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交接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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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交接班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交接班程序、内容、要求以及考核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发电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原国家电力公司)
3定义、符号、缩略语
4管理职责划分
4.1 运行值值长对本值各岗位交接班制度的执行负有直接责任。
4.2 发电部对运行各岗位交接班情况实行归口管理。
5程序及内容
5.1 交接班程序
5.1.1 接班人员必须在正点接班前三十分钟到达现场,参加由值长召开的交接会。
由交班值长(或主值)向接班人员进行交接班汇报工作。
5.1.2 接班人员在参加完交接会后,检查和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于正点接班前5
分钟参加班前会,向主值汇报检查情况。班前会由主值主持,主值将主要情
况向值长汇报。
5.1.3 接班值长听取汇报后,布置当值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传达上级命令及
指示。
5.1.4 交接双方没有疑义,由接班值长下达正式接班命令。因故不能交接时,应及
时汇报交、接班双方值长,由双方值长协商解决。
5.1.5 交接班完毕,双方均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退出现场。
5.1.6 接班人员在正式交班后,由值长组织全值人员召开班后会,班后会内容:
5.1.
6.1 总结当班任务完成情况及经验教训。
5.1.
6.2 总结值班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1.
6.3 介绍当班不安全事件的发生经过,分析原因,找出对策。
5.1.
6.4 表彰好人好事。
5.2 交接班内容
5.2.1 接班人员接班时应查阅以下内容
5.2.1.1 工作日志:了解设备、系统运行状况,运行操作,异常情况等。
5.2.1.2 缺陷管理系统:掌握设备系统尚存缺陷,以及采取的必要措施。
5.2.1.3 检修交代本:掌握了解设备检修,变动情况。
5.2.1.4 公司命令记录簿,及时了解、贯彻公司及部门的指示。
5.2.1.5 保护投退登记簿:了解保护投、退情况及原因。
5.2.2 清点现场工器具及公用资料完好。
5.2.3 接班人员根据了解的情况,对威胁设备安全,影响生产任务等重点问题,进
行重点检查。
5.2.4 认真听取上值值长(或主值)口头交代,如有不清楚,应询问清楚。交班人
员应详细交代以下内容:
5.2.4.1 设备运行、检修、试验情况、安全措施。
5.2.4.2 设备缺陷内容及部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预想。
5.2.4.3 异常情况的过程及处理经过,应吸取的教训和防止的对策。
5.2.4.4 本值遗留的工作和下值的任务。
5.2.4.5 异常情况下操作、处理经验。
5.2.5 外委单位各岗位值班员应在集控室正式接班后30分钟内向值长汇报所在岗
位运行方式及存在问题。
5.2.6 值长在正式接班后,及时向中调汇报我厂运行方式及存在问题。
5.3 以下情况暂不进行交接班
5.3.1 正在进行重大操作或进行事故处理中。
5.3.2 接班人员因故出现较大缺员,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不能胜任工作时(如醉酒、
生病),但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5.3.3 设备运行方式和重要参数不符合规程或安全运行方式时。
5.3.4 交接班卫生区没有打扫或没有达到要求。
5.3.5 交班人员对接班人员提出的疑问交待不清楚时。
5.4 交接班要求
5.4.1 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倒班顺序上班,特殊情况下,主值以下人员由值长批准
可以换班,主值及以上人员换班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5.4.2 运行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规》的有关规定,否则不得进入现场。
5.4.3 接班人员在上班前4小时不得饮酒。
5.4.4 交接班时双方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交、接双方要做到“交班交的清楚,
接班接的明白”。
5.4.5 交接班过程中双方意见不一致,应汇报双方值长,不得在集控室发生争执。
5.4.6 接班人员在交接班期间不得进行任何操作,如需要操作时,须经上值人员许
可。
5.4.7 各岗位应正点或于同一时间交班,不得提前进行交接班。
5.4.8 接班后30分钟内,各岗位应详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5.4.9 交接班期间,机组发生事故,接班人员应主动协助上值人员并接受上值人
员领导。
5.4.10 禁止未经交接班或不办理交接手续就离开工作岗位
6检查与考核内容
6.1 无故拖延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
6.2 不按规定着装,进入生产现场。
6.3 交班人员隐瞒因自己原因造成的生产现场隐患。
6.4 交接班双方在生产现场发生吵闹,斗殴。
6.5 接班人员因故未到,值班人员不汇报就离开工作岗位。
6.6 各岗位不按规定向值长汇报。
6.7 交接班检查不认真或不进行检查。
6.8 不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
6.9 不参加交接班会。
7附则
7.1 本规定由发电部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