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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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9.06.15

•【字号】深人规[2009]6号

•【施行日期】2009.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规〔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2007〕1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我市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各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出站博士后是指经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我市创新基地和其他单位培养的,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和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在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列入市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章管理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分配;

(二)复核资助资金的评审结果;

(三)会同市人事部门审定及下达资助计划;

(四)审核、发放设站单位和创新基地资助资金;

(五)参与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六)监督检查资助资金的运作,负责组织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整体评价。

第六条市人事部门是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资助资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申报、调查核实和评审;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及下达资助计划;

(三)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负责博士后生活补助和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的审核、发放;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

第七条市政府对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第九条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资助标准为2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创新基地一般不少于50万元;

(三)至少有一名博士后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第十一条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向市人事部门申请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申请表;

(二)在站博士后进站通知书。

第十二条资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和支付:

(一)市人事部门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二)人事部门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四)申报单位从下达资助资金资助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凭资金资助计划及购置仪器设备或软件资料等发票(日期为截至申报之日近一年内)复印件到市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五)市财政部门对设站单位提供的发票进行审核后(须核对原件),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创新基地经批准设为工作站,申请补齐资助差额的,需提交按工作站标准购置仪器、设备或软件资料等发票(日期为截至申报之日近一年内)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基地的设站单位可按本办法资助标准申请资助。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资助的,不得再申请资助。

第四章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市政府对在站期间经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发放每人每年5万元的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或期满考核合格后,可向市人事部门申请生活补助,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审核表;

(二)设站单位出具的、经评审专家签名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或期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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