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占座现象的法理路径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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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馆占座现象的法理路径透析
摘要:本文以目前高校中普遍存在的“占座”现象为研究对象,通过这一生活中常见且渺小的“法律现象”来探讨法律内在规律及法律与其他社会制度的交叉融合。分别评析了不同主体对“占座”现象提出的可能解决路径,最后从“占座”现象自发产生过程中寻求可能的“突破”途径。
关键词:占座;习惯;公共资源;权利与规则
一、占座行为的规范性诠释及评价
目前。在高校的学习和生活中。占座是一种业已形成的习惯。这种习惯是否是一种“好习惯”却值得商榷。由于每位同学都可以平等地使用图书馆的座位,大家的地位(或者说机会)是平等的。所以,笔者下文借助于民法的基本理论来分析“占座”行为。
在经济学原理上,根据萨缪尔森在1954年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给出的公共产品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指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图书馆的座位并非纯粹的公共产品,因为每个同学对座位的使用都会导致其他同学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经济学家提出了“非排他性”(Non-exclusiveness)与“非竞争性”(Non-rival ness)两个概念,并用这两个概念来界定公共产品和公共资源。图书馆的座位对于每位同学来说。都具有非排他性。但也具有竞争性,因此,它是一种公共资源。对于公共资源,经济学上常常使用“公平竞争规则”来进行分析。
在法学理论上,“座位(即桌、椅)”属于学校的公共财产。同学只享有使用权。而使用权的行使具体表现为同学(主体)坐在椅子上做事情。虽然座位本身属于学校,是“有主物”,但对于座位的使用权是无主的,因此对于使用权的享有。可以借鉴民法上的“先占”理论来进行分析,在《罗马法》中,占有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上对物的支配和管领状态。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具体而言。民法上承认先占有两个条件:一是事实上的占有:二是占有的意思表示。“占座”行为是缺乏事实上的占有要件的。因为事实上的占有,必须是要求权利主体占有。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存在这样的规则。比如:在一个无主的岛上。仅仅插上一国国旗,而没有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则不认为该国构成领土的先占。所以。笔者以为“占座”是使用者并不使用座位。而排除他人使用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座位使用权”的滥用。占座者以极少的成本完成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完全排除他人的使用权。就是对他人利益的侵害。
二、占座行为“效用最大化”的变异
按照经济学原理。做任何事我们都将付出成本。在一个公平的竞争机制下,座位永远只应属于愿意为其付出心血的同学。具体到“占座”行为。从法理上讲,每个同学都有平等的占有座位的机会,然而权利的实现要付出代价。占座的同学为了占到位置。需要付出很多成本。而且由于竞争激烈。成本越来越高。其中,较高的是时间成本(占座一族必须比他人早起)和体力成本(图书馆开门瞬间众人蜂拥而入。要从中脱颖而出找到好位置。有时还可能会付出“血本”)。本来给予愿意付出成本的同学以一定的收益是符合实质公平的。然而,正是因为占座的成本如此之高。不少同学又发现了“优化之道”,即几位同学结成“互助同盟”,每人轮流负责为大家占座。这样,大家付出的成本大大减少,即只有原来的N分之一。而效果却是一样的。这种行为在法理上无疑是一种“无理取闹”。本来用物品就无法彰显自身的使用权,那又有什么样的理由能够支持为他人占座的合理性呢?这正是法理上的“举轻以明重”的现实例证。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图书馆的占座现象是一种稀缺资源配置的现象,占座行为是自发性的恶性竞争行为。占座行为是行为主体对资源供应不足而产生的自发性的恶性竞争行为,占座现象自然演化的结果是恶性竞争。它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这种现象导致了座位使用效率低下,公共资源供给无法公平高效地实现。原本稀缺的资源,由于部分闲置。显得更为稀缺。这正是所谓的“资源的短缺与资源的浪费并存”。
三、破除占座规则的可能性路径
(一)工作人员的尝试
对于占座行为的应对,不管是理论上的探讨,还是实践上的行动。多数高校的管理者还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比如:有图书馆工作人员将自身的工作经验和组织行为学的理论结合起来。提出了几项措施。一是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二是完善管理制度,教育、惩罚相结合;三是成立学馆会,让学生参与管理;四是增设自习室;五是晚间、休息日开放图书馆阅览室。另外。不少高校图书馆的管理方都出台了专门针对“占座”的管理制度。比如:《东南大学图书馆阅览座位空置时间确定规则》(简称《座位规则》)。具体方案为“当有人‘占座’时,他人可以向阅览室工作人员提出申请,预备使用该座位,同时填写《阅览座位空置时间确认表》。交由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申请人应利用该座位先行阅览,以避免出现重复申请空置座位的现象。当原使用者离开座位时间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时,申请者应主动出示《阅览座位空置时间确认表》,申请人使用该座位的权利自动生效。”
然而。这些措施存在着诸多问题,不是缺乏可操作性(如成立学馆会),就是制度实施成本太高(如《座位规则》)。经济学者指出,在资源稀缺情况下,占座或类似占座的非正规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演化稳定的特征。这种安排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却明显具有存在惰性(合理性)。要想减少这种效率损失。只有依靠建立更具权威、能切实实施和便于监督的新的制度形式,否则,监督者可能付出昂贵的监督成本而收效甚微。
(二)经济学者的创制
有经济学者分析认为“占座现象发生的根源是人的利己心与资源使用免费制耦合的结果”,因此“在目前不可能扩大座位供给的情况下,价格机制是解决占座现象的有效途径”。该学者当时设计了发座位使用券的初步方案。“考虑到公平。发座位使用券,规定使用时间。并允许使用券在同学之间相互转让。考虑到效率,对座位使用收费更加合理”。一年之后,该学者提出了较为成熟的理论设想。“兼顾效率与公平,折衷的办法在理论上似乎是上策:校方给每位同学规定一个使用座位的时间额度,对座位使用时间低于规定额度的同学。按不足部分付给货币,作为牺牲‘天赋’权利的补偿:对座位使用时间超过规定额度的同学,按超过部分计收货币,作为获得额外权利的代价。”
这些规定往往会陷入无效的境地而逐渐消亡。法律作为硬约束。虽然能够规治人们的行为,但它的运行成本毕竟是高昂的。对违规行为的界定、监督及惩罚是不能在无成本状态下完成的。试问:社会有必要为免费使用资源的制度安排配套安装一部高能耗的监督“机器”吗?在经济学研究中人被设定为一种“自利”的经济动物,用经济手段调节人类活动往往带来更高昂的社会成本。(三)法律学者的评析
1.民法学进路的继续推进。可以看到,占座行为在民法中被评价为权利滥用,但此处的占座行为是将行使座位使用权过程的“暂时离开”排除在外的,故可以认为后者是合理的。因为客观上在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离开休息一下或去厕所,等等。但是。同样是书本放在空位上,我们如何判断是前者还是后者呢?在民法理论上。我们可以用“合理时间”、“合理方式”进行限定。但是。如何判断是否“合理”又成为结合具体情况分析的事实问题。首先,程序规则过于繁琐。从申请到填表再到占有位置到最后主张权利,步骤太多;其次,制度成本过高,图书馆可能会因此而需要聘请专门的工作人员。
2.法理学的价值考量。在上文的所有分析中。笔者一直坚持占座行为只是一种习惯,而不是习惯法。但是,对于座位使用权却表示认可,因为这种权利是应然意义上的。但是,我们不能忘记的是权利发展的一般路径,即从应然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然权利。然后不断循环往复。占座这种“坏习惯”无疑是对座位使用权的一种“侵犯”。而同学是如何对待这种“侵犯”的呢?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选择,这反映了同学们在权利意识上的三种不同觉醒程度。笔者以为“默默离开而继续寻找座位”是“逆来顺受型”:“暂时使用而于古座者到达时离开”是“畏首畏尾型”:“漠视规则而予以使用”则是“奋起反抗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