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通知条款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中的通知条款

起草合同时,大家通常会因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各方的权益而花费较多篇幅设定,却忽视了看上去不那么重要的通知条款。其实,通知条款与合同各方的权益也是紧密联系的。

合同中通常会设定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一旦满足条件,守约方将要向违约方发送通知行使单方变更或解除权。但是,我国对于通知采用“送达主义”,即只有在发送方发送了通知且接收方接收到通知时通知才视为送达。发送方除了证明自己完成了送达义务还需要证明对方已经接收到通知,只要对方不配合,送达很难完成。实务中,接受方故意躲藏不接受或者拒收通知情形比较普遍。因此,在起草通知条款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明确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通常包括联系人、传真、电子邮件、住所等。首先,合同中应当有明确的联系方式,如果缺失,即使合同约定了单方变更或解除权,也因没有约定联系方式而无法行使;其次,联系方式应当准确无误,否则,相对方会以联系方式错误而没有收到作为理由抗辩。最后,联系方式应当是合同相对方本人或者其授权指定联系人所有,否则,相对方会以联系方式的所有人非其合法授权人,无权处理合同相关事务。

二、明确的送达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形式和认定标准,诉讼当事人不配合送达时,法院可以采取留置、公告等特殊方式送达。对于民商事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民商事主体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的标准。比如,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可以约定通知的信息发送至合同中对方指定的电子邮箱一定时间内,即视为送达,对方即便没有打开电子邮件,也可视对方已经收到通知。通过快递送达的,可以约定自快递发出之日起一段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便视为送达成功。

最后,在发送通知时,我们还要注意保留发出通知的证据,比如寄送快递、信件的凭证、电子邮件原件等,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自己免责的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