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定量化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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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量化方案
(修订草案)
一、职称评定领导小组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职称评定工作
三、申报资格
凡是申报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在学历、任现职的时间、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继续教育、普通话等级、教学、教研等方面必须符合当年规定要求。
四、评分细则
为了贯彻市职评工作文件精神,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激励教师勤奋工作,勇挑重担,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此考评量化方案。此方案采用累计各项得分的办法,根据指标数120% 的比例,按积分高低确定入围资格,再由职评小组投票,最终决定推荐上报人员名单。具体评分办法如下:
(一)教龄分:教龄分= 教龄×1
(二)职龄分:职龄分=任现职年数×2. 5
(三)学历分:
本科毕业5分,有学位再加1分;在读研究生加1 一2分,获硕士学位加3分,有毕业证书再加1分。
(四)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分(近五年,同一年的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分不重复计算)年度考核得分=优秀次数× 0.5分,师德考核得分=忧秀次数× 0.2分。
(五)班主任及其它任职分(任现职以来)
1、班主任工作每年1分,受校、区、市、省表彰的优秀班主任,分别加0.5、1、
2、3分。
2、担任蓝青工程指导老师工作每年0.5分,获局以上优先师徒表彰的1次再加1分。
3、行政管理人员每年1分;受校、区、市、省表彰的优秀行政管理人员,分别加0.5、1、 2、3分。
4、调任宿舍生活管理或实验室、图书馆、微机房等管理的老师和经学校认可并且常年组织活动的兴趣小组负责人每年0.4分,参与多项管理工作的管理员每年最多可得0.8分。受校、区、市、省表彰的优秀管理员,分别加0.
5、1、2、3分。(此项按最高项计分,不兼得)。
(六)先进、荣誉称号分(本项最高得分为10分)
1、省级综合先进8分,市级综合先进5分,区级综合先进3分,局优2分,校优1分;省级单项先进5分,市级单项先进3分,区级单项先进2分;局级单项先进1分(以最高得分计,不兼得,以证书原件为准)。'
2、市、区学科带头人分别加7、3分;市、区骨干教师分别加5、2分;市、区教坛新秀分別加
3、1分(按最高级别称号计分,不兼得)。
(七)教育教学成绩分:
任现职期间任教高三每年加0.5分(1分),高三语、数、英双班老师每年加1分,因高三教育教学成绩学年突出被评为市、区级教学功臣的分别加2分、1分;被评为扬州市高考先进集体成员每人加1份。
(八)公开课分(任现职以来,本项最高得分5分)
大型校内公开课每次0.5分,区级每次1分,市级每次2分,省级每次3分。(提供证明、教案)
(九)竞赛类获奖分(任现职以来,本项最高得分为15分)
1、教师个人参加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教学竞赛(教学基本功大赛、学科优质课等,同期逐级参赛的以最高得分计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7分;6分、5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5分、4分、 3分;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分、2分、1分,校级一等奖1分。
2、区育花奖一、二、三等奖5、
3、1分;区有效教学活动优秀者加1分;区师生同考优秀者每次加0.2分。
3、参加区级以上微课、教学设计、说课等单项比赛的得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认定。
4、辅导学生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以人次计算,省级以上,一等奖3分,二等奖 1分;市级一等奖1分;市级二等奖、区级一等奖0.5分。(本小项最高得分7分)
(十)论文分(本任现职以来,本项最高得分为15分)
1、每人限5篇。
2、在教育学会、教科院(所)、区教研室等教育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的正规论文评比获奖的论文(其它协会及杂志社等组织的评比除外)。省一等奖3分;省二等奖、市一等奖2分;省三等奖、市二等奖、区一等奖1分;市三等奖、区二等奖0.5分。
3、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职评认可的杂志、报纸上发表与自己所任学科教学相关或教育管理类论文,国家、省、市、区级每篇分别为7、5、2、1分(论文集、学报类增刊等除外)。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每部记10分以上。
5.参加编写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本人撰写教参(由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每部记6分,5000字以上,记3分。
(十一)课题研究及校本课程开发、开设分(任现职以来,本项最高得分为10分)
1、课题主持人:课题已立项的,省级3分、市级2分、区级1分;已结题的,省级课5分、市级3分、区级2分。获得教科研成果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结题报告等加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认定。
2、参与课题研究:能提供参与课题研究并结题证明,同时能提供公开的研究成果:省级课题2分、市级课题1分、区级课题0.5分。
3、国家级研究课题、微课题及非省市区教科院、教研室、教育学会的课题的得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认定。
4、校本课程:经学校认定开发的校本课程1分;经学校认定开设的校本课程教学的每年0.5分。
(十二)申报奖励分
凡符合申报条件参加申报的,每申报一次奖励0.2分。
五、其它
1、有违反中小学教师“八不准”规定的,经查实,不予申报。
2、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服从分工情节严重者,不予申报。
3、因工作失责,造成教育教学损失及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学校创建、评估产生较大影响者不予申报。
4、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5、本年度占用学校指标,无论什么原因,最终未通过的人员,如下年度无突出的新业绩成果,就自动停报一次。
6、本方案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7、本方案解释权属职评工作领导小组,遇有特殊个案,由职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