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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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账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名。
第四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账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尽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尽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知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
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肥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慢或偏私。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第十二条记账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庆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目或定期核对。
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账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并送核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不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
(八)旧账簿内未用空白账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九)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账簿的毁销,是否
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锂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敬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
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
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账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付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十五条检查各种信托资金账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利率是否依照规定计算信托资金积数及利息计算是否经过复核。
(二)信托资金支付时,是否与各该明细分户账结余单据核对并依照规定结算利息。
(三)委托户之印鉴卡、账卡有无登记户籍资料身份证、统一编号,并经主管人签章证明。
(四)信托资金付清时,应注意其收回章据及账卡,有否盖结清或付讫戳记。
(五)各种信托资金之委托中途取本结清及满期续存等手续及计息标准(包括逾期计息)是否依照规定办理。
(六)信托单及账卡有否编号及经复核,账卡是否记载付息之记录,已付清之信托单有无注销,并经验印其存根存联有无注销,作废存单有否连同存根联注明及妥为保管。
(七)根据信托单存根核对账卡是否齐全相符无误。
(八)点检信托单之库存,是否与登记账卡相符,其保管或开发情形是否合于规定。
(九)核对各项信托资金余额及转籍金额是否与账表相符。
(十)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按日收取,并将收金卡整理完妥,拖延缴纳者,是否按规定计收利息、支票缴纳者是否填写支票行库、账户、号码及期日。
(十一)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经常与客户核对次数并相符。
未收部分是否经常抽查并办理催收工作。
第十六条表报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表报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之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表报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十七条检查放款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是否具备征信调查及按规定呈经核准,并依照条件办理。
(二)利率是否照规定计算并催收,并将记录登载账卡。
(三)质押手续是否完备,质押品保存方法是否妥善,数量之折扣是否符合规定,并与账卡记载数额相符,保险额是否足额,受益手续是否完备,如遇质押品不定或变值时,有否催赎或追加质押品,收受质押品制发收据时,有否设簿备查登记,质押品发还时,收据有无收回注销。
(四)如有逾期未还,违约息是否计收,已否催收,若有发生呆滞情事,已否作适当处理,是否呈经核准,其处理手续是否合于规定。
(五)保证人信用是否经征信或调查,保证人死亡或损失信用时是否已催换保证。
(六)借据金额与放款账卡金额是否相符,借据借款关系人印鉴与约定书、印鉴卡等是否相符。
(七)借贷案偿还部分款项或追加贷款时,其有关单据及账册是否注明。
(八)营业单位所受理之信托单质押贷款余额是否每月与放款保证科对账,账卡之整理,保管是否妥善。
第十八条检查保证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证案件是否经征信或调查暨依规定手续及奉准办理,签章是否齐全。
(二)应收手续费是否依规定计算,其收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保证金额是否与保证契约或保证函件留底及账册相符。
(四)保税案件冲销金额,是否与税捐稽征机关解除责任函所列数额及账册相符。
(五)担保品性质、种类、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应办质押手续已否办妥,以有价证券或信托单保者,是否与账册相符,保管是否妥善。
(六)保证而未解除责任案件,是否经常清理,逾期案件是否清理催结。
(七)委托人未能依约偿付保证款项,如发生垫付或转作贷款时,是否报奉核准,其账册是否已作适当之记载,同时是否迅予追偿,或追保或作适当之处理。
(八)分批保证陆续冲销之保证案件,其保证总额有无超过契约规定,其续保及冲销是否详细记载。
(九)以本票作为担保品者,其发票人,背书人之信用及财务状况是否经征信或调查及呈奉核准。
第十九条检查各种证券交易账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当日交易之证券,是否已收足价款或缴足证券,约期交割者具有现品提缴清单。
(二)各种交易是否场内成交单,成交时是否按时填制成交单日报表及传票。
(三)各种交易是否与账册所载相符。
(四)承销各种证券,应具有之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记账登账。
(五)承销各种证券之收付与申请单是否相符。
第二十条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账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
(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
(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
第二十一条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账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二十二条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第二十三条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
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四条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账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转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账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账簿是否注明,所存在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
第二十五条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账的财物。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账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
第二十六条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二十七条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
(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
(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评估,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根据有关审计工作规定,结合一些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及监督,维护公司利益,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
第三条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公司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主要职权包括:
1. 检查实物、凭证、财册、有关文件和资料;
2. 参与有关的会议;
3. 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4.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5.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 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7.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如实反映;
8.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
和文件资料等。
第五条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
第六条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如下:
1.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务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4.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进行审计评义,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6.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审计完后,对上述任务的执行情况应不定时地进行抽查。
第七条对下事项的审计,审计部必须会签:
1. 基建项目;
2. 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
3. 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八条审计室在年初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在审计中必须写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做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第十二条每项审计工作结束后,最迟不得超过两周,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的要求;
1. 事实清楚;
2. 数据确实;
3. 依法有据;
4. 建议恰当;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后,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室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室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完成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同是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的修改或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1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工程审计人员的职责
1.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审计质量;
2.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各项审计制度;
3. 审计人员要遵循“掌握政策、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的指导思想,合理地审定造价;
4. 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内容负责,严格监督执行标准定额和各项规定,审计时要做到依据充分,计价合理,计算准确。
第二十条工程审计工作的范围
1. 负责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内部预、结算的统一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内部统一的计费标准;
2. 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 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定法;
4. 参与工程的投标会议,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文件;
5. 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
6. 按时编报工程审计统计报表,定期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汇报审计工作情况;
7.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工程审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各处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实施办法;
8. 负责本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公司(包括实行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的二级公司)所有工程预、结算的审计。
较大工程的预、结算需要报有关部门审定或裁定者,一律由审计部负责对外报批。
第二十一条工作流程
1. 根据公司工程审计的特点,工程审计采用报送审计的方法,即每项工程概预算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由哪个部门报送的原则进行。
报送前,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员或随工人员必须先自审(重点审核工程量),并由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送审计部审计;
2. 审计部门接到工程预算后,首先要对报送资料和报建审批手续进行审核。
若资料或报建手续不全者,则退回重新补办;若属巧立名目,未经批准擅自定项的工程,则通知送审单位,取消该项目,并报告公司领导。
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工程,则由受理登记人员及时受理,并交给专人审计;
3.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审计要严肃认真,对一些重点疑点问题要认真调查。
深入现场,一查到底。
对审计内容要做到理由充分、数据准确、计价合理。
被审单位和送审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审计人员审计完毕,签署审计意见后,应交给有关人员进行审、审批会签,并通知被审单位,没有意见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生效;
4.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送审方法和送审要求与第一款相同;
5. 审计结束后,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领回概预算,对较重要的概预算,审计部应有复印件存档,一般概预算,审计部门只在登记受理本上记录备查;
6. 审计室接到结算书后,必须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则退回补办。
对还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的工程,则不予结算。
对资料齐全并已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则及时登记受理,交由专人审计。
第二十二条对工程内部审计的具体要求
1. 对送审预、结算的资料要求
(1)送审概(预)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有关设计补充材料、经领导批准立项的需求单、工程计划任务书。
由外单位施工的工程,如是第一次进本公司施工的,还应提供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企业级别证明;
(2)送审结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经有关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原审定的预算书、
设计变更资料、现场技术经济签证。
还应提供仓库领料单,主要实物量完成表。
包工不包料工程应提供工程材料管理表(需经仓管人员余料退库签名)。
个别因仓库无货,批准施工单位自购材料的工程,还应出具物资供应部门批准自购的证明。
2. 对工程审计的审计时间要求
(1)由于工程审计是基建流程中的重要一环,受工期的影响,对时效性要求较强。
因此,一般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工程审计的时间,应根据不同复杂程序的工程,规定不同的审时间。
一般规定,通信工程概(预)算7天,其他工程预算15天,100万元以上的结算工程20天;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审计的时间应顺延:
①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单位或送审单位提供补充资料而影响审计进度时;
②审计结果与被审单位意见有分歧而未能统一,需报公司领导或市有关部门裁定时;
③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某些问题,需要被审单位或有关人员前来核对,通知后未能按时前来核对时。
(4)以上规定的审计时间是指正常情况而言,审计人员应以保质、高效为原则,确保不影响工作按时开工,审计人员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灵活掌握。
应急工程要随来随审,并尽快审计完毕。
简单、较小的工程应提前完成。
对问题多、情况较复杂的工程,为保证审计质量,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受以上时间限制,直到查清楚为止。
3. 对工程预算、结算的要求
(1)公司内(包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子公司)的所有工程概(预)、结算必须报审计部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才能开工,工程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结算。
但对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零星工程(通信工程除外),若施工过程中,工程数量和内容没有增减变化,可以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按已审计过的预算直接办理结算,但在竣工后,所有工程必须办理竣工结算。
财务部门必须要有审计室审计过的结算书才能付结算款。
(2)按公司有关规定,在报送预算前,要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填制需求单,若属计划内工程,金额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部门经理批准,2万元以上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需求单须经财务部门审核。
若属计划外工程,则必须填计划外工程审批表,报部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立项。
(3)工程竣工验收和图纸会审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
(4)工程投票招标会议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
(5)通信工程结算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表格。
(6)通信工程应填制计划任务书,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的经理批准,较大的工程应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代办可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理批准。
(7)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子公司,工程立项由各子公司领导批准,预、结算也必须送公司审计室审计。
各子公司应正式行文给审计室,明确分管领导及其签字字样。
审计部将按规定收取审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