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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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8•【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0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9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长江水上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绝、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负责《条例》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拟定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的规定。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沿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条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本省境内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沟道)的采砂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合理收费,收支两条线;(三)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四)强化监管,规范行为。

第二章采砂许可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二)具备相应的采砂技术和设备;(三)有合法的采砂场所;(四)有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五)有完善的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采砂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县级河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采砂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三)采砂场所和范围;(四)采砂技术和设备;(五)安全防护措施;(六)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河道主管部门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书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河道采砂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在颁发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采砂量、采砂地点等因素确定,按季度或年度缴纳。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二)河道采砂规划、监督和管理;(三)河道采砂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四)河道采砂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二)审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三)监督、检查河道采砂活动;(四)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五)处理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建管[2013]4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

要按照管辖权限,逐江段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沿江各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1日前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名单。

长江水利委员会每年4月30日前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告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各责任人名单,并报水利部备案。

二、加强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沿江各地要切实加强许可采区的现场监管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现场监管办法,按年度制定现场监管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对许可采区现场监管作出具体安排,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的重点是采砂船只是否持有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

现场监管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水行政执法部门或水政执法人员,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0.20•【文号】水河湖〔2020〕218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省(自治区)水利厅:为加强和规范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0年10月20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以下简称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名录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执行。

根据管理需要,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有关权限协商调整,调整方案应明确各方责任,并报水利部同意。

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权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

对有采砂管理任务的直管河段,应逐级逐段明确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水行政执法责任人,并根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长江水上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绝、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负责《条例》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拟定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的规定。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沿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条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本省境内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境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调整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

调整的禁采范围和延长的禁采期限,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发放。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第一类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许可一、行政事项名称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许可二、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依据(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号);(三)《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财综()号);(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四、申请条件(一)申请采砂范围在水利部划定的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二)申请采砂范围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当年公告的可采区范围;(三)边界两省依法对采砂许可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四)经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有关地级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五)按本指南第五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五、申请材料(一)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三)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供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四)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五)凡属重点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已通过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相关文件。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长江水利网()下载,也可直接向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索取。

七、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填写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受理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三)初审: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0修正)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0修正)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实施日期】2020.06.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河道马鞍山段我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政府成立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由和县政府、当涂县政府、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芜湖海事局马鞍山处、市港口管理局、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长航马鞍山派出所、长江马鞍山航道管理处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长江采砂规划,制定和执行长江采砂规划实施计划;(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四)承担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长江水域采砂管理督查活动方案

长江水域采砂管理督查活动方案

长江水域采砂管理督查活动方案一、总则1.1 为加强长江流域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1.2 本方案适用于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域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目标任务2.1 全面排查长江水域非法采砂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采砂点。

2.2 重点整治河道采砂引起的河床下陷、水位下降、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

2.3 规范采砂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采砂管理水平。

三、工作措施3.1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3.1.1 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3.1.2 建立河长制与采砂管理相衔接的工作体系。

3.1.3 完善河道采砂监测预警系统,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

3.2 规范采砂许可管理3.2.1 严格执行采砂区块滚动开采制度,合理控制开采规模和强度。

3.2.2 完善采砂许可发放标准,严格审查程序。

3.2.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3.3 强化督查执法力度3.3.1 开展常态化、不定期的督查行动。

3.3.2 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超能力开采等违法行为。

3.3.3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3.4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3.4.1 广泛宣传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3.4.2 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4.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4.2 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督查考核制度。

4.3 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工作经费和装备。

4.4 强化舆论监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

五、工作安排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前言: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文章,文章是由本店铺通过查阅资料,经过精心整理撰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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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正文:就一般而言我们的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具有以下内容: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范采砂行为,守护绿水青山一、背景及意义河道砂石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监管不力、非法采砂等问题,河道砂石资源遭受了极大破坏,导致河势不稳、防洪安全受到威胁、生态环境恶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各地纷纷出台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和生态安全。

本文以四川省和湖南省的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为例,探讨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措施及意义。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与问题1.砂石资源供需矛盾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对砂石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导致砂石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砂石资源供不应求,价格不断攀升,激发了非法采砂的利益驱动。

2.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由于非法采砂具有高利润和低违法成本的特点,一些不法分子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

这不仅严重破坏了河道砂石资源,还对河道防洪、通航和生态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3.管理体制不健全过去,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权责不清,协调不力,导致监管不到位。

一些地方政府对河道采砂管理重视不够,执法力度不足,使得非法采砂行为得以滋生蔓延。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措施与成效1.制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和湖南省分别制定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为河道采砂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些条例明确了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开采,并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了规范。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水建管[2012]426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2〕426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

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管理资任制。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012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修正)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修正)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8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6.08.01【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根据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二)整治长江航道。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管理,维护河道生态和环境安全,保护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沟渠等自然河道、人工河道及其周边水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采砂,是指利用人工或机械设备从河道及其周边水域中采取石料、沙子、砾石等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管,制定合理的河道采砂计划,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六条河道采砂必须按照河道采砂计划进行,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必须保证采砂设备和工艺能够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河道采砂必须确保采砂现场及其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第九条河道采砂必须严格采砂范围和采砂量的限制,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应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计划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当地政府公示一定期限后实施。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放。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实施过程中,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执法机构联合开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第四章采砂计划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状况制定,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为前提。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明确采砂目的、采砂区域、采砂数量、采砂时间、采砂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与当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一致,并经过环保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河道监测和水质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和破坏问题。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 1 —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置河道采砂活动中非法采砂、无证驾驶船舶(车辆)、妨害公务等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

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制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 2 —适用的制砂技术、装备,发展现代、环保的砂石供应产业。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置河道采砂活动中非法采砂、无证驾驶船舶(车辆)、妨害公务等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

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环保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环保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为了保护长江河道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河道资源,维护长江的健康发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被制定出来。

该条例规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的管理措施和要求,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 采砂许可制度:设立采砂许可制度,对长江河道采砂进行分类管理。

各类采砂活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

2. 采砂区域限制:划定长江河道采砂的禁止区、限制区和适宜区。

禁止区内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采砂活动,限制区内采砂活动需严格控制,适宜区内采砂活动需按照一定标准进行。

3. 采砂配额管理:制定长江河道采砂的总量控制和分区分配办法,严格控制采砂总量和区域内的采砂量,确保采砂活动在可控范围内进行。

4. 采砂监管机构:建立完善的采砂监管机构,负责对长江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加强对采砂许可、采砂活动和采砂设备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 罚则与处罚:明确违反采砂管理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者,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暂停营业等措施。

通过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防止乱采滥挖、过度开采等现象的发生。

积极推进长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高长江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效益,促进长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9.18•【文号】办河湖函〔2023〕883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办河湖函〔2023〕88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近日,国务院公布第764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为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改实施的重要意义河道采砂管理是维护河湖安澜健康的基础性工作。

条例自2002年施行以来,对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2021年3月长江保护法施行,2023年7月,国务院对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决定,保留了采砂统一规划、采砂许可、年度采砂总量控制等制度,完善了采砂船舶集中停放制度,细化了涉砂禁止性或限制性行为,明确了采砂全过程管理要求,强化了非法采砂行为法律责任。

条例的修改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体现,对强化长江河道采砂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和生态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修改实施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全面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条例作出的制度规定,依法依规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工作。

二、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本次对条例部分条文修改,既有新的制度性安排,也有管理规定的细化、具体化,充分贯彻了新发展理念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充分遵循了长江保护法,充分结合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际,是新阶段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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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设施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9号
【修改依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3.06.02
【实施日期】2003.07.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19号)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5月13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
测。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编制:(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砂河段河势、河床演变分析报告;
(二)采砂范围图、控制点座标以及现势性强的水下地形图;
(三)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的论证分析;
(四)开采总量的可行性分析;
(五)采砂对通航安全影响的论证分析;
(六)采砂对水环境影响的论证分析;
(七)采砂对水上、水下重要设施影响的论证分析;
(八)论证的主要结论。

第九条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增强工作透明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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