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9•【文号】国人部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深人发[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深人发〔2001〕2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精神,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其中,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其他安排1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为此,深圳市人事局、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由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两部分组成。
市人事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财务监督。
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职能机构,负责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主要用于:(一)建立、完善市留学生创业园;(二)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三)出国留学人员评奖活动所需费用;(四)建立、维护以及管理深圳出国留学人才信息网站;(五)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作所需费用;(六)其他有关留学人员的管理费用。
第四条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主要用于:(一)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市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二)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深圳市实施转化项目;(三)对出国留学人员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四)其他有关留学生创办企业的管理费用。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等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财规[2013]1号【发布部门】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3.03.26【实施日期】2013.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及其配套文件、《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3年3月26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金(以下简称“孔雀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和《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确认的“孔雀计划”A、B、C类人才;本办法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按照《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评审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以及由我市推荐并落户我市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2号)【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1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16【实施日期】2012.08.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2号)各有关单位: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新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含定项)经费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相关经费安排工作,并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监管工作。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又称“深港产学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组织。
2、基地实验室及企业分站根据自身经费等情况,结合各单位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研究确定,每年度博士后名额直接下拨到各所在单位。
3、博士后名额优先向基础研究领域、急需扶持发展的学科倾斜,并重点支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且科研经费充足的课题组。
凡不具备科研条件或无科研经费的单位均不得招收博士后。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1、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2、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为基地不入编的定期聘任的正式人员,享受在职人员的同等待遇,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均按规定接受基地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博士后申请资格1、凡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博士后的选拔1、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选拔原则。
2、各单位认真审核申请者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以确定本年度拟招收的博士后候选人。
3、每一专业至少保证有三位博士后候选人。
第五条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1、基地博士后进站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月初共计4次,各单位确定博士后人选及其进站时间后,应在12月、3月、6月、9月各月15日前上报进站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2、申请进站材料为一式三份(含原件),包括:①《博士后申请表》及两封推荐信(含本人博士导师一份);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③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④思想鉴定(由博士生所在党委或党支部出具并盖章);⑤博士阶段身份证明(指博士生类别,包括国家统招统分、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等。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2.29•【字号】深人社函[2012]1373号•【施行日期】201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函〔2012〕137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转发人社部全国博管会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49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报审批程序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会员会负责审批。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初审,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择优推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审核筛选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审批。
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批准后下发设站通知。
三、有关要求各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附件2),并提供有关附件材料(佐证材料不要超过20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17•【字号】深府办[1996]74号•【施行日期】199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6]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七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根据深圳市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要求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批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给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进一步锻炼和施展才华的场所,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先进水平,带动和培养一批企业的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在深圳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第三条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任务是通过组织全国各博士后流动站与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广泛的合作,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到深圳市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参与科研攻关、科技咨询、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作站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成立“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深圳市政府领导及有关局办、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深圳科技、教育、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市招收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工作情况;听取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处,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发[2005]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01.21
【实施日期】2005.0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21日深人发[2005]12号)
为支持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好科研工作,大力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制定《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好科研工作,大力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经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深人社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社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深人发〔2006〕10号)《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2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博士后“人才战略储备库”功能,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8年12月24日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博士后“人才战略储备库”功能,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本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员,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指导、检查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电子档案并进行管理;负责各项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对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的资助第四条设站单位资助标准为100万元,创新基地资助标准为50万元。
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二)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当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三)至少有1名博士后人员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的决定-深人发[2002]43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1993年3月1日深人发[1993]7号)各区人事局、市政府直属和驻深内联各单位人事部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加快特区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步伐,现就调整我市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才引进(一)各区从市外引进人才(含教师)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从市外引进教师,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根据市人事局和计划局共同下达的增干计划指标,按市统一规定的引进条件进行审查后,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办理调动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2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2.18【实施日期】2012.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和《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发[2011]18号)提出的高技能人才建设任务和目标,切实推进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2年12月18日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91号)、《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以及《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发[2011]18号)文件精神,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有效破解我市技工短缺的难题,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项目的内容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是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深人社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有关要求,充分激励社会力量和青年技能人才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3月12日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社会力量和青年技能人才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工作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世界技能大赛的激励和相关资金的管理。
前款所称激励是指对本市的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给予经费补贴;对本市在世界技能大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选手和专家予以奖励。
第三条补贴经费主要用于竞赛组织、方案制定、场地设备租用、耗材购置、命题和评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使用等世界技能大赛备战相关工作的费用支出。
补贴经费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激励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激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管理激励资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201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进、培养博士后人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经费旨在为我省引进和培养博士后人才,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智力支撑。
第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的设站单位,负责专项经费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八条专项经费对列入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资助,可用于博士后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缴纳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公积金和服务管理费用。
第九条列入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国家计划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省自筹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和省属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对于经审批的国家计划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省自筹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和省属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8万元,安排2年。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11.13•【字号】深人薪[1998]5号•【施行日期】199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3日深人薪〔1998〕5号)各区人事局,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遗属生活困难程度,家庭经济收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和死者生前提供情况,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对生活有困难的遗属,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有劳动能力的遗属就业,增加收入,减轻负担。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下列亲属:(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7]18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7〕18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在本市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管理的,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规定所称创新基地是指我市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各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单位。
深圳市博士后人才引进政策
深圳市博士后人才引进政策
深圳市博士后人才引进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1.支持资金:对引进的博士后人才给予一定量的资金支持,包括生活津贴、住房补贴、科研经费等。
2.优先聘用:由于博士后人才已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研究能力,因此深圳市的政策也鼓励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优先聘用博士后人才,从而提升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实力和研究水平。
3.人才评价:博士后人才的评价将考虑其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成就以及在职业发展上的潜力。
在评价方面,采取的是成果评估和潜力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以鼓励博士后人才在未来的学术研究和职业发展中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
4.人才培养:深圳市政府还将通过针对博士后人才的专项培训、学术研讨会等方式,提高博士后人才的学术研究水平和专业水平,鼓励他们积极投入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中。
5.居留和户口政策:博士后人才如果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可以申请深圳的居留证和户口,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6.科研项目支持:根据博士后人才的科研方向和研究领域,深圳市政府还将优先支持其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为博士后人才在学术研究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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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9.06.15
•【字号】深人规[2009]6号
•【施行日期】2009.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规〔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2007〕1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我市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各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出站博士后是指经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我市创新基地和其他单位培养的,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和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在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列入市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章管理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分配;
(二)复核资助资金的评审结果;
(三)会同市人事部门审定及下达资助计划;
(四)审核、发放设站单位和创新基地资助资金;
(五)参与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六)监督检查资助资金的运作,负责组织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整体评价。
第六条市人事部门是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资助资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申报、调查核实和评审;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及下达资助计划;
(三)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负责博士后生活补助和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的审核、发放;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
第七条市政府对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第九条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资助标准为20万元。
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创新基地一般不少于50万元;
(三)至少有一名博士后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第十一条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向市人事部门申请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申请表;
(二)在站博士后进站通知书。
第十二条资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和支付:
(一)市人事部门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二)人事部门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四)申报单位从下达资助资金资助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凭资金资助计划及购置仪器设备或软件资料等发票(日期为截至申报之日近一年内)复印件到市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五)市财政部门对设站单位提供的发票进行审核后(须核对原件),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创新基地经批准设为工作站,申请补齐资助差额的,需提交按工作站标准购置仪器、设备或软件资料等发票(日期为截至申报之日近一年内)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基地的设站单位可按本办法资助标准申请资助。
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资助的,不得再申请资助。
第四章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市政府对在站期间经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发放每人每年5万元的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或期满考核合格后,可向市人事部门申请生活补助,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审核表;
(二)设站单位出具的、经评审专家签名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或期满考核
表;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验原件)。
第十七条在站博士后人员生活补助申请经核准后,市人事部门下发通知统一集中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五章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第十八条市政府对在本市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的科研资助。
第十九条2008年1月1日后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科研资助,出站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时间认定以出站分配介绍信日期为准。
第二十条出站博士后可根据研究计划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资助金。
第二十一条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50%。
出站博士后分别在人事部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和第一年科研工作考核完毕后向市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出站博士后申请首次科研资助一般应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6
个月之内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站博士后申请首次科研资助审核表;
(二)申请人与接收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证明材料;
(三)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介绍信;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验原件);
(五)接收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出站博士后第一年科研工作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的,一般应在考
核完毕后6个月内向市人事部门申请第二次科研资助,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站博士后申请第二次科研资助审核表;
(二)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验原件);
(四)接收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五)首次科研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和支付:
(一)市人事部门受理并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二)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资助计划将资助资金划拨至市人事部门专用账户,由市人事部门集中统一发放;
(四)市人事部门将有关凭证资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挥资金最佳效益。
市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资助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条其他单位的资助及管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经市政府批准,资助标准有所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深人发〔2005〕12号)和《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在站企业博士后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博管办发〔20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