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Page 21
谢谢观看
Page 22
Page 12
九、不需办理许可证的情况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 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 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Page 13
十、许可证管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均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底版由国务
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石家庄市行政审 批局负责领取辖区内许可证件,免费发放和管理。
Page 16
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
编码规则 长安区:001 003 桥东区:002 桥西区:
新华区:0源自文库4
井陉县:007 009 行唐县:010 012 深泽县:013 015 平山县:016
矿 区:005
正定县:008 灵寿县:011 赞皇县:014 元氏县:017
裕华区:006
栾城区: 高邑县: 无极县: 赵 县:018
1.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 书面一次 性告知申 请人重新 组织材料
2.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申请人 所在县(市)、区行政审批 主管部门受理
5.送达 县(市)、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领取行政许 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Page 9
七、变更及延续
种畜禽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到原审批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变更名称的; 2、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 3、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联营的。 种畜禽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发证程序 和管理权限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1、增加或更换畜禽品种的; 2、设立分场(站)的; 3、异地生产经营的。
Page 18
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
注意事项 1.同一个地区同一个县有两个场时,地区和县代号需 重复一次,畜种按不同代号填写,种畜场编号按顺序排 列,不得用一个编号或统一许可证; 2.此统一编号在全国应用,不得随意增减; 3.单位名称、地址、生产范围、经营范围需详细填写, 不可简写; 4.生产范围和经营范围的填写应按畜种先写品种,后 写该品种的代次,代次按原种、曾祖代、祖代、父母代 标准填写; 5.发证机关,由发证部门盖章。
Page 7
五、行政审批程序
2、符合申请条件的,由 农林水务窗口受理;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书面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重新组织材料。
1、申请人向 农林水务窗口提 出申请,提交行 政许可申请书。 5、通知申请人领取 行政许可决定
4、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 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Page 19
十二、名词解释
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 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
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Page 20
十三、规范性文书下载
申请材料样本请登录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网站 www.sjzxzspj.gov.cn,搜索审批事项名称 进行下载。 具体业务问题请联系农林水务处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86137102
〔2011〕14号)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
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Page 5
三、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
源或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并 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繁育设施设备;
变 更
Page 10
七、变更及延续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 的,申请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 申请,重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逾期未 按规定办理延续的,视为无证经营。
延 续
Page 11
八、审批时限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3、《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
1692号)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4、《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冀政办函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4、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Page 6
四、申请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表原件1份;
3、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原件1份; 4、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1份; 5、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 畜禽合格证》复印件1份; 8、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原件1份。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http://www.sjzsxzspj.gov.cn/
Page 1
目 录
一、政许可管辖范围 七、变更及延续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三、申请条件 四、申请材料目录 五、行政审批程序 六、审批流程图
八、审批时限 九、不需办理许可证的情况 十、许可证管理 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 十二、名词解释 十三、规范性文书下载
Page 2
一、政许可管辖范围
申请生产经营蜂、蚕种的单位或个人(种畜 禽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Page 3
二、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3、农林水务处照规定组织现场鉴 定验收,审查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 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Page 8
六、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表 3、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 4、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 5、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 、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合格证》 8、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 3.审查 县(市)、区行政 审批主管部门按照 规定组织现场鉴定 验收,报市行政审 批局农林水务窗口 审查 4.决定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 审查不合 格的向申 请人出具 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 书并说明 理由
Page 14
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
许可证内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有效期限、编 号、审批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
Page 15
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
编码规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码参照以下规则执行: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编号: ①②③④⑤ (二)“()”填写发证年份,为4位阿拉伯数字,例 如:“(2017)”表示2017年发证; (三)“①”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河 北省简称“冀”; “②”表示省内地区代号,接A、B、C…顺序排列, 字母要求一律大写,石家庄地区代号为A; “③”表示县级代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001、 002、003…顺序排列,各县(市)区代码如下: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Page 4
二、主要法律依据
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第十五条: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
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 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
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Page 17
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
编码规则 “④”表示畜种代号,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见下表: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猪 牛 羊 马 驴 驼 兔 犬 鸡 鸭 鹅 鸽 鹌鹑 卵 精液 胚胎 其他
“⑤”表示种畜场编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 011、012、013…依次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