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手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增强村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推进基层民主进程,切实保障和推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三资”代理服务制度和“群众评官”制度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和《xx市关于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x办〔2010〕1号),结合xx县村务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专门机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对村务管理工作开展全面监督,并积极配合支持村两委工作。
第二章监委会的组成及人员产生、任免程序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设委员3至5名,其中,主任1名。具体职数,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热心公众事业、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文化、财会知识和议事能力等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当是中共党员,为便于开展工作,也可由村党组织副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党组织提名,也可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监委会主任候选人由乡镇纪委商村党组织提出2名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连同其他委员候选人报乡镇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村民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按照无记名差额1名的选举办法产生,与村民委员会同期同届。
第六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近亲属及村报帐员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及其下设机构的成员。另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亦不可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1、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因触犯法律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
的;
2、本人参加过邪教组织或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的;
3、违反信访规定,带头组织、煽动、参与集体上访,长期无理上访,
影响社会稳定的;
4、长期在外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履行工作的;
第七条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正式投票选举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成功后,选举委员会要及时张贴公告,公告期为7天,并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乡镇备案。
第八条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各地可结合本地财力实际给予一定补贴。监督委员会成员报酬,可实行任期职务补贴,也可实行误工补贴,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未满,届中,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对个别监委会成员作出增补、调整决定。
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务暂行终止。
第十一条每年年中和年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两委干部一起接受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评议为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有权罢免,罢免程序参照产生程序。
第三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行政村村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过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涉及村级重大事项,全体监委会成员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2.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可以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3.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乡镇纪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委会的决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建议提请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有重大分歧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直接向乡镇党委、纪委反映情况,乡镇党委、纪委应及时妥善处理解决。
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需要承担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的监督工作知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不得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
2.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联系村民,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努力做好村级事务决策的宣传员、决策的监督员、矛盾的调解员、工作的推进员。
3.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4.规范监督行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开展的监督工作进行小结,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每年年中和年底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对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与党的要求对照,看是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