业单位成立专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团队,由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具体的排查工作。
3. 实施排查:排查团队按照排查计划进行实地排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做好记录。
4. 隐患整改: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企事业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5.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处罚措施1. 对于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2. 对于在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有故意隐瞒、不报告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纪律处分。
六、培训和奖惩措施1. 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对于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制度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向员工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员工对制度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八、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范本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二、相关术语定义1.安全事故隐患:指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场所、设备、人员、作业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问题。
2.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对企业或工地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排查治理责任和机构设置1.企业负责人是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总责任人,应当承担安全事故隐患的整体管理责任。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排查治理计划、实施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等。
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1.制定排查治理计划企业负责人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排查治理计划,明确排查周期、对象、方法和责任。
2.组织实施排查按照排查治理计划,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企业或工地进行排查,重点检查生产设备、作业场所、人员行为等存在的隐患。
3.隐患记录与评估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记录,包括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位置、原因等,并根据安全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整改的优先级。
4.整改措施提出和实施针对评估确定的优先级,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
整改措施可以包括设备维修、设施改进、人员培训等。
5.整改验收当企业完成整改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确认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6.记录与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每次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1.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随时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2.整改责令和处罚发现企业存在严重隐患或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限定整改期限。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完整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规范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规范2019 年4 月27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号)、《XXX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和《XXXXXXXX公X 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效果评价、销号以及监督管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检查治理及时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管理目标第五条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实行闭环管理,对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督办,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第三章职责第六条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检查、指导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制度执行的检查、督导和考核,相关费用的安排和落实,跟踪、督促公司各部门安全隐患的整改。
(一)组织对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监督、指导发电生产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工作。
(三)对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上报。
(四)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费用提出建议,由公司有关会议决定后执行。
第七条公司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四章工作内容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为六个阶段性的“专项安全检查” 进行,即春季安全检查、秋季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月活动、迎峰度夏安全检查、防汛防台检查、防寒防冻安全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22年5月1日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34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XXXXXXXXXXX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等。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第七条各部门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
第八条每个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奖励的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第十条公司技术委员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事故隐患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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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办
法(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办法(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逐步形成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及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分类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各部室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报送事故隐患相关信息。
第六条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各部室是本部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安全
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对事故隐患建档监控,申请治理经费,明确各级人员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按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月报表》(附件1),每月25日前向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报送。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应详细列表(附件2)。
第八条除公司统一安排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以外,各部室每月须集中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并实施监控和治理。
第九条公司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控制。
(一)对一般事故隐患,各部室内部自行组织整改,报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备案。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确认后,落实相关责任部室,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方案向集团公司申请核准,项目核准后,列入并调整当年“两措”计划和安全费用计划,进行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
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列入政府重点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应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协调,定期汇报,接受监管。
第十条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月报表
附件2: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报告表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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