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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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txt如果青春的时光在闲散中度过,那么回忆岁月将是一场凄凉的悲剧。

杂草多的地方庄稼少,空话多的地方智慧少。

即使路上没有花朵,我仍可以欣赏荒芜。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特就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

煤矿企业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人员规范管理,作业人员规范操作。

2、煤矿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各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副矿长和负责通风、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

3、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安全生产设施的改造、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等事项具有建议权和否决权。

4、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和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和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进行开采的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第五条: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 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 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停产 整顿。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矿井地质及水文C地on质te条nt件0错1 综复杂,由于早 年老窑开采或地质构造因素及其他原因,形成各 种形式的含水体,当采掘工作面遇到这些含水体 时,往往导致矿井突水造成事故。在很多情况下, 由于受勘探手段和对客观认识能力的限制,造成 对地下含水条件掌握的不清楚,不能确保没有水 害威胁。因此,实行有掘必探,能够从根本上解 决水害威胁问题,探明情况或将水放出,消除水 的威胁后再掘进,才能确保安全。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第八条: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的,一律依 法停产整顿。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Content 01 一是国家煤矿安监局先后发布了四批禁止井 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根据《煤矿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 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属于重大隐患。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这条规定切准了煤矿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管控的关键和重点。
Content 01
初步设计是指导煤矿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项目竣工验收、 转入生产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管控的第一道防线, 因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源头保障。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项目施工 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能够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对施工全 过程进行统筹安排部署,是对施工活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如 果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打个比方,就像十字路口缺少 交警和红绿灯的指挥,因而导致施工秩序混乱、安全管理失控。 作业规程是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指南。如果不按照批准的作 业规程作业,就像司机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必然导致事故。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 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 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 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 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 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 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 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 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 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矿长。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 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 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4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4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关系到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组织管理、技术措施、应急管理等方面,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一、基本概念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是国家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其目的是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管理,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二、组织管理1.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办法。

2.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按规章制度开展。

3.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三、技术措施1. 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矿开采、运输和防治瓦斯、煤尘等工艺流程的设计,确保安全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2. 煤矿应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如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瓦斯监测装置等,确保安全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3. 煤矿应进行科学排瓦斯、治理煤尘,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确保矿井的稳定运营和工作面的安全开采。

四、应急管理1. 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 煤矿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3. 煤矿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政府和监管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处理事故影响,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1. 国家应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到下列条件的:
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精品课井件 ,大于15m3/min。
精品课件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 吨,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精品课件
精品课件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 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局长 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精品课件
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规定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 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 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为5%~16%。当瓦斯浓度低于 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 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 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5.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按照《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 定(试行)》执行,详见表 4 和表 5。
表4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检修班
生产班
≤40
≤25
炮采工作面/人 ≤25
其他矿井
≤30
≤20
≤25
表5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主讲:高 X X
•16-Mar-24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 内容 15个方面81种判定标准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以上的。
【解读】
1.本条中“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是指煤矿未按照本矿制定 的劳动定员制度实施入井人员管理,造成井下采掘作业地点人数超 过本矿制定的劳动定员规定 20%以上的。
2.本条中“采掘作业地点”,是指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 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 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其他矿井
综掘工作面/人 ≤18 ≤16
炮掘工作面/人 ≤15 ≤12
注:表中“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以及冲击地压 矿井。不属于上述灾害类型的矿井为“其他矿井”。
第二方面:“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罚则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罚则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罚款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罚款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十八条规定的,(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一百一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和第二款(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 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国务院 号令

国务院 号令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1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2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第3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企业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包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煤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来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煤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煤矿或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状态

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状态

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状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等。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是客观存在的,它随煤矿生产的进行而产生、发展。

隐患虽然不是事故,但它可以导致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的生长和孕育阶段。

在这个阶段如果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治理,事故就可能避免,否则,一旦发展到事故的发生阶段,就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因此及时排查发现隐患并及时治理、消除隐患至关重要,是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是国家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措施,其第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从而把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到法律层面。

河北金能邯郸矿业集团积极吸取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教训,努力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预防”,为落实《特别规定》关于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的要求,积极研究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工作程序,开展了集团公司、矿、区队三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建立严密的责任体系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环环相扣,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监督一级,目的是将安全管理的压力层层传递。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副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公司安监部负责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信息管理;生产部、技术部负责制定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以及安全隐患治理各项措施具体要求;各矿矿长是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各专业副矿长对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任,安全副矿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各区队长是本区队作业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各班组和职工对本班组和岗位负责。

2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遵守的原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遵循“三全”和“四到位”的原则,“三全”即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和所有人员,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点。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பைடு நூலகம்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 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 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 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吨, 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
剃头下山开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未完善,无水平、阶段 划分,按照矿井的地质条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划分区段斜长, 一个一个区段的自上而下开采——剃头。一剃头刀就是一个区段 (就是一个回采工作面的斜长)。“剃头下山开采″适用于斜井开 拓。优点是初期投资少,缺点是要不断的延伸井筒(每采完一个区 段就要延伸井筒到下一个区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 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正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九月三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1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的; •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 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 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 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 进式采煤方法的。
4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 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 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 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 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 用和维护的; •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2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 统的; • (一)单回路供电的; •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 线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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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 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的; •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 施工的; •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 产的; •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国发【2010】23号文解读

国发【2010】23号文解读

山西王家岭3 透水事故 山西王家岭 ·28透水事故
3月28日,山西省临 汾市乡宁县王家岭 煤矿发生透水事故。 153人被困井下,其 中115人成功获救, 死亡38人。
起草过程
1、从3月底开始调研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 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

2、5月14日张德江副总理听取汇报 3、10多次修改。国务院应急办具体指导协调,广泛征求了发展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 、 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 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8、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把符合 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 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
改革委等27个部门的意见。
5、7月7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 6、7月19日,正式出台。
文件出台的四点考虑
(一)巩固安全生产形势。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转变经济发展 巩固安全生产形势。
方式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把安全生产 工作推向深入。
(二)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在经济回升向好的情况下,企业 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二、《通知》的总体要求 通知》
通知》 部分、32条 《通知》共9部分、32条,体现了党 中央、 中央 、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 体现了“ 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 神 , 体现了 “ 安全发展 , 预防为主 ” 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 重在治本, 重心下移、 治 、 重在治本 , 重心下移 、 关口前 移的总体思路。 移的总体思路。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释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释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第二,瓦斯爆炸事故居高不下。

据统计,建国至2005年7月全国煤矿共发生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死亡3162人。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是指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特殊要求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煤矿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存在许多特殊的安全风险,需要制定特别的规定来保障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特殊设备安全管理:对于煤矿中使用的特殊设备,如井下升降机、矿井风机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设备的安装维护、操作使用、检修保养等方面。

2.瓦斯、煤尘防治:煤矿是一个易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的环境,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应明确瓦斯、煤尘的防治措施,包括通风管理、瓦斯抽放、煤尘控制等方面。

3.井下救护与救援:煤矿事故发生时,救护与救援工作的时间和条件都受到限制,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应对井下救护与救援工作做出明确要求,包括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等方面。

4.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煤矿中生产设备繁多,各种设备的操作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应制定生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操作注意事项等。

5.各类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根据煤矿事故的特点,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应明确各类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塌方等各类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法。

通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可以有效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执法部门提供了规范和依据,增强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同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其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每周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力、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在停产整顿其间,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下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土、防冒顶等安全设施、设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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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解读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
安全生产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安全才能生产,生
产必须安全。

抓好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
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几年来,各方面认真贯彻
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2003年开始,全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起数和伤亡人数持续
上升的势头有所控制。

但是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
严峻。

一些煤矿企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淡薄,没有把
维护职工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对抓事故隐患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甚至受利益驱动强迫职工突击蛮干;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视不够,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等。

因此,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为了把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
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安全
生产,有必要制定和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规定》,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

特别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在研究制定特别规定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一是,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

要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采取综合措施,从增强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的责任意识,明确容易引发事故的主要隐患,加强证照管理,
保证煤矿职工教育培训,强化停产整顿和关闭措施,发挥社会舆论
监督作用,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多方面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强化源头监管,突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

在煤
矿安全监督管理的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和事后惩处的整个过程中,
重视和加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是最为关
键的环节。

从近两年发生的特大、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要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把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从制度上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真正放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上。

三是,抓住关键环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遏制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必须落实各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突出
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和加重地方
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预防事故中
的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严肃惩处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

从已经查处的案件看,相当一些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腐败行为,有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与矿主搞权钱交易,充当非法矿主的保护伞,有的甚至直接参与办矿。

因此,惩治腐败应当是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治本之策。

特别规定对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了哪些规定
从近期发生的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来看,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煤矿在安全设备、
设施和条件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

另一类是,煤矿安全生产制度
不健全,管理混乱产生的事故隐患。

因此,特别规定在分析总结近年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
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五项重
大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
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
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
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
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同时规定,煤矿凡存在这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
隐患。

对于存在上述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监管部门一经发现
就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这样规定,有利于从源
头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违法煤矿“停不了、关不死”的问题,特别规定采取了什
么措施
目前,有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拒不执行监管部门发出的停产、关闭指令,“带病”生产,导致特
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为解决这一问题,特别规定针对存在重大安
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做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停产整顿。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当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处以重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
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有关部门、
机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二是,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
当暂扣其相关证照,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不力的,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三是,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求恢
复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
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恢复生产;验收
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是,非法煤矿的关闭。

有关部门一经发现无证照或者证照不
全从事生产的煤矿,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
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在2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请关闭该煤矿,并可
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五是,关闭煤矿的程序和要求。

对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关闭煤矿
的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对决定予以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必须达到五项要求:(一)吊销相关证照;(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
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六是,落实责任。

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
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
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
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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