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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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深财购[2005]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日期】2005.03.28【实施日期】2005.03.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各区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序规范,实现市、区两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信息和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抽取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本级及区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应从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抽取,并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批准进入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有关专家管理具体事项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购[2004]2号)执行。

第四条专家库本着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运作方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财法[2010]26号•【施行日期】200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年3月17日深财购〔2005〕5号)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序规范进行,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5•【字号】深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本级各采购人,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分离政府采购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助力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鼓励采购人在执行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政府采购时选择适用评定分离,其他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

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003年5月15日)为建立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及有效竞争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理我市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含政府采购机构)、业务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代理机构,是指经采购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采购机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投诉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管理。

涉及法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的,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第五条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异议和投诉第六条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对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向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8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8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8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顺应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改革需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条例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委明确了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库管理与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调整的相关要求(一)虚拟指标与实际指标。

1.施行项目库管理后,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指标实行规模总控,以及虚拟指标和实际指标双重管理。

2.虚拟指标是指根据预算单位已在项目库中申报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政府采购项目的总投资规模确定的预算指标。

虚拟指标用于编列政府采购计划,仅作招标用途,不用于支付。

3.实际指标是指根据预算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当年需支付的金额确定的经费指标。

每个预算单位仅有一条实际指标。

年度预算执行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统一从该条实际指标中列支。

4.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具体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预〔2013〕21号)要求执行。

(二)暂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委部门管理处直接下达实际指标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流程的相关要求(一)采购预算的编报。

1.各单位在编报采购预算时,应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主体方式等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2007年4月19日)《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检查;(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深财购[2009]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日期】2009.03.03【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财购〔2009〕5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为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实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根据《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二、本意见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并在国内市场有销售的进口产品。

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深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实行预选供应商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深财购[2009]1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07.20【实施日期】2009.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深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实行预选供应商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9〕18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关于编制执行2009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的通知》(深府办〔2008〕124号)及《关于印发〈200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深财购〔2008〕2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实行预选供应商管理。

经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确定了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的预选供应商名单(见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告)。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团出国(境)境,如需选择中介机构安排在国外的食、宿、交通等社会化服务,或必要时为团组提供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的,均须在预选供应商范围内选择,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以及非本市组团的因公出国(境)项目,暂不纳入本次预选供应商采购管理范围。

二、预选供应商有效期限预选入围的经办代理机构有效服务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可重新招标或根据实际执行效果延长一年,但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期满后须重新招标确定预选供。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深财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投诉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经质疑程序,未能有效解决,依法向财政部门反映,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按照落实《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要求,现将政府采购投诉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明确如下:一、政府采购投诉的认定标准(一)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投诉的主体,以下简称为投诉人。

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有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1.政府采购投诉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2.政府采购投诉对象仅包括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3.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事由;4.投诉事项经过质疑程序;5.在投诉有效期内提出。

(三)以下情形不属于供应商投诉,不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和相关时限的要求处理:1.属于人大、政协、纪检、市政府监察、信访等部门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转办件;2.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况反映;3.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群众来信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况反映或者举报;4.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的情况反映或者举报;5.不属于供应商投诉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深财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快采购实施进度,按照市委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责任、放管结合的要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及相关要求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其具体要求包括:(一)明确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和采购专员。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并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单位应当设立采购专员不少于2名,实行AB角制度,并保持相对固定,避免频繁变动。

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专员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并对本单位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根据《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制度,明确自行采购项目操作规程,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三)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工作。

1.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并申报采购。

2.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并依法确认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不得提出修改。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深财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7年6月14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诚信管理。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和依法惩戒,以及对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奖励。

第三条诚信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优质服务合同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

受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信息进行诚信记录,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并根据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或者《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被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深财企[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8〕10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深府〔2007〕114号)要求,市财政设立了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质监局共同研究制定的《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六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以下简称专用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经费。

第三条专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适当、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专用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牵头制定专用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操作规程。

(二)审核专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支出结构安排并报市政府审定,审核资金年度决算。

(三)对资助计划项目进行复核,会同市主管部门下达专用资金使用计划。

(四)办理专用资金拨款等手续。

(五)监督检查专用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用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牵头制定专用资金操作规程,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属各预算单位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属各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民生优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切实体现民生优先,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重点向民生事业发展方面倾斜。

(二)体现绩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提出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25
•【字号】深财规[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财规〔201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要求,我委对规范性文件进了评估梳理,决定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2月25日附件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深财规[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1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3年9月9日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核聘任为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论证、评估、咨询等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应当视为评审专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建库、动态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建设和管理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二)制定评审专家聘任条件;(三)审核评审专家资格,颁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四)建设维护评审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五)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六)对在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七)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

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

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提高采购效率、采购质量和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以及市建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

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

(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四)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价。

(七)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主管预算单位(即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明确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下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 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单位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酒店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深府购[2015]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酒店有
关事项的通知
(深府购[2015]3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4〕119号)、《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4〕101号,以下简称《深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同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酒店”招标工作。

经评审委员会评定,确定了70家党政机关会议定点服务企业(具体名单见附
件)。

为便于各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服务期限
本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服务期限为24个月,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深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应当在本次招标确定的70家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酒店召开各类会议,按照实际价格结算费用。

对于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深财购[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7日深财购[2004]13号)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市、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及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二)依照有关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三)对区政府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政府公报、政府公众信息网、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凡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信息公告范围及内容第六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进行公告:(一)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三)资格预审信息;(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政府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录;(七)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的考核结果;(八)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咨询专家等违规情况的通报;(九)投诉处理信息;(十)上述信息的变更;(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深财规[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2)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除特殊情形外(详见附件1中的文字说明),采购人均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2014年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或服务类项目2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40万元(含)。

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2014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3)以及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情形的项目,采购人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关于政府采购主体方式的划分(一)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但其中国际招标项目应当由具有国际招标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二)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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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深财购[2010]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0.03.03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
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购〔201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明确采购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明确采购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
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责任机构,并确定专门人员作为采购经办人,从事本单位政府采购具体工作。

第四条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单位的重大采购事宜集体研究论证,提出意见;采购单位行政首长应根据集体研究意见作出决策。

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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