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路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和征用划拨土地补偿方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肇庆市文明路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和征用划

拨土地补偿方案

为加快肇庆市文明路及其周边地区旧城改造建设步伐,确保改造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一)拆迁补偿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拆迁补偿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在市政府关于文明路改造建设工程的通告发布前已发生的房地产权变更和发布后发生的房屋继承,尚未办妥房地产权登记手续的,由业权人在房屋拆迁期限内办理;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或产权未经确认的,以房管部门的档案资料或被拆迁人提供的产权、报建资料为依据,经市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审核确认。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房屋以建筑面积计算(包括楼梯及其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住宅房屋按应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17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经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房管局确认为商铺的房屋,按应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第一层(即首层)按每平方米5000元,第二层按每平方米2800元,第三层以上(含第三层)按每平方米2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端州四路、建设三路临街商铺,在上述商铺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办公、厂房、仓库等非住宅房屋参照住宅房屋的标准给予补偿。上述房屋补偿也可按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取得货币补偿后,拆迁人不再为其提供周转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按1:1的比例,以住宅楼房或综合商住楼房进行调换。补偿建筑面积超过应补偿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成本价每平方米1300元的标准计算;超过应补偿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同类、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结算;补偿建筑面积不足应补偿建筑面积的,按每平方米1700元的标准结算。

4、商铺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换(楼梯及其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结构差价互不作结算)。

(1)首层商铺房屋,按1:1的比例,50%在首层调换,50%在第二层调换,或按1:0.65的比例,全部在首层调换。

(2)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商铺房屋,按1:1的比例在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调换。

补偿建筑面积超过应补偿建筑面积5平方米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首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0元的标准结算;第二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的标准结算;第三层以上(含第三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的标准结算。补偿建筑面积超过应补偿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同类、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结算。补偿建筑面积不足应补偿建筑面积的部分,首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结算;第二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00元的标准结算;第三层以上(含第三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0元的标准结算。

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房管局确认的,参照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执行。

5、办公、厂房、仓库等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参照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执行。

6、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市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且已开业经营,但未办理房屋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要求调换成商铺房屋的,按1:0.5的比例调换。

7、被拆除的房屋在六层(含六层)以下,供调换的房屋在七层(含七层)以上,且被拆除和供调换的房屋均没有电梯的,每递增一层,按原应补偿建筑面积的105%给予补偿,不作差价结算。

8、拆除木阁楼、技术层、夹层等,属原建筑物的局部结构,经报建批准,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部分,参照第一条第(一)款第2、3、4、5项规定执行;层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残值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15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9、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也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作出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进行产权调换差价结算。

10、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11、拆迁租凭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凭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凭关系没有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供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12、拆除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附属物,如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可按该附属物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250—3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拆除围墙,按墙体立面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13、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新旧程度、建筑物结构等,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15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14、拆除占用街道、绿地、建筑物周围空地等城市公共用地开设的摊亭、档点,不予补偿,由摊档主自行拆除。

15、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在市政府关于文明路改造建设工程的通告发布时,市城乡规划部门认为仍可建房屋的,按空地性质给予货币补偿,否则,不予补偿。

(二)拆迁安置及补助

1、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2、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拆迁回迁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3、拆除住宅房屋的,采取一次性拆迁安置、过渡安置两种方式。一次性拆迁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现有房屋给被拆迁人作产权调换(永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直接迁入产权调换的房屋。过渡安置是指被拆迁人选择回迁,由拆迁人提供或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供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临时过渡使用。

(1)被拆迁人与房屋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居住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免交房租;居住自行解决的周转房,由拆迁人按应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拆迁人与房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且依法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迁至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居住的,房屋承租人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缴纳房租,不向拆迁人缴纳房租;承租人居住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周转房,由拆迁人按应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按应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临时周转房的建筑面积参照应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安排。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按每月每平方米7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建筑面积大于应补偿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再结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4)周转房用于周转居住期间的水电费、有线电视维护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房屋使用人自行负责。

4、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人不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安置。

拆除商铺房屋,首层按应补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层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