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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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提高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与安全,防治外墙渗漏等质量通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质量控制要点。

1.2 本质量控制要点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

1.3 对于在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过程中出现的常见质量问题,工程参建各方应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1.4 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质量控制除应执行本要点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外墙保温体系必须采用经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整体系认定取得认定证书并在威海市建委备案的保温体系,外墙外保温宜采用聚苯板、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保温系统或现喷聚氨酯保温系统,当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时设计应明确必须采用钢制大模板施工。

2.2 建筑外饰面做法应选用与外墙外保温系统相配套的构造层次,饰面层为涂料时应采用柔性耐水腻子,涂料应为弹性建筑涂料或外墙外保温用环保型硅丙乳液复层涂料,外保温系统宜优先选用涂料、饰面砂浆、柔性面砖等轻质饰面材料,不宜采用饰面砖,高层建筑外墙不应选用面砖等硬质饰面材料。当二层以上采用饰面砖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项论证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系统必须经过大型耐候性检验。

2.3 设计选用外保温系统时,不得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做好外保温工程的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确保水不会渗入保温层及基层,水平或倾斜的出挑部位包括窗台、女儿墙、阳台、雨篷、挑板等以及延伸至地面以下的部位表面应设计防水层,设计深度应达到国家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应明确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防火隔离带的位置和做法、抗裂分隔缝的位置和做法、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嵌缝做法以及勒脚、外墙首层、装饰线条、穿墙套管、门窗洞口、墙板收头部位、阴阳角部位、挑檐、女儿墙、空调支架等细部节点构造具体做法,应有大样图,选用标准图集时应在图纸上注明标准图集号、详图所在页号、详图编号。

2.4 设计总说明中必须有节能篇章。对建筑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围护结构各部位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热工性能参数及厚度,明确系统构造及各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门窗表”应当明确外门窗的型材规格、玻璃的类别、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等技术指标。

2.5 承担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须专业分包的应与总承包单位签定专业分包合同,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工序交接检查,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组织下进行工序交接检查验收,验收资料纳入工程技术档案,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2.6 一栋建筑物的外保温系统全部材料包括饰面层宜由一个供应商供货,避免出现质量问题时无法分清责任。建筑节能保温系统供应商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来源,自主生产系统构成材料中的主要材料,采购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辅配材料,所有构成材料均符合建筑节能保温系统构成材料的基本条件。外保温系统供应商应与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同中应要求供方提供现场技术指导。

2.7 建筑节能保温系统供应商应取得威海市建委颁发的备案证,通过备案的供应商要严格把好产品(技术)质量关,确保产品各项性能指标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必须使用备案时确定的构成材料构造系统,不得随意改变系统构成,保证其稳定性和相容性,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应用指导文件。

2.8 建筑节能保温系统供应商应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认定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威海市建委颁发的备案证、材料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包括系统构造,各组成材料产品编号、产品名称、产品介绍、性能指标、使用方法,主要施工工具,施工条件,施工方法,各工序施工质量要求等。

2.9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系统供应商、监理单位对图纸外墙保温的专项会审并通知质监站,明确细部构造及有关要求并形成二次设计详图或图纸会审记录。

2.10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二次设计详图)、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文件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总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方案中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工序及施工间隔时间;

为使材料有时间充分硬化,需规定基层抹灰、保温层、抹面层和饰面层各层施工的间隔时间。

2、施工机具;

3、基层处理(包括门窗口、预埋件、连接件的处理)

4、环境温度和养护条件要求;

5、施工方法;

6、材料用量;

7、各工序施工质量要求;

8、成品保护。

2.11 监理单位应编制外墙保温专项监理细则,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进行旁站监理,专项监理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的工作流程;

2、监理的质量控制点及目标控制;

3、监理的工作方法及控制措施;

4、旁站监理措施及人员的安排计划;

5、监理对原材料及半成品的质量控制;

6、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预案;

7、现场计量的监控措施;

8、监理检验的相关规定。

2.12 主体验收申请质监站监督检查时,除主体施工技术资料外,建设单位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外墙保温施工企业资质;

2、专业分包合同;

3、山东省系统认定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威海市建委颁发的系统备案证;

4、供货合同、技术文件;

5、节能检测委托合同。

2.13 保温材料进场施工单位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应建立进场材料见证取样管理台帐,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原材料管理台帐。

2.14 进入施工现场的聚苯板类(EPS板和XPS板)、聚氨酯类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达到《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规定E级(含)以上,其产品合格证中应注明保温材料生产日期。

2.15 外墙外保温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达到设计和质量要求,门窗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落水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防水措施处理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2.16 外墙外保温施工前,应对进场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件,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饰面层为粘贴饰面砖时,样板件还应做饰面砖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进场材料送检合格以及现场拉拔试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系统供应商、监理单位对样板件进行确认并通知质监站,样板件经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2.17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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