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2023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2023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规范职业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保障职业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职业技能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教育领域,具备职业技能的个人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职业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证明的法定文证,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律效应。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根据职业标准确定职业资格要求,通过合格的职业技能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国家鼓励职业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工作。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由国家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依法制定、修订和发布职业资格认证管理规定;(二)组织职业资格考试或者职业技能鉴定,确保认证工作的公平、公正;(三)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库和人才信息库,记录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人员的相关信息;(四)对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有效;(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职业教育机构和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管,保障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和水平;(六)组织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和颁发,推动职业技能人员的职业发展。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采取电子化发放方式,证书电子化存储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库,具备查询和验证功能。
职业技能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和下载。
第八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名称、编号、有效期以及其他必要的认证信息应当在证书上明确标注。
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具体有效期可根据不同职业的技术特点和岗位需求进行调整。
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申请续期,具体续期程序和要求由国家有关机构制定,申请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者职业培训。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d7f1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a3.png)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的证书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自办理证书的违法行为。
有的地方还发生伪造、贩卖假证书的恶劣案件。
这些违法行为和案件虽然已受到应有的查处,但却损害了人事(职改)部门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给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
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4篇)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认证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为了证明个人在特定领域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而由有资格的机构或组织颁发的文件。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地对待申请者。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实行“急、特、重、严”的原则,即急缺领域、特定职业、重大工程、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工作必须认证。
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遵循“从业经历、培训学习、考试评价”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负责认证工作。
第八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申请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试或评价。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范的原则,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颁发工作。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证书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或组织应当及时对证书进行管理和更新,确保证书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私自涂改或转让证书。
第四章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和推广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违法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根据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相应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积极宣传证书的重要性和作用,推广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
2024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二篇)

2024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国办发[____]____号)和《____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____》国办发[____]____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____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五条从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认从业资格:(一)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见习一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经单位考核合格者;(三)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第六条从业资格确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执业资格第七条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
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另行规定。
第八条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会同____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九条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正文:----------------------------------------------------------------------------------------------------------------------------------------------------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9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办法(含证书补贴)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并做好员工队伍建设工作,更好地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的证书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证书包含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一)学历证书是指经接受国民教育体系学习,国家承认学历(包括自考、电大、夜大、成人教育等)并获得正式毕业证书。
所有学历证书均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指经国家有资格评定单位评审或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考取的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分为助理(员)、中级、高级(副高、正高),专业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政工、档案、图书资料等。
(三)执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此类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配合落实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将证书外借挂靠,必须在本公司注册。
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员工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收缴、保管、借用、注册、年审。
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必须将证书交给公司保管。
第五条新入职员工对于相对应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否则不被录用。
第六条证书原件借用(一)需要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需填写“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经申请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加强我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 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人员,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工作,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聘用单位必须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其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考试第六条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照国家统一的考试大纲,分别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相关专业科目的命题和审题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定试题,并进行题库管理,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4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我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函-劳部发[1994]184号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我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函-劳部发[1994]1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4bf116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25.png)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我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我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函(劳部发〔1994〕184号)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同志: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证书同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能更多地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是我国劳动人事工作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重要步骤,也将会对我国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此,劳动部、人事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批准“三定”方案规定的两部职责,并结合我国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专发了文件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了部署和安排。
目前,劳动部、人事部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的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4月8日,李鹏同志主持召开第28次总理办公会,讨论国家教委提出的《关于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向国务院的汇报提纲》。
教委的《汇报提纲》第二条第三款提出,“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逐步建立学历文凭、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
请国务院批准职业资格委员会。
”对于其中组建职业资格委员会的请求,我们认为似有不妥。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人事管理的重要手段,而非教育管理范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人事部的“三定”方案,这一工作分属劳动部和人事部管理,职能非常明确,不应该也不必要建立“职业资格委员会”这类非常设机构。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机

云劳社发〔2008〕14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滇单位: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制定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云厅字〔200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云南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含工勤人员),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职业资格的管理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0〕179号、129号关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职能“三定”有关文件要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考评,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
省人事厅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管理)、工资福利以及对技师以上岗位职数的调控和管理。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考办,归属省劳动保障厅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考核,组织和指导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考评工作。
三、职业资格级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等级设置为五个级别,即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各职业(工种或岗位,下同)的职业资格等级设置,依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一般设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等级别。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草案)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草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认证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认证专业人员素质,规范认证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认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认证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分为管理体系认证人员职业资格、产品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和服务认证人员职业资格3个类别。
第五条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实施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考试按照认证人员类别区别设置。
通过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式并取得相应类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实已具各从事相关认证活动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具体承担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开展考试、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务。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八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组织成立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确定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经历满4年;(二)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经历满2年;(三)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经历满1年;(四)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学历。
2023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2023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促进职业人员的素质提升,根据《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员进行职业能力评价的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两类。
第三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颁发的,具有全国范围内的适用性。
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颁发的,具有行业内的适用性。
第四条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技能和经验,并通过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评估和考试。
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相关证书及职业能力证明、申请表等,具体要求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制定。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估和考试,设立评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准确可靠。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职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只能在相关职业领域内使用,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第八条申请人在使用职业资格证书时,应确保证书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更改、涂抹或伪造证书。
如发现证书存在问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权撤销或暂停证书的使用。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证书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验证。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建立定期监督和抽查制度,对证书的颁发和使用进行监督。
对违规操作或欺骗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并需要修改时,应及时调整完善,以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有。
以上为《2023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内容,旨在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和使用,提高职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模版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职业人员的质量和能力,促进职业发展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国家通过考试、评价等方式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颁发的用于证明其具备一定职业技能和能力的证书。
第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分为注册管理和考试管理两个部分。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滥发、放水、超标准颁发。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类型和级别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第六条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对具备初级职业技能要求的人员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对具备中级职业技能要求的人员颁发的证书。
第八条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对具备高级职业技能要求的人员颁发的证书。
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类型、级别和具体技能要求由主管部门根据职业发展需要确定,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第十条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职业技能和素质要求;(二)持有相关学历、学位或职业培训证书;(三)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程序分为初审、考试和终审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初审由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内容包括资格条件的审查和申请材料的核对。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采用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终审由主管部门负责,对考试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决定是否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由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给通过终审的申请人员。
第四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统一制式,加盖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的公章,并载明相关信息和有效期。
第十七条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定期进行复审和续期,以确保持证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能力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伪造或超范围使用。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考试制度
01 制度简介
03 就业准入
目录
02 申请程序 04 技能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1月7日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职 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 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 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技师(二级/中级职称):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术和专门能力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 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人员。
3.高级(三级/助理职称):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术和特殊能力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 的关键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难题;在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人员; 具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 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 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报名时应 出示本人身分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技 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制度简介
作用 法律依据
执行办法 实施意义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全文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全⽂颁布单位:中华⼈民共和国⼈事部、建设部⽂号:⼈发[2002]111号颁布⽇期:2002-12-09执⾏⽇期:2002-0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考试第三章注册第四章职责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建设⼯程项⽬管理,提⾼⼯程项⽬总承包及施⼯管理专业技术⼈员素质,规范施⼯管理⾏为,保证⼯程质量和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从事建设⼯程项⽬总承包、施⼯管理的专业技术⼈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程项⽬总承包和施⼯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员实⾏执业资格制度,纳⼊全国专业技术⼈员执业资格制度统⼀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级建造师和⼆级建造师。
英⽂分别译为: Constructor 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作。
第⼆章考试第六条⼀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统⼀⼤纲、统⼀命题、统⼀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纲和组织命题⼯作,统⼀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作。
培训⼯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愿参加的原则进⾏。
第⼋条⼈事部负责审定⼀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考试⼤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作进⾏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和专业知识与能⼒两个部分。
其中,专业知识与能⼒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程的专业要求进⾏,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规定。
第⼗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以申请参加⼀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程类或⼯程经济类⼤学专科学历,⼯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程项⽬施⼯管理⼯作满4年。
(⼆)取得⼯程类或⼯程经济类⼤学本科学历,⼯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程项⽬施⼯管理⼯作满3年。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加强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工程咨询机构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
纳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或者工程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
是用人单位使用本专业人才的依据。
第四条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咨询工程师(投资)和高级咨询工程师(投资)2个级别。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
高级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为:Consulting Engineer第五条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奋和检查,指导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确定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
定
为加强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适应工程咨询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有关取消注册咨询
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在总结原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7 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加强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工程咨询机构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范文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职业权益,提高职业素质和能力,根据《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资格证书是论证个人具备特定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的权威证明文件,具有国家承认和使用,依据本法规定,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人。
第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是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用。
第五条国家鼓励职业资格认定机构与教育、培训机构合作,推动职业资格证书与教育、培训的相互衔接。
第六条国家支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参与职业资格认定相关工作。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和级别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根据职业的特点和要求,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三)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对应职业的不同水平和要求,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由职业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职业技能标准、职业资格要求等制定。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和认定第十条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职业资格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四)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职业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二)职业资格认定机构组织评审,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和考核;(三)评审合格后,职业资格认定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职业资格证书由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核验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为其工作。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将职业资格证书交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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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 60号)和《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五条从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认从业资格:
(一)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见习一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三)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第六条从业资格确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执业资格
第七条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
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另行规定。
第八条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九条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并组织考前培训和对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
培训要坚持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参与考试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审定命题;确定合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四章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
可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和从事特定专业的法定注册凭证。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第五章注册
第十七条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注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业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注册,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
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九条申请执业资格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并能坚持在相应的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条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必须由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充任
的关键岗位及工作规范,并负责检查监督关键岗位的执业人员上岗及执业情况,对违反岗位工作规范者要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已在须由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
对经过培训仍不能取得执业资格者,必须调离关键岗位。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执业资格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考试和考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同级人事(职改)
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鉴定认为水平相当,经批准确认,可视为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实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组织该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并把取得执业资格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培训、发证、注册等工作费用的收取,必须经当地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严禁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