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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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十不准”

为了强化建设集团各施工生产单位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监督管理,迅速构建各层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高空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规范不准施工。

第二条现场“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到位不准施工;

第三条大型(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失效不准使用;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不到位不准施工;

第五条吊装作业没有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不准施工;

第六条砼浇筑前未对模板支撑体系检查验收确认不准施工;

第七条作业场所上方安全防护不可靠不准施工;

第八条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规定,浮、危、活石处理不彻底不准施工。

第九条脚手架搭设完成后未经验收确认不准施工。

第十条动火作业周边10米范围内未配置消防器材不准施工。

建设集团赋予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检查人员对违反“十不准”行为立即责令停工整改的权力。因违反“十不准”而停工的在建项目,必须经项目部责任人整改回复各单位,并得到下达停工令的权力人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建设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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