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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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贴现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经办机构背书转让,贴现经办机构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贴现经办机构是指为持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县级联社票据融资中心。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第二章贴现受理
第四条可贴现银行承担汇票承兑人范围由省联社确定。具体包括:
(一)国有商业银行;(二)国家政策性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以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
(六)经省联社确定的其他银行。
第五条贴现申请人为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
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二)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
(四)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
(五)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六)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八)县级联社以上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贴现经办机构对
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重点如下:
(一)申请人的合法性。判断贴现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是否已过时效;注册资本与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金额及财务报表是否相适应。
(二)经办人合法性。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是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代理人是否已签章。首次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经办人工作证并复印留存(或提供介绍信)。日后再经办人不变的情况下,无须提供,但在档案中应注明工作证留存的交易批次号,在经办人变化的情况下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姓名与申办委托书、贴现申请书及贴现协议上的签章是否一致;经办人身份证姓名与申办委托书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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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款卡审查。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概况、贷款卡的状态和贴现申请人的情况。贷款卡状态必须有效。对贷款卡无效、被注销、暂停、未通过年检或不能提供者,不得办理贴现业务。交易日及到期日收回票据后,交易文件审查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输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四)票据是否真实,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
(五)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等交易关系,票据、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第八条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市场营销岗位进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票面和跟单资
料的初审----风险审查岗位进行贷款卡审查和资料复审----会计结算岗位进行票据复审和审查----市场营销岗位签署贴现协议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会计结算岗位根据贴现凭证和贴现票据核对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将票据原件入库保管----将贴现数据登记台账、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资料归档。
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
及跟单资料审查
第九条对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必须坚持双人审查。
第十条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其正反面审查。
(一)银行承兑汇票正面要素审查。
1、承兑:必须有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承兑记载的位置必须在票据的正面且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必须全额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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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
2、出票人:必须填写出票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出票日期,且相关签章、行名、行号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3、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且不得涂改。
4、其他:①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得涂改;出票日期必须大写,且不得涂改。
②按审票的各项规定,水印、暗记、大额支付号等必须符合规定。③付款行行号应与汇票专用章上行号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④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
(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审查。
1、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2、背书必须清晰易认,应使用红色印油加盖背书章,原则上不能使用万次印章;
3、背书必须全额背书,背书不全或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注明“不得转让”或“质押”字样的票据不得受理;
5、客户在票据上的背书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发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名章。使用财务结算专用章或结算财务专用章的,应出具该背书人所在区域人民银行允许使用该印章作为背书用章的有效文件,该人民银行文件应归档保存;
6、背书章必须加盖在背书栏内,如不加盖在栏内,在取得承兑行不因此而拒付的书面承诺或贴现申请人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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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承担追索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受理;
7、最后背书人与贴现申请人、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的供方应一致,背书须连续。
第十一条银行承担汇票复印件审查。应提供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的银行承担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第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特殊背书规定:
1、禁止对部分放弃追索权并加注“不得向本背书人追索”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2、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3、对贴现申请人位于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背书人(含)之后、且其名称与出票人名称一致的票据,市场营销部门应查清其回头背书原因,并辨识
其是否合理,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贴现。经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应将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字,留档保存。
4、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或集团企业内设的资金管理类机构作为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作完整背书后方可办理贴现。
第十三条交易合同审查
(一)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应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背书人与其直接前手,要与增值税发票供需双方关系人保持一致;
(二)经审查合格的商品交易合同,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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