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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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终裁
国际商务何雨
摘要:随着我国出口市场的拓展和出口产品的增加,以及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中国已成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和贸易大国。然而,中国也是遭受反倾销起诉最多的国家。本文以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为例,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并胜诉为榜样,说明企业面对反倾销调查时不应逃避,要借助各种外部和自身力量积极有效地应诉。
关键词:紧固件,反倾销,应诉
一、前言
作为WTO体系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救济手段,反倾销的产生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市场的日趋饱和以及世界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成为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个“纽结”,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国际贸易问题。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得到了GATT/WTO的认可而成为维护“公平贸易”的武器。合理使用反倾销手段以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贸易利益,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是必要的。但是,随着世界经济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政府在失去惯用的关税和非关税保护措施同时,致力于WTO框架的保护伞。各国对于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措施极为青睐,反倾销措施在全球围的滥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影响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和贸易大国,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世界反倾销运动中最大的目标。目前,中国已经成为遭受反倾销起诉最多的国家。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固然可怕,然而更可怕的是中国企业不积极应诉,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应诉机制。据统计,在对华反倾销案中,中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的反倾销案件败诉。在国外对中国反倾销越来越多的背景下,如何应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的难题。本文以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案为例,最终于2015年8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执行措施发布专家组报告,裁决欧盟在执行
世贸组织裁决的措施中仍然违反了相关规则,即中国胜诉。为其他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时给予一些启示,应运用各种外部和自身力量积极应诉。
二、案例背景
2.1“工业之米”紧固件
碳钢紧固件有着“工业之米”之誉,俗称螺丝、螺母,是重要的机械基础零件。紧固件在市场上也称为标准件,是一种可以将二个或多个元件以机械方式固定或粘合在一起的机械元件。它的特点是品种规格繁多,性能用途各异,而且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程度极高。紧固件是做紧固连接用且应用极为广泛的一类机械零件,广泛应用各种机械、设备、车辆、船舶、铁路、桥梁、建筑、结构、工具、仪器、化工、仪表和用品等。中国是世界最大的螺丝、螺母和螺栓等碳钢紧固件生产国,而欧盟是中国紧固件出口最大的市场。在这一惩罚性关税开征之前,中国对欧盟各国的紧固件年出口额约为6亿欧元。近几年来,由于欧盟对中国企业的不公正待遇,中国紧固件行业损失巨大。
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出口紧固件数量为270万吨,连续5年保持两位数增长。但到了2009年,受欧盟高额惩罚性关税的影响,国约90万吨紧固件无法出口,造成紧固件行业出口同比下降了43%,紧固件行业的设备使用率也从之前的84%下降到70%左右。继欧盟之后,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南非、哥伦比亚、土耳其等国家相继对中国紧固件做出反倾销仲裁或调查,案件数量多、涉及对象广,中外紧固件行业的博弈进入白热化。
2.2欧盟与华因紧固件的贸易摩擦
由于中国紧固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和出口量的增加,让欧盟部分企业感觉到了压力。欧盟委员会应个别企业要求决定对中国出口的钢铁紧固件发起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6年10月1日~2007年9月30日,替代国为印度。本案中共有123家中国企业应诉,欧盟委员会先后抽取17家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反倾销案涉及的中国海关代码有:73181290, 73181491, 73181499, 73181559, 73181569, 73181581, 73181589, 73181590, 73182100 和 73182200,产品包括: 木螺钉,干壁钉,自攻钉,机械螺丝,各种小螺丝,低碳钢和高强度六角螺栓,螺丝,
六角螺钉,其他头型的螺栓(例如方形杯头螺栓),弹簧和平垫圈。
2008年11月30日,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专业协会和47家紧固件企业代表中国紧固件产业,向商务部正式递交了反倾销申请书。
2009年1月,欧方不顾中方反对,决定对中国钢铁紧固件(不锈钢除外)征收最高达85%的正式反倾销税。
2009年7月,中国紧固件产业请求中国商务部把欧盟紧固件案反倾销措施诉诸WTO争端机制。这是从1979年欧盟对中国发起第一个糖精反倾销案起,在对华采用替代国歧视性反倾销30年来,中国首次向WTO状告欧盟滥用替代价。
2009年12月23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国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产自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增收17%的反倾销税。
2010年12月,世贸组织认定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违规,建议欧盟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调整相关规定。
2011年3月25日,欧方提出上诉。
2011年3月30日,中方就未获专家组支持的问题另行提出上诉。
2011年7月15日,WTO上诉机构裁决中国获胜诉,欧盟被迫执行WTO裁决,启动执行复审程序。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发布中国起诉欧盟对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的裁决报告,认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关于单独税率的法律规定违反世贸规则;同时,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的部分裁决,支持中方的立场,裁定欧盟针对中国螺丝、螺母、螺栓等碳钢紧固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在国产业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等方面也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
2012年10月10日发布裁决,承认在确认印度替代价和采用替代价与中国出口价格比较时存在违规做法,并被迫纠正部分错误,同意把原平均反倾销税率从77.5%下降至54.1%。
2013年10月,中国再次向WTO争端机制提执行程序争端,要求欧盟彻底纠正紧固件案所有违规做法,完全取消反倾销措施,经中欧在日瓦出庭辩论,执行专家组将于今年7-8月将对欧盟继续征税是否违规作出裁决。
2014年1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制紧固件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