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商法学》教材配套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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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商法学》教材配套题库

马工程《商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课后习题

绪论

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商事主体

第三章商事行为

第四章公司法

第五章非公司企业法

第六章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第七章保险法

第八章证券法

第九章期货交易法

第十章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破产法

试看部分内容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西北政法2006年研;华师2004年研]答: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是指商事主体的类型、内容、程序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所要采用的类型,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商法对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

2商事自治规则[南京大学2006年研]

答:商事自治规则是指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②交易所业务规则;③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3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华师2003年研]

答:(1)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商事权利能力是指商法所赋予的、商事主体能够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意志独立进行商事活动,并取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能力。

(2)民事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而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这种特权,未经法律授权,一般民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

②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即具备商事能力者一般应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前提。但具备一般民事能力并不必然

具备商事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

③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并以授权起止为权利存续期限。而一般民事能力,更多的是与自然人的生命延续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相关。4商合伙与民事合伙[华师2004年研]

答:(1)商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商合伙的设立必须履行工商登记。

(2)民事合伙是指按照我国《民法典》和有关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组织。

(3)商合伙与民事合伙均为合伙的组织形式,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商合伙一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民事合伙一般为自然人直接的结合,具有一定的松散性,且一般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5有限合伙企业[安徽师大2019年研;昆明理工2018年研]

答: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

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我国合伙企业法确认的一种新类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应当在2人以上50人以下,并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

6子公司与分公司[四川师大2018年研]

答:(1)子公司,是指其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另一公司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要受其制约的公司。

(2)分公司,是指从业务上、组织上接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和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经营活动主要有赖于本公司的意志。

(3)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①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法人的主体地位;而分公司则不是独立民事和商事主体,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更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财产关系不同。在财产结构上,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分公司的财产则全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财产,而子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③意志关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而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度完全受制于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④财产责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经营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此其经营后果应当归属于本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本公司承担。

7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武大2005年研]

答:(1)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是按照商行为确定的标准和条件划分的。

绝对商行为,又称为客观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地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相对商行为,又称为主观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2)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绝对商行为是典型的商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以其为业,其行为都属于商行为,它是确立商人概念的基础。相对商行为是非典型的商行为,它是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以及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为认定要件,其可能构成商行为也可能构成一般的民事行为。比如票据行为、商业证券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都属于绝对商行为。

②绝对商行为适用商法的有关规范,而相对商行为在其构成商行为时适用商法规范,其不构成商行为时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8信托[武汉理工2007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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