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问题研究--基于福利经济学公平理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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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经济学公平理论视角

张华晴

(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

【摘 要】残疾人由于在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上的缺陷,使得他们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去生活和劳动,在社会中一直处于弱势的地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残疾人事业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能让残疾人掉队,要让残疾人的生活更加殷实、更有尊严。”残疾人作为社会独立的个体也需要得到社会公平的对待,需要社会和国家的救助来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去保障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本文从福利经济学的公平理论视角出发,通过研究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索该理论如何更好的在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于进一步推动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救助;福利经济学;公平理论

一、相关的理论基础

福利经济学是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是在西方经济学的基础上不断发展而来。福利经济学主要是从道德标准的角度对社会经济进行评价,从而研究社会福利在怎样的条件下才能趋于最大化。福利经济学最早是从20世纪早期的英国逐渐发展而来,然而不同学者对福利经济学有着不同的认知和界定。福利经济学主要是从以下三个主要的阶段不断发展而来:早期福利经济学、旧福利经济学和新福利经济学。早期福利经济学中代表人物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和穆勒的效用主义,他们一致认为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在追求个人福利的提高,人们只关心他们自身的福利,并且效应主义反对歪曲个人福利。

旧福利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庇古,他认为福利经济学应该采用基数效用论,并且主要是需要解决物质福利问题,即个人的效用是可以用基数进行衡量的,可以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比较。另外,庇古主张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即富人每单位增加福利的效用没有穷人每单位增加福利所带来的效用高。

新福利经济学之所以能够存在,其基础是旧福利经济学,勒纳、萨缪尔森、卡尔多等新福利经济学家强调效率优先原则,并且摈弃了旧福利经济学的收入均等化理论,对市场失效和政府作用进行研究。他们用序数效用论来取代庇古的基数效用论,并且指出要避免效用的人际间比较,提出可以用偏好来表示效用概念,因为偏好相对来说更具有主观性。

福利经济学中有关于公平的理论主要是:公平优先理论、效率和公平兼顾理论。其中,公平优先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庇古、罗尔斯和勒纳,庇古主张国家可以利用一定的干预手段,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向富人征税,再补贴穷人的政策措施,目标是实现收入的均等化,使穷人也可以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公平理论更多的是将国家和社会中的公平放在第一位,追求的是消除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差别,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国家也处在一种公正的状态之下。从社会的公平理念出发,残疾人也是独立的个体,他们有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他们身体上的缺陷,而被排除在一些社会活动之外,甚至是自身的利益遭到损害,他们应当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的现状

目前中国约有8600多万残疾人,占世界残疾人口总量的近9%左右。中国的残疾人不仅数量巨大,而且情况复杂。从2018年残疾人统计公约中可知,我国截至到2017年已经办理残疾证的有34039653人,其中0至14岁有1005315人,15-59岁有19046518人,60岁及以上有13987820人①。总体来看,残疾人大部分分布在农村。我国残疾人

的数量有在逐年增长的趋势,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关系到其自身、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不可否认,目前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并不成熟。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助推器,通过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是实现残疾人的正常生存,促进其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所以,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不但能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而且又能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社会公平视角下残疾人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存在的心理或生理上的缺陷,致使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不受重视,在政治上容易受轻蔑或歧视,已然成为当今社会最需要救助与帮助的对象。

(一)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

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党和国家密切关注的问题,国务院2014年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我国,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会发放生活补贴及对重度残疾人会额外发放护理补贴,但是各地政府在执行残疾人相关的社会救助政策时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现象,例如:低保对象的审批不公平、低保金的审核标准不平等、政策执行过程缺乏透明性等。首先,各地在审批低保对象时,会存在有些残疾人家庭不符合相应的标准,但却享受了低保政策。另外,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应保未保的问题,还有一些所谓的“关系户”,挤占了一部分的名额,结果导致一些生活水平较低的残疾人家庭没有享受相应的低保政策。其次,在我国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会享有低保政策,但残疾人和健全人在低保金的审核上却使用相同的标准,这就会使得弱势的残疾人处在一种不利的位置上。由于残疾人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所以运用同样的考核标准对残疾人和健全人进行考核本来就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现象。最后,各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整个过程不能够真正做到公开透明,缺乏强有力的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就会容易出现暗箱操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现象。

(二)地方政府对于残疾人社会救助资金的投放存在不公平我国残疾人的社会救助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一方面,由于各地中央需要兼顾很多方面,如养老、医疗、教育、军事等等,对于社会救助方面的资金则相对紧张;另一方面,在当今经济发展大趋势下,我国各地方政府会更倾向于将更多的财政收入投入到收益较多的方面。因此,我国各地区的残疾人社会救助被置于不被政府所过多注重的境地,就会出现残疾人社会救助资金不足的现象。资金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础作用,实现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必须有充足的资金作保障。如果地方政府不能站在公平的视角上来看待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对残疾人社会救助资金不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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