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验收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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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验收工作流程
一、联合验收条件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及规定事项已全部竣工、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2、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3、建设工程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污染防治工作,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5、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6、公用绿化全部竣工完成,已具备通水、通气、通电要求;
7、检测中心出具的沉降、节能、保温、钻心、路灯所接地等功能性检测报告;
8、除上述内容外,其它规定的测量和监测工作均已完成。
二、联合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根据联合验收办提供的联合验收告知单准备验收资料;
2、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办提出验收申请;
3、联合验收办接收资料,材料不齐的出具补正清单;
4、联合验收办组织人员审查资料;
5、联合验收办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当场书面告知;
6、建设单位提出复验申请;
7、联合验收办组织人员进行复验并提出验收意见;
8、联合验收办统一发放各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
9、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办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资料
1、规划核实(规划局)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及出让合同);
(2)用地红线图、设计要点和核准的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竣工测绘图(含电子文档)和房管处房屋成果认签表;
(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现场公示情况资料和建设工程变更的相关图件。
相关人员:建设局五楼
2、工程竣工验收(住建局质监站)
(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
(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4)、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
(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7)、建设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施工许可证;
(10)、商品房质量保证金收据;
(11)、工程款已支付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资料;
(12)、检测报告(防雷、沉降);
(13)、施工单位分公司资质资料;
(14)、正式用电证明
(15)、水电四项检测合格报告
(16)、防雷检测原件。
相关人员:建设局二楼
3、绿化竣工验收(住建局园林所)
(1)、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2)、绿化施工合同;
(3)、绿化施工总结报告;
(4)、绿化设计变更文件;
(5)、单位绿化工程验收记录;
(6)、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相关人员:房管局四楼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住建局公共事业科)
(1)、规划审查意见书;
(2)、施工合同;
(3)、监理合同;
(4)、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5)、施工说明及施工蓝图;
(6)、包括燃气、雨污水、给水、强电、弱电、消防、路灯等地下管线的带状地形图及电子文档;
(7)、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报告;
(8)、监理评估报告;
(9)、竣工验收备案表;
(10)、市政工程交接书;
(1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相关人员:建设局四楼
5、联合验收办备案资料(联合验收办)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5)、《工程竣工报告》;
(6)、《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7)、《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8)、《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11)、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12)、《工程质量保修书》;
(13)、《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14)、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6)、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17)、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18)、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证明。
相关人员:行政审批局二楼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住建局)注:由施工单位完成
(1)、《建设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所需资料;(2)、《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所需资料;(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档案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所需资料;
(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档案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所需资料;
(5)、《管道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所需资料。
7、建设工程消费验收(消防大队)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3)、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6)、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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