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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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系统功能 (2)

第三章系统机构与职责 (6)

第四章系统分类与配置 (8)

第五章系统人员要求 (10)

第六章飞行服务站的设立 (11)

第七章飞行计划申请和受理 (13)

第八章运行管理 (14)

第九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西北地区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完善西北地区通用航空服务保障体系。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通航服务系统)是指为通用航空用户和通用航空活动提供保障服务的系统。包括: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区域信息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信息中心)、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以下简称:飞行服务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航服务系统的管理和运行。在西北地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对通航服务系统实施监督管理;民航西北空管局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运行管理,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通航服务系统信息保障服务。

第二章系统功能

第五条通航服务系统应向通航用户提供如下服务:飞

行计划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情报服务、气象情报服务、监视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

第六条飞行计划服务是负责服务范围内所有通航用户以及按规定需要进行报备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计划数

据维护管理,提供飞行任务的申报、反馈和飞行计划制作、变更、统计等服务。

第七条飞行计划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

1.具备通航用户申请注册的功能。

2.具备飞行计划申请和取消功能。

3.具备报备、下发飞行计划信息的功能。

4.具备飞行计划状态修改和异常状态告警的功能。

5.具备飞行计划实施报告处理、飞行计划完成报告处理的功能。

6.具备飞行计划作业图的多种可视化展示。

7.具备飞行计划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30天以上。

第八条飞行情报服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建议和情报。

第九条飞行情报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

1.飞行情报传输服务。

2.空中交通咨询服务。

3.机场情报咨询服务。

4.具备飞行情报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30天以上。

第十条航空情报服务是收集、整理、编辑通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通用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通航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

第十一条航空情报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

1.具备接收和处理情报数据的功能。

2.具备接收和处理通用航空资料的功能。

3.具备上报通用航空原始资料的功能。

4.具备航行通告查询和展示功能。

5.为通航用户提供飞行前情报、飞行中情报、飞行后情报服务。

6.具备航图要素绘制和显示功能。

7.具备航空情报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90天以上。

第十二条气象服务包括公共气象情报服务、航空气象

情报服务。

公共气象情报服务能够由国家气象局或其他信息源获取所提供服务空域内的公共气象情报和资料;

航空气象情报服务能够由民航气象中心或地区气象中心获取所提供服务空域内的专业航空气象情报和资料。

第十三条气象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

1.具备接收和展示航空气象数据与相关气象报文、明语、图形产品的功能。

2.具备接收和处理航空气象观测数据的功能,并能查看

和展示。

3.系统应可处理、保存、检索、上报飞行员报告的气象信息。

4.能够接收和处理国家气象局所提供服务空域内的公共气象情报和资料。

5.具备气象信息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30天以上。

第十四条通航服务系统应积极利用北斗、4G、ADS-B等新技术,根据服务协议,为通航用户各类飞行实施监视服务。

第十五条监视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

1.可接收和处理ADS-B数据、卫星定位+北斗短报文(GNSS+RDSS)数据、移动通信网络(4G/5G)定位信息、空管雷达等监视数据,并在监视终端界面显示。

2.具备根据监视数据生成相应监视告警的功能。

3.具备监视数据记录、回放、导出功能,监视数据记录至少保存30天。

第十六条通航服务系统应根据通航用户报告,在情况不明、告警和遇险等不同阶段提供与告警相关的服务。

情况不明阶段,应继续尝试与航空器建立通信;告警阶段,继续尝试与航空器建立通信,并通知相关救援、协调部门;遇险阶段,通知相关救援、协调部门,并协助搜救。飞行服务站应不晚于接收信息后10分钟内向区域信息中心上报。

第十七条告警和协助救援模块功能至少包括:

1.应保持与相关救援、告警协调单位的通信畅通,根据告警和遇险等不同阶段提供与告警相应的服务。

2.具备对告警和协助救援信息的记录和传递功能。

第十八条区域信息中心应当根据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要求,实现西北地区通用航空信息汇集和信息共享,为通用航空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区域信息中心应与飞行服务站通过专网或互

联网连接,实现数据的同步与交互,并为飞行服务站提供相关情报、气象、监视等产品。

第二十条飞行服务站网络准入技术方案需经区域信息

中心审核。

第二十一条通航服务系统应建设辅助模块。

第二十二条辅助模块功能至少包括:

1.配备专用监控软件对系统应用软件、系统网络及设备、系统节点和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2.具备基础管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配置管理、日志管理、统计分析。

第三章系统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区域信息中心设在民航西北空管局,应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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