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职人员拒绝酒驾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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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职人员拒绝酒驾的函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全市公安交警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持了高压的态势。仅5月份,市区交警大队就依法查处醉酒驾驶33人,并全部刑事立案。为了体现在政治上对我市公职人员的关爱,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专门起草了《珍爱生命,拒绝酒驾——致全市公职人员的一封信》,现发给贵单位。

请贵单位务必加强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务必将此公开信传达到每一位公职人员,坚决杜绝公职人员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党政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附:珍爱生命,拒绝酒驾——致全市公职人员的一封信

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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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致全市公职人员的一封信

全市公职人员朋友们:

多年来,酒后驾驶一直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马路杀手”。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北京、杭州、南京、成都等一些大中城市连续发生酒后驾驶肇事案件,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而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5月1日起在我国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醉驾入刑”。国家公职人员是践行社会精神文明的模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往往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作为公职人员应当严格约束自己,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驶。

广大公职人员朋友们,没有比生命更宝贵的财富,没有比健康更重要的幸福,为他人、为家庭、为自己的安全幸福,让我们携起手来,从今天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自觉遵守“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安全底线,为共同营造文明、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而努力。

衷心祝愿广大公职人员出行平安,合家幸福!

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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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醉酒驾驶”法律处罚及公职人员

行政处分有关规定

为提高醉驾的违法成本,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得到应有的尊重。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醉驾入刑,还会对公职人员产生如下影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在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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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招考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凡因醉酒驾驶构成犯罪并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可能会被其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醉酒驾驶属故意犯罪,所以,党员如果因醉酒驾驶被判刑将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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