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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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联飞扬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子设备管理,控制营业成本,提高设备利用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信息部是公司电子设备管理监督部门,统一负责公司电子类固定资产的计划、审批和监督管理,统一负责公司电子设备的购置、验收、登记、报废等管理审批工作。

第三条统计信息部负责电子设备的实物管理,财务部负责电子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四条IT助理负责各个部门电子设备的购置、验收、登记、维修、保养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备购置

第五条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不得超预算计划购置,若因实际需要确需超额购置的,必须申请追加预算,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电子设备分为关键设备、非关键设备和低值易耗品,关键设备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电源设备等核心设备;非关键设备包括:微机工作站、普通打印机等其他设备;低值易耗品包括:色带、墨盒、打印头、打印纸、各种通信电缆、CD-ROM、CD-R盘片、普通MODEM(卡)、微机内存条、硬盘、网卡、HUB、软驱、软盘、普通显示卡、键盘、鼠标、网线、电工及网线工具等。

第七条电子设备购置流程包括:

1.关键设备由统计信息部集中统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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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关键设备由拟购置设备部门按照信息技术部规定的品牌、在规定的价格内可自行采购;

3.设备采购完成后,将执行结果向统计信息部报备;

4.购置部门负责新购电子设备的验收,对不合格设备可以拒收或退货。合格设备标准为:设备完好、型号规格及数量无误、未使用过、功能完好、配件齐全、保修单证及服务承诺书齐备;

5.设备验收合格后,收货部门凭发票、申购批复及验收意见向计划财务部申请付款。

第三章设备登记

第八条所有电子设备必须经统计信息部门履行到货登记、领用登记等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设备到货时须履行到货登记手续,根据《电子设备编码规则》(见附件1)填写统一印制的设备标签,将标签贴在对应设备不可拆卸部分的显著部位,同时在《电子设备明细表》上登记(由IT助理登记),即时更新《电子设备汇总表》(由IT助理更新)。

第十条设备领用时须履行领用登记手续,在设备标签上注明领用部门及使用人员或责任人,并要求领用人在《电子设备明细表》上签字。

第十一条因人员调动、内部调配等其它原因引起设备使用情况发生变动时,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设备变动记录,具体反映在《电子设备变动记录表》(见附件2)及《电子设备明细表》中相应设备的变更登记栏。

第十二条关键设备由电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关键设备台帐(见附件3)。

第十三条各部门电子设备实物登记应配合财务管理部帐务登记同期进行,以保障账实相符,并按要求配合财务管理部每年进行1至2次设备盘点(由IT助理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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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设备维修、保养

第十四条所有对外的设备维修、保养协议必须经统计信息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电子设备发生故障,统计信息部门应立即与设备供应商或指定维修厂商联系,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电子设备的维修情况应及时在《设备维修、保养登记表》(见附件4)中做好记录,维修费用需由管理部审批。

第十七条公司成员都要有主人翁意识,做到人走机关,特别是上下午下班后及时关闭电视机总电源。要爱护电视机,每日值日生要做好机器的保养工作,注意防尘、防水、防静电、防磁场、防暴晒。

第五章设备报废

第十八条严重老化、自然损坏、遭自然力严重破坏已没有实际使用价值的电子设备可进行报废处理,报废的设备如仍有残值,由财务部进行一次性折旧。

第十九条各部门电子设备报废必须报公司经统计信息部、财务部、管理部审批。报批时必须提供下述材料:报废原因、设备清单、使用年限、设备残值、处理办法,并由公司负责人、财务经理及电脑管理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经批准报废的电子设备应在《报废设备登记表》(见附件5)中详细登记,并修改其它登记表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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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给每个员工配置的电脑(包含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请相关同事尽心爱护,如出现损坏并已超出保修时间维修费用由本人的所在部门承担。各部门人员电脑的领用情况请在《电脑领用明细表》中。(见附6)

第二十二条各个部门所使用的电视机、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一体机均属于公司财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和侵占,否则照价赔偿。每间办公室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见附7《各部门电子产品负责人对照表》)

第二十三条负责人将电视机遥控器保存好,若人为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电视机播放时间,现暂定为中午12:00--13:00,将播放集团会议光盘。其余时间不得擅自使用电视机。需要使用电视机播放,需提前向管理部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公司给相关员工购买的笔记本或其他电子书设备均属于公司财产,出现个人原因离职等情况在离职前务必将相关设备交还给统计信息部并进行登记,如出现特殊情况须有书面说明并请领导签字。

第二十五条特殊员工和经理级别以上可配发笔记本,满两年后归个人所有,不足两年离职时需归还公司,如遗失按照原价百分之六十赔偿。使用两年至四年如有丢失个人解决。四年后,如有丢失由公司重新购置一台。笔记本购置在使用期两年以后,如需提前更换,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三年以内个人承担60%,第四以内年个人承担40%。期间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见附8《笔记本领用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统计信息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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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上海四联飞扬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电子设备编码规则

1.设备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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