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民航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8〕8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各协会:为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快推进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的通用航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好发挥通用航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社会民生、拉动大众消费的功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坚持民航发展“ 一二三三四” 总体思路,以改革思维促进通用航空从部门、行业管理向政府、社会管理转变,着力构建分类管理体系,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促进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为实现民航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对公共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经营性与自用性通用航空、载客类与非载客类飞行活动实施分类管理。
放宽事前审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载客经营类通航飞行活动监管,放宽载货类、培训类和作业类通航飞行活动限制,有效投放监管资源,激发市场活力。
问题导向,提升服务。
聚焦制约通航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相对独立的符合通航发展规律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克服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改变过度监管状况,全面提升行业管理部门和保障单位服务水平,便利通航企业运营。
改革创新,试点引路。
加大改革力度,推进政策、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业态。
积极探索发展新路径,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各类通用航空试点项目,勇于突破制约发展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建立试错容错机制,积极推进试点成果固化推广。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规划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68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规划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68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张掖市“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6日张掖市“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规划通用航空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科技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张掖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河西走廊重要门户和节点城市、国家向西开放的重要通道,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空域优势,以及快速发展的旅游产业为发展通用航空业奠定了基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的要求,搭建全市通用航空发展的基础平台,实现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两翼齐飞”,根据国家民航发展政策法规、民用机场发展规划,以及《甘肃省“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至2020年。
一、规划背景(一)规划范围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通用航空产业既包括从事通用航空飞行及其提供服务保障的企业、机构及其营运活动,也包括与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具有技术经济关联性的通用航空研发、制造、维修、培训和金融服务等。
通航飞行服务站(FSS)
通航飞⾏服务站(FSS)飞⾏服务站(FSS)可为通⽤航空飞⾏及时提供飞⾏计划服务、⽓象服务、情报服务、告警服务、飞⾏⽀援、应急救援和其他相关⽀持的空中交通服务。
FSS起源于通⽤航空发达的美国。
美国⽬前约有180个FSS和58个⾃动FSS,与之相⽐,我国的通⽤航空活动规模⼩,FSS建设相对滞后。
随着我国推⾏低空空域管理改⾰,2013年海南东⽅、深圳南投、珠海、沈阳法库4个FSS试点相继落成。
⽬前,我国已建及在建的FSS共10个。
服务流程和作⽤FSS为通⽤航空⽤户在飞⾏活动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包括飞⾏前、飞⾏中和飞⾏后三个阶段。
在各阶段,FSS提供的服务类型是不同的。
飞⾏前服务,包括飞⾏前讲解和飞⾏计划的申报。
⾏前讲解主要提供⽓象信息、航空情报信息和对飞⾏计划的建议。
FSS通过与军民航管制部门、⽓象部门、情报部门的联系,可以获取本地区的⽓象信息以及情报信息,同时能够上报通航⽤户申报的飞⾏计划。
海南东⽅飞⾏服务站的⽓象、⾏情、航迹显⽰终端。
海航通航飞⾏监视服务系统。
飞⾏中服务,包括飞⾏中讲解和飞⾏情报服务,飞⾏员空中报告,低空通信服务,对空监视服务,告警和救援服务,飞⾏计划实施报告。
FSS通过低空空域对空监视和低空通信系统中的监视/通信中⼼站,可以获取本地区的监视信息,同时能够为通航⽤户或通航机场等提供通信服务、告警及救援服务。
此外,FSS能够与区域级的FSS进⾏信息共享,把本站收集到的⽓象信息、情报信息、监视信息、告警及救援信息、飞⾏活动统计、飞⾏计划实施情况等上传到区域级的FSS进⾏汇总。
同时,FSS也能够从区域级的FSS获取到更⼤范围的⽓象信息、情报信息、监视信息,为通航⽤户或通航机场提供更全⾯、更⼴泛的服务。
飞⾏后服务,包括飞⾏员报告,飞⾏活动统计和飞⾏计划完成报告。
飞⾏员报告包括飞⾏后通⽤导航设施报告和飞⾏后⽓象报告。
飞⾏后通⽤导航设施报告是通⽤航空⽤户飞⾏后对通⽤导航设施⼯作状态的报告;飞⾏后⽓象报告是通⽤航空⽤户提供航线、活动区域内相关天⽓的报告。
航管中心关于印发《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航管中心关于印发《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文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航管中心关于印发《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航空飞行营地建设、申请及管理工作,统一营地发展思路,促进航空运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中心制定了《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经广泛征求意见,现正式印发。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发布的《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同时废止,已命名的航空飞行营地不得继续使用“国家级航空飞行营地”、“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等名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模型)运动协会应按照本规定重新梳理本辖区航空飞行营地运行情况,进一步规范本辖区航空飞行营地监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2021年12月29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9.28•【文号】民航发〔2018〕100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8〕10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监控中心、航科院、民航二所:为加快构建行业社会共建、军民融合发展、服务高效便捷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民航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多地试点探索、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比较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8年9月28日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结合通用航空发展需求、相关地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和通用航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一)通用航空发展的客观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形成了制度健全、体系完整、保障有力的运输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印发以来,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扎实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开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
但总体而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服务保障能力严重不足,无法满足低空空域有效开发利用的需要,难以为通航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亟需加快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
(二)服务保障体系持续建设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围绕“让通用航空器飞起来,让飞行爱好者热起来”,地方政府、军民航有关单位、社会有关方面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做了许多研究开发建设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民航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24〕28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民航局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际航空枢纽是航空运输服务体系的核心节点,是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是民航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便捷高效航空出行具有重要作用。
为解决我国国际航空枢纽战略谋划不深、枢纽竞争力不强、协同运行效率不高、国际运输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高水平建设国际航空枢纽,提升民航国际竞争力,更好发挥民航国家重要战略产业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民航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牢牢把握国家对特定地区的战略定位,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打造定位清晰、各具特色、竞争力强的航空枢纽功能体系。
以推进一批夯基础、强功能、利长远的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重要政策实施为抓手,以推动国际航空枢纽顶层设计更加完善、规划建设更加优化、运行管理更加协同、运输服务更加高效为重点任务,推动国际航空枢纽资源优化配置,打造2-3家世界级超级航空承运人,强化北京、上海、广州等国际航空枢纽全方位门户复合型功能,打造一批面向特定区域的国际航空枢纽和区域航空枢纽,为更好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满足人民美好航空出行需求,加快谱写交通强国建设民航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民航西北地区通用航空现状和对策
民航西北地区通用航空现状和对策摘要:伴随着国内经济的飞速化发展,通用航空领域早已在西北地区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有了极为迅猛的发展势头。
通航飞行的飞速发展以及目前的低空飞行保障力量的不足所呈现的矛盾越发突出。
空管系统是低空飞行服务的有效保障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在推动通用航空发展、提升低空飞行保障的能力上,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因此,本文将着重研究民航西北地区通用航空现状和对策,以利于有关人员的后续研究,从而更好地促进民航西北地区的通用航空领域的发展。
关键词:西北;民航;通用航空;现状;对策引言从2018年开始,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总体建设方案的指导方针的推出,让全国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步伐逐步加快,西北地区也形成了1+9的模式(一个区域信息处理中心+9个服务站)。
不过在整体的运行上,低空领域的使用以及飞行计划的管理、人才的培养等内容依然有着明显的迟滞现象。
一、西北地区的通用航空发展现状本文提到的西北地区具体指的是兰州情报区域范围内的各地区域的总汇,即陕西和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四省全境、新疆、内蒙古的部分区域。
西北地区的具体特点则是,地域辽阔、有极广的空域范围,大概占据国内空域的20%;干旱缺水,而且全年的降水量绝大部分都处于不足500毫米的状态;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同时交通位置也比较重要。
同时,在通航飞行对此区域范围内的需求比较旺盛的情况下,近些年来,其发展相当迅猛。
(一)西北地区的通用航空实际运行的现状西北地区的范围内一共有民用运输几场28个,并有通航机场15个,通航公司30多家,航空训练学校共计5家,在此之中,这些航空训练学校在此区域范围内常会展开物探飞行以及管道巡线、短途运输、学院培训、旅游观光、人工增雨等各项通航飞行任务,2019年通航飞行全年架次达1700余架次,总体的飞行时长超过10000小时。
而且飞行架次以及飞行时长都比以往的年份更长、甚至是以倍速增长。
通航飞行的极大发展以及目前的低空飞行保障能力所具有的不足问题,带来了明显的矛盾,且这种矛盾变得越发突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民航总局发[1994]第30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民航总局发[1994]第30号)各航空公司:根据民航总局《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和通用航空经营成本情况,总局决定将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予以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业航空在一九八六年制定的小时收费基础上平均上调90%;林业航空在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小时收费基础上平均上调50%。
二、根据农林业航空作业项目的特点,参照机型和作业条件,新制订了农林业航空按面积收费的标准。
三、调整后的工业航空(含空中游览、空中照相、广告宣传、海陆上石油开发服务)收费标准为参考价格,其价格浮动权下放给各通用航空企业,由企业与用户具体商定其收费标准。
四、鉴于部分用户购买飞机交给通用航空企业执管,其收费标准由飞机产权方和企业协商确定。
五、为鼓励农林业航空飞行,民航总局继续对直属企业实行飞行小时费补贴的办法。
此收费标准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民航总局发布的有关通用航空收费标准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一、通用航空作业项目收取月租金、飞行小时费或面积收费、往返调机小时费(按各机型专包机收费标准80%收取)。
二、除农业飞行、飞播造林、林业灭虫、施肥、航空探矿,以及按面积计费的航空摄影不收月租金外,其它作业项目均收取月租金。
三、鉴于18cm×18cm相幅航摄仪已淘汰,此次只制定了23cm×23cm相幅航摄面积收费标准。
低空飞行管理
低空飞行管理
低空飞行管理是指对在国家规定的低空空域内进行的所有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通用航空、无人机飞行、直升机作业、滑翔伞运动等。
在中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是近年来民航领域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合理利用空域资源,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并确保飞行安全。
随着中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也在逐步完善:
法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规定(试行)等,构成了低空飞行管理的法律基础。
管理内容:包括飞行计划审批、飞行活动监控、飞行高度限制、飞行区域划分、飞行器适航性检查、飞行员资格认证、气象服务、空中交通服务、应急处置等多个方面。
服务平台:为适应低空飞行需求的增长,建立了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以实现飞行计划申报、空域查询、动态监视等功能的一体化管理和服务。
技术手段:通过现代化的空管设施和技术,如ADS-B(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北斗导航系统等,提高对低空飞行器的实时监控能力,保障飞行安全并提升空域使用效率。
分类划设与灵活使用:按照不同的飞行活动类型和安全性要求,低空空域被划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和灵活使用,
允许符合条件的飞行主体在一定条件下自主飞行或按需申请飞行。
总之,低空飞行管理是一个涵盖法规制定、技术支撑、服务体系构建以及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综合性管理体系。
工信局通航保障宣传稿
工信局通航保障宣传稿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通用航空产业正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作为通用航空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航产业发展日新月异。
从单纯通航作业到专业航空运输、航空旅游、通用航空制造、低空飞行等多种形态并存。
近几年来,各省市自治区高度重视通航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支持措施。
特别将通用航空纳入“十三五”国家发展规划指导;积极探索“政府+企业+合作社+基地”运营模式;通用航空企业已达632家;2018年通航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5亿元;通航飞行6400小时;维修无人机数量500架。
在国内通航产业发展迅速的同时,对通航服务设施需求也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
按照“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总需求量将达到2000架。
中国通用航空产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将通航产业链向上游延伸、提高产业链效率、增强竞争优势。
一、通航服务设施发展现状通航服务设施是指通用航空服务机构,是在通用航空运行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飞机开展飞行活动,并提供航空运输、飞行训练和其它有偿服务而设置的场所。
根据民航局的统计,目前,我国共有通用机场475个,较2012年增长了一倍。
2018年底共有民用机场547个,其中通用机场413个,通航机场542个,分别占全国通航机场总数的23.2%和26.2%。
到2020年末,将新增各类飞行任务1.5万架次。
我国目前共有通航运营公司960家,其中国有企业占58%以上。
我国目前有81%的飞行活动在空中,这些起降点都属于二类以上的机场。
近年来,按照民航“五个一”(一座枢纽机场、一批通用机场、一个航空器)和“三个覆盖”要求,我国积极推进通航网建设,截至2018年底,我国通用机场达441个(包含支线机场),占全国机场总数的56.2%,其中民用机场420个,比2012年增长31.8%;定期航班起降点27000个;地面固定机场166个;通用机场133个;起降点2250个;其中短途运输机场(含支线飞行服务中心)127个;其他(含临时起降点)1547个;机场239个;其他专用机场225个【详见附件1】。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3]97号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3]97号)民航总局:你局《关于报请批准<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民航总局[2003]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和部署,明确有关各方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同时,稳步实施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附件: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二00三年九月四日附件: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原则和目标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在确保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持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稳步实施。
通过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建立机场自主经营、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机制。
设立精干高效的民航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对民用航空业进行监管。
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作用,促进机场建设和民航事业发展的机场管理体制。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航空协同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航空协同运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17•【文号】民航规〔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协同运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章运行规划阶段第四章运行准备阶段第五章运行实施阶段第六章运行后分析阶段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协同运行工作,保障飞行安全,改善服务品质,提升航班运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协同运行工作的管理,包括重大航空运输活动运行保障、预先飞行计划编排、日常运行协调、大面积航班延误和运行不正常情况的应急处置、运行后复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航空协同运行是指为保障航班安全、高效、顺畅运行,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空管单位)等运行单位间建立工作程序、搭建系统平台、共享运行数据,构建协商决策、联动落实、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民用航空协同运行按照不同阶段划分,分为运行规划阶段、运行准备阶段、运行实施阶段和运行后分析阶段。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协同运行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协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以下简称运行监控中心)负责组织全国民用航空协同运行工作,指导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空管单位等运行主体协同运行工作的具体实施,推动各运行主体之间建立协同运行机制,构建运行主体之间的协同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8.14•【文号】发改基础〔2018〕1164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发改基础〔2018〕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科学谋划,加快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着力突破"落地难"瓶颈。
但有些地区对通用机场的功能定位、布局原则等认识模糊,有些通用机场规划布点也不尽合理,缺少对区域军民用机场运行、军事设施保护、军民航飞行等综合论证,加剧了地区飞行矛盾,对军事安全保密造成较大隐患。
此外,还存在通用机场项目报批程序复杂、周期长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场。
为科学有序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加快通用机场建设的重要性通用航空业是民航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航空业发展的新增长点。
按照"分类管理、放管结合、有序发展"的原则,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有利于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释放消费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通用机场作为通用航空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建设和完善通用机场网络,是补足基础设施短板、解决"落地难"问题的关键举措。
各地要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和发展形势,充分认识通用航空社会属性,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科学有序推进通用机场建设,营造通用航空良好发展环境,探索通用航空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国务院批转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3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的报告的通知正文:----------------------------------------------------------------------------------------------------------------------------------------------------国务院批转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原则同意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我国民航管理体制的改革,必将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这对于贯彻实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我国民航三十多年来一直是实行政企合一的体制,在政企分开后,如何正确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和搞好企业自主经营都还缺乏经验,因此,民航管理体制的改革一定要采取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
看准了的要坚决改,看不准的要先进行试点。
目前,各地方、各部门积极办民航,支持、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这是好事。
但是,地方办民航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成立航空企业,必须报经中国民航局批准;开辟国际航线,要由中国民航局代表国家统一对外谈判;开辟国内航线,要由中国民航局归口按规定审批;各地区、各航空公司购买民用飞机,应提出购机计划,在中国民航局协调下,统筹办理购机事宜,防止多头对外,造成外商趁机抬价。
属于涉外的重大信息,不能随便对外宣布。
希望中国民航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民航事业的领导,注意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一月七日关于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的报告国务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民航实际,现将我们对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国三十五年来,我国的民航事业从小到大,发展较快,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航事业的发展更为迅速。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与管理,确保飞行任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审批权限(一)航空主管部门应设立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机构,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工作。
(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权限包括计划审批、起飞前审批、结束审批等。
二、审批流程(一)申请者应提供完整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飞行任务计划、机载设备情况等。
(二)航空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三)航空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者。
(四)未经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得执行,如有违反,将严肃追责。
三、审批原则(一)审批机构应根据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性质、目的、飞行区域等进行综合考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审批。
(二)审批机构应充分考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确保任务的顺利执行。
(三)审批机构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准确性。
四、审批条件(一)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者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航空器。
(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者应具备合格的飞行员,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者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和保养。
五、任务管理(一)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任务管理。
(二)任务执行过程中,申请者应密切关注飞行安全情况,如发现任何异常状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申请者应按照任务计划进行飞行操作,并在任务结束后及时向审批机构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六、监督与检查(一)航空主管部门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进行定期监督与检查,确保任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如发现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违规情况,航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七、责任追究(一)对未经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执行者,航空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06•【文号】参作[2013]73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参作[2013]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空管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军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为了规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国家空中安全,现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涉及地方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落实,涉及军队的由总参谋部负责落实。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可根据《规定》精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11月6日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
第四条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不允许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允许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
国家航空器不得参与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特殊情况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需求和地方政府请求,可以执行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
民航西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试行)
民航西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西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215号)以及《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FI/T5026-2012 )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辖区内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和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主要用于固定翼飞机、直升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等飞行活动。
本程序不适用于水上机场。
第四条通用机场对应于民航局下发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是指开展10-2 9 (含)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 架次以上,或作为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机场以及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科研机构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 0 0-3 00 。
架次之间的机场,高架直升机机场列为二类小型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除一、二类以外的通用机场。
第五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第六条通用机场设计应当委托具有民用机场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一、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审查、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实施和行业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设计方案审查、行业验收。
第八条一、二类通用机场在各阶段应进行航行服务研究,包括飞行程序、飞机起飞性能分析。
第九条一、二类通用机场有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工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相应台址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办法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民航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精神,稳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的步伐,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3年,管理局履行行业管理政府职能以来,按照民航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在转变职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许可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公务员和全体人员的法律素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辖区内行政执法体制架构已基本建成,管理局和各监管办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各种关系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
充分肯定取得的成绩的同时,还应该看到,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我们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公务员和监察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强,对行政执法有畏难情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掌握和理解还不全面深入,不能满足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是制度建设还有缺失,不系统、不完善。
四是行政行为还不够规范,管理局和各监管办之间、机关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权限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五是执法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监察员队伍中还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
六是对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不够,监察员的综合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七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能力还够有力,执法手段还比较落后。
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着我们的执法质量,影响着我们行业管理的能力和权威性。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管理西北民航事务的能力。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按照民航总局依法行政的部署,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管理民航事务的能力,创新管理理念和方式,促进西北民航的安全发展、超前发展、和谐发展。
通用航空管理系统
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一、引言通用航空是指非军事和非商业的航空活动,包括私人飞行、航空俱乐部、飞行学校等。
通用航空管理系统是为了提高通用航空运营效率、提升飞行安全、管理飞行员和飞机等资源而设计的系统。
二、系统功能1.飞行计划管理:飞行员可以提交飞行计划,系统可自动审核飞行计划的合规性和飞行路径。
2.飞行资源管理:管理飞机的运行状态、维护记录、使用情况等,确保飞机处于良好状态。
3.飞行员管理:记录飞行员的飞行记录、培训情况、资质信息,辅助飞行员的管理与培训。
4.航空器件检测:监测飞行器件的状态、性能、修复情况等,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航班通知与监控:向相关人员发送航班通知,实时监控航班的状态,及时处理航班异常情况。
三、系统优势1.提高效率:系统化管理飞行计划、资源和人员,减少人工操作,提高运营效率。
2.保障安全:规范飞行操作,提供实时监控和报警功能,确保飞行安全。
3.简化管理:集中管理飞行相关信息,提供数据分析功能,帮助管理者快速决策。
4.提升用户体验:让飞行员和管理者能够更方便、快捷地进行操作,提升用户体验。
四、系统实施1.需求调研:对通用航空运营的实际需求进行调研分析,明确系统功能和性能指标。
2.系统设计:设计系统架构、功能模块、数据库结构等,确保系统的可扩展性和灵活性。
3.系统开发:根据设计文档进行系统开发,进行模块测试和整体测试,确保系统功能正常。
4.系统运行维护:系统上线后,进行持续监控、性能优化、bug修复等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五、总结通用航空管理系统是为了提高通用航空运营效率、保障飞行安全而设计的系统,通过科学的系统设计和实施过程,可以实现对通用航空运营过程的有效管理和优化,为通用航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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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系统功能 (2)第三章系统机构与职责 (6)第四章系统分类与配置 (8)第五章系统人员要求 (10)第六章飞行服务站的设立 (11)第七章飞行计划申请和受理 (13)第八章运行管理 (14)第九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西北地区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完善西北地区通用航空服务保障体系。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通航服务系统)是指为通用航空用户和通用航空活动提供保障服务的系统。
包括: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区域信息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信息中心)、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以下简称:飞行服务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航服务系统的管理和运行。
在西北地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对通航服务系统实施监督管理;民航西北空管局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运行管理,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通航服务系统信息保障服务。
第二章系统功能第五条通航服务系统应向通航用户提供如下服务:飞行计划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情报服务、气象情报服务、监视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
第六条飞行计划服务是负责服务范围内所有通航用户以及按规定需要进行报备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计划数据维护管理,提供飞行任务的申报、反馈和飞行计划制作、变更、统计等服务。
第七条飞行计划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1.具备通航用户申请注册的功能。
2.具备飞行计划申请和取消功能。
3.具备报备、下发飞行计划信息的功能。
4.具备飞行计划状态修改和异常状态告警的功能。
5.具备飞行计划实施报告处理、飞行计划完成报告处理的功能。
6.具备飞行计划作业图的多种可视化展示。
7.具备飞行计划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30天以上。
第八条飞行情报服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建议和情报。
第九条飞行情报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1.飞行情报传输服务。
2.空中交通咨询服务。
3.机场情报咨询服务。
4.具备飞行情报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30天以上。
第十条航空情报服务是收集、整理、编辑通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通用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通航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
第十一条航空情报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1.具备接收和处理情报数据的功能。
2.具备接收和处理通用航空资料的功能。
3.具备上报通用航空原始资料的功能。
4.具备航行通告查询和展示功能。
5.为通航用户提供飞行前情报、飞行中情报、飞行后情报服务。
6.具备航图要素绘制和显示功能。
7.具备航空情报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90天以上。
第十二条气象服务包括公共气象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情报服务。
公共气象情报服务能够由国家气象局或其他信息源获取所提供服务空域内的公共气象情报和资料;航空气象情报服务能够由民航气象中心或地区气象中心获取所提供服务空域内的专业航空气象情报和资料。
第十三条气象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1.具备接收和展示航空气象数据与相关气象报文、明语、图形产品的功能。
2.具备接收和处理航空气象观测数据的功能,并能查看和展示。
3.系统应可处理、保存、检索、上报飞行员报告的气象信息。
4.能够接收和处理国家气象局所提供服务空域内的公共气象情报和资料。
5.具备气象信息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30天以上。
第十四条通航服务系统应积极利用北斗、4G、ADS-B等新技术,根据服务协议,为通航用户各类飞行实施监视服务。
第十五条监视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1.可接收和处理ADS-B数据、卫星定位+北斗短报文(GNSS+RDSS)数据、移动通信网络(4G/5G)定位信息、空管雷达等监视数据,并在监视终端界面显示。
2.具备根据监视数据生成相应监视告警的功能。
3.具备监视数据记录、回放、导出功能,监视数据记录至少保存30天。
第十六条通航服务系统应根据通航用户报告,在情况不明、告警和遇险等不同阶段提供与告警相关的服务。
情况不明阶段,应继续尝试与航空器建立通信;告警阶段,继续尝试与航空器建立通信,并通知相关救援、协调部门;遇险阶段,通知相关救援、协调部门,并协助搜救。
飞行服务站应不晚于接收信息后10分钟内向区域信息中心上报。
第十七条告警和协助救援模块功能至少包括:1.应保持与相关救援、告警协调单位的通信畅通,根据告警和遇险等不同阶段提供与告警相应的服务。
2.具备对告警和协助救援信息的记录和传递功能。
第十八条区域信息中心应当根据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要求,实现西北地区通用航空信息汇集和信息共享,为通用航空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区域信息中心应与飞行服务站通过专网或互联网连接,实现数据的同步与交互,并为飞行服务站提供相关情报、气象、监视等产品。
第二十条飞行服务站网络准入技术方案需经区域信息中心审核。
第二十一条通航服务系统应建设辅助模块。
第二十二条辅助模块功能至少包括:1.配备专用监控软件对系统应用软件、系统网络及设备、系统节点和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2.具备基础管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配置管理、日志管理、统计分析。
第三章系统机构与职责第二十三条区域信息中心设在民航西北空管局,应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与相关军、民航管制单位建立协调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并进行备案。
2.负责提供辖区内通航飞行计划服务和跨区域通航飞行计划协调、将飞行计划分发至相关飞行服务站、协调区域内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收集并上报飞行计划实施情况;3.掌握并上报区域内空域动态、静态信息;4.向飞行服务站提供所需航空情报、航空气象等信息;5.收集、上报低空航空气象情报;6.收集、处理低空通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制作航空情报初级产品,并上报全国中心信息管理系统;7.对通航飞行活动进行监视,提供监视服务和咨询服务;8.协调飞行服务站提供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9.负责通用航空运行数据的统计、存档;10.负责飞行服务站系统专业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和培训工作,并向西北管理局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飞行服务站应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通航用户申报飞行任务、制作飞行计划、负责服务范围内的飞行计划管理、组织通用航空运行保障;2.掌握并上报通航飞行计划实施情况;3.掌握并上报服务范围内空域动态、静态信息;4.协助提供飞行所需的飞行情报服务和气象服务;5.收集、上报服务范围内低空通用航空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6.向服务范围内的通用航空用户提供飞行监视设备,根据需求提供监视服务和咨询服务;7.提供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8.对本单位通用航空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存档并上报区域信息中心;9.管理本单位通航专业人员并上报区域信息中心备案。
第四章系统分类与配置第二十五条飞行服务站按照功能及服务范围分为A、B、C三类。
第二十六条A类飞行服务站A类飞行服务站原则上在省会城市建立。
应具备完整的飞行计划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情报服务、气象情报服务、监视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功能并能够与区域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和产品的交换。
第二十七条A类飞行服务站架构主要包括:1.数据交换服务器、数据库及接口服务器、WEB发布服务器、监视数据处理服务器、监控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防火墙及入侵检测设备。
2.飞行计划终端、气象信息终端、情报信息终端、监视显示终端、系统监控管理终端。
3.配备满足运行和服务的相关通信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B类飞行服务站B类飞行服务站可在通用航空飞行密集区域或通航机场建立。
应至少具备飞行计划服务、航空情报服务、气象情报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功能并能够与区域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和产品的交换。
第二十九条B类飞行服务站架构主要包括:1.数据交换服务器、数据库及接口服务器、WEB发布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防火墙及入侵检测设备。
2.飞行计划终端、气象信息终端、情报信息终端、系统监控管理终端。
3.配备满足运行和服务的相关通信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C类飞行服务站C类飞行服务站可根据通用航空飞行需要,在临时通航飞行区域内建立。
应至少具备飞行计划服务、公共气象情报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功能。
C类飞行服务站应定期向区域信息中心上报飞行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C类飞行服务站架构主要包括:1.数据库及接口服务器、WEB发布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防火墙及入侵检测设备。
2.飞行计划终端、气象信息终端、系统监控管理终端。
3.配备满足运行和服务的相关通信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飞行服务站应当根据运行需要,配置满足通航飞行服务所需设施设备,符合现行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相关标准。
设备软硬件应满足可靠、兼容和开放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飞行服务站安全性应具备:1.与外界系统进行连接时需要采取可靠的技术隔离手段,保证数据安全。
2.应能针对不同用户进行安全认证、身份标识和权限管理,相应信息应采用加密方式进行存储。
3.飞行服务站机房环境、用电、消防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执行,应有专门的服务场所。
4.机房应设置监控、报警等相关安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区域信息中心应向各类飞行服务站提供所需的飞行计划、飞行情报、航空情报、气象情报、监视服务,帮助飞行服务站完善功能。
第五章系统人员要求第三十五条从事区域信息中心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管制、情报、电信或气象专业执照。
从事管制工作人员应通过飞行服务执照签注。
第三十六条从事A类飞行服务站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管制、情报、电信或气象专业执照。
从事管制工作人员应通过飞行服务执照签注。
从事B类飞行服务站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经过管制、情报基础专业培训,并经过空管基础培训机构的培训,完成不少于240小时的飞行服务、情报、气象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从事C类飞行服务站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经过空管基础培训机构的培训,完成不少于120小时的飞行服务、情报、气象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飞行服务站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经飞行服务站考核后上岗。
第三十八条从事飞行服务站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复训,年度复训时间不少于10小时。
区域信息中心协助飞行服务站开展岗位复训工作。
第六章飞行服务站的设立第三十九条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飞行服务站设立申请。
第四十条申请设立飞行服务站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向民航西北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1.明确的管理机构即安全责任主体;2.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申请的服务范围和基本功能;4.与其申请服务范围和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人员;5.申请设立飞行服务站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出具的资料真实性声明;6.西北管理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第四十二条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符合性检查,对飞行服务站服务能力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