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项培训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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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 [2015]79号)及本次《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
责任追究范围
•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 责致使发生规定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质押等) 货
或预付
、
款项,
期
利用业
权
务预付
等
或物资
衍
交易等
生
方式变
业
相融资
务
或投资
未按 规定 对应 收款 项及 时追 索或 采取 有效 保全 措施 等
三、 工程 承包 建设 方面
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 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
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 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 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 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四、 转让 产权、 上市 公司 股权 和资 产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 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
目录
•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 见解读
• 1、总体要求 • 2、责任追究范围 • 3、资产损失认定 • 4、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 5、责任追究处理 • 6、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 7、工作要求
《意见形》成出背台景的背景
• 《意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 N”系列文件的组成 部分,系顶层设计文件的配套文件之一。
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 高于同类项目等
六、 投资 并购 方面
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 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 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 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等
二、购销管理 方面
未按
照规 交
未
定订 易
按
立、 行 利 照
履行
为 用规
合同, 未履 行或
虚 假 或
关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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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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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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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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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赊销信
开
用、资
展
质、担
商
保(含
品
抵押、
期
•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 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要求建立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等。
• 同年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 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要求完善国有 资产监管重点,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 究体系、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 查机制等制度。
• 追究范围具体包括十大类,共五十四种情形
一、集团管 控方面
所属子 企业发 生重大 违纪违 法问题, 造成重 大资产 损失, 影响其 持续经 营能力 或造成 严重不 良后果
未履行 或未正 确履行 职责致 使集团 发生较 大资产 损失, 对生产 经营、 财务状 况产生 重大影
响
对集团 重大风 险隐患、 内控缺 陷等问 题失察, 或虽发 现但没 有及时 报告、 处理, 造成重 大风险
八、 资金 管理 方面
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设立“小金库”
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 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 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 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 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估鉴证结果
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 成资产损失
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 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五、 固定 资产 投资 方面
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 风险分析
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
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九、 风险 管理 方面
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 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 责人直 接责任 情形
本人 或与 他人 共同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企 业内 部管 理规 定
授意、 指使、 强令、 纵容、 包庇 下属 人员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企 业内 部管 理规
定
未经民主 决策、相 关会议讨 论或文件 传签、报 审等规定 程序,直 接决定、 批准、组 织实施重 大经济事 项,并造 成重大资 产损失或 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
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 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 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 止损措施
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七、 改组 改制 方面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主持相关会 议讨论或以 文件传签等 其他方式研 究时,在多 数人不同意 的情况下, 直接决定、 批准、组织 实施重大经 济事项,造 成重大资产 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后
责任追究范围
•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 责致使发生规定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质押等) 货
或预付
、
款项,
期
利用业
权
务预付
等
或物资
衍
交易等
生
方式变
业
相融资
务
或投资
未按 规定 对应 收款 项及 时追 索或 采取 有效 保全 措施 等
三、 工程 承包 建设 方面
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 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
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 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 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 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四、 转让 产权、 上市 公司 股权 和资 产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 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
目录
•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 见解读
• 1、总体要求 • 2、责任追究范围 • 3、资产损失认定 • 4、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 5、责任追究处理 • 6、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 7、工作要求
《意见形》成出背台景的背景
• 《意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 N”系列文件的组成 部分,系顶层设计文件的配套文件之一。
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 高于同类项目等
六、 投资 并购 方面
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 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 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 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等
二、购销管理 方面
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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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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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 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要求建立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等。
• 同年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 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要求完善国有 资产监管重点,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 究体系、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 查机制等制度。
• 追究范围具体包括十大类,共五十四种情形
一、集团管 控方面
所属子 企业发 生重大 违纪违 法问题, 造成重 大资产 损失, 影响其 持续经 营能力 或造成 严重不 良后果
未履行 或未正 确履行 职责致 使集团 发生较 大资产 损失, 对生产 经营、 财务状 况产生 重大影
响
对集团 重大风 险隐患、 内控缺 陷等问 题失察, 或虽发 现但没 有及时 报告、 处理, 造成重 大风险
八、 资金 管理 方面
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设立“小金库”
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 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 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 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 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估鉴证结果
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 成资产损失
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 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五、 固定 资产 投资 方面
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 风险分析
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
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九、 风险 管理 方面
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 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 责人直 接责任 情形
本人 或与 他人 共同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企 业内 部管 理规 定
授意、 指使、 强令、 纵容、 包庇 下属 人员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企 业内 部管 理规
定
未经民主 决策、相 关会议讨 论或文件 传签、报 审等规定 程序,直 接决定、 批准、组 织实施重 大经济事 项,并造 成重大资 产损失或 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
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 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 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 止损措施
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七、 改组 改制 方面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主持相关会 议讨论或以 文件传签等 其他方式研 究时,在多 数人不同意 的情况下, 直接决定、 批准、组织 实施重大经 济事项,造 成重大资产 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