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承兑汇票业务发展壁垒,开展贴现业务。
科学、规范、高效地开展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是银行发展现代化、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要,也是增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制订的目的是规范银行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并提高银行的社会形象。
二、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基本内容1、贴现标准各银行参加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贴现标准应当参照本行当前规定的承兑汇票贴现标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有可操作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2、贴现流程(1)申请贴现:商业汇票贴现客户在具有贴现资格的银行开具并保证的汇票,在汇票到期前到银行办理贴现手续。
银行对汇票的权利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贴现标准的汇票按协议贴现。
(2)签署贴现合同:银行与商业汇票贴现客户就委托代理贴现事项签订合同,明确委托代理贴现的标准、费率、期限、风险及责任等事项。
(3)发放贴现款:银行核验汇票、贴现审核通过后,按约定贴现利率发放贴现款项。
发放贴现款项时,银行应核实商业汇票贴现客户的相关信息和资质文件,确保贴现手续完备,并将贴现款项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
(4)委托代理汇票核销:银行贴现完毕后,应将商业汇票在核销日当天向出票单位核销。
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中,银行承担代理人和贴现人的责任,负责值乘、追索、督促卖票人履行合同,并代为进行商业汇票的核销工作。
三、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管理要求1、明确贴现标准商业银行应明确商业汇票的质量标准,加强商业汇票质量的管理,防范商业汇票的信用风险。
2、加强内部风险管理(1)银行应加强部门间的横向协作,健全内部控制系统,完善业务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并同时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机制,运用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进行内部风险控制。
(2)银行应设立适当的岗位和职责,避免员工的权责混淆和利益冲突,严格执行业务授权制度,保证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并建立准确的记录和报告制度。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的贴现业务,并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贴现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银行的贴现业务提供指导。
二、贴现流程1.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客户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
申请须注明贴现金额、期限、费率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签订贴现合同:贴现申请通过审核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贴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贴现操作:银行向客户支付贴现金额,并扣除相应的贴现费用。
客户将承兑汇票背书给银行。
5.贴现结算: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兑付票款,并从出票人账户中扣除贴现金额和利息。
三、贴现条件1.承兑汇票的条件:只有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才能进行贴现,承兑者应为信誉良好、具有支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贴现金额及期限:贴现金额应符合银行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贴现期限为汇票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
3.抵押物要求:贴现业务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但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如保证金、押品等。
四、管理措施1.客户信用调查:银行在贴现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以判断客户是否具备贴现资格。
2.严格审核贴现申请: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汇票未被背书、重复贴现等。
3.灵活调整贴现利率: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调整贴现利率,以保证贴现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4.妥善保管票据: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安全保管,防止汇票丢失或被盗用。
5.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贴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贴现资金的安全。
五、风险控制1.拒绝贴现风险:银行应严格控制非法汇票的贴现,拒绝对存在风险的汇票进行贴现。
2.提高贴现利率:对于高风险的贴现业务,银行可提高贴现利率,以增加风险补偿。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贴现申请 (3)第四章贴现办理 (4)第五章汇票到期 (6)第六章风险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贴现业务在承兑行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某某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916号),取得机构和业务准入授权后方可办理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资格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第六条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集中办理的经营原则。
全行营销是指各分支行均可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营销,集中办理是指票据的审验、业务审查、业务审批等工作都必须集中于票据中心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背景的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分行贴现业务工作和业务发展;负责组织研究和拓展票据市场,牵头组织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开发及业务培训;负责票据业务的考核;负责票据贴现余额在各分行的调配与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特性对业务价格进行管理和指导等。
分行公司业务部是辖内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按照总行要求设立票据中心,负责经营和管理票据贴现业务;负责制定分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制定贴现业务实施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定;负责辖内机构票据贴现余额的调配与管理;组织票据业务创新及拓展区域票据市场;组织票据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运用;研究区域票据市场特征及动态发展;对应总行公司业务部其他工作等。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五条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
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七条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承兑第十条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管理办法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管理办法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管理,提高信息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管理。
第三条商业银行贴现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管理工作,保障贴现业务的安全性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业银行贴现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管理制度,明确各查询环节的职责和要求,并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
第五条商业银行贴现部门应当加强系统保护措施,保证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系统的安全性。
第六条商业银行贴现部门有权向银行内部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机构查询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信息,但查询范围应当确保与业务合规性相符。
第七条商业银行贴现部门严格保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信息,依法依规处理客户信息保护事宜。
第八条商业银行贴现部门应定期公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宣传工作,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商业银行贴现业务查询流程第九条商业银行贴现部门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包括查询申请、受理、审核、授权、查询结果等环节。
第十条商业银行贴现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管理制度,规范查询流程,其中查询申请环节是整个流程的重要保障和起始环节。
第十一条客户如需查询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信息,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业务人员经审核后确认,由排查授权人员授权处理并告知查询结果。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贴现部门应当为客户提供多种查询方式,如柜台查询、电话查询、网络查询等,并及时反馈查询结果。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贴现部门应当记录查询历史,并保存查询记录、审核记录和授权记录等业务信息,以备后续查询和管理。
第三章商业银行贴现业务查询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商业银行贴现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管理制度,按照业务流程和操作要求,加强内部审核、授权和监管,保障查询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提高业务管理水平,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三、业务主体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分为贴现银行和汇票持有人两个主体。
四、业务流程1、收票环节①贴现银行向汇票发行人申请贴现;②汇票发行人送出商业汇票至贴现银行,贴现银行确认商业汇票无纠纷后,收到商业汇票后向汇票发行人支付商业汇票面额的贴现款;③贴现银行收到商业汇票后,将商业汇票存入融资贴现二级市场系统。
2、审查环节①贴现银行对商业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验证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汇票金额、汇票日期、汇票到期日等;②贴现银行对商业汇票的背书进行审核,背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审核;③贴现银行对汇票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3、贴现环节①贴现银行根据商业汇票面额和贴现汇率计算出贴现金额;②贴现银行按照贴现金额向汇票持有人支付证金,并验明汇票持有人的身份证件等;③贴现银行开立贴现凭证并告知汇票持有人。
4、仲裁环节如汇票持有人对银行贴现凭证或后期结算结果有异议,可根据仲裁公告提起仲裁。
五、业务管理1、风险管理贴现银行在收取商业汇票后,应对商业汇票进行详细审核,并开立贴现凭证,对贴现金额进行控制管理。
对涉嫌欺诈的商业汇票,及时进行报告,并采取措施加以规避风险。
2、内部管控①贴现银行应进行内部培训,每季度对贴现业务实行风险评估、及时纠正错误;②贴现银行应建立贴现凭证追踪机制,做到凭证齐备、归档有序。
3、合规管理贴现银行应在贴现环节严格管理,做到贴现业务全程合规,切忌因调取信息不全、审核不严等情况而导致商业汇票贴现出现风险。
六、附则1、本办法解释权归贴现银行所有;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一致之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贴现银行所有。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按照贴现率向客户提供贴现垫款,将客户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所代表的票面金额扣减贴现利息后,支付剩余贴现款项给客户的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之一,是银行和企业开展信用业务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操作流程(一)开展贴现业务前,银行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并公布贴现利率、制定贴现审核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贴现手续费用等。
(二)客户在向银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商业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2.贴现申请书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4.备案证明5.企业信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严格按照贴现审核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完成贴现款的划拨和支付。
(四)银行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对贴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贴现业务不会对银行造成不良影响。
(五)完成贴现业务后,银行应当及时与客户确认账务,记录相关业务信息,定期进行复核,确保贴现款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测算贴现资金的风险,对申请贴现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贴现业务安全。
(二)风险管理措施银行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对信用风险高的客户适当提高贴现利率;2.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对贴现资金风险高的客户收取风险保证金;3.对贴现资金有限的客户进行限额管理;4.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发现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控制和调整。
(三)业务风险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涉及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1.信用风险,即客户未能按时还款或无力偿付;2.市场风险,即票据市场利率波动导致银行资产负债风险;3.操作风险,即由于银行员工的疏忽或错误操作导致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即由于业务需求或资金融通原因导致银行资产无法及时变现,造成经营压力。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行为,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或收款人)在需要资金时,凭其收取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本行,本行在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将资金划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本行按票面金额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由各支行营销客户经理按具体规定认真做好资料准备和初审工作,营业部经办客户经理审查后提交总行集中定价、办理和托收。
第四条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始终坚持做到“操作规范、手续完备、灵活定价、分级审批,安全无差错”。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纳入客户信贷授信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拓展,客户资信的调查和初审、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资料真实和有效性审核、贴现资料的传递及贴现资金的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八条信贷管理部负责贴现利率的定价,审核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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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商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XX商业银⾏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制度层级:2⽬录第⼀章总则 (3)第⼆章基本规定 (3)第三章职责分⼯ (4)第四章贴现条件 (7)第五章贷后管理 (9)第六章风险控制 (10)第七章附则 (10)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风险,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将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银⾏按票⾯⾦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的⼀种资⾦融通⾏为(本办法所称商业承兑票贴现暂指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合法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第四条⾸次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前,需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
第⼆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应具备银⾏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资格。
票据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原则上需由分⾏负责,经总⾏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占⽤企业授信额度,纳⼊我⾏企业授信业务统⼀管理,并应按照⾮低风险授信业务有关规定及流程审批/审核;同时,可根据贴现申请⼈及承兌⼈资信、还款能⼒等情况要求授信申请⼈提供必要的质/抵押、保证等担保,以缓释授信风险。
第七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承兑⼈和持票⼈中⾄少有⼀⽅已在我⾏取得相关授信额度。
在占⽤贴现申请⼈额度的情况下,对贴现申请⼈的授信本质上应视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同时因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商业信⽤,不应因有商业承兑汇票⽽放宽对贴现申请⼈⾃⾝履约能⼒的评估和授信要求。
在占⽤承兑⼈额度的情况下,主要考察承兑⼈信⽤资质,即重点关注第⼀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对贴现申请⼈的要求适当从宽。
XX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XX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我行贴现操作行为,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系指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由于需要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融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视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严格遵循国家信贷政策和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权限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总量控制。
贴现业务纳入信贷总规模考核管理,单个客户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权限管理。
贴现业务审批权限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分工协作。
经营行信贷部门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用款管理和事后检查,经营行会计部门负责票据真实性和规范性审查。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遵循统一授信的原则,一户企业不得在我行一家以上多个支行同时办理贴现业务。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票据承兑人限为县级及县级以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章贴现利率、期限和金额第六条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及我行利率浮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贴现期限是从贴现之日起至银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到期日为节假日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作期限调整。
第八条贴现的利息和贴现金额:贴现利息=贴现汇票票面金额×实际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分为10个环节:1、企业申请;2、银行受理;3、贴现调查;4、查询核实;5、贴现审批;6、签订协议;7、收妥票据;8、款项入账;9、委托收款;10、追偿票款。
第十条向本行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良好;二、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结算往来关系良好;四、贴现票据背书连续;五、申请贴现的票据无限制性条款,未记录“不得转让、贴现和质押”等字样。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程序,控制票据融资风险,促进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
第三条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遵循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审批权限第五条总行市场管理部是全行贴现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制订全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年度工作计划;(二)指导全行贴现业务工作和业务发展;(三)牵头组织票据业务创新、产品研发及业务培训;(四)负责贴现业务的考核。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分支行为票据中心,以下简称贴现业务部门)是贴现业务营销和受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区域票据市场特征及动态发展,拓展区域票据市场;(二)受理客户贴现申请,确定贴现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条件;(三)办理票据查询;(四)审查票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五)审查贴现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六)向总行计划财务部反馈当地票据市场信息及价格趋势,提出贴现定价建议;(七)保管贴现业务档案,登记贴现业务台账。
第七条总行授信评审部(分支行业务管理部)是贴现业务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首次贴现客户的授信审查;(二)对票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三)对贴现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复核;(四)登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台账;(五)负责提示贴现业务风险。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会计核算中心(分支行营业部门,以下简称会计部门)是贴现业务会计核算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办理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二)负责票据实物的保管及日常账实核对;(三)保管应由会计部门保管的凭证;(四)汇票到期办理委托收款。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票据贴现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商业汇票在距到期日10个工作日之前转让给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三条票据贴现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风险防范为前提,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资金融通为目标,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团资金融通和运作效率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票据贴现业务的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五条贴现票据的期限: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票据贴现第六条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法人授编制:审核:批准:权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的成员单位或其上游供应商。
第七条向财务公司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须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集团内成员单位。
第八条票据贴现期限的计算。
财务公司票据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票据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到期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贴现天数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贴现金额的计算与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率/360,贴现率根据市场利率确定。
第九条信贷管理部负责与申请人签订《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信贷管理部提供以下资料,并在资料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一)申请人在财务公司首次办理贴现业务时,提供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三)贴现业务申请书;(四)征信录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现资产多元化,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下简称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本行的票据行为,是本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条选择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章贴现业务审批权限第五条单日单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在300万元(含)以下的,由经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批;额度在300-500万元(含)之间的,由主管行长审批;额度在500万元以上(不含)的,由行长审批。
第三章贴现申请人条件第六条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与出票人、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三)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四)贴现申请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良好。
第四章贴现期限、金额、利率第七条贴现期限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应按实有天数(算头不算尾)计算,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
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第八条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第九条本行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不定期发布指导性贴现利率。
第五章贴现操作流程第十条客户向本行提出贴现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二)贴现申请书;(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基础资料: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2、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3、公司章程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4、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和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5、近期的财务报表。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保障贴现业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制度、内容和执行人员,经总行或分支机构行长或经理签署并公布实施,做到程序规范、文件齐备、制度完整。
第二章贴现业务流程第四条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前,应当向借款人详细了解其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借款期限等有关情况,评估其还款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前,应当与借款人、出票人先签订委托贴现协议,明确该笔贴现的汇票金额、贴现利率、贴现期限以及付息方式、罚息率等内容,并在该委托贴现协议中明确约定贴现期限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在接到委托贴现协议及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当尽一切努力核实出票人及承兑人的真实身份及规模、账户信息服务期间、出票期限等有关情况,证实其所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商业银行在核实出票人及承兑人的真实身份及规模、账户信息服务期限、出票期限等有关情况后,应当与承兑行进行确认,当承兑行确认了该汇票时,商业银行对该汇票的贴现就有效了。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凭借有效汇票贴现后,应按照委托贴现协议确定的利率和贴现期限计算利息,将贴现款支付给借款人,同时扣除相应银行费用。
第三章贴现业务的管理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金额应当与承兑行确认的金额保持一致。
商业银行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对汇票内容、金额、签发日期等进行核对,确保汇票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开展贴现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资金出入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台账并做好归档,记录贴现汇票的金额、期限、利率、收费等情况,以便日后管理和审核。
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1. 前言本文主要针对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进行说明,以帮助银行的经营人员了解该业务,提升其管理和服务水平。
本文旨在规范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办法,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2. 业务定义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对其持有的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支付,同时扣除利息,将其贴现出去的一种金融服务。
该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1.客户在银行提出购买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的申请,并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2.客户在购买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后,可以将其进行贴现,银行在贴现的同时,会从买方获得利息收益;3.银行按照贴现利率计算出应从客户收取的贴现手续费,并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支付贴现款项。
3. 业务流程3.1 业务申请客户首先需与银行开展业务,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提供有关资料,并制定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的基本资料,并进行适当的风险控制和评估,以确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业务申请。
3.2 贴现操作在接受到客户的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后,银行将按照双方协议的要求进行贴现操作。
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期限和金额等要素,计算出贴现前的应付金额,并通知客户进行确认。
3.3 费用结算银行在完成贴现操作后,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
银行应根据贴现金额和利率,计算出支付给客户的金额。
3.4 合同履行银行在完成贴现操作和费用结算后,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合同文件和贴现单据。
在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应根据约定的协议,将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款项结算到客户的账户上。
4. 业务风险控制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
银行应按照风险控制原则,对客户资信进行审查,并在贴现操作中加强审核和管理。
同时,银行应还要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加强对业务操作流程的监管和控制,为保证业务的稳健运作提供保障。
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31日中银资[2000]61号)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分行: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票据市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业务越来越受到各商业银行的重视。
为了保证我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健康开展,防范经营风险,总行决定,授权你行为票据转贴现业务试点行,开办转贴现业务。
同时将《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行,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在试点期间,你行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努力地开拓业务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并于今年12月底前写出试点情况总结,上报总行资金部。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转贴现业务的开展,规范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
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转贴现业务。
第二章转贴现业务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我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贴现业务。
第五条分行开办转贴现业务需向总行资金部申请,总行同意后方可开办。
1 / 5第六条在转贴现业务中,我行原则上仅办理转入业务,办理转贴现业务引起的资金短缺,可通过办理再贴现业务解决。
第七条转贴现的票据是其他商业银行已办贴现或转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符合当地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八条转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同业拆借利率。
第九条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一般为4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以便于办理再贴现业务。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商业汇票包含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
本办法所指的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根据贴现业务统一管理的要求和我行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实际,我行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统一管理”的经营模式,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贴现业务管理全流程。
第二章贴现业务授信管理原则第四条我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即由非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经过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并由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在授信额度内办理。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授信额度占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一)占用承兑人授信额度;(二)占用持票人授信额度。
第五条我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承兑人须在我行具有授信额度。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我行机构业务部负责全行贴现业务的利率定价管理工作,核定企业贴现额度;负责首次贴现业务办理时法律文本协议以及后续办理时申请表的审查;负责贴现业务档案的归档及保管等事项。
第七条机构业务部及其他负责票据业务营销的部门(以下统称“票据业务部门”)负责贴现业务的具体营销推动与操作,并对交易真实性、业务风险负有第一责任。
第八条授信审批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相关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或持票人的授信审查和审批管理工作。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贴现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管理工作,参与业务风险事件的处置。
第十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贴现业务开展授信支用审查;负责对申请贴现的纸质商业汇票真伪进行审查;负责对纸质商业汇票票面及背书合规进行审核;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的实物管理;负责票据系统贴现记账等相关操作处理;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的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协助票据业务部门实地查询;负责已贴现纸质商业汇票的委托收款操作。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4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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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贴现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经办机构背书转让,贴现经办机构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贴现经办机构是指为持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县级联社票据融资中心。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第二章贴现受理第四条可贴现银行承担汇票承兑人范围由省联社确定。
具体包括:(一)国有商业银行;(二)国家政策性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以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六)经省联社确定的其他银行。
第五条贴现申请人为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二)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四)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五)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六)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八)县级联社以上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贴现经办机构对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重点如下:(一)申请人的合法性。
判断贴现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是否已过时效;注册资本与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金额及财务报表是否相适应。
(二)经办人合法性。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是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代理人是否已签章。
首次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经办人工作证并复印留存(或提供介绍信)。
日后再经办人不变的情况下,无须提供,但在档案中应注明工作证留存的交易批次号,在经办人变化的情况下仍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姓名与申办委托书、贴现申请书及贴现协议上的签章是否一致;经办人身份证姓名与申办委托书是否一致。
3(三)贷款卡审查。
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概况、贷款卡的状态和贴现申请人的情况。
贷款卡状态必须有效。
对贷款卡无效、被注销、暂停、未通过年检或不能提供者,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交易日及到期日收回票据后,交易文件审查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输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四)票据是否真实,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
(五)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等交易关系,票据、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第八条贴现业务操作流程:市场营销岗位进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票面和跟单资料的初审----风险审查岗位进行贷款卡审查和资料复审----会计结算岗位进行票据复审和审查----市场营销岗位签署贴现协议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会计结算岗位根据贴现凭证和贴现票据核对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将票据原件入库保管----将贴现数据登记台账、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资料归档。
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及跟单资料审查第九条对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必须坚持双人审查。
第十条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其正反面审查。
(一)银行承兑汇票正面要素审查。
1、承兑:必须有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承兑记载的位置必须在票据的正面且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必须全额承3兑。
2、出票人:必须填写出票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出票日期,且相关签章、行名、行号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3、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且不得涂改。
4、其他:①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得涂改;出票日期必须大写,且不得涂改。
②按审票的各项规定,水印、暗记、大额支付号等必须符合规定。
③付款行行号应与汇票专用章上行号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④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
(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审查。
1、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2、背书必须清晰易认,应使用红色印油加盖背书章,原则上不能使用万次印章;3、背书必须全额背书,背书不全或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注明“不得转让”或“质押”字样的票据不得受理;5、客户在票据上的背书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发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名章。
使用财务结算专用章或结算财务专用章的,应出具该背书人所在区域人民银行允许使用该印章作为背书用章的有效文件,该人民银行文件应归档保存;6、背书章必须加盖在背书栏内,如不加盖在栏内,在取得承兑行不因此而拒付的书面承诺或贴现申请人由能3力承担追索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受理;7、最后背书人与贴现申请人、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的供方应一致,背书须连续。
第十一条银行承担汇票复印件审查。
应提供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的银行承担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第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特殊背书规定:1、禁止对部分放弃追索权并加注“不得向本背书人追索”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2、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3、对贴现申请人位于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背书人(含)之后、且其名称与出票人名称一致的票据,市场营销部门应查清其回头背书原因,并辨识其是否合理,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贴现。
经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应将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字,留档保存。
4、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或集团企业内设的资金管理类机构作为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作完整背书后方可办理贴现。
第十三条交易合同审查(一)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应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背书人与其直接前手,要与增值税发票供需双方关系人保持一致;(二)经审查合格的商品交易合同,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与原件3核对一致”专用章后,留档保存;(三)供需双方印章清晰;(四)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标的,即商品名称,且商品名称应与税务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一致;(五)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商业汇票的出票日;(六)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如记载合同金额,其金额应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七)如合同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则票据的出票日、税务发票的开票日一般应在其有效期限内;(八)如合同记载数量、单价等要素,则相关记载一般应与税务发票一致。
第十四条相关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审查(一)发票清晰。
四联旧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四联中的其中一联。
增值税发票一至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中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发票名称上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联新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三联中的其中一联。
新版增值税发票一至三联依此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取消存根联,发票内容同旧版。
(二)发票原则上必须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印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三)发票名称上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应为“ XX 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发票的 8 位数流水号、 10 位数发票代码应与3密码区的流水号、代码号一致,流水号为铅字流水打印;(五)不得重复使用发票,不同票号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六)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银行承兑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七)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合同交易的货物名称须一致;(八)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九)发票金额大小写前封顶符为增值税发票专用封顶符;(十)应纳税所得额在10 万元以内的,可提供手写发票;有特殊情况则需提供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十一)原则上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交易合同日期之后;(十二)发票上的字体一般应为五号宋体字;(十三)货号计量单位必须是企业一贯使用的单位;(十四)发票购销双方地址,购销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及货物总金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项目要齐全,不得有遗漏;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印章要齐全规范;(十五)如无增值税发票,则需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文件或有相关法规规定,同时提供普通发票;(十六)对于同一企业(银行)当日累计签发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市场营销部门作尽责调查,向税务机关征询确认“该企业纳税情况正常,3已经完税(或将要完税)”,核实情况记录于审批表中特殊事项栏说明,核实人员应签字。
(十七)经审查合格的税务发票,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专用章后,留档保存。
第十五条申请人经营真实性审查。
贴现申请人应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如通过贷款卡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能查询到该贴现申请人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视同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须提供即期的相关报表。
审查重点为:(一)注意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是否能在相关财务报表中得以反映,审查人员应对相关报表进行逻辑性判断,确认贴现量与企业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项目相匹配。
(二)对首次与联社发生交易的贴现申请客户,应根据规定在会计部门预留印鉴,市场营销部门应安排双人实地核实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与其提供的报表相符,慎重做好调查和服务工作。
(三)如遇特殊客户或在审查过程中有疑问时,调查或审查人员可要求客户提供商品货运单复印件、进项发票和进货合同、承兑行出具的审批文件等其它可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资料。
(四)对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与相关企事业的商品交易合同,在其出具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它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并经相关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贴现业务。
3第四章贴现查询及审批第十六条贴现经办机构须向承兑银行办理票据查询:1、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2、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3、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票据查询应采用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传真、“中国票据”网和实地查询方式之一或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有效查询方式。
对于采取实地查询的,实地查询书应填写完整,经办人员应到对方营业场所临柜办理查询,双人签字及加盖承兑行(或查询代理行)业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