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分析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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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分析与展望
夏斯雅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财务管理专业
摘要:本文分析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明了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监管机构协调性差、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的有效性不强、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等问题,应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改进监管方式,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综合金融监管。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系分业监管模式内部控制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合称。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它是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政策之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当时中国几乎没有金融市场,一切信用归银行,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只有一家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它既从事信贷业务又有金融监管的职能,当时可谓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当然是严格和简单的统一监管。
80年代以后中国金融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就是分出或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当时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还不多,因此,在1984年至1993年的一段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曾集货币政策和所以金融监管于一身。在这十年里,中国仍然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90年代以后,中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更大的变化。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逐渐发展起来。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其中保险公司
和保险市场发展迅猛。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管理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此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超级中央银行。此后,随着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在90年代以后陆续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稳健运行。
由此形成了由人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牵头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格局。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加强对银行和新生的证券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管理,有利于防止在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的阶段因混业经营而产生金融风险。
为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更好地进行统一和综合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各自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对合作监管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与金融业监管相关的重要政策、事项发生变化,或其监管机构行为的重大变化将会对他方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告他方。若政策变化涉及他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机构,应在政策调整前通过“会签”方式征询他方意见。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
目前中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金融监管机制基本适应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构建
有下列因素是在实现我国金融监管的根本目标的基础上设计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要考虑的因素:
(1)监管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由于现代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由不同的人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可以节约运行成本,实现监管的规模经济;当然如果把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监管交给统一的监管机构,实现在统一的监管机构内部的“信息共享”,这样统一监管机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为具有不同需要的市场主体提供多种监管服务,实现监管的范围经济。在我国,更为有效的利用监管人才,提高监管机构的人员素质从而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整体效力应该更适合我国的国情,也就是要充分发挥监管的规模经济,至于监管的范围经济,一是要依赖于信息系统的构建,二是要在实现监管规模经济的基础上实现,因而只是需要考虑但不是第一位的决策因素。
(2)监管冲突与监管遗漏。监管冲突是指多个监管机构对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都拥有监管管辖权,这会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效力的降低,同时也影响被监管者的经营效率;监
管疏漏往往出现于监管机构的管辖权没有明确界定的时候。如果说监管冲突是由于监管机构的“争权”,那么,监管疏漏则是由于监管机构的“弃权”;监管冲突导致监管的久拖不决,监管疏漏导致监管机构的相互推诿。在我国,虽然监管冲突普遍存在于其他行业中,但是在金融业监管中,有限的几个监管机构一般不会发生冲突,至于监管遗漏,更是很少有单位会放弃“租金”而“弃权”。
(3)金融体系的变化和发展。金融自由化使传统金融机构的功能边界逐渐的模糊;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有相当大的部分就可以看成是金融机构为了规避监管,躲避监管而产生的。这些都对金额监管组织模式提出了挑战,但对我国的金融体系现状而言,以分业经营为准则建立起来的金融机构,其本身就被严格的划定了功能边界,金融监管需要的只是“划地而治”,严格限定被监管者的业务范围,并按照金融机构的不同性质,指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实现各自的监管目标。虽然金额航母和金融百货公司的出现,推出更多更好的金融工具给消费者和投资者是未来的一种发展趋势,但对金融监管而言,需要做的是相应的人才和知识储备,由于“金融监管的组织模式也和经济的内在特征有关”,只有金融体系的实质上变成了混业经营为主时,才需要监管组织结构的相应变化。事实上,就象美国金融监管立法的演变过程一样,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相互博弈中实现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互动变化。这也正是金融监管的自动协调机制,而不是机构设置的初始决定变量。
(4)其他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管政策的连续性,保证监管政策具有稳定性,进而给被监管者带来稳定的监管“预期”;组织结构简单的监管机构,更有利于公众对监管机构的识别,提高监管服务的效率;保证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心,对有效监管有必要的激励机制;监管组织结构还应该防止权利的过度集中和过度分散,建立起有效的权利制衡和约束机制。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监管组织结构的变化沿着从统一监管到分散监管的逻辑演变脉络清晰,可以保证监管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限的几个监管机构比较容易识别,可以作到责任主体明确;但在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有效激励机制和监管权力的制衡和约束上还有不少欠缺之处,这两个因素应该是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模式设计的重要决策变量。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分析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的深层次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一)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从而导致无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