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实施制度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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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及其细则、《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契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农村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
各级征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除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征收机关征收契税。
第四条征收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契税的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五条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契税直接征收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征收大厅或征收窗口,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配备3—5名征管人员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保证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
征收机关应当协调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六条契税征收实行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做到项目完整、清晰,内容真实、可信,并按不同交易方式提供资料:(一)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应提供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拍卖专用发票、委托拍卖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供转让合同、土地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发票等;(三)房屋买卖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及发票;(四)土地、房屋赠与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五)土地、房屋交换的,应提供交换协议,土地之间交换书及评估报告;(六)纳税人的身份证明;(七)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如土地、房屋上一环节的产权证明和完税证明、房屋评估报告、公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或有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财税(2010)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成文日期:2010-09-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契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契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转让、互换、赠与、分割、继承等行为。
二、契税纳税人契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契税征税范围的不动产转让、互换、赠与、分割、继承等行为的当事人。
三、契税征税范围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2.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3. 土地使用权抵押;4. 土地使用权出租;5. 房屋买卖;6. 房屋赠与;7. 房屋互换;8. 房屋分割;9. 房屋继承;10. 其他应当征收契税的不动产交易。
四、契税税率契税税率根据不动产的性质、用途、地区等因素,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五、契税计税依据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以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计税依据;3. 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的,不征收契税;4. 房屋买卖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5. 房屋赠与的,以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6. 房屋互换的,以双方互换的不动产价值差额为计税依据;7. 房屋分割的,以分割后的不动产价值为计税依据;8. 房屋继承的,以继承的不动产价值为计税依据。
六、契税申报与缴纳1. 契税纳税人应当在不动产交易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2. 契税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3.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契税申报、缴纳手续,并出具契税完税证明。
七、减免税政策1. 农村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减半征收契税;2. 军人、士官、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特定群体购买住房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3.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按照规定执行。
八、法律责任1. 契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契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2. 契税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缴纳契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缴税款;3.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以下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置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置公有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工程。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关于缴纳契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契税的定义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契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等。
二、缴纳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以下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1. 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当事人;2. 土地使用权、房屋赠与的受赠人;3. 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的双方;4.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投资、入股的当事人;5.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抵债的当事人;6.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缴纳契税的当事人。
三、税率契税的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房地产以及不同纳税人,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具体如下:1. 一般地区:契税税率为3%-5%;2. 纳税人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适用3%的税率;3. 纳税人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适用5%的税率;4. 纳税人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适用4%的税率;5. 纳税人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适用3%的税率。
四、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 土地使用权、房屋赠与的,以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3. 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的,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4.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投资、入股的,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5.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抵债的,以抵债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五、税收优惠《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享受契税减免: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3.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按房屋原值给予适当减免;4.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的征收,旨在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
本文将对契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契税的征收范围1. 土地权属转移: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2. 房屋权属转移: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3. 房屋附属设施权属转移:包括房屋附属设施买卖、房屋附属设施赠与、房屋附属设施交换等。
4. 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合并: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等。
5.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征收契税的情形。
三、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人。
具体包括: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承受人;2. 房屋买卖的买受人;3. 房屋赠与的受赠人;4. 房屋交换的双方;5. 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合并的承受人;6.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缴纳契税的承受人。
四、契税的税率契税的税率根据土地、房屋的性质、用途、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别税率。
具体如下: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率一般为4%至5%。
2. 房屋买卖:税率一般为1%至3%。
3. 房屋赠与:税率一般为3%至5%。
4. 房屋交换:税率一般为3%至5%。
5. 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合并:税率与原税率相同。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所支付的总价款,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 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 房屋赠与:以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4. 房屋交换:以双方所交换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市场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六、契税的征收管理1. 税务机关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2. 纳税人应当在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3.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契税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房屋契税征收标准2024年
房屋契税征收标准2024年2024年的契税税率仍为房产交易价格的3%,但存在减免情况,无论是新房和二手房都按照以下几点规定执行:1、如果是购买首套房:当交易房屋面积小于等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为1%;当交易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率为1.5%。
2、如果你买的是第二套房:当交易房屋的面积小于等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为1%;当所交易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为2%;3、如果你买的新房或者二手房是第三套房或以上套数:不论房屋面积大小,契税税率为4%。
契税缴纳注意事项1、当地契税税率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需要缴纳契税这件事情是国家的规定,但是购房者在缴纳契税的时候,不同的城市房屋的税率也是有差异的,如今各地的土地契税征收税率标准也有了一定的调整,但是房价之高依然难以得到很好的控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土地资源稀缺,而国家对于土地财政收入一直都是十分看重的,因为土地财政收入是一块非常大的蛋糕,谁都能够割舍。
2、当地契税变化当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缴纳契税的时候,一定要去关注自己所在地的契税是否有什么变化,购房者在缴纳契税的时候要要根据当地的契税变化来看,地方政府需要考虑当地经济以及市场供需关系比,契税的调整归根结底也是希望能够调整楼市,促使楼市能够回归原始属性,减少投机性的行为,若是九十平米以下的方式,并且是首套房子,那么契税是在百分之一。
3、考虑购入价购房者具体需要缴纳多少的税费,是与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子有有关的,通常情况下,购房者在购买房时所缴纳契税的多少是根据购房者购入价来看的,若是合理的购入价买入房地产,那么就按照当地规定的土地契税缴纳税款人的标准,税务局就会给出一个根据购入价格来做核准的交税基数,但若是以一个不合理的价格购入,那么税务局会给出一个核定的交税基数。
4、直接缴纳契税现在有不少的开发商在收取大家契税的时候都没有按照契税的收取流程执行,所以购房者在买房时就需要注意,有时候贷款批下来之后开发商就会打电话给购房者去交房,这个时候就需要缴纳契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九十七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九十七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决定如下: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改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发文日期:1997年07月07日施行日期:1997年10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买卖双方的契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契税是国家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移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我国,契税是房地产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涉及买卖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买卖双方的契税法律规定,包括契税的概念、税率、计税依据、纳税义务人、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方面。
二、契税的概念契税是指不动产转移时,转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税款。
在我国,契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税率契税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类型、性质、地区等因素有所不同。
以下为部分契税税率:1. 土地使用权转让:3%-5%2. 房屋买卖:1%-3%3. 房屋赠与:3%-5%4. 房屋交换:3%-5%四、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支付的款项,如房屋买卖价格、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等。
五、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不动产的转移双方。
具体包括:1. 买方:在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中,购买不动产的一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2. 赠与方:在房屋赠与等交易中,赠与不动产的一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3. 交换方:在房屋交换等交易中,交换不动产的一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六、纳税期限契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人取得不动产权利之日起30日内。
特殊情况,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七、纳税地点契税的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
纳税义务人应在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将契税申报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八、税收优惠1. 首次购房:对首次购房的家庭,契税税率可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2. 二手房交易:对购买二手住房的家庭,契税税率可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3. 老年人住房:对老年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可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4. 零税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等交易,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零税率条件,可免征契税。
九、违约责任1. 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契税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征收滞纳金。
2. 纳税义务人故意隐瞒、虚报契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以及征收管理等相关事项,均应符合《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第四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土地出让金;(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三)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四)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地方土地出让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征收契税时,应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七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征收标准及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八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依据其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章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出让的性质不同,分为普通用途地税率和特种用途地税率两种,并在《地方土地出让规定》中规定税率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
第十一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税率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的契税进行核定、征收、登记、代扣代缴等工作。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履行契税申报、缴纳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契税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缴税款。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争议的契税征收问题,纳税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违反契税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扣押财产等处罚。
保定契税收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契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税务机关负责本市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二)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缴纳契税的行为。
第六条契税的纳税人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缴纳契税。
第八条纳税义务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契税纳税申报事宜。
第九条委托代理人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授权委托书;(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契税,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契税纳税申报表;(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换合同等;(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的价格凭证;(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契税征收事宜。
第十三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契税。
第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契税:(一)现金;(二)支票;(三)银行转账;(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契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第四章税收优惠第十七条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近年来,湖北省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此,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详细介绍修订后的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的意义。
一、背景介绍湖北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大省,房地产市场一直是支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不规范、不透明的行为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导致了税收收入的损失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湖北省政府决定对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 领域范围扩大修订后的办法将征收范围从仅限于一般商品房扩大到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类型的不动产。
这将有利于更全面地收取契税,并减少税收漏税的风险。
2. 征收标准调整在修订后的办法中,契税的征收标准也进行了调整。
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对不同类型的不动产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比例和计算方法。
这有利于确保契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征收流程简化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契税的征收流程。
取消了一些繁琐的审批程序和材料准备要求,减少了征收工作的时间和成本。
同时,加强了征收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提高了征收效率和准确性。
4. 加大征收监管力度为了确保契税的有效征收,修订后的办法加大了对征收主体的监管力度。
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了征收信息的共享和互通,增强了征收风险的管控能力。
三、改革的意义1. 促进税收收入增长通过修订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可以更全面地征收契税,提高税收收入。
这将为湖北省的财政收入增长和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财政支持。
2. 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修订后的办法将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减少了不规范、不透明的行为。
这有助于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吸引更多投资和人才。
3. 提升税收征收水平修订后的办法将征收流程进一步简化,并加强信息化建设。
二手房契税2023新政策最新
二手房契税2023新政策最新二手房契税新政策2023二手房契税新政策2023如下: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1.5%的契税。
反之则按3%。
二手房缴纳契税需要以下材料: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扣款银行卡;2、家庭有未成年的需要户口本、不能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需要出生证明;3、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4、满五唯一普通住宅家庭首套购房的需要双方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不是满五唯一普通住宅的需要购房发票、契税票和借款合同等。
二手房缴纳契税的流程如下:1、办理房产信息查档证明。
政策:第一套房,在90平方米以下,税率为1%;90—144平方米,税率为1.5%,超过144平方米或第二套房,别墅,商业用房税率为3%,目前的证明是享受税收优惠。
2、准备申报税务信息。
需要准备采购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检查证明。
3、提交税务信息。
材料准备好后,税务机关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税务部门报税,并填写信用担保。
4、确认税务信息。
税务部门在接受税务后,将输入相关信息,并列印一份房地产交易税报税表的复印件,其中将有纳税的基本信息,经过确认后仔细审核并确认签字。
5、支付的契税。
在房地产交易税申报和审计表后到收款柜台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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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实施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六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它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第十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一条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
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六条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第十九条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