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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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背景
为了促进南川区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南川资源和交通优势,在未来15年内指导土地的有序开发利用和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城镇化进程,受南川区规划局委托,特编制《南川区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第二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5、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
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6)
7、《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8、《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9、《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0、《南川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
11、《南川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五规划纲要》
12、《南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9-2010)
第三条规划范围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范围为南川区东城、南城、西城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划。总面积约377平方公里。包括东城街道办事处的:鼓楼坝、渚堰塘、皂角井、长亭、灌坝、东金华、大铺子、北郊、花山、三秀、龙岩河、永生桥12个居委,高桥、黄淦2个村;南城街道办事处的:三圣路、南园路、清桥、龚家塘、福南、大星、田家、双龙、万寿、清泉、文华、白房、石峨、石林、鹰岩、林堡、金佛、松林18个居委,杨兴、汇星、官地、仁乐、双河、白露6个村;西城街道办事处的:东方红、西大街、长远、新桥、安平、沿塘、永合、龙济、来游、永隆、会峰、金台12个居委。
中心城区:是城市化水平较高,城市人口相对集中,市政公用设施和其它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其范围为东至东城街道办事处的苏家坡-陈家-铁孔一带,北至西城街道办事处的沿塘,西以永隆山西坡脚为界,南至南城街道办事处的万寿-石峨-双河一带。总面
积约158平方公里。
城市建设区:其范围为东至东胜梅溪坝,北至北固夏家沟、青桓坡一线,西以永隆山为界,南至渝湘高速公路,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4.01平方公里。
第四条规划年限
近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规划成果以远期2020年为主。
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土地,优化配置资源,将南川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文化先进、环境优美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第六条规划原则
(一)以人为本
综合布置各项建设用地,促进人口的合理分布;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控制环境污染,注重城市景观,塑造与南川城市和人口发展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生态优先
针对南川城市三江穿越、群山环抱的生态特点,充分保护和延续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增加城市绿化,创造富于特色的宜居型园林城市景观框架。
(三)便于实施
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又照顾现实的发展要求和近期实施的可行性,稳步推进城市快速健康发展。
(四)区域协调
正确处理南川区与周边地区的互补配套关系和与綦江、万盛、涪陵等周边城市的竞争依存关系,形成局部与整体相互带动,共同繁荣的局面。
第七条规划成果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法律效力。
文本中带有加黑和下划线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区域经济发展与城乡统筹
第八条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能耗的基础上,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5%以上。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20亿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5‰以内,至2010年全区总人口达到66.5万人,城镇人口达到3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50%以上。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比2010年翻一番,综合经济实力跃居渝西经济走廊前列。
第九条城镇空间布局
着力构建“中心城区——中心镇——一般镇”三级城镇体系,组成“形散实聚、层次分明、规模适度、等级合理”的区域城镇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各具特色而又与区域整体协调的产业结构,合理有序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保建设。
中心城区(1个)————南川区中心城区(含隆化、北固、东胜三个组团)
中心镇(3个)————水江、南平、大观
第十条城乡空间管制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中心村、生态村整治为重点,以点带面,积极引导、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整治,从农村实际出发,切实改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规划按照农村居民点的空间分布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合理进行迁并整治和规划布局,按照国标的规定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在100平方米以内;
(二)积极推进村庄整治和迁村并点,对区域内农村居民点进行迁并整治,逐步引导农村人口的居住和就业向各级城镇和中心村转移。对现有人口在300人以下的规模过小、发展条件过差的村庄,原则上予以适当撤并,逐步引导人口向其它人口规模较大、发展条件较好的中心村或其它村庄转移,引导人口合理集聚;
(三)对位于禁止建设区的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的村庄,逐步进行搬迁撤并,向其它位于禁止建设区外的村庄转移;对位于限制建设区内的村庄,逐步缩减用地规模,其中对位于山区、受地形条件限制难以发展的村庄,或周围存在潜在地质灾害威胁影响的村庄,逐步进行搬迁撤并,逐步向其它用地和交通条件较好的村庄转移;
(四)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发展或有关项目的建设所涉及到的村庄,即“城中村”、各类建设项目或大型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管廊带内的村庄,应与城镇的发展布局和建设项目的安排密切衔接,相互协调,结合规划布局的要求对村庄建设用地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安置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