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财政所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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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制度
一、定期申请开户银行核定现金库存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存入银行。现金库存限额用于满足单位的零星、小额开支的需要。
二、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使用现金。
三、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现金填写借据,并由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返回后必须在3天内结清。
四、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商品,一律不得使用现金。
五、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建立健全现金账薄,严禁白条抵库。
六、出纳、会计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账款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管理要做到十不准:
1、会计员和出纳员责任分明,钱账分开,不准一人兼管;
2、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3、不准因私借用公款;
4、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不准假造用途套用现金;
6、不准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7、不准公款私存;
8、不准另外存款,私设小金库;
9、不准坐支各种收入;
10、不准有价证券抵顶现金。
七、保证现金安全,发生长款或短款,要认真、及时查清原因,应严格按会计制度处理,不得相互抵补。现金取送数额较大的,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必要时要有保卫人员护送。
八、所长每月末对出纳的现金进行盘底检查,并做好登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