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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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资料02
债权人会议规则
(一)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参加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1、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清偿的;2、已经
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凡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了存在法律规定无表决权的情形者外,都享有按相应合法债权金额表决的权利。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二是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和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
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第一,债权尚未确定,而人民法院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解除条件,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不享有表决权;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享有表决权。
3、表决代理。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当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四)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职工为企业的内部成员,同
时又与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职工基于劳动关系在企业享有的工资等请求权,受到破产法的特殊保护。因此,职工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是,破产程序中,对于职工权益必须予以充分重视。为此,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这里所说的“有关事项”主要指:核查债权时职工债权清单的确认债务人继续营业时的职工待遇;重整计划中的职工债权清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的职工债权清偿方案;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中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