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近日,****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法院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一、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的认识方面、陪审制的建设方面及陪审员职业特点等方面重视不够、研究不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陪审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陪而不审,基本上是陪衬,发挥作用不大。
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时,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只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点上,具体审判案件时,在审判台上只是形式上的陪审,成了“陪衬”,庭审中,对询问当事人、质证、认证,完全由审判长一人进行。
在具体评议案件时,也是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处理意见,陪审员只是机械地同意或否定,名义上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质上是普通程序形式下的审判长独任审判。
(二)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对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了错案,则应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陪审员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样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也违背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
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足,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当选之日起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承担着社会、历史赋予的责任,没有真正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使人民法院的邀请常出现尴尬的局面,被委婉推辞。
(四)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平衡。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落实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同时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大众思维模式也是对法官职业思维的理性监督和制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为有效落实人民陪审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但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人民陪审工作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的发挥。
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应不断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使其更加适应公正司法的现实需要。
笔者认真分析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措施提出一点尝试性的建议,抛砖引玉。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近年来,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但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还不够深入。
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二、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多次阅卷、庭审、合议,而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经常造成二者时间上的冲突,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效率。
另外,部分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农村地区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也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少数法官把人民陪审员当成陪衬,虽然有法律条文明确指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平等,但在实际庭审中,部分法官根本不给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机会,人民陪审员有时甚至连嘴也插不上。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一大批知民情、解民意、品行好、作风正、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投入陪审工作,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第一,法院聘请陪审员越来越困难。
由于陪审员都是兼职的,法院给予他们的补助也比较低,更为重要的是陪审员认为自己在庭审中的作用微不足道,有没有自己一个样,所以他们愿意做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
同时对于法院来说,由于很难找到合适的陪审员,不得已让已经担当陪审员的公民无限期的担任下去,使这些人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陪审专业户”,这样的做法产生了诸多的弊病;第二,陪审员的素质不高和参审意识不强也制约了陪审作用的发挥。
陪审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公民较高的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之上的,而我国国民这方面的素质显然是有欠缺的。
由于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和对诉讼程序的不了解,陪审员往往在庭审中难以对案件有正确的把握从而形成自己的见解,只能惟法官的马首是瞻;第三,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也是审而不决,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和二审再审的可能,合议庭的决议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最终法律意义,由专业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以及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始终控制着最终司法权。
于是,主要在一审中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就无力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施加自己的影响。
二、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我国陪审制度发端于清末,经过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形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司法需求更加迫切,參与司法活动的热情也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也更加突出。
一、陪审制度在运行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从立法角度上看,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法。
由此导致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弹性较大,对任职资格把关不严,人民陪审员产生、管理的随意性较大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查结果,90%法院认为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任职期限、权利义务、物质待遇、申请回避和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从设立至今,积累了大量的成功范例和实践经验,己经根植在我国的法律土壤中。
但在立法上仍明显滞后,至今尚无一部专门法律来对陪审制度进行规范和制约,导致1/ 6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没有解决的法律依据,对陪审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尤其是对于既不熟悉法律又缺乏审判实践经验的陪审员来说,需要他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和建议时,就只能接受法官的指导,附和着法官对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的说明,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
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专业自然而然的具有一种敬畏心理,容易产生权威趋从心理,往往只听凭法官决定,甚至完全附和法官的意见。
陪审员对于案件没有自己的独的看法,陪审就仅仅成为一种陪衬。
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一)缩减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对陪审员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对陪审员制度的意见和建议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在法庭上审判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
陪审员是由公众选出的,他们负责听取证据、提出问题和参与案件的裁决。
然而,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意见和建议。
首先,陪审员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公正的问题。
由于陪审员是普通公民,他们可能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
在处理复杂的法律案件时,他们可能难以理解和评估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条款。
因此,他们的裁决可能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而不是纯粹基于法律和事实。
其次,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一大问题是陪审员的选择和资格问题。
在某些地区,陪审员的选择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的。
然而,这种方式可能导致一些问题,例如,一些陪审员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审判过程,或者他们可能有个人偏见和利益冲突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严格和有效的陪审员资格审查机制,确保他们具备适当的知识和能力来履行陪审员的职责。
此外,陪审员制度可能会对司法系统的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陪审员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组织和管理。
从召集陪审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供适当的保障和报酬,到组织审判过程和记录陪审员的裁决等等,这些都需要司法系统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因此,我们需要考虑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例如引入专业的法官来代替陪审员参与裁决,或者减少陪审员的数量和频率。
最后,陪审员制度也需要更加透明和公开。
陪审员的裁决决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和公正的实现。
因此,我们需要确保陪审员的裁决是公开和透明的,当事人和公众可以了解陪审员的意见和裁决的依据。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他们的行为和裁决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综上所述,陪审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应该对陪审员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提高陪审员的专业素质和选择机制,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并加强陪审员的透明和公开。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广实施。
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保障公正司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感。
本文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做出如下探讨。
一、制度不足之一:人员结构单一人民陪审员是由社会各界公民普遍担任,但是在实践中,人员结构单一,大多数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和知识分子,缺乏普通群众、企业家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等。
这样的人员结构,不仅在某些案件中缺乏对民间生产、生活和思想的理解,也难以反映社会广泛的意见和愿望。
对策建议:积极联系和组织民间组织代表、企业家、农民工和普通居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同时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中。
案例一:某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陪审员没有体验过该案涉及到的情况,无法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思考定罪量刑问题,最终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二、制度不足之二:审前培训不到位培训和选拔环节不到位,许多人民陪审员由于从未接受过相关法律培训,对诉讼程序、证据调查和法律定义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
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缺乏法律知识储备,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最终也难以确保审判公正。
对策建议: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资源,并且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案例二:某案中,陪审员对于涉案物品、涉案金额和法律定性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和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导致最终判决结果偏差明显。
三、制度不足之三:政治干预流弊一些地方或单位会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资源配置,将陪审员的职位作为一种政治操控的工具,导致陪审员缺乏独立思考和倾向于支持某个利益集团。
对策建议: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评价、任期、回避和违纪处罚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杜绝政治操控等不正当干预的情况,并且对于对公正审判有明显影响的违章违法行为,要坚决惩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
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特别是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够了解,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这很多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现粗略谈谈相关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从实际运作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突显的几个问题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一)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够了解,时常会有陪而不审的现象。
由于过去我国对人民陪审员的重视不够,所以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笔者通过对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了解,发现存在很多这种现象。
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审员庭前阅卷,在审判中难以发挥陪审员陪审的作用,因此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价值作用。
(二)陪审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现实中有的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要求,并且对其专业知识的欠缺。
对一般案件来说,法官愿意请陪审员参加,而对于疑难案件,法官就不愿意请陪审员,因为没法商量,陪审员大多只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因此公正审判权就很难得到实现。
当然对于陪审员来说,不应当要求他们达到职业法官所具备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但是原则上应考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上的有关规定应当熟悉掌握,否则,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二、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制度,综观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它存在这诸多的问题与不足。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家治理的不断深入,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的落地和运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陪审员选拔和培训不够科学。
现行的陪审员选拔机制相对简单,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即可参加选拔,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陪审员素质和能力不足的情况。
同时,陪审员的培训也存在不够科学、不够深入的问题,导致其在实践中难以胜任工作。
2. 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受限。
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如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外案件等,却无法进行陪审,这就限制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范围和深度。
3. 陪审员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
在实践中,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够明确,导致一些陪审员在参与司法实践时存在一定的困惑和不安。
其次,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 建立科学的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
可以通过加强对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评估,建立更为严格的选拔机制;同时,加强陪审员的培训,提高其在实践中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2. 扩大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范围。
可以逐步扩大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在更多的案件中得到应用,同时也需要注重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外案件等特定案件的处理,建立相应的专门机制。
3. 明确陪审员权利和义务。
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明确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在实践中更加自信、明确。
总之,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改革,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来。
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最新版】
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高效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推进司法公正和效率,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屏山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65名,2019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01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30件,刑事案件62件,行政案件9件,占一审普通程序审结案件数(305件)的98%。
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生活、工作经验丰富助力人民法院化解纠纷作用,参审案件调解撤诉结案93件,占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301件)的30.9%。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一)人民陪审员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人民陪审员的主业不是审判案件,多数陪审员存在“兼职”思想,在形式上参与,并未实质陪审。
在合议案件时,陪审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
比如:认为自己法律知识有限,不敢大胆发表对案件的观点;认为自己仅仅是扮演陪审“角色”,不必发表意见,合议案件时只是附和审判员的意见。
(二)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欠缺。
在合议庭审案时,由于陪审员与法官在生活阅历、文化背景、思维方式、观察问题的角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难有“共同语言”,在参与案件审理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经费保障不足,培训比例低。
因人民陪审员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他们的生活阅历、文化背景、思维方式、工作环境、法律素养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人民陪审员的任后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但由于经费保障不足,基层法院无法独立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
以本院为例,2019年预算人民陪审员经费2万元,不足以开支本院全年的案件陪审补助费,单独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根本没有经费来源。
2019年本院仅组织4名人民陪审员参与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培训人数仅占人民陪审员的6.2%。
(四)落实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制度存在操作困难。
屏山县地广人稀,下辖8个镇,4个乡,总面积1504平方公里,人民陪审员分布于全县各个乡镇。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对审判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却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陪审员适用的任意性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该规定明确了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但什么是“社会影响较大”至今没有法律明确进行界定。
在实践中造成了两种现象:其一,一些法院因为担心人民陪审员的审理案件的水平不高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或者认为对人民陪审员无法控制,在审理有些案件时往往以“案件影响不大”为借口,不适用陪审程序;其二,目前经济日益发达,法院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民事案件,但法院办案法官有限,大量的案件积压,相当一部分案件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却因为各种原因被随意组成合议庭,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来达到增长审限的目的。
表面上看是利用人民陪审员加强案件的审理效果,实际上是浪费司法资源,使简单案件复杂化,增加了诉讼费用和耗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使案件久而不决,令当事人反响很大。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求过高及“专职陪审员”的出现无法实现人民陪审的根本目的1、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意化,造就了一批专职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中一部分系在职人员,由于他们从事人民陪审员只是兼职行为。
当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发生冲突时,有些人往往会牺牲兼职工作,对于法院的邀请以各种理由予以推却,或者是事先定好的合议庭时间无法准时到庭,造成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很被动。
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篇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陪而不审”的尴尬》咱就说这人民陪审员工作啊,本来是个挺好的事儿,能让老百姓也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来,可实际操作起来,有些问题还真挺让人哭笑不得的。
就拿我一个朋友小李的经历来说吧。
小李前段时间被选上做人民陪审员,那一开始啊,他可激动了,觉得自己终于能为司法公正出份力了。
结果呢,第一次参与案件审理的时候,他就感觉有点不对劲。
开庭前,他就像个无头苍蝇似的,对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了解得那叫一个模糊。
虽然法院给了一些材料,但那些材料啊,又多又复杂,专业术语一堆,他看得是一头雾水。
等开庭了,他就坐在那儿,听着法官、律师还有双方当事人你一言我一语的,有的时候啊,那些术语和逻辑复杂得就像一团乱麻,他越听越懵。
然后到了讨论环节,本来这是他该发挥作用的时候了吧。
可是他心里没底啊,又怕说错了,就憋在那儿一句话都不敢说。
其他陪审员呢,有的也和他差不多,懵懵懂懂的;有的可能有自己的想法,但也不敢轻易开口。
最后啊,讨论来讨论去,基本就是听法官的意见为主,他就感觉自己跟个“摆设”似的,明明坐在那儿,却好像没什么实际作用,这“陪而不审”的感觉可真让他郁闷。
而且啊,这事儿还没完。
后来他又参与了几个案子,发现这种情况不是个例。
很多陪审员和他一样,因为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培训,在审理过程中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就只能干陪着。
篇二《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小建议——让“陪”与“审”都落到实处》前面说了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陪而不审”的问题,那咱也得想想办法解决不是?根据小李的这些经历啊,我倒是有几点小建议。
首先呢,得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
不能就给一堆看不懂的材料就了事啊,得组织一些通俗易懂的培训课程。
比如说搞个案例分析讲座,拿一些简单明了的真实案例讲讲,把那些法律术语都解释解释,让陪审员们能明白是怎么回事儿。
就像做菜得先把食材准备好、调料放对了,才能做出好菜一样,陪审员得先把基础的知识搞清楚,才能在审理案子的时候发挥作用啊。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之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之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作为一种民主参与的方式,旨在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范围有限。
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而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并未得到广泛运用。
这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范围过窄,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应该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覆盖更多类型的案件,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人员选拔不公和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目前的人民陪审员选拔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和法院的推荐,这种方式容易导致人员选拔不公。
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其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判断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起科学、公正、透明的人民陪审员选拔机制,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第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由于人民陪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的判断往往受到其他法官和检察官的影响。
这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其决策结果可能与专业法官和检察官相悖。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并提高他们在案件审理中的权威性。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着保密性不足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案情和证据材料,这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案件保密。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泄密问题,这对案件的公正和权威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应该建立起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保密意识的培养和教育。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案件审理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存在一定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并不能直接参与到案件的裁决过程中。
这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发挥作用的局限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3)
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3)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调查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个别法院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和首批选任人数过少,尚未达到最高法院所规定的占法官半数以上的数量要求。
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范围和代表性还不够广,在人员结构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过高,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为领导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和工作投入力度。
(二)人民陪审员履责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个别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有的法院和法官满足于完成人民陪审员最低参审任务;有的怕麻烦,不愿意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
由于缺乏足够培训,少数陪审员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不敢大胆发表意见,过分依赖于法官,只是凑够合议庭人数,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有些陪审员不能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参与案件审理的关系,有时出现因工作而影响出庭的现象;个别陪审员有怕得罪人、不愿参与案件审理的思想,加之法律没有规定陪审员不参加陪审应承担的责任,导致有些陪审员怠于履行职责,影响了陪审制度的落实。
(三)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
人民陪审员的兼职身份特点,给法院对其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庭审操作等带来了许多不便。
如何实现对人民陪审员的科学管理,是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难题。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实行随机抽取的规定存在一定弊端,不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特长优势,限制了陪审员作用的发挥,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惩戒机制,如果出现人民陪审员造成的司法不公现象将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从而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有的宪法意义。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按照《决定》的`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助和必要的物质、经费保障。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推出的一项重要创新。
它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同时也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合法、权威。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政协、人大、工会等组织推荐。
这种推荐制度容易引发一些质疑,如推荐人是否有权利推荐,推荐人的动机是否存在偏向,如何保证井然有序的程序。
对此,应该建立更为完善、具有公正性的选任制度。
比如采取公开竞选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自由竞选。
在筛选的过程中,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选任制度的公正性。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审判工作,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言论自由、庭外自由和与其他陪审员平等竞选的权利。
但是,由于新制度的不成熟和与原有系统调整存在不协调性,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议通过法律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将其向内部和外部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机构,对陪审员的权益开展监管和维护,确保其公正性。
三、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晋升在参与司法活动之前,人民陪审员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如法律法规、案件审理程序等。
现阶段,陪审员的培训还不够完善,个别陪审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其审判结果与专业法官的判断存在差异。
因此,应该规范陪审员的培训体系,并开展常规化培训。
对于表现优异的陪审员,应建立陪审员的晋升体系,如可以由初级陪审员晋升为高级陪审员,并提供相应激励机制,以更好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四、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是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的重要方面。
然而,目前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尚不够完善,具体操作机制还不够清晰。
实际上,在实名制方面的规范化措施尚未得到全面认可。
因此,建议对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化设计,明确实名制的具体操作流程、安全保障机制、陪审员保密要求和实行的具体标准。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立法问题缺陷与不足完善措施解决问题论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
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
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不足。
要表现在:(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现。
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
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 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履职比例严重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挑选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比较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这样,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比较混乱,日常管理趋于随意。
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比较混乱,致使陪审员的管理无从下手。
虽然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 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 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
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根本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
陪审员往往是随着人民法院的需要而出现,随着法院不需要而消失。
(四)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 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
然而, 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 法律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
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
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 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甚至陪审员在整个庭审活动中一句话都没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出判决时,虽然陪,在作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 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 对自己的意见不敢坚持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的心态,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
这样, 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 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 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 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
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五)法律专业素质偏低,案件质效难以确保。
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并未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只是非常笼统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任用人民陪审员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及严格的条件限制,再加上本来人民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不注重,直接导致了任用人民陪审员的随意性和平民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偏低,无法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好审判权(六)陪审待遇相对偏低,陪与不陪进退两难。
一方面是法院不愿请。
部分法院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不愿推行陪审制度,往往作出折中的选择,就是让少数几个人经常充任陪审员,成为半职业化法官,这样既维护这个制度,又减少了相关成本; 另一方面是陪审员不愿陪。
陪审员到法院陪审,势必影响其本职工作,加之有的陪审员所在单位管理严格,参加陪审会影响其经济收入甚至评级、提职等,陪审成了负担。
尽管《决定》对于陪审员在陪审期间的收入、交通费、伙食费等予以了规定,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对于陪审员的人身保障、政治保障等未作规定,这也是造成陪审员难请的原因之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所以存在以上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误区:一是人们观念上的误区(1)对人民陪审员作用和地位的误解。
认为人民陪审员是借助陪审制获得审判权的,其以普通群众的身份参与审判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且在防腐拒变功能上缺乏特别之处。
个别法官认为陪审员仅仅是在法庭上和法官并座,只是一种形式主义。
专业法官因职权形成的权威是陪审员难以达到的,专业法官有可能诱导陪审员,压制其意见,使陪审成为附庸。
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性,往往影响了双方的工作配合,最终导致人民陪审员变成摆设。
(2)对陪审员制度与法官职业化建设关系的误解。
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求法官队伍走精英化的道路,从法官的遴选、法官的条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有些人认为广泛来自于民间、与法官素质相差较远、未受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缺乏审判实践经验的陪审员经过任命后就享有了坐堂问案的资格,同等的审判权,此举将会降低审判质量,影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
且与法官享有(3)对人民陪审员影响诉讼效率的误解。
过份强调审判的法律效果,认为在法律适用和审判活动中,只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诉讼的效率就会提高,审判的最终目的就会达到。
而对办案的社会效果即审判的结果能否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接受则不予重视。
片面认为由于陪审员的参与,法院既要为这项制度的运行支出费用,又要为选任费周折,还会为一个案件的数次召集费时费力。
二是客观因素的制约(1)规范缺失现象严重。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完善。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相当混乱。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陪审制度不再是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把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刑事诉讼法仍将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2)选任要求不够具体。
由于相关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任用人民陪审员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及严格的条件限制,直接导致了任用人民陪审员的随意性和平民化,从而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整体素质,同时也损害了陪审制度的严肃性。
[2] 大多数陪审员都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他们参与法庭审判,只能凭自己的经验、阅历来判断各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对证据的评判只能根据常理,情理和道义的标准。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情理不能代替法律,现实中有许多合理不合法的现象。
长此以往,陪审员不但起不到弥补法官知识不足的作用,还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审判的质量。
[3](3)职权界定不够科学。
有关法律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
但陪审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不可能与职业法官完全致,究竟陪审员参审时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决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回答。
人民陪审制度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上存在的“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陪审员的职权同其专业素质不对称。
许多陪审员称,其“不愿意参加审判活动,主要是觉得自己对法律什么都不懂”。
一般公民参加审判活动,其主要价值在于利用其有别于职业法官的生活经验与民间智慧,提高对案件事实的审断效率,而要求其对高度专业的法律问题进行判断和运用,则是“强人所难”。
其实,英美等国陪审团制度,正是对陪审团和法官进行了权力分工,才使陪审制度“轻而易举”地推行。
(4)责任机制不够健全。
实践中,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陪审职务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在法院通知其参加陪审时拒不到庭,有的违法审判,有的枉法裁判。
最高法院在其制定的有关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办法中,明确规定办错案应受追究的审判人员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而把陪审员排除在了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外。
《决定》第十七条规定陪审员有上述行为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免除其陪审员职务,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对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陪审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只能免除其陪审员职务,而不能追究其经济或行政责任,这显然是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
因为《决定》第一条类同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强调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两者在强调权利的同时,都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义务,这也进一步说明在制度设计时,让人民陪审员的能力、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是必要的。
(5)管理监督存在真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作了相关规定,明确法院政工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但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有的法院没有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有的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和参加审判活动的管理相脱节,的管理监督不到位,陪审员推脱参加审判活动的现象没有得到相应处理,而且对如何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对人民陪审员公正与廉洁还缺乏有效可行的具体措施。
(6) 陪审经费缺乏保障。
法院的公用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陪审员的选任、管理、培训是法院的一项常规工作,此项工作的开展需要法院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财力,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工作、交通费等补助需要法院支出,这些新增款项财政并不一定有专款足额支出,这会令本来就相当拮据的法院财政雪上加霜。
加之法院又很难精确地对每年的实际办案费用做出预算,致使陪审员费用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从而间接地影响了陪审制度的推行和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
(7) 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 法官自由权过大。
《决定》对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
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 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
实践中, 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愿意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
在司法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会名存实亡。
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
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笔者认为,应确立陪或不陪由当事人定的制度和机制。
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
这时,应至少有需要数量3 倍以上的陪审员供当事人挑选,候选者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从而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一个了解的机会,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
这样就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