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法律考试之合同效力的确定题答题技巧
法律考试之合同效力的确定题答题技巧合同效力的确定是法律考试中常见的题型之一。
在解答此类题目时,我们需要了解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如何应对合同效力的确定题,以及一些解题技巧。
首先,合同效力的确定是指判断一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考试中,常见的合同效力问题包括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效合同等。
为了正确解答此类题目,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要了解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
合同效力的确定遵循着合同自由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判断合同效力的基础,也是解答题目的出发点。
其次,要熟悉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效力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如第十一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第十二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等。
掌握这些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答题目。
接下来,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合同效力的确定题的解题技巧。
案例一: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并与卖家达成了购买协议。
然而,当小明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屏幕有裂痕且无法正常使用。
小明要求退货并要求卖家承担退货的费用。
卖家拒绝退货并表示手机的状况在交易前已经告知了小明。
请问,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解析: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购买协议,因此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卖家在交易前未向小明明确告知手机存在裂痕的情况,属于欺诈行为,该合同可以被视为无效合同。
因此,小明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卖家承担退货的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解答合同效力的确定题时,需要注意合同自由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的适用,同时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案例二:小红和小明是一对情侣,他们在一起生活多年,但没有正式结婚。
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房产的归属问题。
然而,最近他们分手了,小红要求分割房产并要求小明支付她一定的赔偿金。
合同法法考所有知识点
合同法法考所有知识点
哎呀呀,咱今天就来好好唠唠合同法法考的那些知识点!先来说说合同的订立吧!就好比你和朋友商量一起去旅游,你说“咱去海边玩吧”,朋友说“好呀”,这其实就有点像合同订立的过程啦。
这里面可得注意要约和承诺哟!比如说你在街上看到一个店铺说“大甩卖啦”,这可不是要约,只是个邀请呢,但如果你走进店里说“我要这件衣服”,这就是明确的要约啦。
然后店家说“好的,卖给你”,这就是承诺,这时候合同就成立啦!
再说说合同的效力。
有些合同是有效的,有些可不是哦!比如说未成年
人签的合同,那可不一定都有效呢!就像小孩子说要把家里的房子卖了,这能算数吗?肯定不行呀!还有欺诈、胁迫签的合同,那也是有问题的咧。
还有合同的履行,那也是很关键的呀!你答应了别人的事,就得做到呀,不然不就不讲信用啦?就像你借了朋友钱,说好了啥时候还,就得按时还呀,不然朋友得多伤心呀!
然后是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这就好像你本来和 A 约好了一起做件事,后来你说“我太忙啦,让 B 来替我吧”,这就是转让啦。
合同的解除呢,有时候情况变了,合同就得解除呀。
比如说遇到不可抗力,像地震啦、洪水啦,那真是没办法呀!
咱合同法的知识点那可真是又多又重要呀!你想想看,如果没有合同法,那社会不就乱套啦?大家都不讲规矩,那还得了!所以呀,可得好好学这些知识点呢!我的观点就是,合同法法考知识点非常关键,一定要认真掌握,这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有着莫大的影响啊!。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讲义:行政合同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讲义:行政合同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讲义:行政合同
导语: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相关考试知识。
1、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法定权限的范围内,依照行政程序,与行政相对人或其他行政主体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政性和契约性是行政合同最基本的特征。
(1)行政性:
A、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这是判断行政合同最直观的形式标准;
B、旨在实现行政目的,这是判断行政合同的实质标准;
C、其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D、必须遵守行政程序,遵守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
(2)契约性:
A、行政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B、行政合同的公开性和竞争性。
2、行政合同的订立
(1)行政主体的缔约权限
A、基于行政权限;
B、合乎行政目的.。
(2)行政主体的缔约原则和方式
原则:公开、竞争的原则
方式:
A、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B、竞争性谈判
C、单一来源采购
D、询价
(3)行政合同的履行
(4)行政合同的救济
A、司法外救济:是通过协商、仲裁或行政机关内部裁决等方式,消除合同缔结或履行中产生的争议。
a、协商或由政府出面调处;
b、仲裁;
c、行政复议。
B、司法救济
类型: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 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同;
(3) 政府采购合同;
(4) 公共工程特许权协议;。
2020法考行政法新增考点
行政法新增1、行政协议的概念及种类概念概念: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四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不属于受案范围:1.VS内部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2.VS民事合同双重属性:【行政性】【民事性】主要种类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5.符合概念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2、行政协议的诉讼主体资格与管辖诉讼主体资格原告:1.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的主体2.相关人: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如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被告:(不能反诉)1.签订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2.委托的行政机关(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管辖规则1.级别管辖:同具体行政行为2.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案件);协议管辖:有约定从约定(实际有联系地点),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3.特别规定:(1)排除仲裁: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2)如果民事诉讼以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3、行政协议的诉讼程序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期:【行政性】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民事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违约诉讼,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审查【行政性】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民事性】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举证责任【行政性】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民事性】原告:主张撤销、解除的,对该事由;对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履行义务人法律适用1.诉讼程序:应当适用行诉法的规定;行诉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诉法的规定(补充适用)2.实体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选择适用)3.新旧衔接:以2015年5月1日为界限,以行政协议订立为准判决类型【行政性】合法:判决驳回;造成损失的,判决补偿。
精编最新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题(共70套题)第 (67)
最新国家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陈某违反交通规则为南将他的车扣押半年后归还,且造成车辆损坏,陈某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B、陈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扣押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C、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支付车辆损坏的赔偿金或修复损坏的车辆D、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陈某赔礼道歉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恢复原状【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方式、程序。
本题中,侵犯陈某权益的行为为扣押行为,并非事实行为,且没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符合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改变了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的计算方法,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3项的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根据本法第35条的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购买一艘货轮从事海上运输,登记为“兴海”货运。
一日,某海关缉私人员检查他们的货轮认为他们为丁所运输的货物系走私物品。
其后,某海关作出没收货轮和全部货物决定。
甲、乙、丙和丁不服海关的决定。
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B、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某海关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C、甲、乙、丙和丁为共同原告D、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2节>原告的确认【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海关为中央垂直领导,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海关的上一级申请:对海关处理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采用自由选择制度。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
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行政目的,后者是为了民事目的。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
行政机关是行政合同不可缺少的当事人,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行政职权方面的权利义务需要由行政机关来享有和承担。
(2)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
(3)行政合同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
(4)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三、行政合同的分类
行政合同的种类有:
1.财产性的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效益而订立的合同。
前者的典型形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后者的典型形态是国家的订货合同。
2.管理性的行政合同
是指规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使为内容的合同。
它的典型形态是政
府特许权协议。
政府特许是行政机关以合同方式授予当事人独占性权利。
地方政府以吸引外资,吸引人才提供优越行政条件为目的,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订立的关于减免税收、简化行政程序等内容的合同,也属于管理性行政合同。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之合同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之合同2020法考大纲中,关于民法学科体例和考查知识点会根据民法典进行调整,并对附录法律法规进行了增删。
民法典怎么考?民法典有哪些知识点需要掌握?现在我们为各位考生盘点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共计526个条文,几乎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半壁江山”,可谓“浓墨重彩”。
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1)规制“霸座”等不良行为。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近年来,列车上“霸座”“霸铺”频现,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运用法律手段来制裁此类违法行为。
(2)确立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诸多合同难以履行,既属于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情势变更为解决当下问题提供制度出路。
(3)确立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告成立。
行政合同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律关系,越来越受到关注。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涉及到行政法、合同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因此,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 公法优先原则行政合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其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公法优先原则。
即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法律规范优先于民事法律规范适用。
当公法与私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公法。
2.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签订和履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确保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公平原则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关系,其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与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时,应当平等协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在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原则。
行政机关在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行政合同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三、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1. 行政合同的法律依据行政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规定;(2)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解释;(4)国际条约、协定等。
2. 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行政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2)行政合同的履行;(3)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4)行政合同的赔偿和补偿。
四、行政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1. 行政合同订立的法律适用在行政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法律适用:(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审查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4)审查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民法学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民法学法律基础知识作为公共基础知识的考核项, 重要性不容小觑。
下面为大家带来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民法学。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缔约过程而达成意思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的认可的效力。
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合同的生效肯定是与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 未成立也就谈不上生效问题。
但是, 一个合同成立后, 能否生效, 何时生效, 则是一个复杂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下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类型。
一、绝大多数合同, 成立即生效。
例:甲乙于6月3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 甲将位于A城B区的一栋房屋卖给乙, 两人于6月15日办妥产权变更手续。
问:甲、乙合同何时生效?这个案例中虽然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房屋登记手续办理以后才发生转移,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在6月3日就生效了。
二、成立时并不当即生效, 过一段时间后才生效的合同。
主要有两类:(一)以登记、批准为生效要件的合同。
例:中外合作经营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合同等等。
这些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并依此为生效条件。
因此合同成立后并不马上生效, 而是办理登记以后。
(二)合同附生效条件的,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例:甲乙6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若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 乙可以搬进来住, 那么这个合同签订以后就已经成立, 但并未生效, 因为所附条件并未成就。
(三)合同附生效期限的, 自期限截止时生效。
例如上面的合同条件为甲乙约定明年五一的时候, 乙可以搬进房屋居住, 那么也是要等到五一的时候合同才生效。
三、合同虽然成立, 最终不能生效的。
这种情况可以分为四类:1.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2.可以撤销的合同撤销以后自始无效。
3.效力待定的合同, 不被追认或者被撤销的。
4.其他不能生效的合同。
国家司法考试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国家司法考试考点:具体⾏政⾏为的成⽴和效⼒ 考试内容:具体⾏政⾏为的成⽴具体⾏政⾏为的效⼒具体⾏政⾏为的⽆效、撤销和废⽌ ⼀、具体⾏政⾏为的成⽴ 具体⾏政⾏为的成⽴,是指具体⾏政⾏为在法律上存在。
只有⾸先确定具体⾏政⾏为的成⽴,才能对其进⾏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
具体⾏政⾏为成⽴的⼀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政⾏为的是享有⾏政职权的⾏政机关,实施该具体⾏政⾏为的⼯作⼈员意志健全具有⾏为能⼒。
如果作出⾏政决定的不是执⾏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法律上的效⼒,也⽆法按照⾏政法上的救济⽅式追究法律责任。
2.在内容上,向对⽅当事⼈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
效果意思是⾏政机关作出⾏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变更和消灭对⽅当事⼈的权利义务。
⾏政机关要求对⽅当事⼈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识别的⽅式清楚地表⽰出来,使对⽅当事⼈知道⾏政机关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式进⾏送达。
对⽅当事⼈履⾏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当事⼈开始履⾏义务的最早时间点。
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政⾏为,不发⽣法律约束⼒。
⼆、具体⾏政⾏为的效⼒ 法律效⼒是具体⾏政⾏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因素。
评价具体⾏政⾏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的影响。
具体⾏政⾏为的效⼒可以分为若⼲种,⼀般包括拘束⼒、执⾏⼒和确定⼒。
拘束⼒,是指具体⾏政⾏为⼀经⽣效,⾏政机关和对⽅当事⼈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
对于已经⽣效的具体⾏政⾏为,不但对⽅当事⼈应当接受并履⾏义务,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案件进⾏随意的⼲预。
确定⼒,是指具体⾏政⾏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具体⾏政⾏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部分。
1. 总则编。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
- 代理: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 物权编。
-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的类型、效力等),动产交付的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所有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内容)。
-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规定。
- 担保物权:抵押权(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的设立、效力、实现),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定),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限制。
3. 合同编。
-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格式条款的规制。
- 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
- 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 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和法律效果。
-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转租等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的特殊规则。
4. 人格权编。
- 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内涵与保护方式。
- 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5. 婚姻家庭编。
- 结婚:结婚的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 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赡养等义务)。
2024版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对行政合同的效力认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对行政合同的效力认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行政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行政合同的定义1.2 行政合同的范围2.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2.1 行政主体2.2 相对人3. 行政合同的订立3.1 订立程序3.2 订立形式4. 行政合同的效力4.1 行政合同的生效4.2 行政合同的无效4.3 行政合同的撤销5. 行政合同的履行5.1 履行原则5.2 履行方式6. 行政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7. 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7.1 违约责任的规定7.2 违约责任的免除8. 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时效9. 行政合同的监督与检查9.1 监督与检查的主体9.2 监督与检查的内容10. 行政合同的终止与终止后果10.1 终止条件10.2 终止后果11. 行政合同的附则11.1 附则的内容11.2 附则的效力12. 行政合同的适用法律12.1 适用法律的确定12.2 法律冲突的解决13. 行政合同的解释13.1 解释的主体13.2 解释的效力14. 行政合同的附件14.1 附件的名称14.2 附件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行政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行政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2 行政合同的范围(一)城市规划与建设;(二)环境保护与治理;(三)公共服务提供;(四)资源开发与利用;(五)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领域的协议。
第二条行政合同的当事人2.1 行政主体本合同的行政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
2.2 相对人本合同的相对人为与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行政合同的订立3.1 订立程序(一)提出合同草案;(二)双方进行协商;(三)达成一致意见;(四)签订合同;(五)合同的审批、登记和公告。
2020法考备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最新)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即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合法要件):①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②合乎法定职权范围;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④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⑤符合法定程序;⑥不滥用职权;⑦无明显不当。
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以上条件就是合法的,将得到司法审查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
否则就构成违法,将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变更。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是终止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重要原因。
1.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重大和明显的法律缺陷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
但是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如下情形,就可以构成无效的理由:(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例如,命令违法侵入公民住宅、发行非法出版物、捕杀珍稀濒危动物并达到违反刑事法律的程度。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例如,许可当地企业制作、销售传播淫秽内容的光盘。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例如,根据没有查证的材料给予一个无辜的公民以治安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1)在实体上,自始无效,无拘束力。
(2)在程序上,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可随时主张无效。
(3)在处理后果上,被确定无效后,应尽可能恢复至原状态。
2.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性违法或明显不当。
《行政诉讼法》第70条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基本标准。
(广义的撤销包括撤回)【关联法条】《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
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标题: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引言】法考主观题是法律考试中的重要部分,涵盖了各个法律领域的知识点。
了解历年考点是备考的基础,只有掌握了历年考点,才能更好地应对考试。
本文将对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
【第一部分:刑事法考点】在刑事法的主观题中,常考的考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在故意犯罪中,法律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作了明确的区分。
直接故意是指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且主动为达到该后果而行动;而间接故意是指主体预见某种后果的发生,但不愿该后果发生,或希望事态得到转折。
2.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没有直接故意,但由于疏忽、不小心或不负责任等原因,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过失性过错、结果发生三个方面。
3.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合谋犯罪,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共同意志和客观方面的共同行为。
【第二部分:民事法考点】民事法主观题常考的内容广泛,以下是其中的一些考点:1.民事主观责任的认定:民事主观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程度。
在认定民事主观责任时,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具备过错、主观恶意等因素。
2.民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民事合同是民事活动的重要形式,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涉及到许多主观行为。
考生需掌握订立合同的要素以及合同的解除、变更和履行等情形。
3.侵权行为的主观要素: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构成侵权的重要要素之一。
了解侵权行为的主观要素,对于判断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损害赔偿等问题非常重要。
【第三部分:行政法考点】行政法的主观题主要探讨行政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和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以下是其中的一些考点:1.行政法定理论:行政法定理论是行政法的重要理论基础,强调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掌握行政法定理论对于回答与行政法相关的主观题非常重要。
合同订立程序和效力知识点
合同订立程序和效力知识点a. 约谈与意向沟通① 双方代表就合作意向进行初步约谈,确认合作的基本框架和初步条款。
② 双方就合作项目的背景、目标、预期成果等进行深入沟通。
③ 约谈结束后,双方代表应形成书面意向书。
b. 草案起草与修改① 乙方根据约谈内容起草合同草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标的、权利义务等。
② 甲方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③ 双方就合同草案进行多次修改,直至达成一致。
c. 合同签订① 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正式生效。
② 签订合同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条合同效力a. 合同生效条件① 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② 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 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双方权利义务清晰。
b. 合同变更与解除① 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②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变更或解除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c. 合同争议解决①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②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保密条款a. 保密义务①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② 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解除。
b. 保密信息范围①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经营数据、等。
② 保密信息不包括公开信息或双方已公开的信息。
c. 违约责任① 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四条其他条款a. 法律适用①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② 如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b. 合同份数①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c. 签订日期与地址① 本合同签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双方代表签字甲方代表:______乙方代表: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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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古谚,一直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
2020年考试日益临近,多看书,勤做题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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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一)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
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指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缔结行政合同和缔结什么种类的行政合同。
(二)行政合同的形式
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
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合同的内容
行政合同的内容是由当事人约定。
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不得超越权限,对方当事人有对此给予特别注意的义务。
行政机关提出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行政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并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订立方式
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的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
不采用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五)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