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主要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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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主要几章
篇一: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亦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一)必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只有一个主体不可能形成合同
当事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二)当事人各自做出意思表示,并且形成合意
意思表示是指主体将变动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外部表达的活动。
合意即意思表示相互吻合、达成一致。
(三)具有变动民事关系的目的
1 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如果一方行使国家统治权,另一方为被管理者,则不能成立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一般只涉及当事人私益。包括以下两类关系:财产关系是财产在生产、流转、支配和消费过程中发生
的社会关系,体现经济价值或者能够以经济价值衡量。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的人格和身份相联系、不直接体现经济价值的社会关系。
但《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合同法》不调整与个人身
份有关的社会关系。
2 变动
设立(发生)、变更或终止(消灭)
二、合同的种类
(一)根据获得某种利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
1 有偿合同
双方都必须付出相应代价才能获得某种利益的合同。
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相互付出的代价构成所谓“对价”。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有偿的。买卖、租赁、承揽等属于典型的有偿合同。
2 无偿合同
一方取得某种利益而无须付出任何代价的合同。
赠与、保证是典型的无偿合同。
3 区分意义
(1)责任轻重不同
有偿合同债务人承担较重责任。
例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
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的双方原则上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偿合同纯获利益一方则无须具备。
例如,《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二)根据双方是否负有构成对价的债务
1 双务合同
双方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即一方所负债务是另一方所负债务的对价。
从对价意义出发,将另一方债务的履行称为对待履行或对待给付。
双务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双方的债务之间存在牵连性或依存性。
因此,即使双方均负债务,如不构成对价,亦非双务合同。借用即为著例。
原则上,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
2 单务合同
仅一方负担履行义务的合同,或另一方仅负担非对价义务的合同。
原则上,无偿合同均为单务合同。
3 区分意义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1 诺成合同
经双方合意即可成立的合同。
绝大多数合同均属诺成合同。
2 实践合同
亦称要物合同,除双方合意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由法律明文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实践合同。
3 区分意义
合同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需等到交付标的物后,才能成立。
(四)根据是否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1 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
对于一些重要的合同,法律常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例如,《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书面形式并非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只具有便于举证的意义。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由此可见,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属于倡导性或劝诱性规范。
2 不要式合同
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现金交易、小额交易,一般不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五)根据合同彼此之间的依存关系
1 主合同
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 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合同。
有些合同从其性质上看就是从合同,例如保证合同、定金合同。
3 区分意义
主合同的效力影响从合同的效力;
但从合同的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例如,《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又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三、合同法基本原则
(一)概念
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体现合同法基本价值的根本准则。
1 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
2 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依据
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以约定排除其适用
(二)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人格或权利能力平等。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权利能力不同并非不平等。
(三)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