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供货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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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供货合同补充协议

需方:郴州市和平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供方:长沙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

需、供双方于2007年7月15日签定电梯供货合同(编号:FLD070713),需方因经营调整,现要求将GX-Y01半圆形观光梯改为乘客电梯,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如下补充协议。

一、取消GZ-Y01半圆形观光梯的定货,已生产出的该梯由供方另行处理。

二、将观光电梯改为乘客电梯,其型号、参数如下:

1、品名:乘客电梯(JX-001)

2、型号:FVF-P13-CO60

3、载重:1000kg(载客:13人)

4、停靠层站:-1、3、4(1楼与3、4楼开门方向相反),主板模块预留1、2楼开门接口。

5、轿厢:发纹不锈钢(厚1.2mm)。

6、厅门及门套:发纹不锈钢(1.2mm)及M-01标准小门套,轿厢地面使用3mm厚PVC材料,下面使用3mm厚钢板作支撑面。

7、其它配置、功能与原合同一致

三、金额及付款方式:

1、原合同总价:肆拾万零肆仟元整(¥404000.00元)现减为:叁拾柒万伍仟元整(¥375000.00元),由供方提供税务发票,需方已付款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供方已于2007年10月将另一台方形全透明观光电梯交付需方使用。

2、本协议签定后三日内,需方支付预付款陆万元整(¥60000.00元);电梯设备到工地后支付柒万元(¥70000.00元),凭供方提供的两台电梯税务发票支付);电梯安装完毕并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叁万元整(¥30000.00元),余款伍仟元整(¥5000.00元),在电梯验收合格交付需方次日起满一年后三日内付清。

四、交货时间及条件

1、供方收到需方预付款陆万元整(¥60000.00元)起35天电梯设备应到达工地。

2、电梯设备到达工地后经需方派员验收确认供方提供的电梯设备与合同所确定的设备配置一致后才能安装,(验收不得影响安装人员开箱、搬运),安装后的功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否则需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因此而迟缓竣工由供方承担责任赔偿需方每日1000元。电梯设备在交付需方前由供方负责保管,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货到工地前三日,需方应向供方移交经双方确认的合格井道(含正式电源进机房),否则交货日期顺延。

4、货到工地13天安装完毕并具备验收条件,迟延交货则每日由供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电梯安装完毕后时间不超过10天,否则赔偿需方每日1000元。

五、本协议属原合同(编号:FLD070713)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除修改了原合同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郴州市和平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

供方:长沙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

代表:

20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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