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及范例
王松森、登封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松森、登封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5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松森;登封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王松森登封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松森【当事人-公司】登封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松森【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王松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松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王松森不服《登封市中等专业学校关于王松森对郑州市优质课复评提出行政复议一事的情况说明》,向登封市教育局提出控告,要求登封市教育局“追究被控告人王新华及相关人员违规违法违纪责任”。
针对该控告登封市教育局是否予以调查处理涉及登封市教育局作为主管部门对相关学校的内部人事管理职权对王松森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王松森复议申请所反映的事项,本质上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调整的范畴,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其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
登封市政府据此作出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驳回王松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松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9:28:37【一审法院查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20年5月7日,王松森以登封市中等专业学校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登封市中等专业学校关于王松森对郑州市优质课复评提出行政复议一事的情况说明》存在“杜撰、子虚乌有、不负责任、乱作为”情况为由,通过邮寄方式向登封市教育局递交书面《控告》一份,要求登封市教育局“追究被控告人王新华及相关人员违规违法违纪责任”,登封市教育局于2020年5月9日签收上述控告信。
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文书范本
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文书类型:行政诉讼文书×××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行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
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3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当事人】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林学【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林学【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该委员会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河南省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关于张林学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
依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及《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评选规则为评审表彰实行自下而上、由下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的程序,最终评选出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该评选规则并不直接受理公民个人的申报。
故张林学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评定职责,授予张翠萍“河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张林学请求审查《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问题。
该《条例》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故不予审查。
李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7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海【当事人-公司】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家铭【代理律所】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海【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宛龙征补[2019]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正当,结论合理,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宛龙征补[2019]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正当,结论合理,并无不当。
(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程序合法。
李海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据此作出涉诉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并无不当。
上诉人称其进行了申诉信访,不是法定的权利救济途径,依法不影响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程序的正当性。
(二)评估机构选择程序合法。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区域内大多数住户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部分被征收人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通知被征收人选取评估机构,并按照被征收户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程序正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依据房屋评估报告评估的房屋价值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标准并无不当。
刘忠贵、铜仁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忠贵、铜仁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黔行终6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瑶龙雨陈显杰【审理法官】黄瑶龙雨陈显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忠贵;铜仁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忠贵铜仁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忠贵【当事人-公司】铜仁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胡光辉贵州驰名律师事务所;桂军华贵州驰名律师事务所;晏红芬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光辉贵州驰名律师事务所桂军华贵州驰名律师事务所晏红芬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光辉桂军华晏红芬【代理律所】贵州驰名律师事务所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忠贵【被告】铜仁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是否约定了宅基地安置及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过渡费。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是否约定了宅基地安置及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过渡费。
【更新时间】2022-09-22 22:17:5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经审理查明,因川硐教育园区建设,铜仁市人民政府需征收拆迁刘忠贵座落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2010年3月8日铜仁市人民政府颁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川硐教育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发〔2010〕4号),该实施方案明确:在建设教育园区征地范围内被征地、被拆迁农民的安置,以2009年10月31日前有独立公安户籍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农户为单位,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虽违法生育但之后已依法接受处理过出生的人口为基数进行安置;在规划居住区内自主建房安置,安置房宅基地按“家庭人口1—4人的每户100平方米"标准控制。
刘明珍、杨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明珍、杨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少波赫荣生曾昊锋【审理法官】张少波赫荣生曾昊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明珍;杨辉;高德红;高云华;唐高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刘明珍杨辉高德红高云华唐高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明珍杨辉高德红高云华唐高明【当事人-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吴礼明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礼明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礼明【代理律所】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明珍;杨辉;高德红;高云华;唐高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审行政判决书
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03【案件字号】(2019)苏01行终8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雪雁宋振敏赖传成【审理法官】赵雪雁宋振敏赖传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铁山;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陈铁山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陈铁山【当事人-公司】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伊怀聪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盛勇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伊怀聪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盛勇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伊怀聪盛勇【代理律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铁山【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由此可见,“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陈发彪、郭世新、王成林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发彪、郭世新、王成林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虹潘攀张俊【审理法官】张虹潘攀张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发彪;郭世新;王成林;郭子云;孙承旗;陈祥勇;郑其银;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陈发彪郭世新王成林郭子云孙承旗陈祥勇郑其银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陈发彪郭世新王成林郭子云孙承旗陈祥勇郑其银【当事人-公司】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张艳玲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张佩琳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解青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艳玲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张佩琳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解青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艳玲张佩琳解青【代理律所】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发彪;郭世新;王成林;郭子云;孙承旗;陈祥勇;郑其银【被告】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陈发彪等7人对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故对本案的审查应当围绕答复本身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拒绝履行(不履行)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发彪等7人对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故对本案的审查应当围绕答复本身的合法性。
本案中,陈发彪等7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为2019年8月,经开区管委会于同年8月30日作出答复,该答复中对申请人的部分申请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为:与申请人无关联性,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
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及范例
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及范例一、概念及作用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当事人不服、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经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终结处理的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审理并以二审行政判决书结案,可以切实纠正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可能发生的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案、错判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正确指导和监督,有利于帮助下级人民法院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质量,公正执法。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
如:“[年度]×行终字第××号”。
3.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审案件当事人应写“上诉人”、“被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原审有第三人的,除提出上诉的也写“上诉人”外,仍写“第三人”。
原审上诉人都出上诉的,可并列为“上诉人”,不必再写被上诉人。
当事人中只有一人或部分人上诉,如果诉讼标的是可分上诉,那么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此可不列出;如果诉讼标的是不可分上诉,未上诉的当事人可列为被上诉人。
二审案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的表述,与一审行政判决的写法相同。
4.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在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都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而二审行政案件,则既可以开庭公开审理,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9条“认为事实清楚”时,实行书面审理。
故该项的写法应根据上述两种不同情况来决定。
行文格式如下:“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度]×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玺文与关秀英、董俊福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玺文与关秀英、董俊福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内行终4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晓静博赫包鸣飞【审理法官】侯晓静博赫包鸣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玺文;关秀英;董俊福;侯德文;董广厚;赵兰成;刘五小;侯金文;张德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玺文关秀英董俊福侯德文董广厚赵兰成刘五小侯金文张德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玺文关秀英董俊福侯德文董广厚赵兰成刘五小侯金文张德胜【当事人-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秦新民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秦新民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德凤秦新民【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玺文;关秀英;董俊福;侯德文;董广厚;赵兰成;刘五小;侯金文;张德胜【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行政机关:[原行政机关名称]
案件:[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审理机关:[一审审理机关名称]
一审判决书日期:[一审判决书日期]
案由:[案由]
根据[一审判决书的相关法律法规、事实和理由],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清楚,适用
的法律法规正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及裁判结果无错误。
[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行政机关提起了二审申请,经本行政机关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
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审判程序],本行政机关作出如下裁定:
一、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维持,不再重新审理。
二、对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认定予以维持,不予改变。
三、[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对一审判决的裁判结果作出维持原判或改判的决定。
如果决定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的裁判结果予以维持。
如果决定改判],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及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新的裁判结果如下:
[列举具体改判内容]
四、本行政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判决。
[行政机关名称]
年月日。
法律案件二审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终XXX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 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女,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三因与被上诉人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3)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被上诉人李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张三在XX市XX区XX街道经营一家服装店。
2019年11月5日,李四到张三的服装店购买衣服,在试衣过程中,李四不慎将店内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玻璃门碰碎。
李四在店内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于2020年1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赔偿其损失人民币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张三的服装店玻璃门被李四碰碎,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李四在试衣过程中不慎碰碎玻璃门,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李四的过错程度及玻璃门的价值,原审法院酌定李四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张三赔偿李四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二、驳回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张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四承担。
法律行政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行政判决书(2021)XX行初字第001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被告: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五,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案由:张三诉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被告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被告认定原告张三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化妆品;2. 销售的化妆品中,含有禁用物质,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原告张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元;2.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3. 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
原告张三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2.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三、判决理由1. 关于原告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本案中,被告调查发现原告张三生产的化妆品中,含有禁用物质,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定义。
因此,原告张三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 关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张三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行政判决书范例
行政判决书
案号:XXXX
当事人:甲方 v. 乙方
申请人:甲方
被申请人:乙方
申请人甲方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工程款项。
本行政机关经审理认为,甲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驳回乙方的答辩意见,维持甲方的申请。
二、乙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XXX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本判决生效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到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经过:
甲方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XXX 元。
本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并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乙方。
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辩意见,表示甲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行政机关经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乙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工程款项。
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乙方存在拖欠工程款项的事实,而乙方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
因此,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书送达方式:
本判决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达甲方,一份送达乙方。
送达方式为挂号信送达,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XXX
乙方:XXX
本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签名:
XXX
XXX
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赵恒正、滕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恒正、滕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鲁04行终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宝芬孙中海张昌民【审理法官】徐宝芬孙中海张昌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恒正;滕州市人民政府;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赵坡煤矿【当事人】赵恒正滕州市人民政府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赵坡煤矿【当事人-个人】赵恒正【当事人-公司】滕州市人民政府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赵坡煤矿【代理律师/律所】宋先伟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先伟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先伟【代理律所】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恒正;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赵坡煤矿【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所谓法定职责,应当是一种具体、特定的职责,多数情况下仅凭行政机关单方作出一个行政行为就能直接达到行政相对人所欲追求的法律效果,但在个别情况下,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就某一行政管理事项“组织处理",这虽然也属法定职责,但行政法律效果能否实现尚须相关各方共同协力。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所谓法定职责,应当是一种具体、特定的职责,多数情况下仅凭行政机关单方作出一个行政行为就能直接达到行政相对人所欲追求的法律效果,但在个别情况下,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就某一行政管理事项“组织处理",这虽然也属法定职责,但行政法律效果能否实现尚须相关各方共同协力。
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尽其所能“组织"之后,如果相关各方不能达成一致,也不宜就此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李婉珍、鲁建花、宋鹏豪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婉珍、鲁建花、宋鹏豪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19)浙06行终7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建蒋瑛傅芝兰【审理法官】王建蒋瑛傅芝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婉珍;鲁建花;宋鹏豪;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办事处;鲁建国;鲁建刚【当事人】李婉珍鲁建花宋鹏豪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办事处鲁建国鲁建刚【当事人-个人】李婉珍鲁建花宋鹏豪鲁建国鲁建刚【当事人-公司】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何俊、周斌照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俊、周斌照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俊、周斌照【代理律所】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婉珍;鲁建花;宋鹏豪;鲁建国;鲁建刚【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述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之要求,故不予接纳。
结合现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上诉人李婉珍、鲁建花、宋鹏豪诉请变更案涉《安置补偿协议》,源于被上诉人未将上诉人鲁建花、宋鹏豪列为安置人口予以安置补偿。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基本原则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现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上诉人李婉珍、鲁建花、宋鹏豪诉请变更案涉《安置补偿协议》,源于被上诉人未将上诉人鲁建花、宋鹏豪列为安置人口予以安置补偿。
上诉人李婉珍在二审中明确,其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因在于上述协议未将鲁建花、宋鹏豪列为安置人口,并非因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故李婉珍提起本案诉讼缺乏诉的利益,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法律二审改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人。
2018年7月,张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
案件发生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考虑到张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三、上诉人主张张某某上诉称,其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双方曾因琐事发生纠纷。
案发当天,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张某某在激愤之下持刀将被害人刺伤。
张某某认为,其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害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四、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受理张某某的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合议庭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未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张某某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双方曾因琐事发生纠纷,案发当天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张某某在激愤之下持刀将被害人刺伤。
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冲动性,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 被害人在案发当天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未能有效控制情绪,避免事态升级。
3. 张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因此,二审法院决定对张某某的刑罚进行改判。
五、二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 张某某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双方曾因琐事发生纠纷,案发当天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张某某在激愤之下持刀将被害人刺伤。
行政判决书范文案例
行政判决书范文案例# 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三。
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告张三诉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
张三在XX市XX区XX路XX号有一套房屋,面积大概80平方米。
因为城市规划的需要,这个区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被告呢,就针对张三的房屋作出了一个征收补偿决定。
这个补偿决定里提到,按照评估公司的评估,给张三的房屋补偿款是XX元,同时提供了位于XX区XX安置小区的一套同等面积左右的安置房作为选择,还有一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啥的,都列得清清楚楚。
但是张三觉得这可不行,他心里想:“我这房子地段多好啊,周边啥都方便,你就给我这点补偿,还想让我搬走?没门儿!”于是,张三就把住建局告上了法庭,觉得这个补偿决定不合理,要求撤销这个决定重新评估补偿。
二、争议焦点。
1. 评估价格是否合理。
张三觉得,评估公司给的价格太低了,根本没有体现出他房子的真实价值。
他说他周围类似的房子都能卖更高的价钱,而且他的房子装修得还不错呢,评估的时候好像都没怎么考虑装修这一块。
住建局这边呢,就拿出了评估公司的报告,说评估公司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的,选取了周边类似房屋的交易案例,并且考虑了各种因素,包括房屋的折旧、市场行情等等,这个价格是合理公正的。
2. 安置房是否符合要求。
住建局解释说,安置小区虽然现在看起来周边设施不是很完善,但这是新规划的区域,以后肯定会发展起来的。
而且安置房都是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的,不会有质量问题。
三、法院审理。
1. 关于评估价格。
法院仔细审查了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
发现这个评估报告啊,虽然按照程序选取了周边的交易案例,但是在房屋装修部分的评估确实存在一些瑕疵。
评估公司只是简单地按照一个大概的装修标准进行了估值,没有详细地考虑到张三房屋的特殊装修情况,像他家里新换的高档地板、精致的吊顶这些都没有完全体现到评估价格里。
这就好比你去买一个苹果,人家只看了苹果的大小,没看这个苹果是精心培育的有机苹果,那价格肯定就不合理了。
周志豪、周志涛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志豪、周志涛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鄂09行终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毛峰张耀刚彭娟【审理法官】毛峰张耀刚彭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志豪;周志涛;胡应峰;徐军;刘明;应城市东马坊街道办事处;曹光明【当事人】周志豪周志涛胡应峰徐军刘明应城市东马坊街道办事处曹光明【当事人-个人】周志豪周志涛胡应峰徐军刘明曹光明【当事人-公司】应城市东马坊街道办事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志豪;周志涛;胡应峰;徐军;刘明;曹光明【被告】应城市东马坊街道办事处【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鉴定结论质证重新鉴定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价格评估意见书是否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是否支持?一审中,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曹光明提出对厂房、围墙、办公用房及有关设备等申请价值评估,经一审法院司法技术科组织随机摇号,选定由湖北仲智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
该公司接受委托后,要求上诉人提交相关资料,经实地查验、调查、评定和测算,出具了鄂(孝)仲价评字(2019)215号《价格评估意见书》。
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向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华送达了该鉴定意见,并明确告知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7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申请重新鉴定。
同时告知需要鉴定人员出庭的相关事项。
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在一审法庭质证阶段发表了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但没有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的申请,也没有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解释说明。
湖北仲智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孝)仲价评字(2019)215号《价格评估意见书》,其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上诉人对鉴定结论评估的厂房、办公用房及围墙的面积无异议,仅对评估价值有异议,但未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也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材料,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鉴定意见应作为证据采信,一审判决依据《价格评估意见书》计算各项损失合法有据,上诉人请求撤销《价格评估意见书》不予支持。
张利杨、董莉萍、张祝安等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利杨、董莉萍、张祝安等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2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旭东郑宇来敏【审理法官】许旭东郑宇来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利杨;董莉萍;张祝安;徐学花;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张利杨董莉萍张祝安徐学花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张利杨董莉萍张祝安徐学花【当事人-公司】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杨在明、张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在明、张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在明、张坤【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利杨;董莉萍;张祝安;徐学花【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撤销原判行政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本案中,被上诉人城南街道办事处与上诉人张利杨、董莉萍在涉案土地征收前经自愿协商,就拟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面积、搬迁补偿等事项达成合意并签订被诉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上诉人诉称的以协议方式代替依法征收及上述法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但被诉协议并非法律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协议,不能产生征收的法律后果,不得作为强制腾空和拆除房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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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当事人不服、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经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终结处理的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审理并以二审行政判决书结案,可以切实纠正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可能发生的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案、错判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正确指导和监督,有利于帮助下级人民法院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质量,公正执法。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写在标题的右下方。
如:“[年度]×行终字第××号”。
3.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审案件当事人应写“上诉人”、“被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原审有第三人的,除提出上诉的也写“上诉人”外,仍写“第三人”。
原审上诉人都出上诉的,可并列为“上诉人”,不必再写被上诉人。
当事人中只有一人或部分人上诉,如果诉讼标的是可分上诉,那么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此可不列出;如果诉讼标的是不可分上诉,未上诉的当事人可列为被上诉人。
二审案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的表述,与一审行政判决的写法相同。
4.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在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都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而二审行政案件,则既可以开庭公开审理,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9条“认为事实清楚”时,实行书面审理。
故该项的写法应根据上述两种不同情况来决定。
行文格式如下:
“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度]×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
(书面审理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二)正文
1.事实
该部分应包括上诉争议的内容以及二审法院依法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二审案件所审理的客体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案件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主要是通过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表现出来的。
这一段的表述,可先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再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内容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上诉争议的内容写完之后,应另起一行,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判决理由
理由,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由等。
进行分析论证,还应同时写明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阐述理由的方法,基本上可以参照制作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要求,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注重事实分析和法理分析,回答上诉争议的主要问题,引出合乎逻辑的公正结论。
政行为的,写成: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
如无需变更判决的,此项不写)”
(三)尾部
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承担、判决的效力、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等。
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要区别情况而定。
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对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的案件,应同时对一、二审两审的各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的方式和数额作出决定,相应地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承担的决定。
尾部其他内容的具体写法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尾部写法相同。
【范文】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法行上字第2号
上诉人:黄××,男,63岁,汉族,××县人,个体户,住××县××乡××村。
委托代理人:陈××,××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县××乡司法员,住××乡政府宿舍。
被上诉人:××市卫生局,地址:××市××湾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市卫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龙××,××市卫生局副局长,住××市××西路××号。
上诉人黄××为对送检牛黄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以认定事实不符合实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
上诉人黄××于1988年2月初宰杀其买回的一头水牛,在牛腹腔中发现七八块鸡蛋大小物品,黄视为牛黄,即拿到××县中药批发部辨认,后将该“牛黄”烘干(重640克)要求卖给该中药批发部。
由于牛黄是贵重药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药检部门检验是真牛黄才予收购。
2月23日,上诉人和中药批发部的工作人员一起将该“牛黄”送××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结论是“本品经按《中华药典》(1985年自版)牛黄项下检验,外观性状,显微鉴定均不符合有关
规定,不应作天然牛黄药用”。
1988年4月18日市药检所将少量送检物及检验结果送××自治区药品检验所复核检验。
结果“不符合《中华药典》1985年版一部和卫生部进口药材标准的有关规定,不是正品牛黄,不可作牛黄供药用”。
××市卫生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精神,于1988年8月5日以×卫药罚字[1988]第005号“行政处罚通知书”做出如下处罚:一、就地没收假牛黄,监督公开销毁;二、不给予经济处罚。
上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进行中,被上诉人又重新做出撤销原处罚通知书,改为行政处理,以×卫字[1988]089号文件“关于没收黄××同志送检假牛黄的决定”对上诉人送检假牛黄予以没收,在适当时候公开销毁。
上诉人仍不服,最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市卫生局的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将从牛腹腔中取出的物品做“牛黄”送××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目的是为了辨明是否牛黄,然后卖给国家。
就这一事实来说,黄××虽无过错,但牛黄是一种名贵中药材,用于治疗疾病,属特殊商品,应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现上诉人送检“牛黄”经××市和自治区药品检验所检验均证实不是牛黄,因此,便无医用和经济价值了。
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严防假劣药品失去控制流入市场以假乱真危害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及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1985]卫药字第59号《关于对制售假药、劣药案件经济处罚的通知》第3条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市卫生局×卫字[1988]089号关于没收送检假牛黄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假牛黄的及赔偿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无理,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颜××
代理审判员:潘×
代理审判员:覃××
1989年7月21日
(公章)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