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校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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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校对规定

篇一: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1.0总则

1.1为了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制定本规范。

2.0法律文书的制作

2.1裁判文书正本的制作标准

2.1.1文书字体

法院名称,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正文、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GB-2312字体。

2.1.2印制标准

2.1.2.1文书用纸:应用国际标准a4纸型(297毫米×210毫米),70克书写纸单面油印或70克复印纸双面印刷。

2.1.2.2文书版式:裁判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2.1.2.3眉首:法院名称,统一冠以所属省市名称,即为“××省××市××区人民法院”,位于版心内第二行(以三号字行计,下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一行为文书名称,居中对齐;文书名称下隔一行

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案号,右对齐。

2.1.2.4主体:案号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

2.1.2.5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执行员,下同)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审判长(员)各字之间空一个汉字,审判职务与姓名之间空两个汉字,不用标点符号;成文时间在审判职务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用汉字全年、月、日,“零”写为“○”;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个汉字。成文时间之上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成文时间与书记员之间必须留有一行,以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核对章盖在日期下一行左方,不得事先打印,印戳应为蓝色。上下审判职务和姓名均应对齐。

2.1.2.6页面设置: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双面印制的双页面右空大于左空)。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33、32、27、24,woRd格式下为

3.3cm、3.2cm、2.7cm、2.4cm;行间距一般为:wPS格式下为2.9,woRd格式下为固定值29。

2.1.2.7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但调整后的行间距不得超出下列范围:wPS格式下在2.4-

3.3之间,w

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4-33之间。

2.1.2.8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居右空1字符,双面印制的双页码居左空1字符。空白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2.1.3文书装订:多页的裁判文书应采用左侧纵向粘贴装订,不得用订书机装订,一律不盖骑缝章。裁判文书正本不得有涂改。

2.2裁判文书拟文稿及审理报告的制作

2.2.1拟文稿的制作

2.2.1.1眉头部分。拟文稿名称统一使用“××省××市××区人民法院拟文稿”字样,宋体二号加粗字体居中排列。名称以下用表格形式以楷体GB_2312三号字体标注“签发人”、“核稿人”、“主办部门”、“拟稿人”、“打印校对人”、“印制人”、“印制份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案号)”等内容。表格行高以适合签名为宜。各相关人员必须手书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2.2.1.2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统一使用仿宋GB_2312三号字体。文书尾部署名及日期右空4个汉字。院印落印在文书名称上方。

2.2.1.3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23、22、25、20,woRd格式下为2.3cm、2.2cm、2.5cm、2cm;行间距:wPS格式下在2.2-2.7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2-27之间。

2.2.1.4用纸。拟文稿一律用70克复印纸单面印刷,不得双面印刷。

2.2.2审理报告的制作

2.2.2.1名称部分。名称应当标明当事人及案由,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还应当在当事人及案由之上标明法院名称,即“××省××市××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及案由用宋体三号字体,“审理报告”在当事人及案由下一行,用黑体二号字体,均居中排列。

2.2.2.2案号、正文及署名部分。“审理报告”下一行为案号。案号、正文及署名均使用仿宋GB-2312四号、小四号或五号字体。文书尾部署名:以谁的名义拟制的审理报告署谁的姓名或名称,即:以承办人名义向合议庭的审理报告及结案报告(审结报告)署承办人姓名;以审判组织(合议庭或审判员)名义向审判委员会拟制的审理报告署审判组织成员姓名;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拟制的审理报告不加印本院名称,仅盖本院印章。署名下方为日期。书记员不署名。

2.2.2.3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21、19、23、17,woRd格式下为2.1cm、1.9cm、2.3cm、1.7cm;行间距一般为:wPS格式下在1.8-2.5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18-25之间。

2.2.2.4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的字体、页面按照裁判文书正本的要求设置,拟文稿及其他审理报告的未尽事宜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格式要求。

2.2.3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如通知书、司法建议书等,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标准印制。

3.0数字的用法

3.1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

3.1.1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3.1.2裁判主文的序号;

3.1.3刑事裁判文书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

3.1.4裁判文书尾部的日期;

3.1.5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星期二、一分为

二、一笔帐、三个单位等;

3.1.6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

3.1.7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3.1.8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一百几十次。

3.2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3.2.1案号,如(20XX)安民一初字第1号,序号不用空位,如“001”;

3.2.2地址、门牌号码,如中华路15号;

3.2.3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XX 年8月1日、下午3时20分;

3.2.4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48、-125、63%、1/4、3︰2、500克、6千米、30元、11个月、27岁;

3.2.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3.3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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