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财产损害费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财产损害费赔偿标准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
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
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目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计算公式经常在新闻上看到某某地⽅发⽣交通事故,某某地⽅两车相撞造成⼏死⼏伤的情况时有发⽣,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成为⼤家所关注的问题,在此⼩编为⼤家整理后编辑13个标准如医疗费、误⼯费、护理费等以及例如医疗费赔偿⾦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这样的计算公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计算公式1、医疗费(⼀)医疗费的概念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后,由于造成⼀定的⼈⾝伤害,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出的⽬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员、伤残⼈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员。
医疗费的发⽣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尊重。
⼆、误⼯费误⼯费的概念误⼯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后,遭受⼈⾝损害的受害⼈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法正常参加⼯作或者从事⽇常的经营活动,因此⽽造成经济收⼊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按照⼀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给予的赔偿。
误⼯费的发⽣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责任之⼀,⾃然应当予以赔偿。
三、住院伙⾷补助费(⼀)住院伙⾷补助费的概念住院伙⾷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后,受害⼈在医院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伙⾷消费,⽽由相关责任⼈依据⼀定的标准对该项费⽤进⾏的赔偿。
住院伙⾷补助费的发⽣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应当予以赔偿。
(⼆)住院伙⾷补助费赔偿⾦额《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
四、护理费(⼀)护理费的概念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后,受害⼈住院期间,由于⾝体健康等原因⾏动能⼒和⾃理能⼒都有⼀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根据⼀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论文
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探析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52-01摘要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在侵权法上责任的最终结果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问题,也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及无过错原则。
该法第48条为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指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各方的侵权责任;第(二)项规定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该确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项后半段的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规定,在赔偿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实用案例单元测试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实用案例单元测试答案1.案例:赵某从张某处购得二手车一辆,价金已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由于赵某不会开车,所以请求有八年驾龄的好友丁某帮其把车开回家并教其开车。
某日,赵某宴请丁某吃饭喝酒饭后丁某驾驶汽车将赵某等人送至家中,又驾驶该车回自己家,当车行至某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骑电动两轮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丁某欲逃离现场有路人李某见此情形,在丁某启动汽车之后突然跑至汽车前欲强行拦住肇事车辆,丁某紧急刹车,但由于汽车惯性还是将李某撞伤,花费医疗费二干多元。
道路交通事故致害责任如何承担?帮工活动致害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答案】(1)道路交通事故致害责任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致害责任是指在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该责任以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
所谓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设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破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知,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致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侧,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可免责。
论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范围界定
论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范围界定【摘要】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发生后就赔偿范围而言,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及“财产损失”的赔偿。
本文拟就财产损失赔偿中的范围界定进行相关探讨,以期同行指正。
【关键词】交通事故,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随着道路和交通事业的发展,机动车逐年增多,由此也带来了交通事故的大量增加。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后,无责任一方对车辆损失的损失索赔已不仅仅限于车辆修复所需的费用,而是扩展到了车辆贬值损失及因车辆受损而导致的利益损失,但由于法律的缺失,对于车辆受损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就有关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同行共同关注和研究。
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失。
这些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具体可分为: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和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等。
一、直接财产损失的界定范围。
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
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由于交通事故行为侵犯国家的、集体的、个人财产权的,是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2018年南充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南充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南充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南充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内容: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a 年龄x≤60岁 20307元/年×20年=406140元b 年龄60岁≤x≤75岁 20307元/年×(80-x)年=★元c 年龄x≥75岁 20307元/年×5年=101535元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a 年龄x≤60岁: 7001.4元/年×20年=140028元b 年龄60岁≤x≤75岁 7001.4元/年×(80-x)=★元c 年龄x≥75岁 7001.4元/年×5年=35007元2、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7924元/年÷2=18962元3、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5、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南充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7、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
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明细道路交通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的有关规定承当赔偿责任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予以赔偿。
缺乏局部,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当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予以赔偿。
缺乏局部,由受让人承当赔偿责任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当连带责任。
第52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当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53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雇主作为索赔对象。
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
2、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如雇员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3、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的情况,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还有就是雇员未经雇主许可而驾驶雇主车辆的情形或经过雇主许可驾驶但不是从事其职务围的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理论比较法研究报告下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与比拟法研究下3、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确实定及损害赔偿“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防止时,不得已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危险损害的行为。
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29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当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当民事责任或者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车辆驾驶员采取紧急避险是由于对方引起险情所致, 一旦被认定,那么不负责赔偿;假设驾驶员是由于自己的责任而导致或局部导致险情, 然后再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当全部或局部赔偿;如果驾驶员因紧急避险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驾驶员那么要赔偿适当的损失。
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确实定, 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 ①必须是为了防止依法应予保护的国家或集体的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权益遭受的损害。
②必须是为了防止正在发生的危险, 这时危险已迫在眉睫, 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已直接发生了威胁。
③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防止的情况下,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
④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 必须小于或轻于被防止的损失, 也就是说,其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可见, 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几点,才能称之为“紧急避险〞。
4、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所谓擅自驾驶, 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
擅自驾驶情形有两种, 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 比方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 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的车辆等。
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 在前一种情形下, 公司职员或雇员主观上虽然属于擅自私用驾驶, 但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出现管理上的瑕疵, 否那么不承当赔偿责任。
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标准及依据
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标准及依据
停运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相应的依据为《民法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行为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则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完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完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完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近年来,随着车辆保有量的急剧增长,交通事故频发,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问题时,关于是否应该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一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焦点。
为了进一步明确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一项批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被损车辆停运损失。
被损车辆停运损失是指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被损车辆不能正常运营,造成车主或运营者无法获得预期收入的一种经济损失。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损车辆需要停运进行维修,期间无法运营,对车主或运营者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然而,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问题时,被损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应该纳入其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被损车辆停运损失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应当作为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被损车辆停运损失是一种间接经济损失,其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够直接密切,不应纳入财产损失范畴。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特别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于近期批复了相关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应当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导致被损车辆发生停运是肇事方擅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而被损车辆停运本身就是对车主或运营者经济利益的直接剥夺。
因此,被损车辆停运损失是交通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纳入财产损失范畴进行赔偿。
这一批复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范围的明确,有助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司法解释,避免了由于不同理解而导致的不公正情况的发生。
其次,将被损车辆停运损失纳入财产损失范畴,有助于充分保护车主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增强了交通事故责任的实际承担义务。
最后,这一批复有助于加强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共利益。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_百 ...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_百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在这些交通事故中,除了人员伤亡外,被损车辆的停运损失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很多人对此存在疑问: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了车辆停运损失?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展开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最终获得了他们的批复。
首先,我们对交通事故中发生的财产损失进行了界定。
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被损车辆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车辆修复费用、维修费用、残值损失等。
这些损失都是由交通事故直接引起的,与车辆停运无直接关联。
然而,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后需要进行修复,这就导致了车辆的停运。
停运期间,车辆无法使用,给车主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些损失包括停运期间的交通工具租赁费用、损失的运输收入或服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虽然这些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但却是由交通事故间接引起的。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了咨询。
他们认为,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车辆损坏和修复费用,而停运损失属于车辆停运引起的经济损失,并非交通事故的直接结果。
因此,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范畴。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主要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和修复费用进行评估赔付,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车辆停运期间的相应理赔。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停运损失进行赔付,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有关部门表示,停运损失的引入涉及复杂的计算和评估问题,也缺乏技术和管理支持,因此目前无法统一纳入到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中。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不包括车辆的停运损失。
停运损失是由交通事故间接引起的,与交通事故本身无直接关联。
同时,停运损失的具体计算和评估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交通事故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
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
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是指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
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
对交通事故中被损坏的车辆的停运损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规定按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受害车辆与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赔偿。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财产损失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车辆损失,一般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进行赔偿。
如果车辆可以修复,那么赔偿金额将是修复费用;如果车辆无法修复,那么赔偿金额将是车辆的残值。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金额不包括车辆的保养费用和折旧费用。
对于财产损失,包括交通事故中受损的其他财产,比如路边的护栏、路灯、广告牌等。
这部分的赔偿金额一般是按照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需要提供相关的维修费用或者重新购置的费用。
除了车辆损失和财产损失,还有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比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这部分的赔偿金额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来确定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的确定是需要充分证据支持的。
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保留相关证据,比如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等,对于确定赔偿金额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包括车辆损失、财产损失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以便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希望大家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能够了解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希望我们的交通环境能够越来越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5号(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 今天在律所值班的时候,一个检察院工作的朋友打来电话,他的一个亲戚因为跑出租出了车祸,由于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想来找我咨询。
????? 凭我自己在不同城市的的行路经验中,南阳的交通状况是很混乱的,乱象背后有道路设施投入不足;人口、车辆增加迅猛,道路规划滞后等等各方面的因素,但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还是人的素质和文明程度问题。
南阳的出租车之乱是出了名的,有句话这样说,南阳开出租,走遍天下都不怕。
事实也确实如此,一些无德司机把出租车开成了飞车,大街成了赛车道。
满大街出租乱飞,各种交通事故层出不穷,连一些保险公司都因为出租车出险太高而拒保。
去年,经南阳市交警部门统计,城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70%都和出租车不遵守交通规则有关。
这是一个让人很惊悚的数字,走在街道上,时刻都得为自己的安全提心吊胆。
所以,朋友说亲戚出了事故,我一点也不惊奇。
等那个司机来的时候把情况说明,我才知道这次判断失误了,那个司机是一家出租汽车公司个体承包户的驾驶员,5月10日,夜间载客返途中路经中州路和车站路交叉道口,一辆中型卡车抢道和他驾驶的车相撞,造成出租车司机骨折,车辆部分损毁,经查该卡车仅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保额不足赔偿损失。
这个司机不清楚自己应该获得哪些赔偿,并且希望获得车辆停运期间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诉讼地位】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后,被侵权⼈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具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民法院应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提出相反证据⾜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机动车发⽣交通事故致⼈损害的,不论机动车⼀⽅有⽆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四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五条【⼈⾝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伤亡”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被侵权⼈)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的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
第六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于交易⽬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受害⼈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交通事故,听起来就头痛,有时候还很⾎腥。
交通事故⼀般会出现两种赔偿,⼀种是财产赔偿,另⼀种是⼈⾝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怎么样的?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交通事故给他⼈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交通事故给他⼈造成的财产损失,具体应分为: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和物品因局部损失⽽导致的贬值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对已⽆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牲畜因伤失去使⽤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
通常包括车辆、随⾝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等。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伤亡善后处理的费⽤,但不包括停⼯、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利设施,房屋,树⽊等。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我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犯。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由于交通事故⾏为侵犯国家的、集体的、个⼈财产权的,是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作为财产损失的⼀部分,直接财产损失是需要交通事故赔偿义务⼈全部赔偿的。
三、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赔偿⽅式①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修复,恢复原状。
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变化。
②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货车停运损失的规定
交通事故货车停运损失的规定一、交通事故货车停运损失的规定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辆的大量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急剧增加。
国家在这方面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但针对受害车辆的营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却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就交通事故营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也存在许多争议。
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车辆的营运损失是否能够获得赔偿及如何确定呢?仅以本人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为例,简单分析如下:第一、事故责任人是否应承担营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可要求责任人赔偿之外,因车辆停运而导致的营运损失还可以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
二、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赔偿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
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2013-04-07 14:14:18)转载▼标签:杂谈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第15条第三项"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三辆营运货车在告诉公路发生连环撞,车辆损失严重,车辆的停运费如何计算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交通事故律师解析:一、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概念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营运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被损车辆在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二、有关停运损失法规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停运损失的计算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
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成本是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
不变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
这就是说:每日纯收入=每日营业额-每日不变成本-每日可变成本。
停运直接导致每日营业额和每日可变成本归零,但是原来每日营业额中支付的不变成本照常交纳,所以在计算停运损失时,不变成本是应该考虑在内的。
计算每日停运损失的公式为:每日停运损失=每日平均纯收入+每日不变成本四、案件举例某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某出租车与某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
致使出租车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5日停运,要求鉴定该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委托方提供了行驶证、各种保险、规费等证明材料。
货车停运损失怎么计算
We are always too polite to strangers and too harsh to close ones.(页眉可删)货车停运损失怎么计算导读: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
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一、货车停运损失怎么计算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
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成本是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
不变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
这就是说:每日纯收入=每日营业额-每日不变成本-每日可变成本。
停运直接导致每日营业额和每日可变成本归零,但是原来每日营业额中支付的不变成本照常交纳,所以在计算停运损失时,不变成本是应该考虑在内的。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程序1、向保险公司报案。
通常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方不仅要向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要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事故现场勘查、检验。
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当立即安排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定损估价。
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就应该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估价。
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估价有问题时,被保险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同时自己委托相关机构对损失作出估价。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损失估计达成一致,就进行下一步流程。
4、提交索赔材料。
权利虽然被赋予了,但是如果自己不懂得主张的话,那权利很可能就是白费的。
保险公司应承担停运损失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一、侵权人应当赔偿停运损失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应给予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就此损失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应当包手间接损失,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车辆修复期间所造成的停运损失,应视为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侵人应当予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文件中明确答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一般都超过了交强险的财产限额,那么超出的大部分损失就只能在商业险里理赔,基本所有的保险公司的条款都格式化的约定停运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属于免除责任范围。
那么保险公司究尽是否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辆所造成的停运损失呢?交通事故发生导致运营机动车受损,必须进修理厂进行必要的修复,在修复期间被迫停止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而遭受损失,这种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定、必然的,也是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
而在实际理赔中,往往保险公司对这部分的要求是拒绝理赔,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对其必要的、合理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是否会支持停运损失的主张如果被保险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被保险人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
但怎么确定停运损失的赔偿金额?按民诉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被保险人要承担停运损失具体时间、计算标准的举证责任。
停运损失的举证责任一般包括:事故前运营车辆的收入情况证明,运营车辆月收入都是不稳定的,一般提供年平均收入的证明更为合理;所签订的运输合同、运输单证;运输费发票、完税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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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 5号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
施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解读《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
损失问题的批复》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辆的大量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剧增加,譬如199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46129起,死亡78067人,伤残222721人,分别比1997年上升13.8%、
5.7%和17.1%。
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相应增加。
针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给予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公布了《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动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
二、分歧意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讨论中形成如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应当包括间接损失。
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车辆修复期间所造成的停运损失,应视为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公安部[1991]113号文件第三项之规定,财产损失只规定了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因此,停运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不予保护。
三、赔偿理由
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给予赔偿的问题,实际上是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问题。
(一)行政法现、规章
以往的行政法规、规章是把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和因受伤而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作为财产的直接损失的,而把因交通事故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损失作为财产间接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国务院《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公安部于1991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文件第三项规定,“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
(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
与行政法规、规章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9月13日在《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中明确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在未受侵害的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
因此,国内船舶在内河或沿海运输中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船舶修理期间的合理营运损失(其中包括船员工资损失),应当列入海损赔偿范围。
”显然,复函所确定的赔偿范围包括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这类可得利益的损失。
(三)赔偿依据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
失。
”机动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
”
2.理论依据
赔偿损失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它的补偿性。
赔偿多少则取决于赔偿范围的大小。
大陆法一般把损失分为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英美法一般把损失分为预期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我国民法理论一般把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消极损失其实与可得利益损失大致相当,并不是所谓的间接损失,我国民法上没有采用间接损失这一概念,因此本批复也没有采用、间接损失这一概念。
可得利益损失是应当赔偿的。
可得利益损失是未来的,在本批复中即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被迫停止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而遭受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定的,即是可以用金钱计算和衡量的;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实的,即这种损失是必然的、有现实意义的,而不是臆测的、抽象的、假设的,而且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因此,应当把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列入赔偿范围。
只是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必须具有确定性,必须证据确凿、充分、必须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扩大。
四、结论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
换言之,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受害人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