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SJG 01-2010)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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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岩土工程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并按确定的等级划分勘察阶段,编制勘察方案。勘察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注:1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

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2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应符合本规范表12.1.1的规定;

3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深圳市标准《深圳地区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SGJ05的规定。

4.1.2 岩土工程勘察阶段的划分如下:

1 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各类工程应按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二个阶段进行勘察;

2 其余各类工程可不分勘察阶段,按详细勘察要求进行勘察;

3地质条件复杂或岩溶发育地区的建筑或市政工程,应进行施工勘察。

4.1.3 勘察方案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方案应根据设计对勘察的技术要求,结合场地地质条件及地基复杂程度,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主持编制。勘察方案编制前,应收集与勘察工作有关的各类资料;

2 勘察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勘察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勘探点线的布置、勘察的技术标准与工作方法、原位测试与室内土工试验要求、岩土与地基基础分析评价和要求、边坡及

基坑分析评价和要求、地下水及其影响的分析评价和要求、勘察作业工期等。

4.1.4对高层和超高层建(构)筑物,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医院、学校、存放珍贵文物的博物馆、中型以上桥涵等公共建筑工程,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勘察与安全性评价。

4.1.5场地地震效应勘察应结合场地勘察同步进行,并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并划分场地类别。

4.1.6当采用标准贯入击数判别地震液化时,每个场地布置的标准贯入试验孔不应少于3个,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要求;标贯试验点的间距应为1.0~1.5m。

4.1.7当场地存在可液化土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对沿海、沿河地段应查明是否存在岸边出露或与海床河床串通的可液化土层。对可液化土层应提出抗液化的措施建议。

4.1.8 勘察报告的内容和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的规定,并应达到相应勘察阶段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勘察报告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4.1.9 基础施工时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与原勘察报告不一致,或地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勘察。

4.2 岩土的分类

4.2.1 土的分类按成因类型可分为人土填土、海积土、冲积土、洪积土、湖积土、坡积土和残积土等;按颗粒大小可分为碎石土、砂类土;按塑性指数可分为不同性状的粘性土;人工填土按其组成可分为素填土、杂填土、吹填土和压实填土。

4.2.2深圳地区软土宜按表4.2.2进行分类。

表4.2.2 深圳地区软土分类表

注:表中w——含水量;e——孔隙比;w L——液限。

4.2.3花岗岩残积土宜按表4.2.3进行分类。

注:定名时可根据土的塑性指数I p加以确定粘性土的名称。

4.2.4 基岩宜按岩石坚硬程度参照表4.2.4进行分类。岩石风化程度可按附录F划分。

注:1当不能取得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采用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试验及换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类方法标准》GB50218执行;

2岩体完整程度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表3.2.2-2进行分类;当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

4.3 建筑工程勘察

4.3.1初步勘察阶段应初步查明建筑场地的地质构造、地层结构、主要岩土层特性、地下水埋藏情况、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初步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评价场地的稳定性等;为场地建筑规划设计或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初步选择基础方案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和深度,可按表4.3.1-1和表4.3.1-2确定。

表4.3.1-1 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m)

表4.3.1-2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注:1工程重要性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划分;

2对高层建筑,一般性勘探孔应入强风化岩不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入微风化岩

3~5m。

4.3.2详细勘察阶段应查明建筑物范围内各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查明

地下水的埋藏特点、水位变化,确定抗浮设防水位;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规模、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并对地基做出评价;对基础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4.3.3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3.3确定。对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大型机器设备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

表4.3.3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

注:1 当场地受力层及下卧层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和增加孔深,查明

变化情况;

2 当要验算地基的变形时,孔深应满足变形验算要求;

4.3.4无特殊要求时,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独立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采用残积土或强风化层作持力层时,一般性勘探孔宜钻至残积土或强风化层不少于3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强风化层不少于5m。需考虑抗浮设计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3 采用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作持力层时,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不少于3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不少于5m。钻遇厚度≤5m的断裂破碎带时应予钻穿,当断裂破碎带厚度较大且可作为建筑物基础持力层时,应钻入断裂破碎带不少于5m;

4采用桩基时,对摩擦桩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持力层以下3d且不少于3m,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强风化层不少于5m;对端承桩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持力层以下3d且不少于5m,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5~8m;

5海积平原、滨海带或场地软土较厚的场地,勘探点的深度应适当加深;

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

4.3.5详细勘察勘探孔采取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2,其中取土试样的数量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3,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得少于3个;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不宜大于2m;对厚层残积土层可在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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