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学习方法及建议-税务师考试.doc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学习指南
562016年第7期2016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与2015年度考试相比,考试大纲及教材内容有一些调整和变化,考生们在复习应考时应有充分认识。
一、关于2016年度《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大纲修改2016年度《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大纲与2015年度考试大纲相比,大纲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民商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
其修改和变化有:(一)考试大纲增加了以往大纲中没有的部分内容。
比如在民商法律制度部分的物权法律制度内容中,增加了有关“物权变动的内容”,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效力和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法理论上一个重要而基本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物权经常处于运动状态,某一特定物上物权的发生或设立、物权的转让、物权的内容变化,以及物权因某种原因的出现而消灭等都是常见的现象。
对此,我国《物权法》专门对物权的变动加以规制。
由此,2016年度《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考试大纲增加物权变动的内容,弥补了往年考试大纲在物权法律制度大纲内容中的不足。
虽然在往年考试的教材内容及考试题中也有涉及物权变动的内容,但2016年度考试大纲专门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内容突出显示在大纲中,提醒考生必须掌握物权变动这个在物权法理论和实践上有重要意义的内容。
(二)在民商法律制度的债权法律制度内容中增加了“债的效力”的内容。
债的效力是“债法”规范本身内在并应具有的效力,它体现的是债法所必需的功能和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它帮助人们理解和解决如何正确履行债务以及不履行债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认识债的效果,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债(尤其是合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学习指南57的履行与不履行及合同违约有重要意义。
正因为如此,大纲在债权法律制度中补充加入“债的效力”内容,显然大纲的制定者是希望考生能更加完整全面地掌握债的体系及其法律关系。
(三)大纲对诉讼法律制度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有关内容作了充实。
比如:将2015年度考试大纲中“民事诉讼有关制度”作了具体化罗列,增加了相关内容,使得三大诉讼的大纲体系趋于一致。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卷及解答参考(2024年)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对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责令限期改正B、处以罚款C、通知银行冻结存款D、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2、在涉税服务过程中,税务师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哪种情况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A、纳税人存在偷税行为B、纳税人存在逃税行为C、纳税人存在骗税行为D、纳税人存在抗税行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的比例是多少?A. 千分之五B. 万分之五C. 百分之五D. 千分之一4、某企业因经营需要,将其拥有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该不动产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A. 合同签订时B. 抵押物交付给银行时C. 抵押合同经公证后D. 办理抵押登记后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的财产B、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C、查封纳税人住所D、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6、以下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的表述,正确的是:A、税务师事务所是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B、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代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C、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D、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必须取得国家税务局的资格证书7、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 滞纳金的计算基数包括滞纳税款本金及罚款B. 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仅为滞纳税款本金C. 滞纳金可以替代罚款D. 税务机关有权在任何情况下豁免滞纳金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列关于发票使用的说法错误的是:A. 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B.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收入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C.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D. 不得拆本使用发票9、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销售成本8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万元。
2021年税务师考试讲义《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部分共涉及六章内容,但实际各知识点密切相关,学习时可按照几条线索进行梳理、学习。
【线索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关键知识点】1.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2.产生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4)行政行为应符合比例原则要求。
(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公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链接1】(行政复议法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链接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线索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三个“并非”)→中央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资格的判断→派出机关(行政主体)与派出机构(有授权时行政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诉讼的原告(谁去主张权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如何主张权利)→管辖(到哪儿去主张权利)【关键知识点】1.行政主体——权(行政职权)、名(以自己的名义)、责(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三个“并非”)3.通过中央行政机关的构成,重点掌握国务院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后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授权行政主体)【拓展】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被申请人和被告)4.派出机关VS与派出机构5.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行政主体)VS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判断的标准是“授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章的层级。
是,则为授权,否,则为委托。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7.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具体体现)(1)复议中的被申请人≈直接起诉时被告(2)被申请人(被告)确认的核心问题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3)被申请人(直接起诉时的被告)的确认①被告与被申请人完全一致②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均有规定,但规定不一致的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特有的规定》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被告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与参考答案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A.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B. 按照规定设置账簿C. 按期申报纳税D. 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2、以下哪种情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A.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B. 企业将资产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C.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D.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以下哪项不是税务师的执业范围?A. 代为办理税务登记B. 代为办理税务申报C. 代为办理税务审计D. 代为办理税务行政复议4、下列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说法,正确的是:A.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购货方已支付增值税款的凭证B.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销售方已收取增值税款的凭证C.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自己已支付增值税款的凭证D.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销售方已支付增值税款的凭证5、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哪种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A.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B. 按照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C.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D.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B.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C. 任何企业或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服务时均可开具D. 仅限于特定行业的企业才能使用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税务登记仅适用于企业单位B. 税务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只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件C. 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3年D.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以下关于税务代理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税务代理是指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纳税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B. 税务代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C. 税务代理人在办理税务事宜时,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D. 税务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纳税人承担9、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A、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B、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C、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D、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0、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B、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C、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D、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职权?A、查账权B、场地检查权C、查询存款账户权D、查封扣押权12、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义务人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A、纳税义务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的任何检查B、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C、纳税义务人有权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D、纳税义务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纳税申报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0XX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特点及备考建议-税务师考试.doc
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特点及备考建议-税务师考试小编整理“2018年税务师备考方案,顺利通关的考试顺序”更多税务师考试心得技巧信息,请关注税务师。
税务师考试五个科目中《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特点比较明显。
这个科目内容宽泛,涉及的部门法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很多,重在考核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考生只要在备考复习过程中学会适当的方法和技巧,通过考试并不难。
小编结合2107年的考试特点为考生讲解一下《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备考技巧。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特点题型题量变化从刚刚结束的税务师考试中得知,《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题型题量也有所变化。
主要表现在:单项选择题分值从1分升至1.5分;多项选择题2016年30道,每道试题2分。
今年减为20道,分值依然是每题2分。
重难点分析今年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呈现以下特点:单选题、多选题依然侧重于民商法部分的考查,没有出现太多的超纲、偏难怪的试题,依然遵循“重者恒重”的规律;综合分析题考查了债法与物权法结合、破产法、行政诉讼法、涉税犯罪等知识点。
整体来看,2017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难度与2016年相比难度下降,对于2017年新增知识点进行了考查。
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备考计划考生备考《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要重点掌握教材各章节的基本内容,尤其是新修改、增加的内容。
具体学习方法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三点:打基础从近几年的试卷内容看,税务师考试教材是复习应考的基础,考试内容基本上源于教材,从未超出教材范围。
所以考生复习时抓住教材从基础性的概念开始理解,之后对构成要件、组成部分、法律效果等方面一点点地学习。
之后可以从“是什么、有什么、干什么”的角度检测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重理解一提到法律、法条,考生想到的首先就是“背”,想要学好《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确实要求考生花时间记性记忆,但小奥并不提倡死记硬背,而是要活学活用理解记忆,这样记忆得更加扎实应用也更熟练。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特点及备考建议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特点及备考建议《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特点及备考建议导读: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税务师考试共分五科,各科目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了解科目特点有助于高效备考,下面,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分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特点及备考建议,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特点税务师中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内容庞杂、记忆量大,涉及的部门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众多,但考题并非对法条规定的简单考查,而重在考核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这就加大了本门课的通过难度。
另外,《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中的很多知识点既独立又综合,即每章或每个知识点既可以独立命题,又可以相互结合起来出综合题。
题目比较灵活,贴近生活的案例性题目日益增多,从2015年开始,此特点越来越明显。
总之,一味依靠死记硬背应对《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时代已经过去,理解才是王道。
学习方法建议(一)备考过程中复习建议1.建立宏观的`法律体系基础学习,混个“脸熟”,“听”“看”“练”,听课件→看教材→练题目。
2.善于归纳、比较和思考,回归立法意图理解→总结→记忆→简单、机械、重复。
3.“爱上法律”找到学习乐趣,通过生活认识上升法律认识、法律是“推”出来的,不是“背”出来的。
(二)考前1个月复习建议1. “屏蔽外界干扰、结合网校“串讲班、模考班”课件,手不离“书”,特别关注靠“短时强化记忆”即可得分的章节,如:刑罚(缓刑、假释、减刑、累犯)、涉税犯罪、诉讼法等;2. 考前关注下“综合分析题”的出题思路(1)行政行为法(许可、处罚、强制)+行政救济法(行诉、复议)=1或2题;(2)物权、债权+(“合伙、公司、破产”三选一)+民讼=2或3题;(3)刑法+刑诉=1题。
(三)考场上答题建议1.沉着、冷静:冷静思考,细心答卷;2.答题方式:先易后难;3.自信:对拿不准的题目相信“一见钟情”!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目标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题(含答案)
税务师《涉税效劳相关法律》考试题(含答案)1.根据行政根本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表述不正确的选项是( )。
A.行政权力是国家的公共权力,享有个人权利无法比较的特权B.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视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C.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创设和规定行政权力的法律标准均属于行政法范畴D.行政实体法主要表达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实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力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标准【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B: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视是通过行政监察,审计及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视如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等方式进展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视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视由宪法规定。
2.某政府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投标,应当事先得到当地相关部门的批准,当本地公司与外地公司均符合中标条件时,本地公司优于外地公司中标,假设外地公司中标,须额外缴纳当地管理费。
以下关于该文件规定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
A.该规定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那么B.该规定有利于保护本地企业,合法、合理C.该规定的存在有法律依据D.该规定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那么【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该规定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那么,并不存在法律依据。
3.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法律包括根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其中( )属于根本法律。
A.《行政复议法》B.《行政处分法》C.《行政强制法》D.《治安管理处分法》【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根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即一般法律。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分法》、《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根本法律,《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属于一般法律。
4.某企业认为,甲政府所在地的政府所制定的规章同国家税务总局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由( )裁决。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国务院D.甲省所在地的政府【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他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特点及备考建议+[财务与会计]学习计划表
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特点及备考指导2017年的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给了很多考生一个surprise!不少考生表示,今年的答题时间很充足!甚至有考生表示,都在考场上休养生息了一把!那果真如此吗?是否代表之后的考试复习难度就降低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备考之前,关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你需要有所了解,希望下文对你有所帮助。
一、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特点税务师中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内容庞杂、记忆量大,涉及的部门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众多,但考题并非对法条规定的简单考查,而重在考核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这就加大了本门课的通过难度。
另外,《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中的很多知识点既独立又综合,即每章或每个知识点既可以独立命题,又可以相互结合起来出综合题。
题目比较灵活,贴近生活的案例性题目日益增多,从2015年开始,此特点越来越明显。
总之,一味依靠死记硬背应对《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时代已经过去,理解才是王道。
二、学习方法建议首先,“知己知彼”今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考试从“体型”上看,单选题的数量没有变化,依旧是40道,但是分值上增加到每题1.5分。
多选题的数量有所减少,今年为20道,分值依旧是每题2分,综合分析题没有变化。
从考试的“体重”而言,今年的难度相对之前而言,有所降低。
但是更加偏重对细节内容的考查,在看似简单的题目中设下了“陷阱”,甚至在综合分析题中,体现出“小司考”的神韵。
纵观近几年的考试,基础内容的考查有一定的比例,而中等难度的知识点则是“大姐大”。
抱有“84分万岁”心理的考生,复习中也不能仅仅拘泥于基础性的知识点。
另外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容易陷入一种误区,对于教材中难以理解的内容,作为复习的重中之重,将每个字眼都进行仔细研究,颇有一股“调查户口”的即视感。
但是这种复习方法,带来的弊端就是导致对基础内容没有透彻地了解,在面对看似简单的题目时,无形中掉入了出题老师挖好的“坑”。
税务师考试各个科目复习方法
税务师考试各个科目复习方法税务师考试科目包括《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涉税服务实务》《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
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欢迎欣赏与借鉴。
《税法一》总的原则是:全面研读大纲和教材,把握教材之精髓;讲究学习方法,善于总结规律,掌握关键点,理解和做题相结合。
具体方法: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
第一阶段:泛读。
大概了解一下教材的脉络和各章的主要内容,判断自己对该课程的理解程度,决定还需要花多长时间来进一步学习,为进一步学习做好思想和时间上的准备。
第二阶段:精读。
按照章节学习,认真去听网校老师的课,重点掌握每章的具体内容,特别注意基础知识的掌握;然后趁热打铁及时做各章的习题,用理论联系实际来加强对教材的理解;对尚未弄懂的问题一个也不放过,特别是对于复习的重点,要*下功夫,重点对待。
第三阶段:巩固练习。
在前面一阶段学习的基础上,对于整本书的内容应该做到融会贯通,多做一些针对*较强的综合练习题,网校的习题班一定更要认真的去做,通过练习做到举一反三,学会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掌握所学的东西,这对于集中精力,应付考试是一种极好的学习方式。
第四阶段:总复习阶段。
模拟演练、测试自己。
此阶段应着重针对应试做一些训练,“实战学习”是很重要的。
*地进行模拟习题演练,是考核自己对知识掌握程度的必要手段,是查漏补缺的有效途径。
通过采用全真模拟方式反复进行练习,可以知道自己在哪一方面学得还不够,以便更好地调整复习时间和内容。
《税法二》总的原则是:全面复习,吃透教材。
首先,认真通读教材,对全书体系有大概的了解,知道本书都涉及哪些税种,基本的计税原理是什么。
这一遍看书只求知其然,有个大概的印象就行了。
如果没有时间,不用做习题。
其次,精读每一章节。
要有“细抠”的精神,对税法规定的细微处也要认真思考,力求知其所以然。
并配合看书,适量做一些与每章节配套的习题,力求做到不仅看懂了书,还能正确应用,准确解题。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重要知识点汇总-税务师考试.doc
感言:非常喜欢邵建华老师的课,讲课利索、通俗易懂,让人一听就明白。
感言:苏苏老师是优秀的老师!认真跟着苏苏老师学习,我不相信谁会过不了!感言:2013年3月报名学习的税法(一)和(二),结果考试成绩是98分和108分,真的没想到老师讲得这么好感言:去年复习3个月通过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
感谢叶青、杨军、奚卫华老师!感言:感谢敬爱的高志谦老师!年前带病为我们做学前辅导,大年初六又出新课件,谢谢老师的辛勤付出。
感言:感谢,是网校老师很牛啊,跟喜欢上他们的课,讲的很有趣味,对人力产生了兴趣,特别轻松的通过!感言:感谢各位老师,是他们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把枯燥繁琐的知识点讲的很生动,所以我才能顺利通过。
感言:谢谢网校!谢谢各位老师!一切尽在不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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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第六章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一)了解民法的特征(二)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熟悉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四)掌握民事法律事实三、权利主体(一)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法人的特征、分类(三)掌握法人的成立条件(四)熟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四、民事权利(一)掌握民事权利的分类(二)掌握民事权利的变动(三)熟悉民事权利的保护五、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掌握法律行为的特征(二)掌握法律行为的分类(三)熟悉法律行为的形式(四)掌握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五)掌握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六)掌握法律行为的条件附款和期限附款(七)掌握代理的特征(八)熟悉代理的分类(九)掌握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六、诉讼时效与期间(一)了解诉讼时效的要素(二)了解期间、期日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三)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四)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七章物权法一、物权法概述(一)熟悉物权的客体——物(二)掌握物权的特征(三)熟悉物权的分类(四)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五)掌握物权的效力(六)掌握物权的变动二、所有权(一)熟悉所有权的特征、权能(二)掌握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三)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四)熟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五)熟悉相邻权三、用益物权(一)掌握用益物权的特征(二)掌握各类用益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四、担保物权(一)掌握担保物权的特征(二)掌握各类担保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五、占有(一)掌握占有的分类(二)掌握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三)掌握占有的效力第八章债法一、债法概述(一)掌握债的构成要素(二)掌握债的发生原因(三)熟悉债的分类(四)掌握债的效力(五)掌握债的保全(六)掌握债的担保(七)掌握债的移转(八)掌握债的消灭原因二、合同法(一)了解合同概述(二)熟悉合同的分类(三)掌握合同的订立(四)掌握合同的效力(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六)掌握合同的救济(违约责任)(七)熟悉合同的主要类型三、侵权责任法(一)了解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二)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掌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掌握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事由(五)熟悉法律特别规定的各类型侵权第九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三)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二、合伙企业法(一)熟悉合伙企业的特征(二)掌握合伙企业的种类(三)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四)掌握合伙企业的管理第十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概述(一)了解公司类型(二)熟悉公司能力(三)掌握公司章程(四)熟悉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二、公司基本制度(一)掌握公司出资(二)掌握股东权利(三)掌握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四)掌握股东诉讼(五)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六)熟悉公司变更、解散与清算三、有限责任公司(一)熟悉公司设立(二)掌握组织机构(三)熟悉特殊形式(四)熟悉股东资格与股权转让四、股份有限公司(一)熟悉公司设立(二)掌握组织机构(三)熟悉股份转让第十一章破产法律制度一、破产概述(一)了解破产及破产法(二)掌握破产原因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一)了解破产案件的管辖(二)掌握破产案件的申请(三)熟悉破产申请的受理(四)掌握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三、管理人制度(一)了解管理人的种类及任职条件(二)熟悉管理人的确定与更换(三)熟悉管理人的职责及报酬四、破产债权(一)掌握破产债权的申报(二)掌握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五、债务人财产(一)掌握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与认定(二)掌握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与无效(三)了解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六、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一)掌握追回权(二)掌握取回权(三)掌握抵销权七、重整与和解(一)掌握重整程序(二)熟悉和解程序八、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熟悉破产宣告(二)了解破产清算(三)了解破产终结。
【乐税独家税考攻略】《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各章节考情分析(吐血整理)
【乐税独家税考攻略】《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各章节考情分析(吐血整理)2016-08-17乐税乐税快讯编者按各位小伙伴们,距离2016年税务师考试仅剩三个月了,您的备考过程还顺利么?在备考的过程中,非常有必要挑选一本高质量的辅导书,帮您随时检验学习效果。
乐税网现正在热卖的2016年税务师考试应试指南、经典题解、模拟试卷系列图书,绝对是您备考的不二选择哦!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一、历年考情概况本章是行政法的基本理论部分,内容比较抽象。
从历年考试的相关情况来看,本章在历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小,单选题、多选题均可能出现。
二、本章重点直击三、学习方法与应试技巧本章是全部行政法的基础,是学好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的前提。
学习本章内容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掌握,切勿死记硬背。
对于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两大知识点要重点理解其内涵,只有真正理解其内涵后,才能更快、更好的做出本章题目。
四、2016年教材主要变化附录文件增加《立法法》,体现在行政法的渊源部分,分别是:1、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2、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3、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一、历年考情概况从历年考试情况来看,本章所涉分值不高。
今年教材对税务行政许可部分进行了更新和完善,考生应予以重视。
二、本章考点直击三、学习方法与应试技巧《行政许可法》这部分法律本身的规定比较笼统,所以出难题的可能性不大,多是对规定的直接考核。
考生在复习本章内容时,可以采取“稳、准、快”的策略,把握行政许可的命脉,透彻理解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的撤销或注销等内容。
四、2016年教材主要变化附录文件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体现在税务行政许可部分,分别为:1、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表格的调整。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学习方法指导.doc
税务师《涉税效劳相关法律》学习方法指导近来,听到学员们反响:《相关法律》太难了!刚翻开书就不想学了。
甚至还有的考生因为这个科目,而放弃了税务师。
大家说的没错,《涉税效劳相关法律》考查范围广泛,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非常多,教材内容四篇十七章,每一年度的考卷,各章内容均会设置考题。
下面为大家归纳总结的《涉税效劳相关法律》学习方法指导,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希望小伙伴们能够迎难而上!拿下这根难啃的“骨头”!
1.珍惜前期时间
“现在——xx年教材发行”,均匀分配学习时间。
2.制定学习方案
①先熟悉教材构造!
②根据自身情况拟定一个适合的学习方案。
3.边学边做笔记
标记不懂的地方、重点、学习心得、发现的规律等等。
1.完全无根底
①重心前移,抓紧预习阶段时间,自学一遍报考科目;
②不只听课,还要自主查阅资料,解决问题。
③报名成为东奥学员,学习“会计根底一点通”、“税法根底一点通”班次;(了解详情)
2.已考CPA,打算考CTA
①本科目可与CPA衔接的章节:第6、7、8、9、10、11章(民商法部分);
②做一下民商法的试题,先了解税务师的考试思路;
③以民商法切入,学习其他部分内容;
④切勿轻视。
3.只报考一科目
每天至少学习1小时!
4.报考多科目
怎么报?
①税一、税二、税代不分家;
②财务与会计是根底;
③涉税效劳相关法律独立性强。
怎么学?
①多科目穿插学习:每科目每天学习1小时。
②多科目逐次学习:每科目约20天时间的学习时间。
四、各部分特点简述
五、本科目当前阶段怎么学?。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税务师考试试题与参考答案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哪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 加收滞纳金B. 停止出口退税权C. 罪名认定D. 不予开具完税凭证2、关于税收保全措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账户,无需经过审批。
B.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必须先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C. 税收保全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欠税情况。
D. 对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之列。
3、题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下列关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表述,正确的是()。
A、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及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扣押B、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但无权对其他财产进行扣押C、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经过上级税务机关的批准D、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可以不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4、题干: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错误的是()。
A、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B、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D、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公开审理5、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争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A、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奖惩、任免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满C、公民对国防行为有异议D、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A、仅享有陈述权B、仅享有申辩权C、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D、无任何权利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询问有关人员,收集有关证件和资料B、查询案件当事人的存款账户C、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查封、扣押D、以上都是8、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说法中,哪项是不正确的?()A、《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签订的合同B、《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有明确规定C、《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D、《合同法》不适用于政府机关之间的合同9、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A. 对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B.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C.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D.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10、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20XX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大纲第4页-税务师考试.doc
第四篇诉讼法律制度第十四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一、行政诉讼概述(一)了解行政诉讼的特征(二)熟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三)掌握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一)了解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二)掌握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三、行政诉讼管辖掌握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四、行政诉讼参加人(一)掌握行政诉讼原告(二)掌握行政诉讼被告(三)掌握行政诉讼第三人(四)掌握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五、行政诉讼证据(一)熟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二)掌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三)掌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六、行政诉讼程序(一)掌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二)掌握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三)掌握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四)了解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五)掌握行政赔偿诉讼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一)了解行政诉讼的执行(二)熟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第十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一)了解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一)了解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二)掌握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三、民事诉讼参加人(一)熟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二)掌握共同诉讼(三)掌握代表人诉讼(四)熟悉民事公益诉讼(五)掌握第三人诉讼(六)掌握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一)熟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五、民事诉讼程序(一)掌握民事诉讼的起诉和受理(二)掌握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三)掌握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四)掌握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第十六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刑事诉讼法概述(一)了解刑事诉讼(二)熟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刑事诉讼参与人(一)掌握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二)熟悉其他诉讼参与人三、刑事诉讼有关制度(一)掌握辩护(二)熟悉代理(三)掌握强制措施四、证据(一)了解刑事诉讼证据(二)熟悉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三)熟悉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判断(四)熟悉非法证据及排除五、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一)掌握立案(二)掌握侦查(三)熟悉提起公诉六、刑事诉讼程序(一)掌握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二)掌握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三)熟悉死刑复核程序(四)熟悉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2018年1月31日《涉服务相关法律》编写组。
《税收相关法律》应试技巧.doc
复习方法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大多是在职人员,一般是利用业余时间学习,都希望能在短时间内达到理想的学习效果,事半功倍。
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学习方法如下,希望对考生会有一些帮助。
全面复习。
教材是考试的根本,万变不离其宗,一般来说,包含了命题范围和答题标准,考生必须按的内容、观点和要求去回答考试中的所有问题。
因此,看懂教材的全部内容是通过考试最基本的前提。
考生最好能参加基础课的培训,面授或者网络都行。
根据历年试题的分析和命题趋势来看,综合分析题的内容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但实体法是考试的重点,通过比较分析,实体法所占的分值是程序法两倍还多,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把握重点内容。
2.紧扣教材,以教材的讲解为主,相关法条为辅。
对教材的把握要“先大后小”。
也就是先对教材的宏观思路有个清醒的认识,树立框架结构,然后再添砖加瓦,最后再精耕细作。
这好比我们画画,要画一棵大树,应该先画树干,然后是树枝,最后才是树叶。
3.把握教材精髓。
要想通过考试,光是看懂教材的全部内容还是不够的,考生必须善于总结与系统把握教材的精髓。
考生应该在仔细看完教材的前提下,一边看书,一边做总结性的笔记,把教材中每一章的要点、重点、难点都列出来,从而让厚书变薄,并理解其精华所在。
同时,要认真研究历年考题,把握其出题趋势,掌握考试的重点所在。
对于《税收相关法律》这门科目,全书有大量的考试点,且都是需要理解和记忆的,对于这些我们首先应当加以理解、区别,只有在理解以后再进行记忆,才能达到事半功倍。
4.学习做题,必要的习题演练是增强记忆、形成能力和检验学习效果的良方。
一方面,通过模拟考试,可以验证自己的复习水平,熟悉考试的形式以及考核的重点;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可以学会掌握时间,确保做完试卷。
做模拟卷时要像正式考试一样严格要求自己,控制好时间。
我们不能以完成任务的心态去做题,不要每做一道题就马上去查看答案,这样做题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正确的做法是先将教材某一章的内容学会以后,最好能隔一两天,再将该章的习题做一遍,这个时候肯定会有不会做的题,考生可以找到书上的位置,做个标记,以后看书的时候多看这部分内容,因为做题的目的不是单纯做这道题,而是掌握这个考点。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与参考答案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下列关于“税务师”的认定标准,不包括A. 通过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税务师考试B.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C.取得工商注册资质D. 具备一定税收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2、“涉税服务”是指A. 与税收务相关的咨询、代理和服务B.税务筹划、咨询、代理、评审等相关服务C.纳税人依法履行税收义务的行为D.国家税务机关实施税收政策的行为3、下列关于税务师筹划税负行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 税务师筹划税负行为应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B. 税务师筹划税负行为应在合法范围内开展。
C. 税务师筹划税负行为应获得纳税人的知情同意。
D. 税务师筹划税负行为总是能有效减少纳税人的税 payable。
4、下列关于税务师办理税务代理事务的表述,错误的是:A. 税务师办理税务代理事务,需要取得委托代理人资格。
B. 税务师办理税务代理事务,应严守职业道德,保守纳税人的秘密。
C. 税务师办理税务代理事务,可以代为递交纳税申报表,并负责其税务计算和缴纳。
D. 税务师办理税务代理事务,可以代为协助纳税人逃避税。
5、下列关于纳税筹划的主张中,不符合《关于加强税务服务行业管理的意见》精神的是:(A)利用合法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纳税主体经营活动,降低纳税负担(B)协助纳税人了解国务院及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C)承诺要为纳税人创造“零申报”的效果,并提供相关打包服务(D)客观评估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并提出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6、涉税服务经营者在为客户提供税务服务时,不得:(A)向客户提供税务咨询服务(B)协助客户报税(C)代客办理税务事项,并承诺其税务结果(D)向客户介绍税收优惠政策7、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司法部提出意见,报请()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最高人民法院D.国家税务总局8、下列选项不属于纳税人申请跨区域经营报验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资料是()。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税务师考试试卷及答案指导(2024年)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税务登记的范围?()A、企业、个体工商户B、民办非企业单位C、外商投资企业D、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以下关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税务机关可以随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B、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C、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欠税人D、税收保全措施必须在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才能采取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B、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C、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D、暂停办理纳税人出国护照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开具发票时必须遵守的规定?A、按照规定时限开具发票B、按照规定顺序填写号码C、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D、可以根据客户需求随意调整商品名称开具发票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是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审查的事项?A. 纳税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B. 纳税人提供的财务报表C. 纳税人的经营范围D. 纳税人提供的发票6、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以下哪种措施可以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A.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B.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C.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D. 采取罚款措施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权?A、税务检查B、税务处罚C、税务咨询D、税务登记8、在税收征收管理中,下列哪项行为属于纳税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A、未按时申报纳税B、未按时缴纳税款C、擅自改变纳税申报内容D、提供虚假的纳税资料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纳税人必须在每月的前15天内申报上月应纳税款。
通过学员分享《税收相关法律》学习方法
通过学员分享《税收相关法律》学习方法我已经于2010年通过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的考试,所以认为通过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应该是手到擒来,不成问题,结果看了一下10年税收相关法律的教材,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内容庞杂,理解困难,记忆量超大。
2011年我报了三门,其中税收相关法律下的功夫并不是最大的,最后以101分的成绩通过。
我把自己的学习方法总结一下,供备考多门、时间紧张的同学们参考。
一、预习阶段。
二月底以前我把前一年度税收相关法律的课件听一遍,做到理解个大概。
2011年度的教材已经作了较大的调整和改动,估计2012年大的框架不会再发生变化,所以2011年度的课件对大家的学习很有帮助。
这个时候估计很多人像我一样静不下心来坚持学习,所以不强求非要通读教材,只要花几十个小时了解大概内容即可。
二、全面学习阶段。
新教材和网校课件下来以后,是学习成败的决定性阶段。
这个时候我一面听课件,一面划书,还做了详尽的笔记。
课件一遍听不懂的,就多听几遍;书是用铅笔划的,因为第一次全面学习全书都是重点;笔记是记在掌中宝上的,自己还加了很多页。
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我是在早上早起听课看书,上班有时间的话也学一些,但是效率不如在家里高。
这个阶段大约是四月份一个月的时间。
三、见缝插针学习阶段。
五月份我用在税收相关法律上的时间很少,基本上只在上班有空的时间看一些书,做一些题。
四、总复习阶段。
最后二十天我听了冲刺班,了解了考试重点方向。
于是重新拿起税收相关法律的掌中宝,开始狂背。
我给自己订了计划,比如今天背哪几章,明天背哪几章。
时间上,除了每天固定的二个小时左右,我还在其他科目学习之余抓紧背上几页。
不能透彻理解的地方,再看一下教材,听一下课。
对重点章节,就多花些工夫。
这样,最后二十天,我背了三遍。
五、考试阶段。
其实考前我也做了几套模拟题,每次用时四五十分钟,得分总在80左右,心里也很忐忑。
转而又会安慰自己,网校的模拟是比较难的,我一定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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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学习方法及建议
-税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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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考试补报名定于7月25日-8月10日,还未报名的同学和想调整考试科目的考生要准备好报名所需资料,记好补报名时间。
目前正处于税务师考试备考基础阶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学习方法和建议,供大家备考。
一、大纲和教材修订说明
2018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考试大纲相较于2017年考试大纲总体而言变化不大。
大纲主要内
容无实质修改,仅部分章节的编排次序、文字表述进行了微调,个别章节内容有所增添。
2018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考试教材总体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材总字数比2017年考试教材有所缩减;二是教材内容及体系安排更注重考生基础知识的掌握和实操能力的培养提高;三是根据我国立法实况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及教材对应内容进行了及时更新和增补。
大纲、教材各部分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一)行政法律制度
大纲和教材新增“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中增加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对教材原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字数删减,使文字更加精炼、内容重点更加突出。
(二)民商法律制度
大纲中,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等章节没有变化;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两部分作了适当微调。
教材对各章节内容均予以修订和字数删减。
对部分章节中的内容排序予以调整,使内容安排更趋合理、科学。
(三)刑事法律制度
大纲原来的“刑法基本理论”修改为“刑法基础”,同时对该部分大纲内容重新进行了整合。
涉税犯罪部分没有变化。
教材对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字数删减。
删繁就简,重点突出。
(四)诉讼法律制度
大纲中,刑事诉讼部分略有调整,其他部分基本未变。
教材中,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两部分内容略有改变,民事诉讼法律制度部分基本仍维持2017年教材的内容。
二、教材内容基本构成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教材内容由行政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和诉讼法律制度四部分构成。
该四部分内容覆盖三大实体法、三大程序法,即行政法、民法(含商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鉴于三大程序法体例上存在一定的共性,遂将三者合并于一编,方便考生对比学习、区分掌握。
行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复议法。
民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和破产法。
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
诉讼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三、2017年考试情况分析
通过对2017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考试情况的分析发现,本科目考试主要呈现两方面特点:1.不同类别考生通过率存在明显差异:(1)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通过率明显高于非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人员;(2)来自政府部门的考生通过率一般高于非政府部门的考生;(3)在职工作人员考生通过率高于在校学生考生;(4)来自律师事务所的考生通过率极高;(5)人文社科类考生通过率高于非人文社科类考生;(6)人文社科类考生中,法学和哲学类考生通过率要高于其他学科类的考生。
2.成绩的优劣分布基本依博士、硕士、本科、大专的顺序呈现阶梯状排列;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最高的往往又不是单纯学历最高的考生。
上述特点的出现说明:(1)法律科目的知识掌握需要全面长期的积累,非短时“突击”所能奏效;(2)法律科目的考试注重考核考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3)学历高低对分析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有一定影响,但并不绝对。
对法律知识的准确掌握和正确运用除需系统的理论学习外,尚需实践经验的积累。
四、学习方法及建议
(一)对各编所涉知识体系要有系统、完整、清晰的认识,明了编内各部分知识的内在逻辑关联。
在体系化视角下学习各编所涉知识,可以避免因知识“碎片化”而致逻辑“凌乱”、徒增记忆难度。
(二)对相近概念、相近制度、相近规则可以采取对比的学习
方法。
通过对比,可以清楚辨识被对比的两个事物,避免认识混淆,对于正确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多有助益。
比如,以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对比为例。
行政法律关系,通常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而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而民事法律关系则无此要求;(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国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是独立的、互不隶属的平等主体,并且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可约定(如合同关系)亦可法定(如侵权关系);(4)行政诉讼中,被告衡定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典型的“民告官”,而民事诉讼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皆可为被告。
又比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二者虽均为解决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的程序,但前者为司法程序,后者为行政程序。
二者存在下列差异:(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实行一级复议制;(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方式;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以及听证的办法,不采取类似开庭审理的方式;(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审理案件的依据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方面亦有所不同。
(三)法律理论中,对各个法律概念多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规则。
准确掌握法律概念,须从把握概念中的关键词语入手,从而明确各概念在相关理论体系中的逻辑归属。
概念清晰是准确辨识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规则以解决实务问题的前提和关键。
比如,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
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在此概念中,“意思表示”“行为”是关键语词。
在此概念中,“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这一表述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的逻辑归属——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属”概念是“行为”。
而“行为”之前的限定性语词“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又将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分开来,构成“种差”。
在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作为标准,可将行为划分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旨在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民法效果的表意行为。
如订立合同、立遗嘱。
准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民法效果的当事人的表意行为。
如债权人的催告、通知。
非表意行为,即事实行为,是指无须表示内心意思即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
由此可见,前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通过“种差”将其与同属“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分开来。
(四)准确辨识法律关系是分析法律案件、寻找得以适用的准据法、解决法律纠纷的出发点。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通常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受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人民法院与诉讼参加人之间,以及诉讼参加人相互之间发生的以行政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和调整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的构成均须具备三要素:(1)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和义务;(3)法律关系客体。
准确辨识法律关系可从此三要素入手。
明确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从而判断法律关系的类型究属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抑或刑事法律关系。
(五)了解掌握各编所涉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
学习各编每一部分内容时,须同步了解掌握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理由。
在选择适用法律时须注意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
比如,涉及民法中抵押权的法律文件就有《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等多个法律文件。
《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若与之前的四个法律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即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从近年来考试试卷的答题情况看,部分考生之所以在解答综合分析题时容易出现错误,多是因为欠缺对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