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近年来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一环。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旨在解决我国农村集体林地占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分离的问题,通过确权登记、权益分配和经营机制改革,有效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
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集体林地逐渐从公有制向集体经济所有制转变,但长期以来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农民对集体林地的占有和经营权益常常受到侵犯。
其次,集体林地经营方式过于粗放,管理不规范,导致林地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
再次,由于林地经营权益不明晰,农民在林地经营中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无法有效利用资源增加收入。
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开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实践。
首先,通过进行林权确权登记,明确农民的土地占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农民通过登记可以获得一份明确的林地产权证书,拥有和流转林地的权利,确保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改革集体林地的经营模式。
例如,借鉴“三权分置”经验,运用“三权一分散”模式,即林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进行对应分置,允许农民将集体林地转包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高林地利用率和农民收入。
再次,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机制,激发农民对于林地经营的积极性。
例如,采用林权流转、股份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鼓励农民参与集体林地的合理经营,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集体林权改革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集体林权改革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旨在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和农民权益保护,而集体林权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特殊组成部分,对于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集体林权改革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一环。
农村集体林地资源丰富,通过改革可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致富的目标。
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回顾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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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口 资 源 与环 境
2009
年
第
19
卷
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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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 口・ 资源与环境
20 09年
第1 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汇报

21世纪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更多地区得到推进。
推进阶段
近年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涉及更多的林区和农民。
深化阶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程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通过改革,明确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使林农成为林业经营的主体。
明晰产权
放活经营权
落实处置权
保障收益权
改革要赋予林农更多的经营权,让他们自主决定林业生产的经营方向和模式。
要赋予林农对林木和林地的处置权,让他们能够自主决定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和抵押等事宜。
通过改革,要确保林农能够获得林木和林地经营的收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CHAPTER
02
工作进展情况
总结词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详细描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CHAPTER
05
下一步工作计划
完善确权发证工作
总结确权发证经验
对已经完成的集体林权确权发证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出现的问题和成功的经验,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强化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的林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林权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后续的产权交易和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加强宣传和培训
加大对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和参与度。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确权发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提高农民收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资源得以更好地配置,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优化资源配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了林业的绿色发展,加强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研究作者:陈立新来源:《乡村科技》 2018年第24期1 林权制度改革与制度变迁历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几次较大的转变。
第一次是1949 年在全国实行的土地改革,确立了私有化的林权制度。
第二次是在1978 年之前的一段时间,我国实行了农业集体化,将农民的个体所有制形式转变为集体所有制。
改革开放之后的林权改革,经历三定政策阶段、多样化经营改革阶段、林业改革深化阶段等阶段。
三定政策时期的林业由集体所有转变为集体和个人混合所有,在林业产权的初步探索时期,林权已经开始逐渐走向市场化,在深化时期,我国已经开始不断发展非公有制林业[1]。
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打破原来的封建主义地主所有制;在初级合作社期间,将农民拥有的林地所有权统一交给集体所有;到20 世纪60年代,我国南方的集体林业开始兴办集体林场,人民公社时期的产权变动较为频繁,之后又实行了股份合作制为主、多种经营方式共存的多样化改革,林业产权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林业的发展。
比如,在人民公社时期,经常会出现因为不尊重集体产权而出现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影响了我国林业的正常发展。
2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影响2.1 林改是否会再次引发乱砍滥伐早期进行的林业改革对于我国林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在目前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人们对是否还会出现乱砍滥伐现象存在质疑。
对早期改革过程中造成破坏的原因进行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当时各方面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并且财政资金紧张,只能通过砍伐树木进行创收,从而导致了对林区的大量砍伐。
但是,目前社会发展情况较好,并且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将坚决杜绝对林区的乱砍滥伐,并且通过加强林业产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打击一些希望通过林改创收的企业与个人。
此外,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将林业部门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体系,并在林业资源保护上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希望能够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1. 引言1.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背景下逐步推进的,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改革的推动下,农村集体林权体制逐渐走向规范化、法治化,为农民群众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集体林权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亟需进行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还包括了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考虑,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管理和监督,才能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1.2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权主体将其拥有的林地、林权或者林木资源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转让、租赁或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流动化配置和交易。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权流转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调动林地资源的利用,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益最大化和经济效益。
林权流转的背景主要包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转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因素。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说明了林权流转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更是对传统集体林权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完善。
通过林权流转,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更好利用,提高农民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意识,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林权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需要制定相关的规范管理措施和政策支持,才能实现良性发展和可持续经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及主要任务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全国推进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林业体制机制的一次重大实践,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必将对林业发展、农村发展乃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
2006年、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
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并多次深入实际考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交给农民,使农民不仅具有经营的主体地位,而且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
这项改革旨在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能够兴林又能够富民的林业经营体制,形成林业发展的自组织机制,从而带动林业的大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这四个阶段的林权制度改革是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不同程度地推动了集体林业的发展。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推进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1、农民对耕山致富有了新期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明显提高,基本上摆脱了贫困,解决了温饱。
但是,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收入仍然很低,山区农民的收入又低于平原区农民。
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及其动因分析

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及其动因分析作者:冯明芬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35期摘要:林业不仅是我国的主要产业,更是生态环境的保护屏障,林业对于山区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从建国初期至今进行了多次林权制度改革,因此,研究林权制度变迁动因与路径,总结改革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本文制度经济学为基础,在研究了我国集体林权制度不同阶段演变的基础上,分析了林权制度变迁的不同成因。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制度变迁;动因一、林业产权及产权制度的界定(一)林业产权林业产权是一组财产性权利,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等。
林业产权体现的是界定在林业领域里的财产权属关系,核心内容是明确规定了林业产权主体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一系列权利。
国家产权、共同产权、私人产权、自由进入,林业产权可以被划分为以上4种形式,而中国林业产权按照权利的源属,可以被划分为国有林和集体林两种产权类型。
(二)林业产权制度林业产权制度是一系列行为规范,它涉及对林业产权权能的界定、主客体的设定、确立和保护(张春霞1994)。
林业产权是指人们对林业资产的权利。
林业产权具有林业产权的外部性、林业产权的约束性和排他性、林业产权交易复杂等的的特点。
二、我国集体林林权制度变迁历程1949年以来,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先后经历了定土改改革时期、农业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的、“林业三定”时期、“林权改革探索”五个阶段。
(一) 1949-1952年土改改革时期建国后的土地改革时期,国家将林地平均分配给农户,山林以个人所有为主(荣庆娇,2015)。
1949年由人民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指出,要有步骤的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黄凯松,2005)。
参照土地分配方法对于林地、荒山等按照一定的比例平均分配给农户。
1950年我国颁布土地法,由此确定了这一时期的林业所有制分为国有和农民个体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综述

耕地 延伸 到 了林 地 。陈 义军 认为 ,林地 与 耕 地一 样 , 国家重要 的土地 资 源 , 是 是林 业 重要 的 生产 要
素 , 农 民重要 的生 活保 障 。 是 集体林 权 制度 改革 是 农 村 土地 制度 改 革在林 地 上 的拓展 和发 展 ,是
林 资源产 权 的权利 主 体可 以就 森林 资源 的整体 享 有 占有 、 用 、 使 收益 和 处 分 的权 利 , 可就 某 一 类 也 资 源单 独 享 有上 述权 利 , 可 以将 占有 、 还 使用 、 收 益 以及部 分处 分 的权利 向他 人转 让 , 设定 担 保 。 使 他人 享 有该 部 分 森 林 资 源 的用 益 权 和 抵 押权 : 四 是权 利主 体 的多元 性 ,由于 森林 资 源产 权 内容 的 丰富性 和 排他 的有 限性 ,致 使这 些权 利 既可 以为
制度 改 革的阶段 划分 、 体林 权 经 营形 式、 木资 产评估 、 权制 度 改革 中存在 的 问题及 其 应对 措 施等 集 林 林
方 面 的 研 究观 点 进 行 了 综 述 。
关键词 : 体林权 制度 集
改革
观 点 综 述
自 20 0 3年 6月 中共 中央 、 国务 院颁 布 《 于 关
其 利益 的权利 ,其本 质是森林 资源 的权 利主 体 获 得 了法律 赋予 的特定 森林资 源的归 属权后 ,对该 森林 资源 进行 直接支 配 , 享受 其利益 , 同时 排 除 并
他人 对这 种支 配与享 受的利益 的侵害 和干 预 。
重大 的进展 。 这对 于创新集 体林 权制 度 , 完善林 业 经 营方式 。破解林 权制度 改 革难题 和 推进林 业 的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浙江丽水市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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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 胡飞 中共丽水市委党校副研究员 、 副校长 ; 陈敬东 , 中共丽水市委党校副教授、 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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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浙 江省 委 党 校 学 报 2 1 年 第 3期 01
部署①。
2 我 国林权始 探索市 场效率 与社会公平 相统一 阶段 , 目标 指 向是 为 现 有 的集 体林 权改 革 其 创新提供 良好 的制度 环境 。 从制 度环境 层 面 考察 , 国林 权 改 革存 在 的另 我 大难 点概括起 来 主要 表 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 产权
中共 浙 江 省 委 党 校 学 报 2 1 年 第 3期 01
集体 林权制度改 革与创新
浙 江 丽水 市林 权 制度 改革 的思考
口 胡 飞 陈 敬 东
摘要 : 丽水 市集体林权 改革创 新 紧紧抓住 林权 流转 、 权抵押 贷款 、 源公 开拍 卖等 关键环 林 资
节, 盘 活促流转、 在“ 资源变资本” 上做文章, 解放 了林业生产力, 对推进新农村建设产生 了重要
的实 际情况 来看 , 这次 改革 主要是耕 地 的联产 承包 , 受益 的 主要 是种 地 的农 民 , 对 于广 大 的 山区 和林 而
地来说 , 虽然 也 曾实行过 “ 定 ” 稳定 山权林 权 、 三 ( 划 定 自留山、 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但主要是体现在 , 权 属勘 界上 , 所有 权 与使 用权 、 营权 等权能 区分 在 经 上还没 有完善 起来 。为 了实现 资源增 长 、 民增 收 、 农 权和促进林 业发 展 、 农 增 收 等方 面 取 得 了积 极 的 缩 小城 乡差距 、 会 和 谐 、 态 良好 、 区和谐 的 目 林 社 生 林 成效 , 并走在 全 国前列 , 为备受 关 注的焦点 。 成 标, 集体林 权制 度的 改革 日益 迫 切。 20 06年 、07年 、0 8年 连 续 3年 的 中央 1号 20 20 林 权 制 度 改 革 与农 村 发 展 文件 和党 的十七 大都将 集体林 权制 度改革确 定为深 始终坚持解 放思 想 、 实事 求是 推进农 村 改革 , 是 化农 村改 革 的重 要 内容 和 重大 举 措 ,08年 6月 8 20 中国农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决定因素。林权 日,中共 中央 国务 院 关 于 全 面 推 进集 体 林 权 制度 《 制度 的改革 与创 新 , 其在 稳 定 和完 善 农 村 基本 经 营 改革 的意见 》 台 , 志 着 集 体林 权制 度 改 革 在全 出 标 制度 和促 进 山区经济 转 型 升级 等 方 面 , 具有 理 论 与 国范 围内铺开 。可 以说 , 集体 林 权 制度 改 革是 继实 实践意义 。 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农村改革的延伸和又一次重 1 我 国林权 制度 改革的 背景和 意义 、 大 突破 , 中 国农 村 发 生 的 “ 三 次土 地 改 革 ” 是 是 第 , 中国农 村改革 是 一个 庞 大 的系统 工 程 , 涉及 到 农 村生产 力进一 步解 放 的必 由之路 , 是搞 好 山区社 方方面 面。不容置 疑 的是 , 自上 世 纪八 十年代 的 会 主义新农 村建设 重 要 突 破 口, 山 区农 村 发展 的 源 是 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启动农村改革 的支点。但从农村 客 观要求 , 也完全 符 合 中央 有 关 深化 改 革 的精神 和
集体山林权属的演变情况简介

集体山林权属的演变情况简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有三次大的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从封建的土地制度通过土地改革转变成农人的土地所有制,从而确立了新中国土地制度的基础,第二次是农业集体化,从农人的个体所有制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转变成农人的集体所有制,第三次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立,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农业生产从集体经营转变成以家庭经营为主要经营形式,对农业的生产关系作了调整。
集体山林权属的演变都根随在土地制度的变革中,但由于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林权制度的改革都滞后于农田、耕地制度的改革。
使得集体林权制度至今仍然存在许多法律和政策的空白。
一、土地改革时期(至1956年)私有物权阶段。
分山林土地到户阶段,也是农人所有、农户经营的私有制阶段。
浙江省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年开始典型实验,12月全面开展,到1952年2月大体结束。
土地改革初期,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了若干规定,主要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补充办法(草案)》、《浙江省关于划分阶级成份的补充规定》、《浙江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置办法(草案)》等。
其中1950年11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补充办法(草案)》,对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和分派土地、房产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对没收和征收的茶山、竹山、柴山,一般农作物之山地及连番开垦耕耘之杂粮、桐树等山林的分派问题,和农村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需的小量土地的保留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
1951年4月25日,中共浙江省委将拟定的《土地改革山林没收征收和分派办法(草案)》呈请中共中央华东局批准,1951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将中共浙江省委上报的《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置办法》经修改后,转发所属各省省委执行。
该办法对山林的没收和征收、山林的分派、山林折合田亩的计算方式等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集体林区林权制度的演变

说明:①资料来源于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制、方志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福建省•林业 志》第132-133页。
② 原表格中,山林改革后,贫农阶级人数2 750 925人,比山林改革前同阶级人数增加 了 212.4万人。但据《福建省•人口志》,1954年乡村人数比1949年只增加70万人, 因此怀疑数据录入有错。经过对永安、南平、建阳、龙岩等4个专区所辖地区的县志 资料考证,怀疑数据录入多打了一位“2”,贫农阶级人数猜测为750 925人较合理。
福建省的山林改革是在第二批土地改革之际开始推行,山林改革分为4个阶段[18-19]:第一,山林 调查,由山主自行填写山林登记表,农会实地核查。第二,划定阶级成分,山林需要先折田,以当地解 放前三年的平均山林产品价格求出山林年平均纯收入,再与当地农地的年平均纯收入相比,进行折算。 山林的平均纯收入可适当折低,以照顾林木收益的长期性。例如,杉木按种植年限计算折合率,即每千 株25年生的杉木折田0. 33 hm2,每五年递减0.06hm2。第三,根据《土地改革法》与《福建省土地改 革中山林处理办法》[20]等征收和没收山林。第四,除上述两个法律之外,还要根据1951年中央人民政 府政务院《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21],先保证国有林的划分,再调剂乡际之 间山林划分,然后以乡为单位,根据村民自报与公认的原则将没收与征收的山林分配给村、组、户,确 定林地产权。除了近20个县的山林没有进行分配外,福建省其余地区均完成山林分配工作。
林业经济管理学第四版课后答案

第一章一,总结我国林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的概况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林业(1949-1952)没收了封建地主,官僚买办和帝国主义的企业,木材公司等,使其变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土地改革中,将没收和征收的山林,竹林等按一定的比例折合成农田,统一分配给无林或少林的农民。
但在该时期过分重视林业的行政管理,机构重叠,忽视了林业经济规律的特点,特别是没有把营林业放在林业发展的首位。
2,对林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时期(1953-1957)在这一时期,林业建设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全民所有制林业和集体所有制林业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林业体系的基础和主导部分,林业生产发展迅速。
但营林业,采运业,林产品加工业,多种经营业的比例已经开始失调,集体林区的木材商品生产受到较大破坏。
3,严重挫折时期的林业(1958-1976)①“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阶段(1958-1962)。
这一阶段,由于忽视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规律,盲目冒进,致使林业生产完全失去比例和平衡。
集体林区的木材商品生产停止,严重挫伤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使集体林区林业举步不前。
行政命令代替经济杠杆,瞎指挥代替经济管理,主观意志代替客观规律,致使林业生产出现严重的损失和浪费,特别是森林资源遭到很大的破坏。
由于山,林权不清,森林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几年来培育的林木业遭到破坏②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阶段(1963-1965)在这一阶段所颁发的一系列政策,条例,对于缓和“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带来的林业生产的严重问题有一定的作用,国有林业生产开始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整,集体林区的林业起死回生,但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体系和管理国民经济的思想依然没有充分得到改变和产生新的意识③“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阶段(1966-1976)在这一阶段,由于以党代政,以政代企,党,政,企不分和指导思想的问题,林业生产基本上处于崩溃的边沿。
4,恢复,振兴林业时期(1977以来)①转变林业经营思想②推进林业体制改革③调整林业产业结构④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⑤实施分类经营改革⑥加强了林业法制建设二,我国林业建设的主要成就1,全面构建林业生态体系,为维护国家和全球生态安全做出了贡献①建设和保护森林生态系统,我国成为世界上森林资源增长最快的国家②治理和改善荒漠生态系统,土地沙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③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不断增强湿地的生态功能④全面保护生物多样性,使国家最珍贵的自然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2,加快建设林业产业体系,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饿了重要作用①产业规模不断扩大②新兴产业异军突起③特色产业不断壮大3,大力发展生态文化体系,全社会的生态文明观念不断强化①生态教育成为全民教育的重要内容②生态文化产品不断丰富③生态文化基础建设得到加强④生态文化传播力度明显加大主要经验:1,坚持把解放思想作为现代林业发展的重要前提2,坚持把深化改革作为现代林业发展的根本动力3,坚持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现代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4,坚持把兴林富民作为现代林业发展的根本宗旨5,坚持把实施重点工程作为现代林业发展的重要途径6,坚持把依法治淋和科技兴林作为现代林业发展的重要手段7,坚持把国际合作作为现代林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三,林业建设的战略重点1,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2,建设和保护森林生态系统3,治理和改善荒漠生态系统4,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5,严格保护动物多样性6,切实保障木材供应7,大力发展木本粮油8,积极开发林业生物质能源第二章二,结合中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分析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什么?集体林权改革: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论文

浅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惠及千家万户的惠民工程,是继土地承包以来的一大惠民工程,是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转移林地使用权,实现两权分离,让经营者依法享有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经营体制基础上的改革。
一、我国林权改革历史在中央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我国的林权改革,主要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农业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林权改革深化阶段五个时期。
但是,由于各个时期的改革方法不合理,从而存在集体山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缺位等体制性障碍,致使森林资源越来越少,村民之间、村寨之间为争夺森林资源产生的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生产要素向林业产业聚集,严重的制约了林业的快速发展。
二、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目前,我国的林业产业受计划经济束缚比较严重,没有成熟的市场主体,改革的目的是采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经营方式,把集体林地均山到户或以承包、招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到户或其他经营主体,把林权分散到户或社会各个方面,利用经济杠杆进入市场,激发各经营主体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三、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1.从当前林业发展现状看,林改是促进林业快速发展的根本出路,作为农村重要生产资料的集体林地,大部分以干部林、大户林、四荒林变相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产权不清,经营机制不灵活,严重的束缚着林业经营者,使林业产业没有产生与资源优势相匹配的经济效益。
2.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来看,林改是促进林农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
所以,在我国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历史的必然。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主体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和落实经营主体,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体制,充分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同时,建立“产权归属清晰、责权利划分明确、经营主体到位、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而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则成为当前环保领域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从背景、意义、现状和前景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集体林权制度源自上世纪50年代末期的农村集体化运动,它通过“统一管理,公共使用”模式将农村的小型私有林地归属到村级集体组织名下。
此后,直至2018年,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权利界定模糊、收益分配不公、保护机制不到位等。
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完善生态保护制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2018年7月正式启动。
二、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对于我国的生态保护和乡村振兴至关重要。
其主要意义如下:1、强化生态保护和资源管理。
改革后,村集体将拥有更为明确的产权,有利于提升对资源的保护力度和监管水平。
2、促进农村商业化和产业升级。
随着收益的提升和分配制度的完善,集体林权改革将鼓励村民将森林资源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升级。
3、加强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民主管理。
改革后,由集体组织管理的森林资源产权更为清晰地划分给村民,村民将更加积极地参与集体林资源管理,推动决策的民主化制定。
三、现状目前,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具体表现为:1、全国范围内推广。
各省市自治区纷纷响应中央政策,相继深入推进集体林权改革。
2、建立完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也越来越意识到信息的重要性,建设完善的档案系统,实现数据时时互通,进一步加强网上平台的建设。
3、市场化运作推进。
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村合作组织,通过模式创新,加快集体林权资源实现市场化运作和产业化升级的步伐。
四、前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将会在我国乡村振兴上发挥重要作用。
未来,我们可以期待:1、推广更为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在现有政策基础上,适当摆脱收益分配过于简单化的标准,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2、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在日益加强的生态建设中,更好地落实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理念,实行森林管理与文明建设的得失权衡与协调。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与集体林业发展前景

承 认 了森 林 资 产 所 有 权 的分 离 .首先 将 森 林 资产 所
有 权 分离 为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林 木 所 有 权 .然 后 又 把 林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 集体林 产权 制度 改革历 程 . 1
改革 开放 后 .南 方 集 体 林 区 的产 权 制 度 改 革 大 致 经历 了 2 0世纪 8 0年 代初 的林业 “ 三定 ” f 定 山 稳 权 、林 权 ,划 定 自留 山 ,确定 林 业 生产 责 任 制 ) 和 林业 股份 合作 制 、8 0年代 中后 期 到 9 0年 代 中期 的股 份合 作 制 调 整及 集 体 林 经 营体 制 改 革 、2 0 0 3年 后 的
集 体 林 权 制 度 改 革 的意 见 》 ( 政 [ 0 3 闽 2 0 ]8号 ) , 并 响 应 中央 九号 文 件 的精 神 .在 全 省 全 面 推 开 以 明 晰产 权 为核心 的深 化集 体林产 权 制度改 革
12 对 不 同 时期 林 业 产 权 制 度 的 主 要 研 究 .
三 明 、龙 岩 等 主 要 林 区 分别 开展 了林 权 明晰 化 改革
了 一些 改 革 ,但 仍 然存 在 产 权 不 清 晰 和 责 、权 、利 不 明确 的问 题 .对 林 业依 赖性 较强 的地 方 ,如 福建
等 省 区这 些 问 题 尤 为 突 出 。 为 了 改 善 生 态 环境 .提
此拉 开 序 幕 2 0 0 7年 .党 的十 七 大 报 告 又 一次 提 出
要 改 革 集体 林 权 制 度 。 因此 .集 体 林 权 改 革 是 我 国
农 村 发 展 中 的 又一 件 大 事 本 文 将 对 已有 关 于 南 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结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结近年来,中国林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尤其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林业法规的重大创新,旨在保护和提升集体林权的价值,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目标和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并进一步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背景中国林业资源丰富,林地面积广阔,但长期以来,集体林权保护机制不健全,导致集体林资源难以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影响了农民群众的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在2013年全面推进改革,加强集体林权的保护和管理。
二、目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明晰林地产权归属、确保集体林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推动农民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
具体来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包括:1. 实现林地产权的明晰化:通过确立集体林地的产权归属,使农民群众有效地享有林地资源,并能够依法合理利用和经营。
2. 完善集体林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集体林权管理机构,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升集体林权的效益。
3. 推动农民增收:通过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提高林业生产效益,增加林农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状况。
三、取得的成果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主要包括:1. 林地产权归属明确: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支持,明确了集体林地的产权归属,使农民真正成为集体林地的主人,有法律依据和权益保障。
2. 林地利用效益提升:推动林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升级换代,提高了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 农民收入增加:集体林权改革为农民增加了收入来源,通过林木经营、生态旅游、林下种植等方式,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
四、未来发展方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取得一系列成果的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加强集体林权的保护和管理。
林权证发展历程

林权证发展历程
1. 林权证的概念和定义:林权证是指国家依法对林地所有权进行确认和登记的证明文件,是林业资源产权的重要体现。
2. 林权证的起源:林权证的发展起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1980年代初,我国开始探索林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于
1985年开始实行的《农村土地管理办法》确立了林地承包经
营制度的法律地位。
3. 林权证的试点和推广:1986年,我国先在北京市房山县试
点发放了最早的林权证。
随后,国家在全国范围陆续推广林权证制度,并逐步建立了林权证颁发的程序和标准。
4. 林权证的法律地位:1998年,《林业法》正式确立了林权
证的法律地位,并对林权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
林权证实行国有、集体所有权并尊重农民的经营权,并保护国家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5. 林权证的功能和意义:林权证的颁发可以明确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为林地经营者提供了合法的经营依据,有助于激发林地的发展潜力,提高林业经济的效益。
6. 林权证的管理和监管:国家林业部门负责林权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管工作,建立了统一的林权证登记和查询系统,以保障林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真实性。
7. 林权证的发展前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
护的重视,林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将变得更加重要。
林权证作为林业资源产权的重要保障,将在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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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要:本文较详细的论述了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历史演变的过程。
从建国初期
没收、征收统一分配,到土地及林地林木重新入社,走合作化道路,又到八十年
代初的“三定”、九十年代转轨时期的承包经营,林权改革走过了慢长的道路。
关键词:集体林产权演变
1 建国初期集体森林资源产权的法律制度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
第十六条规定:“没收和征收的山林、渔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
为利于
生产,应优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生产的农民,分得此项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普
通耕地,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之。
”这是土地改革中山林权属处理的最初法律依据。
1951年4月中
央政府发布的《关于适当的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主要是为了
在土地改革中做好山林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工作。
1951年9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互助组为主要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迅
速兴起,可以说是我国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雏形,并且顺应时代的需要很快
向着更高级的形式发展起来。
从1950年到1953年这一时期的特点就是政府采取
强大的行政和政治权力,将没收的土地和林地等,按照“均田地”的思想分给农民,是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通过土地改革,广大农民分得了林地和林木,林农既是
林地和林木的所有者,也是林地的经营者。
这些制度的颁布实施,在当时极大的
调动了广大林农的生产积极性,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出现了分散经营,难以抵
御自然灾害等比较突出的一系列问题。
2 “合作化”时期的集体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强调指出:“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
模生产的合作经济。
”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该章程第二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这是进入合作化初期,
由初级合作社逐渐向高级合作社转化的一个时期,林农具有的权益状况是个人拥
有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合作社拥有部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在
林地所有者和合作社之间分配,森林资源产权主体并不是仅仅局限于林农,农业
合作社虽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对主体的收益权有很大的影响,森林资源产权的
排他性进一步的降低。
农村开展了山林入社工作,对农民个体所有的山权、林权
进行改造,农民个人仅保自留山上的林木及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的所有权,山权
及成片林木所有权通过折价入社,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该决议得到了各地的积极响应,就是“一大二公”,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均属于集体所有,林农不再占有任何的生
产资料。
这是合作化的发展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兴起,在这个时期,不仅
林木、林地,而且所有重要的生产资料都属于公有(国有或集体所有),国家和
集体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
使得产权集中化,高度共有产权,这时的产
权残缺,产生高昂的强制成本、劳动组织成本和监督成本,林业效率明显下降,
林业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3 “三定”时期的集体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森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
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
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
”并进一步明确指出,木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木材不进行议购议销;集体林的采伐,由县林业行政部门发给采伐证,其他部门
采伐自己经营的林木和社队集体采伐自用材,由当地林业行政部门按照《森林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发给采伐证,无证采伐的,以破坏森林论处。
这一
文件颁布后,我国在集体林区实行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为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广大林农分到了自留山,承包了责任山。
联
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林农获得了林地承包经营权,而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
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放开木材收购市场,允许林农自由
进入木材市场,木材采伐也不再受到政府的控制,林农获得了完整的收益权,但
出现了滥发木材的现象,鉴于这种情况,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提出坚决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木材收购由林业部门统一进行,对集体林的承包经营开始加以限制。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到八十年代末的这个时期,林农的权益变化幅度较大,并且较为频繁,联产承包责任制和自留山政策的实施使农民获得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对于自留山及其附属林木部分具有比较完整的所有权,但是由于集体林乱砍
滥罚现象严重,中央政府出台的“森林采伐限额政策”导致林农的收益权和处置权
重新失去,所有权权利束部分缺失。
4 “转轨”时期的集体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地开始探索林权改革
的新路子,市场化运作不断涌现,主体呈现多元化倾向,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内容
进一步细分,林农权益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加强。
新《森林法》和《森林法
实施条例》的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发出,为林权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使我国的集体森林资
源产权制度改革更加活跃,如出现了如分林到户、集体经营作业阶段承包、林业
股份合作制等新型经营模式,规定了林地的承包期可以延长到70年,允许使用
权和经营权转让,允许通过招标、拍卖、租赁、抵押、委托经营等形式使森林资
产变现,对宜林荒山、荒沟、荒沙、荒丘等荒地的拍卖工作也在全国展开,允许
这些土地的用益权自由转让,这一时期的变革可以认为是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
的转轨时期,集体林主体呈现多元化倾向,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内容进一步细分,
林农权益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加强。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相关的集体森
林资源产权制度建设并没有配套,改革成果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的制约,仍需要
在中央精神的指导下,开拓创新改革内容,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在法律的规范下
建立健全现代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