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事故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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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事故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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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煤矿机电事故的主要类型有:供电事故、触电事故、电气火灾、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等事故。

供电系统“三大保护”失效,电气设备、电缆漏电,电气设备失爆,风电、瓦斯电闭锁失效,电气短路,相关人员违章作业,误操作等都可能引起电气事故。

人身触电事故危害相对较小,受伤人员较少,电气火灾事故和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影响范围较大,造成的破坏大,伤亡情况可能较大。供电事故影响范围较大,大范围停电可能影响全井。

当供电系统的电气设备或电缆出现漏电、过热、失爆、保护失效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汇报采取措施处理。

1.2事故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煤矿机电事故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严格执行《煤矿规程》的规定,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手段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采煤工作面事故救援组织体系由永宏煤矿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

3.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决策工作,在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研究、拟定救援方案,并予以组织、协调各方面的救援力量实施紧急救助,防止事故扩大,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负责指挥现场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根据救援工作的难易程度,协调现场救援力量,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有关救援部门发出请求救助支持。

6.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现场救援力量的调配。

7.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后勤保障和保卫工作。

8.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总结、上报及相关处理事宜。

2.2.2总指挥的职责

1、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批准工作。

2、领导应急救援指挥的工作,当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总指挥(矿长)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险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在总指挥(矿长)未到前,有带班领导负责指挥。

3、负责协调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各尽其责。

4、负责对外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2.2.3副总指挥的职责

1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应急救援方案。

2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须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须的设备材料,并由指定的专门人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签发抢救事故用“入井特别通行证”和“进入事故现场许可证”。

2.2.4抢险救援工作小组职责

1、抢险救灾组:

成员由本矿成立的救援小队和安全员、瓦检员和矿山救护队组成救灾组职责

①接到调度室指令后,立即抽调精干人员以最快速度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人员救护和事故紧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②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措施,按照指挥部命令,完成遇险人员紧急救护和抢险救灾的相关任务。

③对伤势较重的人员采取临时救护措施,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2、技术处理组

成员由矿采掘技术员、通风负责人、机电负责人组成技术处理组职责

①立即组织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危害程度等。

②组织区域内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医疗救护组

成员由矿综合办公室组成

医疗救护组职责

①组织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

②协调各大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

4、后勤保障组

成员由矿财务科、供销科组成后勤保障组职责

①负责事故发生后现场医疗救护指挥以及救援医护人员的集结调配,受伤人员的分类抢救,危重伤员的护送转院,特殊情况下对伤员组织专家会诊。

②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种抢险救援物资的调拨供应,各种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质的购置储备和保管维护。

③负责上级领导及其他客人的接待和地面车俩调配工作。

④负责处理事故发生后各项抢险救援所需资金的筹措和调拨。

5、事故调查组

成员由矿安全组、技术组和上级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职责

①参加抢救救灾的全过程,根据批准的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调配检查人员,对作战计划的各环节、措施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确保作战计划安全顺利完成,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并提出安全可靠的补救措施,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听取指令。

②负责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责任嫌疑人的监控及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追查过程中对现场的勘查和取证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预警

3.1危险源监控

供电系统安装“三大保护”对漏电、短路、过负荷等自动监控,指定专人对“三大保护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灵敏可靠。电工对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3.1.1事故的预防

1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性能可靠合格,否则不准下井。

2、加强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证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严禁地面中性点接地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不准超过额定值运行,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

5、井下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善,整定值符合规定,动作灵敏可靠。

6、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操作时,严格按照停送电措施执行。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

7、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或带电作业。

8、加强管理,消除因短路、过载、漏电、散热不良、接触不良产生的高温,以及电气设备、线路、雷击等产生的电弧、电火花和静电火花。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漏电、接地、过流、防雷电等保护装置,并且经常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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