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销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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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专题讲座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近年来,传销活动出现了向高校渗透蔓延的趋势。为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提高广大学生树立识别传销、抵制传销的自觉意识,防止大学生上当受骗误入歧途,今天我们在这里探讨一下有关传销的问题。

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自20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大陆。由于传销本身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相对滞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利用传销吸收党政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参与经营;利用传销从事诈骗活动、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牟取暴利。传销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为此,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活动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活动必须予并与以坚决禁止。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

《禁止传销条例》,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下面我从什么是传销,传销的危害是什么,等七个问题对传销做一说明和叙述。

一、什么是传销,有哪些特征?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所谓传销,不管它的形式多么冠冕堂皇,理由多么合情合理;也不管它是有产品也好,无产品也罢。只要它是以“拉人头”、交纳“入门费”的方式,以人际关系链的形式发展下去而牟取非法利益的,它就是传销。而所谓的产品物无所值,只是一个符号,一个道具而已。

传销分为“传人传销”和“传物传销”两种根本形式。

传人传销——采取的形式是“拉人头”、骗取“入门费”两种。传销组织是“金字塔”式放射状的网络架构,人头拉得越多,个人级别越高,而获取报酬的形式则是从发展的下线交纳的费用中包括直接和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层层盘剥,梯级计算,牟取非法利益。

传物传销——亦称“团队计酬”。它是以商品直销为幌子,用偏离了商品的实际价格来进行“多层次直销”。参

与者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取得加入的条件,并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这样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包括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计算依据付给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传销活动一般分为五个阶段:1.介绍加入(邀约);2.封闭培训(洗脑);3.打款上线;4.组成网络;5.复式计酬。

传销组织里一般分五个级别: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或称E、D、C、B、A级。要想做大,要想发财,必须大力发展下线,然后让下线接着发展下线,这样所发展的下线,就是这个传销组织的网络。

识别传销只需看3个特征:是否交纳“入门费”;是否需要发展下线而不论是谁发展;是否按发展下线的人数和业绩计酬瓜分资金。只要符合这3个条件,就肯定是传销。

二、传销是市场经济社会里的一个“毒瘤”,其实质就是诈骗,是极少数人寻机敛财的把戏。传销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传销都有哪些危害呢?

主要有四方面的危害

(一)危害社会稳定

传销侵害的多是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和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复转军人等特殊群体,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有的被逼无奈,引发偷盗、抢劫、械斗、内讧等刑事案件。一些传销组织形成黑势力犯罪团伙,实施暴力胁迫、控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抗执法机关的检查,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暴力抗法。

(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传销组织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发展人际网络,骗取入门费,聚敛财产,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在组织传销的同时或利用传销为手段,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个人存款、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多种违法行为,触犯了国家多部法律。

(三)侵害群众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传销组织者诱骗不明真相的人员加入,对参加人员实施人身、经济、精神多重控制。

(四)破坏精神文明建设

传销发展人员多从亲戚、朋友人手,在给传销者本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破坏了人与人之间正常的信任关系,严重背离社会伦理道德,破坏精神文明建设。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强制“洗脑”,灌输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一夜暴富的发财梦想,长期不能自拔。

三、传统传销受到公安、工商部门的严厉打击后,现在兴起了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也就是网络传销。网络传销有哪些特点,怎样避免上当?

网络传销具有四大显著特点:

(一)具有一般传销所具有的两大特征。一是“交纳入门费”,即让你交纳一定的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才能获得“入门”的资格;二是“拉人头”,即加入后,让你发展他人加入其中,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数量和下线的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

(二)具有很强的欺骗性。网络传销打着“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络直销”、“网上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旗号,传销网站的宣传不再出现上线、下线、“入会费”等字眼,取而代之的是网络管理员、金牌会员、银牌会员等网络流行称谓,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三)发展下线有不确定性。网络传销主要针对中国近5亿网民,而网民的成分复杂,有在校大学生、待业青年、农村青年等,网络传销的组织者们针对网络青年急于创业,打出极具诱惑力的广告,声称加盟后可以事业、财富双丰收,进而发展其成为网络传销成员。相对于一般传

销“杀熟”式的定向发展下线网络传销发展下线有不确定性。

(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网络传销经常靠QQ、MSN、YY等聊天工具或者微博、论坛等方式,与要发展的对象进行沟通联络、“洗脑”、“培训”,利用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平台完成资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如果你在网上看到购买某商品还能提成,或者交纳一定的会员费成为会员,就可以获取高额回报的信息,千万不要以为自己碰上了好运,这很可能是诱惑你参与网络传销,一旦你投入资金,就会越陷越深,根本不可能得到期待中的回报。

由于网上传销隐蔽性强、虚拟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更具欺骗性,在网络上看见如“高科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等宣传,务必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四、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参与传销的人员按照其在传销活动中起的作用,可分成三类,即传销的组织者、传销骨干分子、参加传销人员。

传销的组织者是负责组织、策划传销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组织。对传销组织者的惩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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