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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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及依据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识别和控制煤气系统存在的风险,消除其安全隐患,规范煤气的使用,防止煤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作业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操作、检修、事故处理等工作。
2.2本制度对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施工及现场服务的外协人员同样适用。
3.职责
3.1能源环保处是公司能源动力介质运行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煤气系统的管理及平衡协调工作。
3.2安全处负责公司煤气安全作业隐患排查及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煤气及易燃易爆区域动火证的审批;下设煤气防护站主要负责:
3.2.1负责全公司煤气系统的监督、检查及煤气区域动火票的现场核查确认,审查带煤气作业及煤气的点火试验。
3.2.2负责用于人体煤气防护器材的需求计划的核实审批并提出专业技术要求、器材到货验收、定期检查、使用方法培训、气瓶的填充、
器材检定或报废计划的审批等统一管理工作。
3.2.3负责煤气防护器材计划、购置、使用、报废以及器材的性能等各环节的审核和监管。
3.3设备处是公司煤气设备、管道(管网)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煤气系统管道设备的设备管理工作。
3.4供应部物采科负责煤气防护器材的采购及器材质量。
3.5东西炼铁厂负责均衡稳定供应高炉煤气,对管网的煤气压力负责;东西炼钢厂负责转炉煤气的供应,对转炉煤气管网压力负责。
3.6各分厂(部)负责本单位管辖区域煤气设备及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工作。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煤气管理员,建立健全本单位煤气管理办法,以及煤气设施、管网、防护器材、检维修台账等有关资料。
4.煤气管理基本要求
4.1煤气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工厂设计统一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设计审查必须有设备使用单位、煤气防护单位人员参加。
4.2煤气设施的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3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必须经设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施工图进行检查验收,确实符合设计安全要求,才能投入运行。
4.4煤气设施(包括仪表导管)必须保持严密,检修后的煤气设备必须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3.8款架空煤气管道气密性试验压力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5煤气设施上的水封、排水器须保持溢流、安全可靠,并定期检查和清扫,水封、排水器要有供水源及防冻蒸汽。
4.6严禁用煤气设备作起重支架或拖拉物件,如需要时,必须取得公司设备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7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8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应编号。煤气管理室或操作室应有煤气工艺流程图,注明煤气设备及附属装置的编号。
4.9煤气中氧含量不准超过1%,如果≥1%,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处理。
4.10煤气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每年定期(推荐在三月份)作接地电阻测定,其电阻值不大于10Ω。
4.11水封、蝶阀、闸阀并非可靠的煤气切断装置。因此,若要切断煤气,必须采取煤气盲板阀(眼镜阀或插板)、人工盲板等。
4.12煤气管道要有合适吹刷口并要注明吹刷的介质(蒸汽或氮气),为防止煤气窜入蒸汽或氮气管内,蒸汽管道或氮气管道不允许与煤气管道直接连通。只有在煤气管道需要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必须断开或堵上盲板。
4.13架空煤气管道上的阀门、流量孔板、压力计等位置,应设操作检修平台。排水器下降管上的第一个阀门处应设操作平台及梯子。
4.14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后的煤气管道或煤气设备均应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运行。
4.15煤气放散区域或煤气泄漏严重的设备附近40m范围内不准有人逗留、禁止明火和电焊等施工。严禁在煤气设备附近(如煤气管道下)搭建临时工棚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16进入厂房的煤气管道入口阀前后,应各设煤气放散管一根。放散管阀前应设取样管。
4.17各煤气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管辖范围内各类阀门进行动作试验,确保灵活。随时检查排水器是否溢流,发现缺水应及时补充。
4.18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用盲板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置换合格。
4.19各单位按公司的责任分工,对管辖的煤气设施及管道必须按通用设计的规定刷上色带并注明介质名称、流向和标高。
4.20凡计划在设备上进行带煤气(包括带残余煤气)危险作业时,要严格按照公司《三级动火制度》执行。
4.21(各分厂)应严格遵守检修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对主要煤气设施建立相应的点检制度;对各类阀门、管道等设施制订相应的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并作好记录,确保安全运行。
4.22煤气管道严禁负压运行,用户端应设置低压报警装置,当管网运行压力低于3000Pa时,应主动减小煤气使用量,压力小于1500pa时立即止火。煤气管网运行压力为25Kpa,最高不得超过30Kpa。
4.23凡从事煤气设备的操作、点检和维修的人员,必须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岗位技术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4.24各单位每两年必须组织对非煤气工种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组织一次煤气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和考试,并存档。
4.25其它未尽事项,按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执行。
5. 煤气防护器材管理
5.1.器材的计划与购置
5.1.1.各生产厂/部依据实际安全需要,收集产品信息,编制合理的需求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器材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计量单位、拟购数量、配置岗位和购置原因等,经厂长签字,安全处审核,生产安全部长审批后报供应部物采科购置。
5.1.2.购置器材的到货验收,由煤气防护站结合设备部完成。
5.2.器材的使用与保养
5.2.1.各使用煤气防护器材的分厂要建立统一的防护器材台帐,及时更新,在台帐上要注明每件防护器材的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持有人、负责人、检验日期等,要做到台帐和器材一一对应。
5.2.2器材的更换、集中送检、内外部租借,必须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