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接触性执法”助推城市管理提档升级——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启执法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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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以非现场执法化解执法难题

宁波以非现场执法化解执法难题

宁波以非现场执法化解执法难题作者: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来源:《宁波通讯·综合版》2021年第10期为解决任务多人员少、冲突多保障少、误解多理解少的执法困境,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探索开展非现场执法,推动执法方式从“现场控制”向“证据锁定”转变,由“单打独斗”向“部门协同”转变,逐步破解了执法取证难等瓶颈,有效减少了执法冲突。

目前,宁波非现场执法领域已从建筑垃圾、跨门经营、停车管理等拓展至垃圾分类、市政设施、城市绿化、城乡规划等方面,其中人行道违停非现场办案率、网上缴费率达80%以上,道路泊位智慧停车不缴费实现100%非现场取证。

多渠道采集当事人身份信息是实现非现场执法的基础。

为此,宁波积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

比如,住建部门开放施工许可、工地视频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征信资源,等等。

这些都为精准确定涉案当事人提供了有效支撑。

同时,结合日常巡查、执法办案、行政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全面建立沿街店鋪“一店一档”,全面推进执法对象信息库建设。

在非现场执法温馨劝导阶段,要求相对人签署保证书,采集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送达地址等关键信息。

为推动非现场执法,宁波还积极强化技术支撑,实现证据采集多元化。

早在2012年,宁波市就已组建智慧城管中心,统筹推进视频监控建设,自建和共享视频10万余路,实现中心城区城市化管理区域智慧城管全覆盖。

同时,利用遥感影像、三维地图、高位监控视频等,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时监控,形成全路段覆盖和自动轮巡。

在系统平台建设方面,目前,宁波已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渣土监管、道路养护、桥梁监测、建筑防控防违等系统,初步构建了城市管理数据资源中心和数据共享交换中心。

比如,智慧停车平台已实现停车诱导、便捷支付和执法取证“三合一”。

做到程序规范是推进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编制了《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调查取证、查封扣押、留置送达等执法环节的记录方式和记录内容,实现音像证据清单标准统一。

全面推进法治宁波建设 不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全面推进法治宁波建设 不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全面推进法治宁波建设不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作者:励健来源:《宁波通讯·综合版》2021年第10期寧波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20年成功创建首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并在法治浙江(法治政府)考核中居全省第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突出立法先行完善社会治理法规制度体系一是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加强惠民、环保、弘德等重点领域立法,在全国率先出台调处医患纠纷的地方性法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在全省率先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出台垃圾分类、养犬管理、非机动车管理等地方性法规。

在服务保障民生领域,完成《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修订)》等法规议案。

注重法治政府建设立法,制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为政府行政决策立规立矩。

二是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不断推进科学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深化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立法调研制度,全面推行重要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度,探索建立法工委和专(工)委“双员制”立法工作机制。

建立常态化的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机制,已经对《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9个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对11件与民法典等上位法不一致的法规规章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完善立法审查内部工作机制,出台《行政立法项目审查办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立法项目审查办理程序。

建立地方性法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率先启动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志愿者制度。

三是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颁布全国首个文件审核指引地方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

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主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20年共接收、登记、分送、审查、报送备案的市政府规章2件,其他规范性文件22件。

绍兴城管:从“数字”走向“智慧”

绍兴城管:从“数字”走向“智慧”

绍兴城管:从“数字”走向“智慧”作者:王志梅来源:《办公室业务》2018年第01期【摘要】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底立项打造“智慧城管”平台,自2016年年中正式上线试运行以来,不仅向市民提供实用便捷的公众服务资源,给市民带来更大的便捷,也意味着城市管理模式由监管向服务的巨大转变,更标志着建设智慧绍兴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

【关键词】数字城管;智慧城管;智慧城市;绍兴城管一、打造智慧城市所谓“智慧城管”,是对原有的“数字城管”平台进行提档升级,在新型的城市管理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和完善。

绍兴“数字城管”,自2010年投入运行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其逐渐显露出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影响了“第一时间解决问题”目标的落实。

而“智慧城管”,即是在智慧城市的框架下,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和智能识别等技术,在原有数字城管系统基础上进行提升、融合和创新,构建以GIS共享服务、统一GPS监管、统一视频监控为应用支撑,以问题处置、网上办案、决策辅助、应急指挥为主要功能的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由被动向主动、静态向动态、粗放向精细、无序向规范转变。

和“数字城管”相比,“智慧城管”更注重通过泛在网络、移动技术,广泛发动社会资源,依托城管通、市民通(客户端APP)、微信、微博等载体,实现互联和融合服务,强调通过政府、社会、市民等各方力量的参与和协同,汇聚大众的力量和智慧解决城市管理难题,进一步实现城市管理信息化、集约化和智能化,发挥城市管理信息化的整体效能。

“智慧城管平台,通过智能识别等新技术,可以实时、动态地掌握城市管理信息,处理问题更加人性化。

”绍兴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举例说,人行道违章停车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今后,当人行道上有机动车违停时,“智慧城管”视频监控会抓拍违停车辆的车牌号,系统智能识别车牌号,并与车辆信息数据库匹配,通过短信平台向车主发送短信提示,劝导其自行离开;如在规定时限内,车主仍未将车驶离,“智慧城管”的视频监控将再次抓拍,要求执法部门拍照处罚或拖离现场。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23.08.28
•【字号】甬综执〔2023〕35号
•【施行日期】2023.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甬综执〔2023〕35号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执法督察支队,局机关相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甬综执〔2021〕38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8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职责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职责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2•【字号】甬政发[2002]121号•【施行日期】200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职责的通知(甬政发[2002]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优化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市已依法组建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范围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函〔2001〕135号)、《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和省政府《关于宁波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02〕149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具体如下:(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道路(含广场)及其两侧3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共绿地和河道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行使行政处罚权。

其余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仍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区内河、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是指城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世纪大道、南外环、机场路、北外环范围内(不包括奉化江、余姚江、甬江河道)涉及城区内河管理的违法行为,以及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地下水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十项措施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十项措施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十项措施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鄞政办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十项措施的指导意见鄞政办发〔2023〕25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关于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十项措施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2日关于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十项措施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助企为企的执法理念,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涉企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转变执法理念,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涉企行政执法中,通过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措施,实现柔性执法理念全面树立,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

三、工作措施(一)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制度。

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企业“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的,对其不予处罚的相应文书不作为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认定“轻微违法首违不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2.危害后果轻微;3.属于首次违法,且具备整改条件;4.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甬综执〔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通知甬综执〔2023〕34号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执法督察支队,局机关相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8月28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

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如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不适合本地实际的,可以在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上级行政机关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但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相关材料附卷。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裁量基准适用条件,合理选择对应的裁量基准阶次,并结合当事人具有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数额。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纳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的通告-甬政告〔2017〕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纳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的通告-甬政告〔2017〕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纳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的通告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纳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的通告甬政告〔2017〕4号第一批纳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职权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通告如下:一、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更名为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

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原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基础上,增加人防(民防)、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2个领域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市区区域)是:(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公安机关职权除外)和娱乐、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及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八)依照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九)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十)依照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招投标管理除外);(十一)依照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十二)依照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人防工程、人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十三)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仅划转发改部门职权)。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生活垃圾管理第三节建筑垃圾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执法监督和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鄞政办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23〕21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鄞州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7日鄞州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公共数据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推动政府数字化改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全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数据。

根据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鄞州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

第四条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规划、依法有序、分类分级、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非接触性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非接触性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非接触性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7.02
•【字号】甬政办发〔2018〕88号
•【施行日期】2018.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非接触性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甬政办发〔2018〕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推广非接触性执法工作,现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制定的《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非接触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日。

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司法保障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司法保障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司法保障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司法保障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打造现代化滨海大都市首善之区再上新台阶,争当中国式现代化区域示范,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下决定:一、深化落实依法平等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

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持续转变司法理念,切实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保护,准确把握国家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依法处理涉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法治轨道上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法律适用平等,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市场地区主体、不同行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坚持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加快推进保护机制的全方位变革,为助推“两个先行”鄞州实践提供最优法治环境支撑和保障。

二、精准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严厉打击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对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恶意阻工、暴力催收、敲诈勒索等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商业贿赂、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及时立案查处,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养犬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养犬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养犬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甬综执〔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养犬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办法的通知甬综执〔2020〕18号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养犬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2020年6月4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养犬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养犬管理方面执法职责,规范执法巡查和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开展集中整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养犬管理方面相关举报投诉,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依法、规范、文明养犬。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查处重点管理区内以下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未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的;(二)携犬出户未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犬链超过规定长度、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未主动避让他人,或者养犬人将犬只交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户的;(三)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区域,或者在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不听有关管理经营者劝阻的。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查处饲养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的违法行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甬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发〔2016〕25号),为切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按照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厘清职责边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浙政发〔2015〕4号、甬政发〔2016〕25号文件精神,围绕建立健全部门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细化明确相关工作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任何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同时要督促指导所属相关单位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研究提出本系统相关职能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后所需的技术装备目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_企业报告(业主版)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_企业报告(业主版)

0.9

州中心支公司
2021 年度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TOP3 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资格认定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0.6

市鄞州中心支公司
TOP4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关于车辆保险服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市鄞州中心支公司
0.5
TOP5
TOP8 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资格认定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0.2

市鄞州中心支公司
TOP9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关于车辆保险服务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鄞 州中心支公司
0.2
2021 年度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 中 国 太 平 洋 财 产 保
TOP10 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资格认定项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鄞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0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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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保险服务 印刷服务 物业管 理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1 个、11 个、4 个。其中物业管理 安全保护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项目金 额较高,分别达到 823.86 万元、375.16 万元、113.77 万元。 近 1 年(2022-03~2023-02):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关于车辆保险服务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鄞 州中心支公司
0.4
TOP6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关于车辆保险服务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鄞 州中心支公司
0.4
2022-11-17 2022-11-17 2022-11-17 2022-06-29 2022-09-08 2022-09-30

党代表热议“依法治市大深化”

党代表热议“依法治市大深化”

党代表热议“依法治市大深化”作者:刘怡然来源:《宁波通讯·图话版》2022年第02期大力推动依法行政提质增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刘春娟作为一名来自政法条线的基层代表,我具体从事出入境事务的管理与服务、相关犯罪行为的打击等工作。

对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报告中涉及的依法行政内容,我更为关切,更能体会,更有共鸣。

如何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系,加快提升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警务治理能力,我建议切实把握好“三对关系”。

一是处理好“有限”与“有为”的关系。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打击犯罪和服务发展等方面关系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在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监管作用,最大限度地释放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红利”,以促进宁波区域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处理好“秩序”与“活力”的关系。

秩序与活力是城市治理的两个目标,两者不是一对非此即彼或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而是有机的统一体。

政府既要通过法律、制度和道德来规范社会各主体的行为,确保城市的安定有序,也要充分激发城市发展创新的生命力和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

三是处理好“综合”与“专业”的关系。

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提升执法效能,强化行政管理,推进专项治理,用科技为依法行政赋能,扎实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依法行政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让更多人触摸到法律的温度江北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郑吉薇让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是我们律师天然的责任和担当。

我们要立足自身优势,增加法律服务多样性,扩大覆盖范围,种好服务“责任田”。

在组建法律专业团队,服务辖区“精专特新”企业,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上,搭建多元化法律服务平台,发挥律师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专业优势,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矛盾调解、信访化解等活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3•【字号】甬政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提高现代城市管理水平,加速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中心城市全面发展,现就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重点、目标和原则(一)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重点。

改革和完善的重点为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内河、公共客运、静态交通等方面体制性矛盾比较突出的部分。

改革和完善的内容包括调整机构设置及其事权的划分;与事权划分相关的财权的重新调整;建立规范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完善法规体系,强化行政执法;科学考核,强化激励。

(二)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目标。

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明确责权利相协调、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管人与管事相衔接的城市管理职能;形成政事、政企和建管分开,保障合理充分、监控完善有力、执行高效有序、奖惩分明有效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从而建立起科学、高效,富有特色与活力的现代城市管理体制。

(三)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

牢固确立为“人”服务的观念,竭力为城市居民提供舒适、安全、优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创业环境。

——综合效益原则。

要根据实际的职能需要与发展需要设置机构,调整机构间交叉的职能,改变当前城市管理中越位、错位、缺位的现状。

牢固树立整体利益大于部门利益的观念,扭转以局部利益对抗、清解全局利益的不良倾向。

——重心下移原则。

根据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管理范围与各管理层级的管理权限,适时适度将管理重心由市向区和街道转移,切实贯彻建、管、养分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侵占城市道路案(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71号)

侵占城市道路案(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71号)

侵占城市道路案(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71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71号
【处罚日期】2021.05.25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鄞州区
【处罚对象】周进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2:22
2021年5月7日8时至当日9时57分被查期间,被处罚人在鄞州区白鹤街道兴宁路143号鄞州银行的人行道上,为进行维修搭了一个脚手架占用该处城市道路,长约1.6米,宽约0.8米,占用场地面积约1.28平方米。

经查,被处罚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350元的罚款。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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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构建“非现场”执法区块链协作系统

全力构建“非现场”执法区块链协作系统

全力构建“非现场”执法区块链协作系统作者: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来源:《宁波通讯·综合版》2021年第07期為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对城市现代化治理的保障作用,解决“非现场”执法工作中跨部门协作信息提取耗时久、效率低的问题,宁波市江北区以数字化改革创新为切入点,利用区块链技术不可被篡改、全程可追溯等技术优势,搭建“一体化综合执法”数字应用模块,成为全国首个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内跨部门数据通道,被列为宁波市数字化改革重要应用场景,并受到住建部大城管微信公众号、《浙江日报》等媒体的广泛报道。

该应用模块以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为核心业务场景,探索执法证据收集、共享、应用新形式,推进执法业务协同办理,促进执法数据跨部门、跨区域共享,从流程、数据要素出发,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把数字化、一体化、现代化贯穿到综合执法工作和城市管理全过程,以“V”字开发模型为基本方法,形成管理执法全闭环,达到管理高效、全程合规和整体协同的目标。

上线至今已办结内部管理执法、外部部门间协同案件共438件(其中PDA简易执法案件168件),完成外部协作事项502项,录入许可证数据1686件,收集责任主体数据12916条,梳理优化市容管理等35项内部案件流程和“排水一件事”等20项跨部门联动流程。

推进跨部门协同,打破信息孤岛。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需要调取行为主体相关信息,使跨组织机构、跨区域的数据联动成为高频多发事项。

但出于对数据安全和访问用途等的顾虑,政府部门之间在网络连接上各自独立,证据信息尚未做到被有效地共享共用,部门间无法实现有效联动。

通过该数字应用模块,数据主权仍可保留在数据拥有方,信息在区块链系统中以密文的形式保存和传递,仅被允许的相关节点能够在权限内查看,使数据共享成为可能,实现各部门工作人员无须物理位置聚集就能够横向联结与证据共用。

目前该数字应用模块已与住建、市场监管、交警、公安等多部门进行协同合作,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打破信息壁垒,实现高效的跨部门存证、取证、举证、执法。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佚名
【期刊名称】《城市管理》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支队)于2002年9月29日成立,现有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科技园区和直属大队等8个大队。

【总页数】2页(PF0002,I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75.3
【相关文献】
1.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J], 无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3.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查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J],
4.“非接触性执法”助推城市管理提档升级——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启执法新模式 [J], 赵刚
5.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牌执法——区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李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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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决 建 筑 垃 圾 类 违 法 行 为 问 题。 一是规范渣土码头的运营和管理,在首 南 渣 土 码 头 安 装 了 道 闸、 地 磅、 视 频 监控平台系统,有效控制无证车辆进 入码头。二是通过调取路面监控设备 视频资料,固定车辆牌号和违法过程, 解决查处渣土类案件固定证据难的问
题。三是充分利用市局建筑垃圾处置 平台系统,通过该系统查询车辆信息、 车辆运行轨迹、上下场地情况等,为查 处渣土类案件提供完整证据链,加大 对渣土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2017 年 3 月直属一中队通过监控视频倒查手段 在五乡镇查获一系列特大渣土乱倾倒 案件,涉及四家公司共立案处罚 16 起, 处罚款 74 万元。
解决违章停车行为问题。2016 年 鄞州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始以万 达广场智慧停车系统平台为基础,积极 研究探索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非接触 性执法”工作。万达广场周边的停车泊 位收费以“智慧停车系统”平台为支撑, 采用“路面地感 + 摄像头 + 人工巡查” 停车收费管理模式。对该区域停车未 缴 款 违 法 行 为 的 查 处, 可 以 借 助“ 智 慧停车系统”平台所提供的现场照片和 后台数据,经过执法部门审核确认后, 直接作为执法证据使用。通过该平台 与交警违停处理系统的对接后,以上 照片和电子数据通过执法人员审核后 推送进入交警违停查处系统,对该类 停车未缴款案件可以按照机动车违停 类案件的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从而实 现真正意义上的全程“非接触性执法”。 2018 年 5 月 3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在宁波召开“非接触性执法”现场会。 来自北京、天津、上海等近 20 个大中 城市的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 责人参观了鄞州万达广场周边的智慧 停 车 系 统, 学 习“ 非 接 触 性 执 法 ” 的 经验。
解决无照经营、跨门占道违法行 为问题。无照经营、跨门占道的违法当 事人往往抓住执法队员力量有限,无 法全天候巡查的特点,与队员打起“游 击战”。对此,各执法中队充分利用视 频监控平台,监控辖区的街面秩序,发 现无照经营、跨门占道现象立即保存 相关视频图片,并通知路面巡查队员
前 去 处 理, 大 大 提 高 了 办 案 效 率。 钟 公庙中队推出“红黑榜”执法管理模 式,“红黑榜”有严格、细致的评分标 准,满分 100 分,考核内容分跨门经营、 随意吊挂等 8 个方面。中队通过日常巡 查、视频监控、智慧城管显示、群众举 报、社区反映等发现店铺存在违章行为 的,根据相应标准予以扣分。每两个月, 城管中队、社区、物业按照分数高低, 评出 3~5 家店铺上红榜,3~5 家店铺上 黑榜。同时,榜单在宣传窗内进行公示, 对店家形成了一种自我约束和警示作 用,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提 高 效 率, 升 级 智 慧 城 管 平 台。 对智慧城管中心平台二期升级改造,进 行三维建模改造。一是完善执法对象 资 源 库 系 统。 对 沿 街 店 家、 小 摊 小 贩 等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进行严格查控, 针对违章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入库,真正 做到在管理体系中将其加入“黑名单”。 二是建立违停车辆台账管理系统。对执 法队员巡查上报、视频发现、热线上报、 数字城管对接形成的违停车辆信息形 成台账信息汇总,并记录违停车辆处置 情况。三是建立人工智能应用执法流 程。利用人工智能对街面监控所拍摄的 图像进行行为比对,自动判别出流动 摊贩、跨门经营、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 并发出报警。系统依据违法行为时限不 同触发不同的处置流程,以短信通知— 电话警告—现场执法三级处置力度进 行案件执法。
交流平台 CommHale Waihona Puke nication Platform
“非接触性执法”助推城市管理提档升级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启执法新模式
□ 本刊记者 赵刚
在日常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 中,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现场遭遇执法 冲突、暴力抗法等情况屡见不鲜。为此,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局近年来运用新思维,积极探 索 运 用 视 频 监 控、 影 像 摄 录、 远 程 监 测等信息技术手段,确定违法事实并以 此为证据,推进“非接触性执法”实践, 形成“非接触性执法”与现场执法融合 模式,减少了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 的现场冲突,有效缓解了执法力量不足 的矛盾,提高了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
一、以问题为导向,开展“非 接触性执法”工作
“非接触性执法”,是指执法人员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当事人的违法事 实、 现 场 情 况 进 行 收 集 和 记 录, 并 形 成特定的影像数据资料,以此为证据, 经调查、审核、告知、执行程序后,对 违法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罚的执法方式。 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局,针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归类研究, 分类解决。
解决排水类违法行为问题。排水 类案件基本涉及地下隐蔽工程,且对 水质认定要求较高,因此比较难查处。 在查处污水直接进入市政雨水管网案
执法队员利用智慧城管平台查证违规行为
76 城市管理与科技·2018/5
Communication Platform 交流平台
件时,要求执法队员、管道养护单位、 第三方检测公司共同到达案发现场,通 过现场勘查认定污水来源,同时执法 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取证, 再由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水样并出具 检测报告,通过充足的“非接触性执法” 证据的取得,最后认定当事人的违法 排污行为。2017 年 8 月内河中队通过“非 接触性执法”,办理了一起高校排污案 件,处以 10.5 万元的罚款。
二、以硬件为基础,夯实“非 接触性执法”工作
强 化 基 础, 完 善 硬 件 设 施。 一 是 配备各类执法摄录装备。近两年投资
万元,为每位一线执法队员配备了执 法记录仪,为执法车辆配备车载记录 仪,为执法中队配备了一定数量照相 机、摄像机、便携式车载打印机和笔记 本电脑等用于案件的办理。采购了管道 机器人,用于排水类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是完善辖区视频监控网络。在商圈、 校 园、 医 院、 菜 市 场 等 违 法 行 为 多 发 地点安装了 123 路监控 ;接入了公安 3000 ~ 4000 路监控用于管控街面市容 秩序 ;在内河截污井安装了 68 路监控 用于河道类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建立 了 10 个中队视频监控平台,监控室中 任意切换视频画面查看街面秩序,便于 中队第一时间发现、处置各类违法行 为,大大提高了中队的案件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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