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制度.doc
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纳税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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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纳税人权益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出现的意见分歧和争议。
税务争议的解决对于维护纳税人权益以及保障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税务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行政诉讼解决税务争议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
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通过上诉、起诉等途径解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
在行政诉讼中,纳税人可以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诉讼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决来统一税务争议的解释和适用,提高税法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二、行政复议解决税务争议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的一种解决争议的程序。
相比于司法诉讼,行政复议具有费用低、效率高、周期短等优势。
而且,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商,调解纠纷,达成双方的共识,从而尽量避免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良好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关系。
三、征税咨询和解释解决税务争议征税咨询和解释是指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对税务管理部门提出问题,寻求帮助和解释的一种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提出问题、咨询纳税事宜,获得明确的答复和解释,避免了因不了解税法而导致的误解和争议。
征税咨询和解释对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税务争议。
四、协助解决税务争议协助解决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在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通过与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进行协商、调解等方式来实现纠纷解决。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更快速、低成本的纠纷解决,并且可以有效降低双方的纷争情绪,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维护了纳税人权益。
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征税咨询和解释、协助解决税务争议等方式,确保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能够依法享受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服务。
同时,完善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解决纠纷,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稳定。
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循哪些特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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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是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应遵循一些共有的诉讼原则,但税务行政也有自己特有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是《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一些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这一原则表现得尤为明显。
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停止执行。
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如果在税务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一方面剥夺了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利,在税务管理上形成一种暂时的“真空”或放任阶段;另一方面,即使退一步讲,如果这一税务行政行为在诉讼结束后被认为是违法的,可以返还已执行的税款,而不至于有不可弥补的损失。
因为如果是像拆迁房屋的决定,一旦执行就会有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可以暂时停止执行。
(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原则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原则,但不适用于税务行政诉讼。
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是一种执法行为,对税务行政机关来说税务征管权不仅是一种职权,而且是一种职责,所以,不允许税务机关在调解中妥协,放弃法定职责,或用国家的公益满足个人的私益,因此,对税务行政诉讼不能适用调解。
在此,应当把法院主持的调解与当事人之间主动进行的和解区分开来,税务行政诉讼不能适用调解,也就是说法院不能掇合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但是税务行政诉讼都可以进行和解。
税务行政机关可以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相对人和解解决争议。
例如相对人因偷税而被罚款,不服提起诉讼,后来在和行政机关的交涉中,认识了自己的行为性质,其认错态度较好,并且主动补缴偷漏税款,因此税务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减轻了处罚幅度,相对人予以接受并撤消了诉讼。
这是一种典型的税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和解解决税务行政诉讼的争议。
我们认为只要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这种和解应当允许。
不适用反诉,这是行政诉讼本身的一项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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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国税函[2001]533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行政复议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2001年7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进一步作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案件有关情况,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国税函[2000]785号,以下简称78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对本机关及辖区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并依照785号文件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纳税人、其他税务当事人以本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地、市(州、盟)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涉外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接到下级税务机关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违法案件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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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行政诉讼程序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税务违法案件一般会采取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本文将从税务违法案件的特点、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便加深对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的理解。
一、税务违法案件的特点税务违法案件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申报、纳税义务履行等方面违反税法规定,涉嫌逃避纳税或者偷税漏税的行为。
税务违法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律性质:税务违法案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
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税务违法案件更多地强调对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税务义务的审查。
2. 程序性: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相对独立,属于行政程序性的审判活动。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决定处罚,纳税人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监管性:税务机关在处理税务违法案件时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
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既要依法惩罚违法行为,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税务违法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提起诉讼: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一般包括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纳税人权益等。
2. 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诉讼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3. 责令答辩:一旦行政诉讼案件被受理,法院将通知税务机关作出答辩。
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陈述自己的意见。
4. 举证质证: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质证。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来判断案件的处理结果。
5. 一审判决:法院在审理完案件后,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通常包括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确认、变更或撤销等。
6. 上诉程序: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一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进行再审。
第十四 税务行政诉讼
![第十四 税务行政诉讼](https://img.taocdn.com/s3/m/0d18c30f76c66137ee0619ee.png)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之后,根据不同情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之后,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维持判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 )维持判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撤销判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 )撤销判决. 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 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 )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在一定期限以内履行. 在一定期限以内履行.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变更. 变更.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原告是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 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② 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 实根据; 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 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它包括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它包括征收税款, 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及税务机关 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 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行为. 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 . 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它包括通知银 .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依法扣 查封纳税人财产的行为. 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行为. 4.税务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 .税务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它包括通 .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 税款,依法拍卖所扣押, 税款,依法拍卖所扣押,查封的纳税人的财产以 抵缴税款的行为. 抵缴税款的行为.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它包括罚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谈谈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谈谈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74b81aa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f4.png)
作者: 林克宁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9-10页
主题词: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 诉讼制度 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条例 前提条件 当事人 申请复议 纳税争议 行政诉讼法
摘要: <正> 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是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实施依据的,两法一条例构成税务复议和诉讼的完整制度。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两种复议程序。
(1)复议前置程序。
纳税当事人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未经税务机关做出复议裁决,都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既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将以未经复议审理为由,不予受理诉讼;(2)选择复议程序。
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的程序。
缴清税款或滞纳金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前提条件。
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征税决定不服,如果没有先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滞纳金就申请复议,税务复议机关则依法可裁定其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而不予复议。
税法所以确定先缴税后复议这一前提条件,是因为,第一,出现纳税争议并不能就认定税务机关的征。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0c745c32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7a2617c.png)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1995年2月22日国家税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中央、地方税务机构的应诉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应诉准备第五条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一)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三)原告因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四)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
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人员。
税务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签辩状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法律文书的名称;(二)应诉税务机关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三)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四)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及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五)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所认定的事实;(六)应诉税务机关的主要观点和诉讼请求;(七)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应诉税务机关的公章;(八)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https://img.taocdn.com/s3/m/7e4d7a9c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82.png)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作出的不利决定不服,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形式。
税务行政诉讼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税收执法公正性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就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管理行为不满,未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形式。
税务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障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妥善性。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税务行政诉讼适用于税务管理事务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的纠纷。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税务机关未按法定程序决定税务事项、税务机关未依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等。
但是,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于财税行政管理事务,如税务登记、税收稽查等。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申请条件纳税人拟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需具备以下条件:1. 纳税人已经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作出了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2. 诉讼请求明确,与行政复议的决定内容有关;3. 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法定的时限;4. 除非另有法定规定,纳税人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可分为立案、送达、审理和裁判四个阶段:1. 立案阶段:纳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证据材料等,并缴纳诉讼费用,法院根据材料判断是否受理。
2. 送达阶段:法院将诉讼状副本送达被告税务机关,被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3. 审理阶段: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进行证据调查、质证等程序。
4. 裁判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判断,并发出裁判书。
双方当事人对裁判不满意的,可以提起上诉。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在进行税务行政诉讼时,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 材料准备:仔细准备诉讼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准确,并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
税收投诉建议处理制度范本
![税收投诉建议处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1b2b21cd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e0.png)
税收投诉建议处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税收投诉建议的处理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建议的范围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下列行为提出投诉建议:(一)违法规定征收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减免税等;(三)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投诉建议的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投诉建议:(一)向税务机关书面投诉;(二)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三)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四条投诉建议的处理(一)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建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投诉建议,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建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纳税人。
情况复杂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投诉建议的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归档管理。
第五条投诉建议的处理程序(一)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建议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投诉建议内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证事实。
(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纳税人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投诉建议的处理要求(一)税务机关应当保持客观公正,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二)税务机关应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纳税人个人信息。
(三)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诉建议处理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投诉建议的奖励和保护(一)纳税人提出投诉建议,有助于查证事实、纠正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二)纳税人因投诉建议受到打击报复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如何打行政诉讼官司
![税务机关如何打行政诉讼官司](https://img.taocdn.com/s3/m/c0196586f46527d3250ce0ec.png)
作者: 刘宇
作者机构: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辽宁大连116023
出版物刊名: 学理论
页码: 140-141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3期
主题词: 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 举证责任
摘要: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司法救济制度,是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并列的一项独立的诉讼制度。
尽管税务机关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不是很多,但是税务机关固有的一种优越感,导致税务机关对行政诉讼方面的知识掌握得不是很多,结合工作实践,从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7c9e93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c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2•【文号】国税发[2005]42号•【施行日期】2005.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两个范本”是一项试行的制度,在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两个范本”做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两个范本”所依据的总局以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对于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两个范本”的执行中做适当补充。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总局决定于今年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会议。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试行“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为会议总结经验做好充分的准备。
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3.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4.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简述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简述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857d5041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86.png)
简述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对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以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措施。
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遵循的一些根本原则。
以下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的详细阐述: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税务行政诉讼必须依法进行,司法机关不得依据自己的意愿对诉讼当事人作出违法的决定。
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税务行政诉讼是在法定的诉讼程序中进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不得私设制度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其次,司法机关在处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来裁决,不能凭借自己的主观意愿或个人喜好来行使职权。
再次,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不得超越法定的审理范围,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诉讼请求的限度来进行审理。
最后,税务行政诉讼的诉讼结果必须依法作出,司法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展法律的效力。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税务行政诉讼必须依法公正进行,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的法律程序,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利益。
三、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税务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个人还是法人,不论是贫富强弱,都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的权利和机会。
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应当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诉讼环境和机会,不得歧视、排斥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合法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是指税务行政诉讼应当以合法的证据为基础进行,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应当拒绝采纳非法证据或者超出法定程序采集的证据。
合法证据原则是保护当事人证据权益的具体体现,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应当依法确定证据的可采信性,确保当事人的证据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五、审慎原则审慎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应当谨慎、严肃地处理案件,审慎地判断事实和适用法律。
关于税务处理的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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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处理的行政诉讼程序税务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纠正的过程。
然而,由于税务机关的决定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权益,一些纳税人对税务处理结果存在异议。
这时,行政诉讼程序就成为一种途径,让纳税人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关于税务处理的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程序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和约束行政行为。
在税务处理中,行政诉讼程序的运用是合法维权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程序具有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诉讼程序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依法办事,不得任意扩大或限制当事人的权利。
2. 公正原则:行政诉讼程序应当公正、公平、公开。
任何时候都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3. 独立原则:行政诉讼程序的审理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保证行政行为的审查公正。
4. 双重审查原则:行政诉讼程序中,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是否超越了自己的权限和是否违反了法律。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起诉阶段:纳税人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时应当提交书面起诉状,并向法院交纳诉讼费。
法院将受理纳税人的起诉,并向纳税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 针对答辩阶段: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将起诉状送达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辩意见,并将答辩意见提交给法院和纳税人。
3. 举证质证阶段:在举证质证阶段,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4.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
判决书由法院写出,并送达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
5. 诉讼监督阶段: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一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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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一章讲义1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四篇诉讼法律制度第一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重点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开庭审理、宣告判决,以及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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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该原则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1.选择型。
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复议不服,还可再向法院起诉。
2.选择兼终局型。
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复议前置型(重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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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 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 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申请。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 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 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 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有 关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三)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 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 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 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 行政复议。
(二)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
主管原则
(1)
由税务机关负责 赔偿的原则
(6)
合法性审查原 则 (2)
(3)
税务机关负 举证责任原则
(5)
(4)
不适用调 解原则
起诉不停止执 行原则
行政处罚行为
征税行为
(三) 税务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
纳税担保行为
税务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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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是如何的国家法律规定,对税务有不满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则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税务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的相关资料。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务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税务行政诉讼要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充分。
由于具体行政行为模式性质差异较大,其合法性证明标准在税务行政诉讼中适用也存在区别,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的证明标准进行适当地调整,使司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灵活性。
具体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根据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其赔偿请求基本和民事案件相同,即税务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所处的位置是对等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利对赔偿请求放弃、变更等处分权,因此对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采用优势证明标准。
2、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这类案件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生存权等其他权益,故应该适用证明标准较高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采用该证明标准有助于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以更高要求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
该类案件,一般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税务案件及适用听证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除了1、2以外的其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这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较大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负较轻的举证责任,其大多数证明标准应采用比民事诉讼重、刑事诉讼轻的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税收具有国家宏观调控性质,其优惠政策导向作用较为明显,同时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等情形,故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采取较为缓和的举证责任,以平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义务。
涉税行政纠纷关系到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切身利益,行政审判应在该类案件中寻找到司法与实践的结合点,以期在改革实践中更好地为经济发展的大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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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制度()
财税知识
税款征收
税收种类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税务管理
涉税犯罪
国际税收
一、受案范围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行为、行政复议行为等影响其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行政案件
一、受案范围
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行为、行政复议行为等影响其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当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