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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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3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一审对张玉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对耿金平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宣判: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庭审理第二审死刑案件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6日依法分别开庭审理了耿金平案和张玉军案。庭审中,上诉人张玉军、耿金平及其辩护人依法行使了辩护权。合议庭评议后,依法对张玉军案和耿金平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对张玉军、耿金平维持原判死刑的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对田文华案和高俊杰案进行二审宣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全案驳回三鹿集团田文华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田文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的判决;核准了原审对高俊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据介绍,以26日的二审公开审理为标志,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已尾声。

案例二

一起刑事案件引发的思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媛媛、杨长海预谋绑架武军夫妇(化名),被告人夏媛媛向杨指认了武军夫妇的住处。2001年10月15日凌晨5时许,杨长海纠集李博义等四人来到武军家,冒充警察将门骗开,杨长海用手铐将武军铐住,当场抢走了武妻随身携带的挎包一个(内有价值2000多元的财物),几人强行将武军带至房山区燕山李博义的住处,让武妻驾车跟随其后。行车途中,当武军对其身份提出质疑,几人又称武军欠别人的钱,他们是帮忙要钱的。到燕山之后,杨长海威胁武妻说是自己受人雇佣绑架武军夫妇的,要他们拿5万元钱赎金。武妻遂将4000元现金、自家的存折及车钥匙交给杨,杨长海等三人去银行提取3万元钱。下午17时,三人取到钱后让其余两人和武军夫妇一起到石景山医院取车。武军夫妇检查车内物品时,发现车内一个装有价值4000余元财物的皮包被杨拿走。武军设法报案并当场将李博义抓获。同日,一直在幕后的夏媛媛被抓获,其余案犯也相继落网。

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夏媛媛、杨长海等人均以抢劫罪定罪,对主犯夏媛媛、杨长海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十四年和十三年,各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分析与引申

一、首先对案犯杨长海在犯罪过程中的辅助行为进行分析与引申:

1、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骗开门的行为与招摇撞骗的辨析:招摇撞骗的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招摇撞骗的行为才能构成。杨长海等人的行为只是“诈称”,而不具备招摇撞骗的行为,因而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以口头宣称的方式冒充军警人员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杨长海等人以此为作为犯罪手段时,严格地说也应当作为一个裁定刑罚的加重情节。

2、当场抢走武妻随身携带挎包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

3、将武军夫妇强行带至燕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如果真如其所称是帮人讨债,则不论债务是否合法,一律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进一步假设,如非法拘禁并非单纯索取债务,而是以索债为借口勒索财物,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以绑架罪论处。

二、定罪问题的分析

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定抢劫罪和绑架罪两种不同的意见。我个人认为定抢劫罪较为适宜,理由如下:

从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看,抢劫罪和绑架罪的行为手段虽然很相似,但在目的上稍有不同:前者多以获取财物为目的,后者还包括提出其他的要求如释放政治犯等;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抢劫罪行为人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和非法获取财物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完成,两者合一,表现为“当场当面”;绑架罪的两行为之间时间,地点多不相同,表现为人身和财产相互分离。

此外就行为对象而言,抢劫与绑架的区别在于:抢劫罪是直接从被害人处将财物劫走;绑架罪往往是以威胁被害人生命安全要求其亲属、所在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强行要求作为或不作为。绑架罪同时侵害的还有第三人的自觉权。

此案中杨长海等使用暴力手段获取财物是在相同的时间、地点完成的,而不是通过武军的亲友或其他人实现。因此,杨长海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

需要提及的是,无论被害人陈述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都将上述行为描述为“绑架”,这是其基于普通常识做出的判断。而作为审判人员应当时时事事从法律的角度和立场对具体行为逐一考查、评析。

三、本案涉及的罪数理论

因案犯有多个犯罪行为,其定罪涉及到罪数形态理论。

有人认为杨长海当场抢走武妻挎包的入户抢劫与其后胁迫武妻得到存折的行为是两次抢劫的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连续犯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同一的或概括的故意,在几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连续犯与重复的一罪颇为相似,属“法定的一罪”。而杨犯的故意只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两个行为共同组成抢劫财物的整个过程,因而不构成连续犯,其入户抢劫是抢劫的加重情节。

案犯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带有明显的财产目的,服务于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两者是相关联的,基于犯罪手段和行为之间有合理的手段关系、其非法拘禁的行为因牵连关系而被抢劫吸收。本案的处理属“处断的一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三

男子上演中国版"越狱" 钻下水道逃亡15天后被抓

作者:穆奕肖岳发布时间: 2009-03-27 10:25:32

事发当天,民警摸排管道时,邵某在管道内躲藏6小时后,打开一处透出亮光的井盖趁夜色逃出,随后辗转西城和石景山区,乘坐长途大巴车,一路途经三省市,跑到青岛。

3月24日,邵某被青岛警方抓获,并于25日移交北京警方。目前邵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看押在海淀看守所内。讯问中,这个有过三次前科的嫌疑犯称,“逃跑只是因为想孩子。”

逃亡妻子用压力钳剪开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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